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雁
摘 要:门荫制度是唐代重要的入仕方式之一,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假荫也随之产生。有些人为了获取门荫入仕的资格,通过假借亲属官品,或贿赂审核文书的官吏,改其姓名,获取进入学馆,或充任卫官、郊社斋郎或挽郎的资格。虽然唐代政府对门荫选官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门荫制本身存在弊端,并且受当时整体环境影响,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仍然无法杜绝假荫现象。尤其是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腐败,假荫更甚,对门荫制度有一定影响。门荫不再是士人入仕的优选之途。
关键词:唐代;假荫;门荫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10 — 0079 — 03
假荫是游离于合法制度之外的一种入仕途径,从唐代一直延续到五代十国乃至宋朝,是当时政治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对于假荫的研究,现今学界多集中于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门荫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略有提及;二是在分析铨选制度利弊问题时,其中对假荫也有讨论;三是在对唐代甲库文书和选人个人凭证的研究时,涉及到文书伪造问题。但由于文献记载较少且史料分散,导致学术界对假荫的研究并不充分,没有专论性的成果。有一些学者虽然已经注意到假荫问题,但并未作更加深入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对其现象的简单描述。本文是在唐代门荫制的基础上,对当时假荫的实行方式,及其在三卫、学馆或充任斋郎和挽郎时的具体情况做更深层次的研究,进一步了解唐朝的选官体系和政治形态。
一、假荫的内涵及其方式
假荫即假冒资荫,又可称为冒荫或伪荫,是指某些没有门荫特权的人,为了取得门荫入仕的资格,通过伪造文书或贿赂官吏等手段,通过国家的资格审查,进入官僚系統。
假荫不是经过唐代政府规定,通过直系父祖官位或家世门第进入仕途。有些官吏、非官宦家族或私人个体没有达到门荫的官方规定,他们通过假冒或改姓名等途径,满足可用荫的条件,获取入仕捷径。唐代假荫入仕的方式主要有:
(一)假借同姓族人谱系
到唐代门阀士族渐渐衰落,但很多大家族都没有析户,他们同居共财,内部假借同族之人族谱也比较方便,假荫也随之产生。此外,唐政府对于门荫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可荫人数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出现假借同姓宗族中较高荫获取出身的现象。比如中宗时期的一代名相李怀远,他爱读书,颇受族人的青睐,宗人欲藉以高荫,怀远辞,退而曰:“因人之势,高士耻之,假荫而官,吾志邪?”〔1〕(p4244)同宗人希望他通过借助族内人的门资假荫入仕,但李怀远以借他人荫为耻,后来他连续参加了四次科举最终入仕。从宗人主动借李怀远门资,说明当时社会上有假借同姓族人谱系入仕的现象。
日本学者爱宕元在《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认为假荫主要是通过“将三代以上先祖们的官品移至官荫所及的祖或父身上,或将非直系的外祖父的官品冒用在祖或父亲名下,或假托同姓的其他族人之谱系,伪造、诈称各种官荫借以获得弘文、崇文馆的入学资格。”但实际上冒借非直系父祖的官品不仅仅在学馆之中,在三卫或斋郎、挽郎中也有。冒借也不仅仅是非直系父、祖、外祖父的官品,还有可能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例如:“前河南府长水县主簿赵知远,使兄为父荫行事者。”〔2〕(p7313)赵志远以兄为父用荫,说明了唐朝假荫有冒借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官品。由于冒用的是亲属的门资,因此在伪造官凭文书或冒充别人时,实施起来更为简单。
(二)贿赂官吏,改其姓名
国家规定每年吏部向各州县下达铨选条格,各州县必须要根据铨选的条格和条例确定选人,严格检查选人是否具有门荫资格,然后上报吏部。但是在高级官员的压力下,或是有的州县审查选人资格的官吏执行不严,没有严格根据铨选条格筛选选人,致使假冒之人通过审核。甚至有些官吏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帮助假荫入仕者窜改姓名,通过审核。《封氏闻见记》中就记载了一例:“则天如意元年,李志远掌选,有姓万、姓王者并被放。私与令史相知,减其点画。万姓改为丁,王改为士,拟授官。后即加增文字。志远一见便觉曰:‘今年铨覆数万人,总知姓字,何处有丁、士乎。此必万、王也。令史并承伏。”〔3〕(p21)
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就有人通过贿赂,在官吏的帮助下,改其姓名,通过国家层层审查,步入仕途。为了减少官员与胥吏为谋求利益相互勾结的情况,《唐律疏议》中对各类诈骗犯罪有详细规定,对“诈为官私文书求财”的处罚,十分严厉。到唐后期国家政治混乱,宦官专权越来越严重,吏治腐败,对于有门荫资格的人审查不严,导致假荫越来越多,德宗时出现“人多罔冒,吏或诈欺”的现象。后唐时期,三铨选人中都有“冒名入仕,假荫发身”,甚至还有卜祝、工商之类的人。这些人在进入官场以后,上下相蒙,导致不正之风愈盛。
