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权利看正义
——葛德文正义思想剖析

2018-02-25 04:39:28
新时代职业教育 2018年3期
关键词:德文正义马克思

刘 颖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300401)

一、权利与正义的萌生与生长

从文艺复兴人的发现到人们主动追求主权在民,强调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彰显着西方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前瞻性。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精神,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强调个人权利,为世界带来了光明。正如但丁所创作的《神曲》开启了新时代的序幕。《神曲》从地狱、炼狱、最后到达天堂,也意味着但丁想通过文艺复兴冲破封建的束缚,达到自由理性的世界。理性与自由,个人权利“占据”人们思想,提倡以人为中心,反对教会。这种思想并不是偶然,当时在教会和君主的管控下,中世纪欧洲文学艺术死气沉沉,科学技术并无实质进展,人民贫困多病,这一切的情况使人们开始怀疑宗教神学的权威。边缘人物与皇权贵族身份的落差使得他们更想争取自己的权利,贫富与地位的差距所带来的实质生活上的反映,也让人们开始觉醒要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人们开始探索资本主义和生产力以及进步的自由思想。文艺复兴就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新文化运动。这场浩大且历时长久的思想文化运动使人们开始觉醒,并意识到人的重要性。

启蒙运动作为文艺复兴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更强有力地打击了教会和封建思想。自由民主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等等思想启发民智,并且对未来蓝图进行了合理展望。霍布斯认为人们那时已经有了一种正义感,亟需的是诉诸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个人和集体,将正义与权力限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用权力保障正义。面对强权,人们逐渐表现出对其的质疑与不信任,洛克提出要三权分立,对权力进行分配与制衡,才能实现对政治权力结构稳定性的控制。权利与法又是不可分割的。《独立宣言》中提到“所有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使用这些权利是人们的自由,但同时人类又具有任性与利己的倾向,所以这就可能会发生一种情况,即人们的外在自由与他人的普遍自由发生冲突,就可能会有不义行为产生。这时候法的原则就是一种约束力。有了法的启蒙,康德提出法权思想,将法权解释为三种意思,即law(法)、 justice(正当)、 right(权利),分别作为一种秩序、合乎道德的事物以及一种意识主张提出来用来对抗不义行为,[1]使人们对法与权有一种恐惧感。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加上如火如荼的法国大革命,葛德文意识到正义对社会与政治的重要性,也了解到封建思想对于人们思想禁锢的危害有多严重。《人权宣言》中讲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国大革命让人们意识到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性,英国工业革命间接增添了贫苦大众的苦难。现实的景况让葛德文看到了资本主义的弊端,通过从个人权利分析社会不平等的原因,探索解决的办法,为苦难大众寻求出路。

二、葛德文的正义与权利

处于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市场经济与工业化占统治地位,倡导利益优先,人人平等。处于此时代的葛德文在《政治正义论》中这样阐述对于正义的理解:“我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2]从葛德文对于正义理解的“一视同仁”一词的表面意思就可看出这时的社会相较于之前的奴隶社会—奴隶主剥削压榨奴隶的残忍情况不同,人们更看重平等、自由。英国法学家亨利·萨姆纳·梅因在其著作《古代法》中提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在封建家长制度中,一人高高在上,决定着一切事务,其他人只能听之任之。身份决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也突出了当时社会的极其不平等的问题。当过渡到契约型社会时,我们的出身、性别、肤色虽然不同,但是却站在同一起跑线,有着同样的权利,枪声一响,可以平等地一起冲出跑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人们对于身份的“抛弃”为的就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这时,人们知道了自己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为着自己的自由和利益奋斗。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中也提到“契约标志着社会在实现文明和繁荣方面获得的进展”[4]。契约是将等级制度抛出社会的一股强力,是为新时代带来希望与光明的价值取向。旧社会的那些所谓的先天的优越性权利在拥有契约伦理的市场经济面前毫无立足之处。在文明的发展之下,人们的思想也会随着发展,人们对于正义与平等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这也是社会秩序从野蛮逐渐走向规范的必要过程。

