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 广东省法医学转化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80)
法医精神病学是法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也是精神病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鉴定意见是诉讼过程中重要的科学依据[1]。随着现代社会涉及可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增多,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因此,培养优秀的法医精神病学人才是我国法医学教育的迫切任务之一。
以“犯罪现场重建”为导向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检查和分析策略,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准备、心理动机及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反映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转移过程与犯罪嫌疑人背后的内心体验,还可以验证审讯记录与调查取证结果的可靠性,可以补充和完善传统精神检查的不足。因此,本文利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案例,探讨“犯罪现场重建”在法医精神病学教学中的应用,为开展法医精神病学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医精神病学工作者,应该具有以临床精神病学、法学、心理学、行为科学以及法医学其他专业为组成部分的知识体系[1]。因此,教学需考虑学科知识体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讲授的内容要涵盖知识体系内的基础和经典专业内容,知识庞杂,教学难度大。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既让学生掌握法医精神病学的基础知识,又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会灵活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专业逻辑思维思考鉴定问题,是教师面临的重要挑战。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法医精神病学教学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精神疾病较多,每种疾病的危害行为特征不同,且精神疾病诊断多建立在精神现象学观察之上,诊断缺乏客观性。在教学中如何让学生准确判断表现多样的精神症状,如何把握精神症状对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如何准确地界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识别诈病等[2],是讲授“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时需要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法医学本科专业培养的要求,学生在本科四年级第一学期进行“法医精神病学”理论课程的学习,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为4个学时。此外,在五年级第一学期时,还需要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室见习1个星期,课时非常有限。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在教学中运用现代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的效率。
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和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learning,CBL)[3]是在法医精神病学教学中常用的两种教学模式,可将理论融于问题与案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通常,我们选择典型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案例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用“美国总统里根被刺案”、“南京宝马案”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求知欲望;讲授容易出错的案例,加深学生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依据的理解和尺度的把握。但是,刑事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具有明显特征的犯罪行为和惊心动魄的犯罪现场,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单纯地讲授案例已不能满足教学需求,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更为合适的教学方法。
犯罪现场重建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通常利用现场证据揭示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以及犯罪过程[4]。犯罪现场信息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特征,是刻画犯罪心理的有力证据,故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密切相关。
