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涛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074)
列女类型及形成原因
——以《定海厅志·列女传》为例
周 涛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074)
“列女”在传统社会一般指守节或殉节的女子,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受害者。作为女性的“模范”,列女被广泛记载于历代地方志中。列女发展至清代,其数量遽增。本文以清代光绪《定海厅志·列女传》中列女事例为依据,归纳整理出列女主要类型和明志守节的方式,并据此尝试探讨其主客观因素。
清代;《定海厅志·列女传》;列女
“列”本义为“各,众”,“列女”即各种类型的女子。而后来渐渐专指守节、殉节的女子。在传统社会,列女现象在地方志记载中数不胜数。据《定海厅志》记载,列女类型有节妇、烈妇以及贞女。
节妇。指已婚女子为死去丈夫守节,终身不改嫁。如“金氏,适夫早亡,青年守志。……寿七十而终。”。烈妇。指已婚女子殉夫或为保名节而自裁。如“钱氏,……城陷,母子同投井死。贞女。指未婚守贞终身的女子。如:“贞女许氏。……闻夫死,过门守节,历久不渝”。
定海列女类型主要是以上三种。没有烈女、贤淑、名媛等。因此,列女发展至清代,其主要类型变为了节妇。在当时,“守节”这一观念最为人们所接受。此外,在总计100位列女中,节妇为82,所占数量和比例大大超过烈妇和贞女。因此,在列女的具体行为这一节中,笔者着重点放在节妇上,以期通过对于节妇的研究来分析影响列女现象的主要因素。
列女明志守节的具体行为主要体现在“节”和“孝”上。“节是”对丈夫的忠贞、“孝”自古以来是传统伦理道德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两点最能表现女子的妇德。
从守节来看,列女或选择数十年如一日地苦节。如“顾氏…父母数令改嫁,氏不可…夜勤纺…以完节终”等。列女甚至以自己的生命来守节。如“周氏…辛卯城陷…氏赴井死”等。
在节妇的行为中,“孝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表征。因为对于失去主心骨的家庭来说,节妇必然要独自承担夫家的伦理义务。因此,在众多的“节妇”中很少有无“孝行”之记载者。因此,研究节妇孝行十分必要。
首先,“孝”在统治者的宣扬下,逐渐渗透到社会各阶层中,成为中国社会伦理道德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甸。对于家庭来说,孝顺的儿媳妇不仅可以给家庭带来和谐还可以带来外界的认可。女子出嫁后应做到“侍奉舅姑”、“为夫有后”、“育子成才”这三件大事,这决定了一个家庭的发展。因此,节妇的贡献给家庭以和谐与发展。下表是节妇的主要孝行:
表一 节妇的主要孝行
据上表可知:第一,在节妇总数为80的情况下,节妇的孝行事例出现了93例。因为大多数节妇的主要孝行不止在一个方面,又厅志中的节妇事例记载中有一些过于简短并没有说明列女的具体孝行。因此出现事例总数与节妇总数不相符的情况,但是正因某些记载过于简短,所以实际的孝行并不限于上述表格的数量。
第二,节妇的主要孝行体现在侍奉舅姑上,抚育亲生后代和抚育其他亲属的事例相当。抚育亲生后代的事例相较侍奉舅姑较少一是因为育子成才难度本要高于其他,二是因为许多节妇因守节年龄太小自己并无所出。而抚育其他亲属中)的事例还不算太少则是与列女无所出而收养继子的现象非常普遍有关。方志作者如此大费笔墨记载节妇事例,正是因为它们集中体现了列女的品德。
列女行为是女子自我选择和客观环境共同造成的结果。从主观来说,守节必须建立在自我对贞节观念强烈认同的基础之上。从客观来说,这主要是受国家和社会的影响。
对列女来说,坚守贞节或是殉节都意味着极大的勇气与决心。以生命为代价守节的勇气必然极大,而坚守贞节也非常人能做到。第一列女心理孤单无处倾诉。第二,她们经济压力特别大。第三,她们守节时间长,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列女仍以贞节标准来要求自己,不然她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实现自己的价值。
从客观来看,明清一代,贞节观念大大加深,旌表制度更加成熟。上行下效,整个社会形成了推崇节妇烈女的风气。
一方面,明清以来,倡节尚贞的风气越演越烈,对于妇女的要求达到极其严苛的程度。在这种极端观念的主宰之下,自觉守节成为妇女的唯一合情合法合理选择。
另一方面,官方的倡导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此时,旌表制度更加成熟。顺治五年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顺治)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造册报部,具体旌表。”《定海厅志》里也记载了许多列女被旌表的事例。如“钱氏,……道光四年同旌”,“颜氏……道光十三年,题旌‘节孝’……”等。从文本上来说,针对列女现象的大量记载本身就体现了官方的态度。地方志中记载节妇烈女的事迹,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社会树立榜样,来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观念。这些妇德与儒家伦理道德浑然一体。从微观上说,列女承担养老恤孤的责任,使家庭稳定和谐;从宏观上来说,社会认可了这些观念,使得社会有序、百姓安得其所,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统治者旌表列女的初衷。
综上,据《定海厅志》,清代舟山地区列女类型主要有烈妇、节妇和贞女。其中节妇所占比例最大。节妇的守节忠孝的行为集中体现了列女的品德,而地方志的编纂者花相当篇幅对其加以记载,本身就说明了官方的态度。统治者的推崇,加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共同影响了列女的人生选择——虽是“自愿”的结果,本质上仍是社会环境塑造而成的,她们的存在集中体现了一定客观环境之下人与社会之间“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是封建伦理道德的受害者。
[1]《定海厅志》卷十一《列女传》,第206页。
[2]朱浒主编:《中国风化图史·明清卷》,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9年,第135页。
[3]杜芳琴:《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