葛氏对正义的理解中不仅掺杂着功利主义思想,还掺杂着动机与效果相结合的绝对倾向。一个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利益的多少,决定着我们的社会待遇的优劣。我们作为正义的受者,当为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极大地贡献时,社会对于我们的反馈也应该是最优的。而且,当一个人的动机与倾向都是正义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有道德的。我们可能会对自己所熟识的人投去更多的偏爱,虽然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是人性的一种缺陷。虽合理并不代表是真理。我们每个人对于道德与正义的评判标准都是不一的,只有当把自己处于一个不偏不倚的位置看他人的行为,才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

权利,自古以来就是经常与正义一同出现的一个热议词汇。在葛德文看来,自古这一切激烈的讨论都是对于权利这一词汇的解释不清造成的。他认为人的权利可以分成积极的和消极的,有我们想要去做什么的权利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克制或要求他人帮助的权利。道德作为一种准则,要求我们尽力去维护正义,葛德文认为人类活动的领域中,每件事情只有一种最佳解决方法,这个方法是遵从正义原则的,且最为合理。只要每个社会成员采取这种进行方式,我们的幸福生活指日可待。但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权利总是表现出明显的优先性,资产阶级尽力追逐属于自己的权利,甚至于想要剥夺属于贫苦大众的权利,为的是夺取本不属于自身的利益。所以,这就使权利与正义形成一种张力,相互拉扯,不能平衡。葛德文自始至终认为个人权利虽然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但是积极权利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在他这里并不能成立。换句话说,葛氏认为并没有从“本我”出发的权利,我们并不能自己去操控权利,应该按照道德原则的规定行使权利。按照道德的原则,为社会做出贡献,个人权利应该是为大众幸福与正义做贡献(但个人权利也是不容剥夺的),权利与道德挂钩,道德与正义的原则已经为我们规定了最正确的做法,我们必须遵从道德原则进行行为选择,自然就无需依据自我意愿行动。“我们的一切都由不可改变的理性和正义所规定了的用途,如果我们改变这些东西的用途,我们就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罪责”[5]。在葛德文这里,积极权利已经被正义的更高的要求所替代而宣布无效。

正所谓即使是自己的所有物也不可随意处置。虽然葛德文的思想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却道出了财产私有是正义问题的根源。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思想,守财奴积聚钱财,形成积累,造成贫富差距,大众陷于贫困,地主却享受这奢靡浪费所带来的快感,从而引发了正义问题。葛德文一直倡导的就是奉献,为社会做出贡献,他讲到若是将守财奴的那些财产服务于大众,必定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如果人们都按照道德的原则办事,就会获得正义。我们拥有的更多的是消极的权利,如为别人进行忠告和建议,所以并不存在私人事务,所有事务都应该受到大众的评价和建议,这是人的一种义务。这里,葛德文预见性地注意到了一个度的问题。若一个人无休止的用愚蠢的建议来烦扰他人,侵犯了别人的思想范围,甚至达到指挥与强迫的地步,那就相当于暴政,暴政也可能来源于评价和建议的义务。要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地方长官和君主的权利更需要控制,而且,地位高低与义务大小是成正比的,位高权重自然义务也就更大。被大众赋予了权利就要运用到服务大众的福利当中去。最后,葛德文指出,这些限制不仅仅应该运用到守财奴和君主身上,平民百姓也同样适用,这样,公平正义和道德必会如期而至。

毫无疑问,葛德文向着人权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人们有建议和评价的义务,人民的声音是需要听取的,即使是最不重要的人的意见也不应被忽视,也不应被位高权重的人的可耻的优越感所震慑。 “个人判断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对于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说,只能有一个行为的准则,那就是正义;只能有一种决定这个准则的方式,那就是运用自己的智力。”[6]理性所引导的个人判断的能力与成文制度是不可比较的,“除了根据必要的和不可改变的生存法则而采取的行动所具有的主旨之外,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的影响,而且我们不受这种影响的程度越大,道德也就越会提高。”[7]总之,个人判断是美妙的,成文制度和法律是无法与之比拟的。在这里,他提到了法律,虽然葛德文肯定了法律的存在,也明确提出社会只能够宣布解释法律,并不能制定法律,称其是“更高,更不可变的权威那里所制定的”。[8]但是,对于法律他是持反对的态度,认为这种冷酷的逻辑会与我们所追求的社会背道而驰,产生出毫无信仰与无私精神的信徒。这也使得无政府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初见端倪。

