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媛媛
(西北大学 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两汉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不仅在政治领域实现了统一,学术上也达到基本成熟,特别是秦汉王朝的更迭与学术变迁一直深受学界重视。汉代虽不以法家为统治思想,但是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列举的二十三条律令可见,西汉的律法制度实为严苛,《汉书·刑法志》中也提到:“(成帝时)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1]1103尽管如此,汉朝统治者仍从道德方面寻求治国策略及统治天下的理论依据,其对于“三纲五常”等传统人伦理念亦十分重视,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伦理道德观念。
西汉至成帝之时,皇权衰落,大权主要集中在外戚王氏手中。究其根本原因,“首先是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土地集中的结果,大地主必然要求政治上分割皇权。而外戚和宦官正是这部分要求分割皇权的豪强地主势力的政治代表”。[2]585经济的发展使得地主势力日益膨胀,开始对皇室手中的权力进行侵夺。而王氏作为大地主的政治代表,经济因素使得王氏逐渐掌握政治大权,“封建纲纪的破坏,封建法纪对豪强地主失去约束作用,皇权对豪强地主的威慑作用消失,使得豪强地主更加肆无忌惮地无所不为”。[2]574汉成帝虽然有心整治,但迫于形势,很多政令不能下达,逐渐心灰意冷,沉湎于酒色之中。
刘向撰写《列女传》时,赵氏姊妹专宠于后宫,外戚王氏擅权于前朝。《列女传》是刘向有感于赵氏姊妹专宠而作,该书中除了第七卷《孼嬖传》外,其余所列均是贤妃、贞妇之类,以此来劝诫天子,重视儒家伦理道德。“义”作为“三纲五常”中的“五常”之一,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向《列女传》中多有体现。本文将“义”作为一个单独的思想观念予以讨论,以期从中窥探儒家伦理思想在汉代的发展,以及对于汉代社会的影响。
“义”字古为“義”,《说文解字》曰“义,己之威仪也”,[3]633从我从羊。羊是古时祭祀所用的主要牺牲品之一,因而“义”最早与祭祀有关。随着祭祀活动的发展,在某些方面逐渐形成特定的仪式规范和行为准则,人们不约而同地遵守,久而久之,作为当时祭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义”便发展成了含有道德约束的社会伦理准则。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总结发展前人的经验和成果,将“义”作为“五常”之一而加以较为系统地论述,初步形成了“义”的内涵和思维体系。
孔子的“义”有多重含义,是“君子义以为上”、[4]1598“君子义以为质”[4]1417的修己所必备的道德素质、道德准则;是“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4]320的内在律令、自我判断和裁决;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4]345的治民之义。孟子发展了孔子“义”的思想,从内修方面对“义”加以阐述,形成了根于人性、养气辨利的仁义观念。孟子曰:“义,人路也。”[5]786即“义”是人的正路,修身养性都需要通过这条路来实现。什么是正路?“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5]1007就是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而这种判断需要靠自身来完成,这点与孔子的自我裁决相类似,即注重自身的素质修养。与孔子一样,孟子也将“义”的观念扩展至治民方面,孟子劝谏梁惠王多行仁义之举,这里的“义”可理解为对百姓有益的事,而不能只贪图自己的利益。
与孔孟不同,墨子认为“利乎人……义也”。[6]202墨家主张兼爱,认为只要对人人有利的便是义,这是墨子兴利的方式,也是他为义的方式。除此之外,墨子还认为“义”是指举国一致,即“尚同”,“惟能以尚同一义为政,然后可矣”。[6]90举国上下一致,国方可治,反之则为乱。
孔孟与墨子将“义”的视野基本定格在人类社会范围内,而庄子则将“义”应用于人类社会之上的自然之道。他认为“毁道德以为仁义,圣人之过”,[7]258即道德的毁坏是因为圣人提出仁义,天下人借仁义之名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败坏道德,因而仁义的存在本就是无用的。化解仁义之害的方式为坐忘,形神俱忘,进而达到与道合一的境界,从而形成了庄子“高道尚德反智非义”[8]85之论。
法家韩非子认为:“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9]137公私分明,对于法律做到令行禁止,这才是人主的“义”。这里的“义”偏重于“法”,偏重于维护君主自身的利益,与前文所说的追求道德素质而实行的“义”已有几分差距。
