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应优先面向普通学生

2018-02-26 13:32孙学明
体育师友 2018年6期
关键词:开放

孙学明

摘  要:根据对所在市区中小学体育场馆使用情况的调查,笔者发现部分学校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选择了不开放或向学生外群体开放,但是作为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学校理应优先为广大普通学生提供服务。文章分析了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中小学校场馆使用管理和加强学校体育俱乐部建设的几点建议,供广大教育体育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开放;学校体育场馆;面向;普通学生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8.06.015

2017年2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全面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学校教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有序地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这项举措充分体现了学校体育场馆建设的公益性质。但是,作为学生教育教学的主要阵地,学校在场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向哪个群体开放呢?

1 中小学校场馆建设与使用情况

随着区域教育现代化的强力推进,近几年,中小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普通的中小学校,体育馆和塑胶操场不再是奢侈品。据笔者统计,笔者所在市区9所较大规模学校中,每所学校都建有室外塑胶田径场和篮排球场,建有室外足球训练场地的学校有8所,拥有室内篮排球训练馆的学校有7所,拥有室内乒乓球、羽毛球训练场馆的学校有6所,可见,目前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学生课外体育锻炼不仅是学校体育教学的必要补充,也成为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识,有条件的学校应该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益,通过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合理的组织,在课余时间为广大学生提供优惠的体育服务。但是,根据笔者的统计和了解,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学校的体育场馆并没有充分得到利用,或者开放的主要对象并不是学生,又或者就没有对学生或社会开放。

根据本次的统计,9所学校场馆都向校课余训练队和教职工定时开放,有3所学校建有学生体育俱乐部,其中有2所学校通过体育俱乐部在课余时间向普通学生开放,1所学校体育俱乐部的会员主要是学校传统项目的运动队员。有5所学校將体育场馆向非青少年体育组织出租出借。通过统计可以看出,所有学校都保证了运动队的训练,只有少数学校将课外时间的场馆资源向普通学生开放,部分学校将场馆资源向社会出租出借,却并没有优先向学生开放。

场馆设施条件得到改善后,课堂体育教学首先受益,其次就是课外体育活动。体育俱乐部作为提供学生课外体育服务的重要载体,应该得到大力发展。在被调查的9所大型学校中,建立学校体育俱乐部的只有3所(见表2),其中有两所学校体育俱乐部是向普通学生开放的,吸纳普通学生作为会员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到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因为是依托学校场馆建设的俱乐部,收费也相对较低,俱乐部的教练大部分是学校专职体育教师,部分从校外聘请,所以对本校学员的管理也比较方便。根据反馈,在学校运作的体育俱乐部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欢迎。

2 体育场馆使用情况分析

由于公办学校的基础设施投入主体是政府,其公益性质决定了有条件的学校也有义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以缓解社会场馆资源不足和群众需求之间的矛盾。但是,在《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文件里明确指出,开放的目的首先是“强化学生课外锻炼”,其基本原则是“坚持校内优先”、“首先要保证本校师生的教育教学和日常活动需求,优先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组织开放”,开放的对象首先是“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无需置疑,学校应该首先要保证青少年学生的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学生的技能学习和运动参与,这也是我们建设学校体育场馆的初衷和最主要的工作指向。

为什么大部分学校并没有优先向普通学生开放呢?相对于社会上办的红红火火的体育俱乐部,中小学校建有体育俱乐部的数量为什么很少?这其中主要的阻力是什么呢?

首先,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学校仅仅是出租出借场馆资源给社会组织,管理就比较简单,只要按协议定期收取费用即可,不用承担运行中的管理责任。但是如果由学校经营体育活动组织并向学生提供课外体育服务,那么学校就要承担管理责任,除了安全责任外,在收费、人员、劳务、支出等方面要定期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察,要符合各项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定和纪律规定,因为学校法人的事业编制身份,所以考虑到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很多学校都认为不如不搞,甚至注销了已经存在的体育俱乐部组织。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学校是公益性质的,学校只能成立非营利的体育活动组织,并通过组织向学生提供课外体育服务,这类组织的法人一般由学校领导或教师担任,人员的性质也决定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上的体育俱乐部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更具有功利性,其经营和管理人员在利益驱动下更有动力。相比而言,学校建设并运转体育俱乐部的积极性并不高。离开了体育俱乐部这样的组织,学生课外体育锻炼也就失去了很好的平台。

再次,从考核机制方面看,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场馆资源使用效益没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情况也没有具体的考核办法,相反,如果在资源出租出借财务方面出现问题或学生安全方面出现问题,学校相关负责人就会受到对应的追责。

综合多方面因素,学校在课余时间的场馆资源使用方面,更倾向于简单的出租出借,在建设学生体育俱乐部并向学生群体开放方面就缺乏动力、经验和制度保障。

3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资源使用的建议

3.1 明确优先开放对象

学校场馆资源在课余时间首先要向广大学生群体开放,在保证学生锻炼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再合理安排对其他社会群体开放。为了提高使用效益,建议学校可以通过体育俱乐部吸纳普通学生参与课外锻炼。要充分利用好校内宣传动员的便利,推动学生课余时间在学校场馆锻炼。

3.2 整合多方资源,拓展开放途径

在学校开放场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开放。学校可以选择有经验的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冠名、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学校场馆开放,共建学校体育俱乐部,发挥其管理优势,为广大普通学生提供优质、低价的体育服务。

3.3 依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推动场馆资源的利用

国家体育总局于2000年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截至2015年底该项工作已经开展了16年,共资助创建了4828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办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是国家投资建设和维护的,是青少年学生首先享受的一项福利,从这个方面来讲,如果依托学校场馆运营学生课外俱乐部,场馆的运营成本几乎为零,成本将得到极大的降低,而且学校本身都有一定数量的体育专业教师,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如果运营得当的话,对普通学生来说,肯定是课外体育锻炼很好的选择。

3.4 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业务督查

學校是体育场馆的直接管理者,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提高场馆资源的使用效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学校场馆资源的使用情况纳入到督查工作范围,对学校是否合理利用国家体育资源予以督查督促。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开展课外培训、竞赛活动,规范财务行为,依据物价、税务部门的要求合法收费和支出,合理使用学校公益体育资源,充分体现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公益性质。

3.5 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业务指导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体育场馆资源使用方面的指导,鼓励学校以灵活的形式把场馆资源向学生开放,搭建学校交流和评比平台,开展体育俱乐部建设评比、学校场馆资源使用效益考核等活动,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参考文献:

[1] 孙荣会.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内部治理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 40(6):13-18.

[2] 刘卫民,房建武,于新.我国健康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J].体育学刊,2015, 22(3):53-58.

[3] 刘芳梅.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解析[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7, 25(7):7-9.

[4]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moe_938/s3276/201703/t20170307_298483.html), 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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