(三)买告敕文书获取门荫资格
唐末,投机取巧的人为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门荫权限,购买没落家族的告敕文书,将自己的儿孙改姓名,获取门荫资格。“应见注授官员等,内有自无出身入仕,买觅鬼名告敕,及将骨肉文书楷改名姓。”〔2〕(p7304)唐朝政府只对诸司文案的时间进行限制,“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4〕(p11)选人由于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居住地、父或祖官品等的变动等等),对此政府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为了防止告身文书的货卖,后唐庄宗时期,郭崇韬上书建议:“自今后仰所在身死之处,并须申报本州,令录事参军于告敕上分明书身死月日,却分付子孙。”〔2〕(p7304)尽管政府为解决假荫问题,告身的内容越来越详细,并且国家对选人管理也更加严格,但仍难以杜绝。
二、假荫的表现
唐代门荫入仕主要有担任卫官,或进入学馆学习,或充任斋郎、挽郎这三种途径。通过番上服役或纳资若干年后,参加由本司组织的简试,合格后即可获得出身资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吏部或兵部的铨选考试。在这过程中就有人通过窜改、伪造自己身份,顺利进入官僚系统。特别是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家谱丧失,政府甲库文书被毁,导致吏部铨曹毫无根据,难以辨别真伪,假冒之风盛行。
(一)三卫
假荫在唐朝后期比较普遍,其中三卫最滥,国家惩治力度也最大。早在敬宗时,就已经“资荫愈滥”。文宗大和元年(827年),“诸色出身,三卫最滥,”〔5〕(p363)三卫中已经没有可补空缺。因此皇帝下达敕文要求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冒名顶替的予以停废。大和四年(830年)兵部奏,“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6〕(p1524-1525)因此兵部请求停废三卫。到大和五年(831年),兵部再次上奏“其资三卫,并请停废。”〔6〕(p1212)从大和元年到大和五年的六年之间,政府三次停废三卫,说明三卫在当时已经奸滥纷入,即使国家多次停废都难以控制。武宗时期,三卫已经成为最差的入仕途径,“入仕之门,此途最弊。”〔7〕(p189)僖宗时期,“入仕之门,兵部最滥”,〔6〕(p1209)国家不再让武官参加吏部的文选。这都说明唐末三卫的选拔已经完全崩坏,不再按照唐初规定的门荫权限展开。
唐后期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三卫的假荫现象,采取多种措施,但还是难以抑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开元时规定“凡诸卫及率府三卫,贯京兆、河南、蒲、同、华、岐、陕、怀、汝、郑等州,皆令番上,余州皆纳资。”〔8〕(p1833)就是除了京兆、河南等地,需要在三卫番上服役外,其余地方则可以通过纳资代替。这就导致诸卫公开纳资,不严格审查选人资格,选拔不分士庶出身,假荫盛行。
(二)学馆
唐代门荫进入学馆的除弘文馆和崇文馆两馆之外,还有国子监六学。史书中记载,进入两馆的都是高级官员子孙。《新唐书》中就明确规定了进入两馆的权限,并且对一人可荫的人数也有严格的限定。书中记载:
“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亲,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亲,一家听二人选。职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书门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书等子孙并侄,功臣身食实封者子孙,一荫听二人选。京官职事正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孙,京官职事从三品、中书黄门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带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荫一人。”〔1〕(p1173)
但德宗时期,在进入两馆之前用荫已经不按已有制度执行,有假冒资荫的“或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6〕(p1659)同时两馆考试让他人替考现象普遍,贞元六年敕文规定,如果发现还有假冒的,依法处置。到贞元七年(791年)又规定两馆生考试完毕以后,派遣都省郎官两人再次进行考核,且不许找人替考。到敬宗时期两馆中“所用资荫,逾滥颇多,”〔7〕(p724)国家已经无法制止。
与两馆相比,进入国子监的要求就比较低,假冒比较简单,因此更加泛滥。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年),韩愈《请复国子监生徒状》中记载:“国家典章,崇重庠序,近日趋竞,未复本源。至使公卿子孙,耻游太学工商凡冗,或处上庠。”〔9〕(p589)太学中有工商子弟,这与“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4〕(p34)的规定有悖。说明德宗时,假荫在国子监中泛滥,甚至工商子弟都可以进入国子监。国家政策中规定进入学馆的条件已经完全被破坏,而真正贵胄子弟已不愿进入学馆学习。
(三)斋郎或挽郎