综上可以看出,先秦诸子对于“义”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与阐释。儒墨将“义”放置于人类社会之中,赋予“义”种种含义,以规范人的实践行为,提升人的道德素养;法家将“义”置于“法”之中以寻求人主之公义;而道家则将“义”置于超乎人之上的自然之道中,脱仁义而追求自身的“道”。无论是何种含义,都可以看出诸子对于“义”的重视,“义不是孔子或墨子的发明,也不是某家某派的特殊标签,而是诸子共鸣的重要载体,是战国时代整体文化精神的缩影”。[10]而这一共鸣延续至汉代,被大儒董仲舒所吸收和发挥,形成一个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而被后世所继承和发扬。在董仲舒之后的刘向面对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对“义”的思想加以吸收,提出了自己对于“义”的看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女性虽然与男性相比地位较低,但在汉代,社会对于女性的束缚并没有后世那么严重,即使有“三从四德”的观念,但“刘向不是以三从四德作为评判女子的标准……在编撰《列女传》时,刘向并不特别注重节烈,也不需要女子各条件都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可入传”。[10]所以在《列女传》中,很多知书达理、深明大义的女性被列入传中,她们身上所体现出的各种优秀品质也将中国传统“五常”伦理思想展现出来,如对于“义”的表现。
《列女传》中记载了众多女性的事迹,而作为人出生之后的第一位老师——母亲,①《列女传》中也有颂扬乳母、傅母优秀品行的事迹,此处一并称之为“母”加以阐述,不再进行区分。《列女传》中多所着墨。
《母仪传》中,田稷子部下以金百镒贿赂他,田稷子将金交于其母,其母曰:“吾闻士修身洁行,不为苟得……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入于家……不义之财,非吾有也。”[11]46田稷子之母讲求修身洁行,因而对其子收受贿赂的不义之举予以责斥、告诫,认为凡事需取之有道,虽有利可得,但也要讲求“义”。田稷母此处所说的“义”即为一种修身的道德素质,这种素质适用于各种境况,且不会随意改变,将其作为评判自身素质高低的标准,也可见田稷母本身具有“义”的修养。
《节义传》中,魏公子的乳母为保全魏公子,面对秦令的逼迫,坚决不说出魏公子的下落,并说:“见利而反上者逆也,畏死而弃义者乱也,今持逆乱以求利,吾不为也……岂可利赏而诛之故,废正义而行逆节哉?”[11]196于是带着魏公子出逃至深泽之中。秦军至,乳母以身护公子,身中数箭而亡。魏乳母面对强秦暴吏,以身护子,重义轻财,甚至以自身性命换取节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阐释了在“义”的抉择面前,何种代价都是值得的一种决然态度。
由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母亲虽然是女性,但她们心中所怀之“义”绝不亚于男性,她们在社会中也承担着十分重大的道德责任。母亲负责教导子女为人处事需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若是子女犯错,或做出有违伦常之事,这位母亲就会背上“教子无方”的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母亲更加重视对伦理道德的理解以及对伦常思想的贯彻执行,以便更好地教导后辈。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正统学说,儒家所宣扬的纲常礼教也成为汉代社会的基本准则,礼的影响与效用显得更加广泛而牢固,对于女子的品行要求也更为苛刻。但两汉时期,社会对于女子德行的评价标准仍是多样的,因而在整部《列女传》八卷中,只有两卷(《贞顺传》和《节义传》)集中讲述了女性在贞节方面的品行。
《贞顺传》中,宋恭伯姬在嫁给恭公十年之后,恭公去世。到景公时,有一天夜里失火,伯姬身边的人都劝伯姬避火,但是伯姬却说:“妇人之义,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来也。”[11]133古时女子夜晚之时不能随便出门,需在保傅陪伴之下方可出门,且保傅二人缺一不可。失火之时,恰巧保傅不在,虽然后来保母来了,但是伯姬见傅母不至,又曰:“妇人之义,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义求生,不如守义而死。”[11]133因而始终不肯下堂,最终舍身保义,葬于火海。伯姬为保自己的贞节,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
宋人之女嫁到蔡国后,发现其夫有恶疾,其母欲将其改嫁,但是宋女说:“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不改其意。”[11]138即使夫君身患疾病,宋女仍不改其志,坚持侍奉其夫终生,坚守自己的名节,可谓从一而终,贞义也。这种“义”是不论其夫状况如何,而自身仍愿意坚守的忠节之义。
虽然“贞节”“烈妇”的观念大多为后人所诟病,但是这些女性坚守贞节之义的行为却让人钦佩。她们并非是想为自己谋取名利,只是想坚守女性之“义”,这是她们所具备的伦理道德的一种体现,也是《列女传》对于“义”的具体表达。