那么,如果我们现在谈到简化政府职能,在尽量少侵犯个人的独立性的情况下维持大众安全与幸福,那葛德文势必会站出来维护我们的这一想法。虽然葛氏也看到独立的个体在没有社会组织的聚拢下也无法生存下去,政权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政权原本是为了矫正非正义而存在的,而现实却并不尽如人意。政权将非正义的行为“合法化”和具体化了。从葛德文极力推行的理性与个人独立性,我们了解到其对“个人”情有独钟,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一部分自我权利,进入到一个共同体中,遵循一个不可能人人都同意的约定,这无疑对于唯理主义的葛德文是无法接受的。正如卢梭所说的“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决不能是法律。”[9]既然不能让每个人都同意,它就必然对任何拒绝的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若有人倡导简化社会制度,回归“守夜人”政府,葛德文则会毫不犹豫站出来跟他归为一个阵营。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思想,虽然使葛德文被列为空想社会主义,但却代表了启蒙运动到空想社会主义的过渡,迎合了发展潮流。

三、马克思主义与葛德文正义观比较

对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问题,一直都争论不休。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就是其中一个代表。罗布特·查尔斯·塔克提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是罪恶的,但却不是不公平的。”[10]塔克认为马克思所说的是我们不应该过度关注分配关系,而应该更多了解生产关系。如塔克一样,艾伦·伍德也直言“马克思并没有以不正义之名谴责资本主义。”[11]由此,他认为资本主义并不是不正义的,当时的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并不是一种不义行为,因为这是与当时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种行为。此言论在当时引起一片哗然。但是,当看到批判资本主义时马克思所表现出来的谴责与悲愤的语气时,其对于资本主义剥削与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痛恨不言而喻。显然,“塔克—伍德”并没有从对的方向分析马克思的正义观。在现在看来,他们对于马克思正义的学说可能会有些荒谬,但在当时却可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正如葛德文的正义学说一样,虽有缺陷与不足,但是却留给我们丰富的伦理与实践价值。

首先,葛德文的功利主义的正义思想在《政治正义论》中表现明显。这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相通的。他们所要求社会达到的最终目标都是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目的是一致的。其次,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标准的不同理解,不可避免的受环境与个人偏好的影响等思想在马克思那里也是可以找到相关言论的。最后,在当时,资本主义对大众的剥削的社会下,提出无政府主义与反对暴行也是一种进步,符合时代潮流,是从启蒙运动到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对罗伯特·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了不容置疑的影响。

但是其功利主义学说(或者说当时所有的功利主义学说)对于正义的解读还是源于道德性,是依照人们的道德进行社会的正义反馈。而马克思曾提出,一个制度正义与否,决定于这个制度与它所处的生产关系。显然,正义与否的问题不应该取决于是否与“塔克—伍德”命题所主张的当时的生产关系相适应,更不可能是道德这种价值判断,而应该看其所有制本身是否正义。再有,葛德文从权利出发阐述正义的时候,将积极权利完全否定,认为道德正义已经完全规定了我们的处事方式,我们应该服从道德的决定,对自己的东西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利。这在当今显然是荒谬的。权利一词本身就是对主体性的一种体现与肯定,马克思曾说“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2]我们应该从“本我”出发,发展自己。在道德与正义的范围内,我们有权利决定自己想要做什么。最后,葛德文作为唯理主义者,反对成文制度的约束与惩罚在现如今也会使社会无法发展下去。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法与制度的约束,权利与正义的关系无法平衡,只有将权力与正义置于法的束缚下,才能统一共存。

还有,我们一直提到的所谓“一视同仁”在当时是一大进步,但在如今看来却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这只是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故意遮蔽了人们的能力,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性。当忽视掉身份、能力,把所有人都放在同等的机会中,人们的能力、地位的差别反而会放大。那些富有的财者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更多的财富。中产阶级会慢慢质疑自己的能力,对原有的所处地位失去信心。虽然在18世纪越来越强调人性,但是现实却是完全卸掉了人性的概念,告诉人们权利是公平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差别,可以随意去追求自由和利益。

对于正义,马克思并没有用太多的篇幅去研究,马克思对于他的正义思想是体现在自由、平等、博爱等相关价值取向里的。这也给了我们在新时期、新环境中创新发展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空间,以适用于当今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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