作为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在学习“法医精神病学”课程以前,在本科二年级时就通过学习“法医法学”了解到犯罪的构成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5]。在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案件中,需要评定犯罪主体(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也要通过对犯罪客体(作案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这四个犯罪要件是一个系统,缺一不可,只有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所有证据都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证明案件的证据链系统,得出的鉴定意见才能准确可靠。
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在法医精神病学的教学中,还是在实际司法鉴定中,对于刑事案件中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组成的证据链往往被忽视,导致鉴定意见有失偏颇,“有病推定”或“有病无罪”的思维模式仍然普遍存在。在教学中,若忽略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链系统,则使学生无法深刻理解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依据、标准及尺度。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课程的讲授中,我们尝试引入“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要求,联合CBL和PBL的教学方法,试图立体重现犯罪现场,还原犯罪过程的全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模式和心理特征,让证据环环相扣,让结论水到渠成,使得讲课生动形象,引人入胜。本文拟通过一案例教学,阐述该教学方法在法医精神病学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甘某,女,33岁,已婚。2017年某日12时许,甘某将堂弟2个月大的女儿抱至郊外,将其抱紧致窒息死亡。2012年甘某曾因“工作经常做不好,心情不好,有想过死,没有家的感觉”前往某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为“抑郁症”,门诊服药治疗,病情好转,并开始正常工作。案发前一年多又出现睡眠不好,在家听到很多人说她照顾不好奶奶,对妹妹不好,说做不好就应该走。四年前,甘某与堂弟(被害人父亲)因股权归属问题而有分歧,案发前一周,甘某再次与被害人父亲因住宅问题有分歧而心情不好,未去上班。案发当日上午10:00许,甘某从被害人奶奶手里接过婴儿,回到自己家中,企图扔进屋子外面的水井里,但是考虑到水井对面有监控,同时有邻居经过看到甘某手里抱着婴儿,甘某遂放弃该念头,后返回被害人家中,让他人帮忙把婴儿背在自己背上,并骑电动车将婴儿带至郊外。因为当时下大雨,甘某想找个凉亭避雨,为了不被人发现,便将电动车锁在草丛中。由于婴儿越哭越厉害,甘某害怕被人发现,故将婴儿抱紧致窒息死亡。当被过路人发现时,甘某称婴儿只是病了,自己可以处理,直到被保安发现并报警,甘某被抓获。据甘某单位同事反映,甘某表现内向、不太合群。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里,甘某称杀害婴儿是因为与自己“梦境”不符,在她梦里婴儿出生以后生活会变得越来越好,但是婴儿自出生到满月,家人关系一直不好,她感到很痛苦,还觉得婴儿的奶奶为人不好,想这样做令其不开心,同时,其与婴儿的父亲在股权归属问题上有分歧。随后的笔录里又称“我想利用梦中掩盖我杀人的事实,其实我真的是想杀死她”,并有悔意。
甘某曾表示其案发前一年多很压抑,不开心,反应迟钝,不想和别人聊天,觉得很多人都知道自己的思维;睡眠不好,入睡困难,工作觉得吃力。事发前一晚未睡好,一直有声音在耳边说话,都是批评和指责。对于作案动机,甘某称两家有矛盾,不喜欢婴儿的奶奶,婴儿出生以后就更不开心,不喜欢这个孩子,加之自己没有孩子,所以想带走,开始想扔到井里,怕被邻居看到,后面想带远点扔到河里去。承认产生想抱走孩子的想法后,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折叠刀,带刀是为了如果孩子奶奶不肯让其抱走孩子,可以拿刀威胁她。
甘某在看守所期间不与同仓人交谈,不与家属写信联系。由精神科医生开药服用后,睡眠尚可,有胡言乱语现象,偶尔情绪不稳定,与同仓人发生争执,做事比常人慢。
本案已行首次鉴定,因受害方对鉴定意见不服,遂进行第二次鉴定。
精神检查示被鉴定人(甘某)意识清晰,定向力准确,接触被动,语音低,语速慢,能清晰描述个人经历及案发经过,智能与其所受教育水平相符;逻辑思维清晰,思维反应稍迟缓,情绪尚平稳,可查及评论性幻听;未发现有伪装精神病的表现;否认颅脑外伤史,否认饮酒及吸毒史,其双胞胎妹妹有精神病史。
提前一周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内容包括:(1)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2)知情人的调查记录。以上所有材料均隐去个人身份信息和单位信息。教师设置以下问题让学生预先思考:(1)本案的基本案情及案发过程是什么?(2)被鉴定人可能患有的精神疾病有哪些?(3)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学生可进行小组讨论,目的是熟悉案情、提出自己的疑问。
正式上课伊始,先回顾刑事责任能力概念、评定方法及评定标准等基础知识。接下来,让学生以小组为教学单位,派代表回答案例预习时的问题,并对答案进行点评,对学生容易忽略的焦点如被鉴定人既往病史、案发前的精神状态、被抓获后接受讯问时的表现等予以补充。
接着,教师进一步提供案例材料:(1)警方提供的作案现场照片;(2)警方提供的被鉴定人讯问时的部分剪辑视频资料;(3)鉴定时的精神检查视频剪辑资料。要求学生思考:(1)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症状有哪些?(2)结合其既往病史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符合哪种疾病的诊断?(3)这些症状分别如何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4)被鉴定人是否存在夸大、诈病的表现?