纵观《列女传》,在刘向笔下,母亲与贞女很多时候是以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求得“义”,这种“义”是一种对统治者都有几分威慑力的行为准则,但是这种“连权势者也必须对其效力的‘义’,首先显示出一种消极的特性,也就是放弃谋求自我利益”。[12]143中国自古就有以整体利益为尚的观念,在整体利益和自我利益相冲突时,往往是选择牺牲自我的权益以顾全大局,而这种观念带来的影响,“一方面是形成了中华民族顾全大局、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封建的整体主义理念从根本上讲是反映上下、尊卑、亲疏的宗法等级关系,因而它必然沦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工具,从而扼制了个体正当利益的实现和个性自由的发挥”。[13]202例如明清时期贞节牌坊的大量出现。这些女性甘愿放弃自己的个人权利,也要维护所在家族的利益,因为明清时某些对于贞女的鼓励政策涉及其所在宗族的整体利益,因而出于这种“责任”的需要,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要求得“义”。这种追求自身道德修养而做出的努力是令人钦佩的,但是以何种方式来达到期望的效果,仍值得进一步商榷。
前文论述了《列女传》中母亲所表现出的“义”,以及贞女对于自己贞节之义的坚守,而“义”同样体现在其他已为人妻的女性身上。
齐相晏子御仆之妻见自己的夫君虽仅为御仆,但是言谈举止间总透着一股洋洋得意,便劝诫其夫曰:“夫躬仁义,事明主,其名必扬矣……宁荣于义而贱,不虚骄以贵。”[11]78以此来激励丈夫。后其夫“学道谦逊,常若不足”,晏子嘉之,报景公,擢为大夫。御仆之妻能以“义”谏其夫,足可见其自身的道德修养,她对“义”的践行亦可见一斑。
盖国被戎灭亡之后,戎对盖国的臣子下令说:“敢有自杀者,妻子尽诛。”[11]179邱子虽然自杀,但被人救起,生还回家,向妻子解释了生还的过程以及不再自杀的缘由,其妻曰:“君死而子不死,可谓义乎?人无忠臣之道,仁义之行,可谓贤乎……妻子私爱也,事君公义也。”[11]179于是自杀。邱子之妻认为,君死国灭,而为人臣子却苟且偷生,是为不忠不义。而这“不义”之中,有部分缘由是因为自己,于是为了保全其夫的公义,也为了成全自己对于“义”的坚持,以生命为代价,诠释了“义”的蕴涵。
上文中的妻子不仅自己对“义”有执着的信仰,同时她们还用实际行动影响、感染其夫,此时女性所体现出来的力量不再是微弱的,而是直接上升到道德层面,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影响着其他人。
《列女传》中此类事迹还有许多,在此不一一赘述。仅就前文所列事迹仍可看出,女性在当时虽然不属于统治群体,但是她们对于“义”的践行仍有目共睹,她们甚至不惜以自己珍贵的性命来换取对“义”的追求。《列女传》中,因为这些女性的存在而使“义”有更为具体、更为深切的体现,这里面既有追求自身道德素养的“义”,也有忠君、事君的“义”,更有心存天下百姓的“义”。概言之,“义”在《列女传》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虽然部分女子的行为方式值得商榷,但这些女性身上体现出的“义”,使《列女传》不再仅仅是一部教授后世女子如何“安分守己”“相夫教子”的教科书,而是包含了诸多伦理思想内涵以及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并具有警醒统治者功用的修身治世之作。在以具体化的形式展现“义”的思想的过程中,《列女传》的贡献不可忽视。
“义”并非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思想观念而为人所知,它与仁、礼、智、信并举被后世称为“五常”。后人经常有仁义之观、义利之辨的争论,因而“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准则,自然与其他伦理道德或社会发展因素产生密切的联系。
“义”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大多时候被释义为“应该”之意。“义”与“宜”相通相融,与“义”本身的道德含义密切相关。“‘义’作为道德的正当性价值概念,是超越于个人的客观标准,是在具体情境中、伦理关系构架中的个人义务,它的合宜性表现在我们的道德视野必须取得一个社会性立场。”[14]这种合宜性便是将我们的视野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之中,考虑当时的社会风气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对于“义”的具体实施,包括实施方式的判断,也都应该是在社会视野下进行的,即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判断标准。虽然这种判断是由每个个体来进行裁决,但是当时的思潮风气以及对这种“义”的行为的认可程度和接受程度,仍会影响着“义”是否会进行下去。
孟子提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5]234即“义”产生的最初原因是人皆有羞恶之心。这种羞恶之心是根植于人心的,人一生下来便有之。基于此,才使得“义”的行为成为可能。这里只是单从人的自觉性的角度来看,若是人的这种自觉性逐渐减弱乃至消失,“义”能否进行下去便不得而知。因为“义”对于个人的道德素养要求很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人为利益所驱使,自己原先的那份“羞恶之心”在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所以不得不用一些社会性的措施来对这种逐利风气予以抑制。此时对于“义”的要求已不仅仅是基于人内心对于羞恶之心的自觉追求,更多的是来自社会的无形的道德要求和默然成规。“义”的行为便逐渐发展成“应该”做的事,或“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这时的“义”有“宜”的意味,而且这种“合宜”是在体现和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
