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猛
劳动者刁某1996年4月入职某百货公司,先后在卖场核算科、财务科、团购部工作。2012年7月担任财务科长。2015年1月8日,该公司以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与刁某解除劳动合同。刁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称财务经理曲某(案外人)未履行任何请款手续,将个人出具的借款白条交予刁某,刁某将借款白条交予银库员工,导致公司的资金被挪用,在此过程中刁某未履行任何手续。刁某的上述行为是其对自己应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违反了公司不准员工“玩忽职守”的相关规定。
刁某表示,曲某是财务部门主管,其挪用资金均是以单位用款名义挪用,作为下属只是服从上司指令,且《职位说明书》明确要求下属应完成上司交下来的其他工作。另经查实,曲某借款时未填写借款单,只是写了借条,并且曲某曾多次到银库取款。该公司《财务科工作程序》同时规定:财会部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保管及核算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除特殊授权外,一律不准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人员必须依据经授权人员批准后的请款单办理付款。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刁某要求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司交待的不合规任务是应拒绝还是服从?刁某作为财务科科长,其职位职责含有财务制度、库房工作、监管工作等,财务制度中明确有制定财务科工作制度的要求,且刁某已知晓公司财务制度。刁某遵从案外人曲某指令以打借条的方式取款给曲某,违反了财务科工作流程。虽刁某表示曲某是其领导,且《职位说明书》中要求完成上司交下来的任何工作,但刁某作为一名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理应不为主观和他人意志左右,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同时,刁某负有库房和监管的职责,应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各种行为予以制止,而不应受到上司训斥便放弃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综上,刁某的此种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该公司据此以刁某違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故对刁某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财务上现金的交收必须要有对应的有效票据,否则即为违规。刁某作为财务科长,对出纳必须见票付款而不是个人随便出一个借条就能付款是有明确认知的,但是其配合、执行财务经理私人借款指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同时刁某作为一名在该单位工作近二十年的资深员工,也是财务部门专业人士,在财务经理私人出具借条、口头指示情况下将公司银库房巨额现金交予个人,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玩忽职守导致单位的资金多次被挪用,在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丢掉了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