曲新久
非常高兴能参加这个会议。生活是幸福的,正是在座的各位搞刑法研究的朋友,还有若干个没来的教授,使我感觉到人生还是有幸福的。我跟梁根林教授多次说过,如果不是汝等的存在,我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真的没什么意义。很高兴,与诸位教授讨论正当防卫话题。特别感谢黄河院长,热烈的讨论让我觉得非常享受。我想理论界的这种分歧,两位检察官应该能理解。其实,我听你们对于昆山案件是有五种意见的,也很正常。我一直认为理论上的分歧越多越好,但实际案件的处理意见越统一越好。但是,统一认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前一天听法院一个同志给我说,在他们法院,有一个法官的意见没有被大家接受,他就很生气,吃饭的时候都不和大家在一起了,端着饭盆躲到一边吃去了。我想时间一长,这位法官真的会出健康问题的。所以我一直希望司法人员,始终把办理复杂案件作为一种享受,做到真正的超脱,既能够独立出来,又身在其中,而不是把它成为一种负担,也不是把它变成一种机械性的工作,时间长了,人们难免机械化的去对待生活、对待案件。
就正当防卫而言,我觉得议程上的这些话题非常好。但话题太多,我也说不到很多,就说第一个话题,正当防卫的适用现状和困境。这方面的说法非常多,有些我很赞同,有些我有不同的看法。我强调“理论观点越多越好,而司法实践越统一越好”。基本上来讲,说实话,无论是参加过的闭门会议,还是参加的各种研讨会,遇到正当防卫案例还是不少的。就朝阳检察院,还有朝阳法院,我想了想,至少也七八次了,还有东西城检察院、法院,也有印象深刻的正当防卫的案件。我没有系统地调查研究,总的感觉是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掌握偏严。去年有一篇博士论文,清华有个同学写得还是不错的,把基本上能够收集到的正当防卫的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也得出司法標准掌握过严的结论。我个人观察,应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却被定性为防卫过当,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而直接定罪判刑不做从宽处理的案件,还是有不少的。所以结论我还是同意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掌握上是偏严的。
但是,我不太同意说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已经成为了僵尸条款,这样的说法要慎重,因为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我们的任务。我个人认为这是法社会学家研究的范围,只有他们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面统计分析全国范围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看看公安司法机关是否真的高比例地不正确地认定涉正当防卫案件,使得正当防卫成了僵死的条款。我们知道,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所有法律条款都是有用的,都是有意义的,而非僵死的。当然,具体到实践层面,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备而不用也是正常的。我们刑法中的有些条款就属于备而不用的条款,永远不用最好,比如背叛国家罪,哪有那么多机会用它,这很正常。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条款是僵死条款。我不同意正当防卫是个僵尸条款的说法。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从1979年刑法以来开始公布了很多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有多少还真记不住了。这些指导案例90%以上,我认为都是没问题的,是正确的,也包括认定防卫过当的案例。我印象中就包括北京海淀的正当防卫案例。总的来看,在全部指导案例中,正当防卫案例还是比较多的。还有,我们接触和观察公安机关也会发现,有许多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环节就过滤掉了,即公安机关认为是正当防卫而没有刑事立案。
综上,我们不能简单的说正当防卫是僵尸条款。但是我们确实都认为,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还是偏严了。偏严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出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自身上。我非常同意周光权老师的看法,我国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是完备的。就条文文字数量来讲,除了比不过英美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条款的纯字数并不少。从立法上看,从1979年到1997年有很大的变化,1979年刑法规定确实相对的保守一些,1997年立法者更多的鼓励正当防卫。但是,我也认为立法者不仅是这么一个导向。我同意冯军老师说的,扩张正当防卫又要非常谨慎,因为毕竟是关系到公民生与死。其实,立法者在1997年的时候还是有所克制的,一方面是鼓励,另一方面是克制。克制的主要表现是当年提交刑法草案到全国人大讨论的时候,其中有两个很重要的条款,记得刚才卢建平老师也提到了,就是关于罪犯逃跑可以击毙,以及主人可以杀死非法侵入住宅者,因为我们古代本来就有夜入民宅格杀勿论这样的规定。草案中的这两个条款在常委会前面的工作会议都没异议的,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时候,若干名法院代表提出异议,还包括几个高院的院长,后来是在大会上给拿下来,拿下来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立法者的意见,这反映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所以,尽管我们承认立法者鼓励正当防卫,但一定还要看到立法者谨慎的一面。我非常能够理解冯军老师态度:如果我们过于鼓励民间崇尚暴力,有点事情,只要有理,就可以把你弄死,也很危险。
问题也许与我国的国家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家知道,苏俄列宁的理论,国家是暴力,民主就是专政,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文字表达。首先,在这个话语体系之下,国家是高度垄断暴力的,国家不愿意、不希望暴力权力更多为民众分享。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样的说法既不为公共政策容忍,也不容易为公安司法人员所接受。在相当多的司法人员看来,任何人实施暴力即为不法,出现重伤死亡结果不可接受,梁根林老师所批评的“唯结果论”便大行其道。所以,司法机关过于限缩地理解掌握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过严地把握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也就不难理解了。比如车浩老师说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不法侵害是侵略,我认为也没有问题,这是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而可以自然得出的结论。从哲学的高度上讲,萨特说的不错:他人是你的地狱。从世俗伦理的角度讲,不法侵害难道不就是对公民个体的侵略吗?他人是你的影像,那可能就比较中性,相对关爱一些的说法。所以,这样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在刑法理论之外继续研究,还需要哲学、伦理学等学科知识的支持。就正当防卫法律制度而言,立法规定和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基本知识,我认为够了。正当防卫掌握过严的主要责任还是在座的检察官们以及未到场的警官们,你们要继续努力。别看现在会议上有这么多分歧,刑法教科书在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演绎方面大致上是取得一致的。比如说关于精神病人的防卫,我认为有分歧很正常,无所谓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正当防卫的防卫精神病人的必要性与限度要求更高,但是,说对实施不法侵害的精神病人只能紧急避险并不是没有道理,这是理论论证路径上的分叉。但是,两条道路得出的结论上应该是一致的,即不构成“违法”或者相反。如果结论不一致,说明某一条路径上推理论证过程存在着其他问题。所以我前面讲,尽管理论上不一致,但是司法结论应当一致。于欢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件。非常高兴的看到,民众直觉判断一审判决有问题,而理论上也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错了。我相信,我们研究刑法的学者,一看一审判决书就知道错了,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但是真正看到省检察院实际上比较完整的调查,也包括一部分录像可以得出结论,于欢案定性为正当防卫可能更合适。但我也能理解,作为公共决策领导来说,认定正当防卫,案件反差太大,似乎没有办法向方方面面交代。这是我想说的正当防卫制度的现状。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不是僵尸条款。我看到包括陈兴良老师,还有谁,记不住了,对于昆山反杀案的表态,我觉得还是很慎重的。因为要理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所以,一般来讲,法学教授比较激烈地批评法律或者批评司法机关的还是要十分慎重的。对于昆山这个案子,我原本真的不想评论,后来实在没办法,《今日说法》一个朋友,多年的朋友,非要我表态。当然是在公安机关案件公布之后,公布之前我还真没说过,当然说也是无所谓的,只是需要特别慎重。这是我讲的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点,就是怎么看待正当防卫制度现状的问题。下面,第二点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如何应对正当防卫的困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