《列女传》中女性的“义”,有的是基于她们自身对于“义”的追求的自觉性,也有的是因为她们对于“义”的追求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规范,是当时整体社会环境所大力提倡的行为准则,在她们看来,很多事情是“应该”这样做,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应该”的选择。
“义”字古时与“仪”同字。据前文可知,“义”由古时的一种祭祀牺牲品演变而来,因而与“礼”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
《国语》云:“奉义顺则谓之礼。”[15]76按照“义”的准则行事,使之得以顺利推行下去,便叫作“礼”。《礼记》曰:“故礼也者,义之实也……为礼不本于义,犹如耕而弗种。”[16]353-354将“义”与“礼”的关系明确,认为“礼”是“义”的实在内容,是“义”的外在表现,当这种外在表现不符合“义”的要求时,就好比耕田但是不耕种,那这种“礼”便毫无意义。而“义”是“礼”的内在根据,是“礼”的理论基础,“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16]405先有“义”的观念,而后“礼”等制度化形式慢慢形成,万物方得以安定。又《左传》:“礼以行义。”[17]474即“礼”是用来体现“义”的存在,是将“义”贯彻到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践活动。“礼”发展至后期已经有“礼坏乐崩”的趋势,而“义”的主旨贯穿于整个中华文化的始终,虽然期间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但是其主要思想内涵并未发生太大改变。
“义”是“礼”的理论基础与内在支撑,“礼”是“义”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点在《列女传》中也有体现。《贤明传》中,楚国接舆之妻对其夫云:“义士非礼不动。”[11]80有义之士,是不会涉及无礼之事的。这种“义”是人具有的思想观念,而“非礼”之事则是“非义”在外界的体现。在《列女传》中,“义”与“礼”通常是相互融合的,符合“礼”必然符合“义”,符合“义”便符合“礼”。《贞顺传》中,召南申女因“一礼不备”而“守节持义,必死不往”。[11]131因婚聘的仪式不符合礼的规范,召南申女认为不符合“义”,便至死不往,可见“义”在一定程度上与“礼”相当。而且经过秦王朝的覆灭,汉朝统治者对于道德伦理和礼法的执行亦格外重视,希冀通过“义”等伦理道德加之“礼”等行为准则巩固统治,因而刘向在《列女传》中多次将“义”“礼”并列提及,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概言之,“义”由先前的祭祀牺牲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伦理观念,而“礼”则自成一套仪式规范,甚至形成了一种制度,虽然二者分途,但关系却十分紧密,“义”是“礼”的观念性基础,“礼”是“义”的外在表现方式,二者密不可分,难以将它们作为单独的个体加以讨论。
义利问题自春秋以来便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如《国语·周语中》“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15]46的重义轻利观;韩非子“臣得行义则主失名”[9]31的重利轻义观;庄子“彼其所殉仁义也,则俗谓之君子;其所殉货财也,则俗谓之小人。其殉一也,则有君子焉,有小人焉”[7]251的义利具轻观;墨子“义,利也”[6]310的义利具重观等。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逐渐被统治者纳入到统治理论当中,其中也包括义利思想。刘向深受儒家伦理观念影响,在《列女传》中也流露出他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如在《贞顺传》中,梁国的寡妇高行,其夫早逝,梁王闻其美行,欲以重金相聘,但是高行曰:“妾闻妇人之义:一往而不改,以全贞信之节……弃义而从利,无以为人。”[11]161最后竟割鼻以绝梁王之意。《母仪传》中田稷子将部下所赠之金交于其母,其母曰“非理之利,不入于家”,“不义之财,非吾有也”,[11]46拒之不受。刘向用这种重义轻利的行为观念达成道德教化的功用,无论是劝谏成帝,还是教化百姓,都是为维护汉代统治服务的。
虽然对于义利关系的问题,除了以法家为代表的重利轻义、墨子的义利俱重和庄子的义利俱轻外,大多数人都持重义轻利的态度,但是何种利为人所轻,何种属于正当的利,应有所区分。
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欲望,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人所追寻的利益往往与他人之利相关联,在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意味着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最终所取得的利便具有独占性。因而在求取利的时候,如何才能符合“义”等道德原则,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何为自己的私利?何为符合“义”的“利”?张汝伦说到:“‘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哪怕它是某个集体之利,它总是与‘我’有关才能是‘利’。他者之利或全体之利属于义,而不是与‘义’相对的那个‘利’。”[18]20-36即与自己有关的才是“利”,与他人或集体有关的“利”属于“义”的范畴,而不是与“义”相对的“利”,如此便区分了个人之利与集体之利(或称之为“义”)。