然后,给学生展示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刻画的示意图(图1),并进行解读。第一步,在精神疾病的诊断上,要求学生以时间为主线,从“纵断面”和“横断面”两个维度的精神症状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幻觉、妄想?是否存在思维迟缓、情绪低落、意志行为减退等抑郁症的表现?是否存在异于常人的思维及行为表现?如果有,有何符合性证据?如果没有,有何排除证据?作案时处于疾病的哪个阶段?第二步,根据犯罪现场重建的示意图,分析精神状态对作案行为的影响,作案动机是什么?是病理性动机,现实性动机,还是混合性动机?对作案工具、作案对象、作案地点、作案时机是否有选择?能否估计作案后果?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是否认识?是否存在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
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反复讨论,要求学生掌握犯罪现场的分析方法,学习通过犯罪现场信息凝练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的能力。本案中,被鉴定人几年前曾因工作做不好而心情不好,想过死,有被洞悉感。事发前一年心情压抑,不想和别人说话,睡眠不好,工作吃力,曾去医院就诊。案发前一晚,听到一直有声音在耳边说话,都是对她的批评和指责,可见存在言语性幻听。结合精神疾病史及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存在思维稍迟缓、睡眠障碍、自我评价低、言语性幻听间断出现且继发于情绪症状,无其他精神分裂症的症状,病程5年余,作案时符合“有精神病性的抑郁症”的诊断标准。
被鉴定人称其不喜欢被害人的奶奶,与被害人的父亲有过矛盾,显示其作案动机既有病理性成分,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对作案对象有选择性。从作案当时其行动轨迹来看(图1):第一次带刀去被害人家,意在用刀威胁被害人奶奶交出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后,返回自己家中,意在想把孩子投入自家门口的井里,但考虑有监控,同时恰巧有邻居经过,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再次从自家返回被害人家中,想找人帮忙把孩子背在自己身上,便于骑电动车带到很远的地方去。案发现场距离被害人家约2km,在周围树丛茂密的湖堤旁,非常隐蔽,人烟稀少。因为孩子哭得厉害,被鉴定人停下车,将车隐藏至树丛内,抱着孩子坐在距离电动车约20 m的地方,以防被人发现。孩子越哭越厉害,被鉴定人也越来越害怕被人发现,抱得越来越紧,最后导致孩子窒息死亡。当有过路人询问时,甘某称婴儿只是病了,自己可以处理,直到被保安发现并报警,甘某被抓获。犯罪现场示意图直观地展示了被鉴定人作案当时的思考过程和行动轨迹:有监控和路人经过的水井、2km外的湖堤旁(周围树丛茂密)、电动车藏匿地点与作案地点不同,反映了被鉴定人对作案地点和作案时机具有选择性;想致孩子于死地反映其对现实矛盾的报复心理,对作案对象也有明确的选择;害怕孩子哭声被路人发现反映其认识到作案行为罪错性的恐惧心理。尽管在讯问和监管期间有很多可疑的精神病性症状,但是作案当时一系列符合正常人思维和行为的表现是不能被忽视的,而这些都显示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图1 犯罪现场示意图
接下来,向学生展示本案第一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作案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作案行为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进行,病理性动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认识;无刑事责任能力。讨论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及其合理性,并强调“犯罪现场重建”应用的重要性。展示第二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作案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基于长期抑郁的症状及现实琐事的报复心理,在作案时警惕性高,随时改变作案方法,掩饰自身罪行,案发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分析、归纳两次鉴定意见不同的原因。
最后,教师进行课后总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如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中的精神障碍进行诊断;(2)如何应用“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精神疾病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程度;(3)对学生的课前准备、课中讨论的表现进行点评;(4)总结课程知识点及考点,让学生课后复习。
犯罪现场重建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将其应用于法医精神病学教学中的目的与侦查活动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相同点是,两者都是运用在刑事案件案情的分析上,都是利用现场痕迹、物证、位置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行为顺序及过程等,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探明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6]。不同点是,侦查活动是为了确定和排除犯罪现场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过程[6],法医精神病学教学是为了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行动轨迹判断其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分析精神状态、犯罪行为与现场事实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法医学专业本科生主要是具有医学背景,在学习“法医精神病学”课程之前,已经基本学完临床医学的理论课程,同时还有“精神病学”的学习。虽然之前有“刑事侦查技术”以及法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学习,对犯罪现场有初步了解,但并不深刻,如不加以引导,很容易陷入临床“有病推定”或“有病无罪”的思维模式中。因此,“犯罪现场重建”在法医精神病学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教师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课前要做好案例的准备工作,包括理论知识、案例的选择、教学方法等。在案例的选择上,要选择材料齐全的案例,有完整的讯问、询问笔录以及犯罪现场的图片和视频资料等,便于制作教学课件。(2)教师要注意问题的设置,既要层层深入,又要保留悬念,同时注意案例材料呈现的时机,保证案例的讲述引人入胜。(3)教师与学生要展开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各抒己见,并给予及时的点评和讲解。(4)教师要与公检法等法律一线工作人员多交流沟通,了解他们办案时的思考角度以及对鉴定工作的实际需求,使自己的鉴定工作与实践能更好地结合,从而为教学提供优秀的素材,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通过实践证明,把“犯罪现场重建”应用到法医精神病学的教学实践中,向学生呈现立体的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让学生既掌握了基本知识,又激发了学习兴趣;既学会用正确方法进行医学诊断,又考虑到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用法医精神病学特殊的“中立立场”思维模式思考问题[7],逐步形成特有的、科学的思维模式与分析方法,为今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医精神病学人才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