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慧
(河北传媒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中国的新闻事业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立法一直被提及,但是历经30多年,至今仍未出台。无论从中国社会法治化要求还是新闻事业的发展来看,新闻立法的诉求都是迫切需要的。本文通过多维度分析及现状研究,为相关决策机构提供参考。
关于新闻立法的研究,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点有二:
学界普遍的声音是认为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主要从遏制新闻腐败(包括有偿新闻、有偿无闻、虚假新闻等)、保护内容生产(包括抄袭、商业版权等)、保障舆论自由(包括名誉诽谤、言论自由等)、保障新闻自由(包括知情权、采访权等)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主要为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观点。
改革开放至今40年,为何一直没有新闻法的出台。孙旭培、张晶晶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孙旭培认为难点有三,即新闻自由应该规定的内容不明确,舆论监督应该规定的范围不明确,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媒介。张晶晶认为新闻立法研究遭遇瓶颈,其中对政策的回应多于学理性的探讨,在现实中对微观规范多于宏观构建,立法研究中受学科壁垒限制多于学科融合思考;并且在思想认识上缺乏突破自由与国家公权力的勇气。
当前世界主要为两大法系。一是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特征主要为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英国成为日不落帝国时期,将这套法系带到全世界。二是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特征主要为法律均要成文,要尽可能地涵盖所有问题,德国与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属于大陆体系。[1]
新闻传播学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这一定义概括了新闻法制研究的基础和意义。西方新闻法制研究也正是基于此进行的实践。
西方新闻法制的进程主要分为:
保护新闻自由:1644年弥尔顿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为自由主义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限制滥用新闻自由:西方学者认为,媒体及其工作者是“公众代言人”,享有比一般民众更多的自由权利,同时应该有限制滥用的条律。新闻自律:指新闻从业者在从事新闻工作中进行自我约束的行为。
西方媒体是社会政治势力与大众的一种契约关系,即媒体反映社会舆论以让政府知晓,而民众则有了解社会动态和反映意愿的权利。[3]西方学者认为,新闻业的任务是要保护公益,这里的“公”是指整个国家的范围,因此,在媒体与政府力量博弈时,必须遵循的共同原则就是保护“公益”。
第一,国内新闻法制历程。追溯我国新闻法的历史渊源,从古代的“言禁”“报禁”到清末开始形成明文专律,再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短暂繁荣以及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闻事业时期,新闻法随政局而改变政策。
晚清时期:1898年7月,光绪帝颁布《上谕》,要求“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最高领导人要求制定相关法律。1908年3月,经慈禧同意颁布《大清报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民国时期: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以言论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律,此期间新闻出现了短暂的繁荣。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全国人大、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制定新闻出版法的建议,但一直没有专门法律出台。
第二,国内新闻法制现状。内容生产不受保护,大规模剽窃造成原创保护困难;追责时间长,剽窃成本低,默许抄袭乱象;传统媒体制度导致的内部腐败、有偿新闻、有偿无闻事件使媒体公信力严重下降。
笔者认为,我国没有新闻法的原因在于:首先,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重点在于恢复民生,且新闻媒介归于国家机构,现实情况并不具备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其次,总结民族资产阶级自由思想与民众吸收渗透的经验及国外包括苏联的案例,制定一部新闻法需要庞大的技术支持及复杂的理论研究。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时的研究水平不足以孕育成熟的新闻法。再次,新闻法的涉及领域随着科技发展而呈指数增长,在界定范围上缺乏统一的认识。最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要求使得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详尽、具体,这加大了新闻立法的难度。
新闻立法已经不是应不应该要,而是何时出台的问题。首先,面对新媒体时代下的侵权事件,新闻法能够起到快速反应、积极保护、严肃遏制的作用,这也是新闻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不能抱着一部新闻法就能保障全部新闻自由的想法。不能忽略民众对于新闻法制精神的理解。
[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203.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
[3]张玉洪.从西方新闻法制研究管窥中国新闻法制研究[J].声屏世界,2003(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