虽然大多数人持重义轻利的态度,但是他们并没有否定以正当行径追求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4]697社会清明之时却贫困潦倒,是自己的能力没有充分发挥,此时应积极追求自己的价值,但追求的方式也需符合社会道德准则。
“义”是每个人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利”亦是每个人渴望追求的,这本就无可非议。以一种符合“义”等道德准则的方式,在不损害他人、集体之利的情况下去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义利之间便没有冲突。这需要个体具有高度的道德自觉性和品德素养,尤其是对于自己所求之利是否符合“义”等社会道德的正确判断。
伦理道德的体现并非只是将其形成文字在纸上论述,虽然著述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实践,但是我们所说的实践,更多的是指将这种道德素养运用于社会实际生活当中,以自己的行动来贯彻和落实,而非将其著作成书,束之高阁,美其名曰自己的道德已经实践过了。正如刘余莉所说:“儒家伦理中的道德行为并不是由独立的社会关系的个体所实施的活动,而是由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来实践的。”[19]176这里具体的人,便如《列女传》中的王陵之母、宋鲍女宗、接舆之妻等人,她们将“义”等伦理道德实践到生活中,使“义”得以具体的展现与传承。尤其是西汉中后期皇权的衰落,使得统治者充分意识到思想道德对于统治的重要性,迫切需要儒家伦理中的等级规范来压制豪强地主,从思想层面使他们认识到君臣之道。而刘向撰写《列女传》,一方面是想劝谏汉成帝以国家政事为重,另一方面也是想借用《列女传》所体现的伦理道德思想加强统治,巩固汉室。
《列女传》中的贞节、烈女观念虽然为后世所诟病,称其为束缚女性的枷锁,但《列女传》是刘向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有感而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不可将之与后世社会状况一并看待。且不可否认的是,《列女传》并非仅仅强调贞节、烈女,其中也包含了仁义、忠信等传统美德,这些都是值得后世宣扬和继承的。而本文之所以以“义”为主题,是因为文中所列举的女性评判社会事物的依据便是“义”这一道德伦理原则。至于何为“义”,刘向在《列女传》中赋予了它们不同的内涵,或与“宜”相关,或与“礼”相合,或与“利”相斥,但无论是何种意义,“义”所指代的都是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需求的。虽然其中不可避免地有些消极影响,但总体来看,对后世的影响是积极大于消极的。而“义”所带来的道德教化的社会效用对当今社会仍具有一定影响,《列女传》中的女性所体现出的一些道德素养和价值判断亦值得今人赞扬和借鉴。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4]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2014.
[5]焦循.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孙诒让.墨子闲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7]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2016.
[8]仝晰纲,査昌国,于云瀚.中华伦理范畴——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9]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
[10]王利明.从《列女传》看刘向的女性观[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1):17-19.
[11]张敬.列女传今注今译[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
[12]罗哲海.轴心时期的儒家伦理[M].陈咏明,瞿德瑜,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
[13]陈瑛.中国伦理思想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
[14]詹世友“.义”、“宜”相通相融的道德哲学阐释[J].中州学刊,2004(2):134-137.
[15]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
[16]朱彬.礼记训纂[M].北京:中华书局,1996.
[1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8]张汝伦.义利之辨的若干问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0-36.
[19]刘余莉.儒家伦理学:规则与美德的统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