唐代假荫充任郊社斋郎或挽郎现象也很多。唐后期斋郎中逾滥颇多,国家不得不减少人数,来控制假荫。
敬宗时期,斋郎中已逾滥颇多。到文宗大和九年(835年),太庙郊社斋郎要通过监察御史的审察,之后如果还有冒名替代的,“当时禁身推问闻奏,当重科惩。”〔2〕(p353)甚至如果有人亲自充任斋郎,就会给予奖励,量与减选,减少其服役期限。到后唐天成三年(928年),有臣子检查核对后发现“除有碍格条、一官并补两人三人,并使祖荫者落下外,犹有一百七十余人。”说明后唐时期假荫进入斋郎的人数很多。因此对荫官可荫人数、嫡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合使荫官,请自今后若遇改官,须是转品,即许更补一人。明言是长子、次子,仍须不得过三人。其所补斋郎,五品已上荫太庙斋郎,六品荫郊社斋郎,仍须是嫡子。”〔10〕(p202)国家对斋郎选任更加严格。
由于挽郎的选任比较严苛,必须选公卿四品以上子弟,且对选人的年龄、仪容和歌喉等也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挽郎中的假荫较少。针对挽郎中假荫的史料至今还未发现。只有在文宗时期由于门荫入仕人数众多,为了缓解选人多,官阙少的局面,减少守选人数,挽郎的选取从“前弘文、崇文馆生及已考满太庙斋郎充,如人数不足,兼取前明经充”,〔2〕(p7292)挽郎不再单独选拔。有关挽郎的史料孙俊学者在《隋唐门荫制度研究》中将挽郎的史料收集,也可以看出文宗以后没有挽郎的选拔。因此,挽郎中有通过假荫入仕的应是十分稀少的。但也不能排除两馆生或斋郎中有通过假荫入仕的,之后又被充任为挽郎的情况存在。
除上述三种途径的假荫外,唐朝还有杂色荫,其中也有假冒资荫现象。唐朝的前朝荫是对北齐、北周、隋三朝的名臣子孙用荫。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11〕(p6031)尽管在严刑峻法的管制之下,还是有人诈冒资荫,被发现以后,唐太宗要处以死刑,虽然最后没有实行,但这反映了统治者对于诈冒资荫的厌恶,并且希望通过严惩来告诫其他人。
同其它入仕途径特别是科举制相比,门荫入仕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因此虽然国家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假荫,但假荫的数量仍在不断增加。假荫因其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导致真正有才学的寒门子弟难以进入官僚系统,不利于为国家的发展选拔人才。从侧面也反映了唐后期社会吏治腐败,国家混乱。假荫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结语
假荫作为唐代及其以后的一种非法入仕途径,它的存在对于当时的政治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从唐初门荫制度刚开始实行,“铨法简而任重”。〔1〕(p1175)由于铨法简明,有司持重,问题不多,但一经发现,就要严厉的惩罚。到贞观元年有人假荫,太宗“令其自首,不首与尔死罪。”〔12〕(p4371)太宗希望通过严惩制止假荫。之后长孙无忌编写《唐律》时,律文中对假荫的惩处有明确的规定:“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13〕(p1717)随着时间的推移,铨法越来越详细,但社会上假荫形式也越来越多,以至于国家不得不屡次颁布格敕,调整铨法,保证门荫选官的正常进行,但收效甚微。以至于到五代十国假荫愈演愈烈,甚至影响了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总之,对唐代假荫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选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促进官制的进一步研究。
〔参 考 文 献〕
〔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王钦若.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3〕封演.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5,(04).
〔4〕李林甫,等.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5〕宋敏求,编,洪丕谟,张伯元,沈敖,点校.唐大诏令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6〕王溥.唐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7〕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華书局,1975.
〔9〕韩愈.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韩昌黎文集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0〕王溥.五代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12〕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4371.
〔13〕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注释.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