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210000)
微信已经从一个熟人社交软件逐渐转化为泛关系社交软件。最初用户添加的微信好友多是家人、朋友、同学等强关系人群,但由于微信的普及加之使用时间的延长以及使用方式的转变,非常多的用户开始拓宽微信的社交范围,微信的“泛好友”越来越多。
“泛好友”指的是微信好友中还未建立稳定人际关系的甚至是未曾谋面的陌生人等弱关系人群,一般由以下几个途径获得:如陌陌、探探一类的交友软件,部分用户在编辑个人资料时也会选择留下自己的微信号,或者在与陌生人信息交流中互换了微信号,由此带来大量的泛关系好友;再者就是工作上的合作者,据4月24日企鹅智酷发布的《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中有52.22%的受访用户表示新增好友多为工作关系,职业社交已经成为微信社交重要的一环;其次通过微信群的添加也是弱关系的主要来源,鉴于群体传播需求,微信用户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微信群,用户在微信群的传播场域下产生了信息交流,从而有了相互添加好友的行为。
这些“泛好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身份不明确,用户对于此类好友的基本信息是不了解的,在信息交互的过程中是不对等的,且对方添加好友的目的也具有模糊性;第二,关系的黏着,一般用户都可以自主选择同意或者拒绝好友的添加,但是有一部分特殊的“泛好友”是通过强关系从中介绍,由于其人际网的特殊性,用户有时是处于被动状态添加的,虽然微信推出“分组”功能来帮助限制信息传播范围,但信息的二次传播瓦解了其功能有效性;第三,好友“僵尸化”,这种泛关系下的人际交往是非常脆弱的,大部分出于短暂的利益需求,一时兴起所添加的好友也是话不投机半句多,这逐渐形成列表中零交流好友的存在。拥有这些特质的泛好友对于用户本身隐私保护是存在威胁的。
微信朋友圈到底具不具有公开传播的属性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一方面,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是针对微信好友进行传播的,表面上看是具有封闭性的;另一方面,微信“泛关系”社交的转变使得朋友圈信息的接收者具有了暧昧性,其次微信好友对传播者发布信息的二次传播也迫使定向传播的朋友圈透明化。本文观点来看,微信朋友圈应属于公共空间,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状态是具有公开传播性质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仅认为微信的好友数量就是传播范围,需要延展来看,网络空间下的信息传播速度是惊人的,他人若是转发或转述,其私密性就不复存在。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关系的各方需要不断对其“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边界进行管理,在这里“边界”是指愿意与对方分享的思想和感情与不愿意分享的思想和感情之间的界限。对于信息的这种管理是受制于双方的某种“契约”——即双方就共享的成本和回报所达成的共识。有时信息的“共同拥有者”在没有通认的隐私管理规则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看到该信息的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随地向他人透露。这就造成一定的“泄密”的现象产生。而微信朋友圈在使用的过程中,这种边界管理中的规则被打破了,这是由于某些信息在朋友圈的发布过程中并不包括与“共同拥有者”的协商规则环节,缺少一种“标注”机制。微信朋友圈通过“分组可见”的功能发布的消息,虽然看似避免了非传播对象的阅读,却没有特别标明或暗示信息的边界规则,被选择可见的受众所看到的信息和正常发布的并没有区别,他们分辨不出信息的私密性,这就有可能发生受众进行转发或者间接曝光,导致这些私密信息的公开,对传播者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压力甚至是伤害。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便利的传播平台,是我们表现自我最理想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社交媒体上与好友分享自己所见所闻,这源于网络媒体下用户自我表露的需求。美国著名后现代网络研究学者雪莉·特克认为,网络成为了后现代生活中特有的自我构建与再构建的社会实验室,通过网络的虚拟世界可以进行自我塑造与自我创造。归根结底,社交媒体上的自我表露是现代人加深人际关系,带来交往、认同等方面的满足感的主要手段。所以,在面对表露个人信息可能带来回报时,人们往往会更为积极主动地去表露个人信息,而不采取相应的隐私保护。
前文提到微信朋友圈是缺少边界管理规则的,而反观微信用户,作为信息共同拥有者的双方本身也缺少一种限制信息传播的“契约精神”。究其原因,首先是双方的隐私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尤其是传播对象,会误认为所接收到的信息是传播者的一种“授权”,可以有二次传播的权利;其次就是传播双方对于朋友圈公私领域判断的失误,在朋友圈信息分享的过程中,信息的公共拥有者无法辨别和界定信息传播者所设定的边界规则。从这个角度上讲,朋友圈中某些信息的分享不但没有给传播者带来好处,反而使传播者的边界规则的商讨环节变得复杂。
基于微信绝大部分好友关系的真实性,朋友圈用户更加倾向于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真实生活经历与感悟,同时随着网络领域向现实世界不断延伸,个人隐私也是不断扩充的,在传统隐私权中那些不属于、不视为隐私的内容开始纳入隐私。网络发布的隐私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个体标识信息:是用来标注某个体身份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如肖像、身份证这类具体的独立信息,同时可包括如出生日期、姓名之类需要整合认知的一组信息。这一类信息可以快速定位一个人或一个事件,这类隐私的泄露和传播,会加快对个体的检索速度。
2.社会标识信息:是表明某个体社会关系的信息,如具体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与朋友聚会等,这一类信息虽然不能快速定位,但是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计算机技术,仍然可以清楚窥视到具体个体,并且由于其隐私的社会属性,会对人际网络产生一定的影响。
3.敏感信息:以上两种信息在一定的自我需求与社会需求下是可以进行暴露的,而这种暴露带有一定的公共性。而相较于此,敏感信息就是涉及个人所不愿甚至是不耻于暴露的信息,是完全不具有公共性。这类信息一旦暴露,会对个体产生严重的危害,造成名誉受损甚至是威胁生命的后果。
4.其他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性、标识性、敏感性是模糊的,所以特意归为一类,如微信计步器的数据、转发公众号的文章、朋友圈发布状态时添加的定位等,因为包含的信息有多重性或者暧昧性,无法具体估量他的危害性,但是不能否认其对于隐私保护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1.传统形式的威胁
这就包括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窥视与窃取,现在不需要见到真实的人,只要通过对此人的朋友圈进行仔细阅读,便可以得到大量身份信息,如工作单位、情感状态等,甚至连个人政治偏向、性格特点等隐性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分析而获得。这就造成了在信息交互的时候,双方产生不对等的现象,我们知道,网络社会下信息就是财富,有利一方很有可能利用这点来操控甚至是威胁被动方。
2.非传统形式的威胁
由于社交网络的开放性,微信朋友圈中的数据不仅被不怀好意的好友所利用,而且通过他人的转述、转发抑或是盗卖,都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伤害,更是由于网络技术开发,出现了很多新形式的侵害行为。如社交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很有可能被第三方组织下载、收集,随着不断积累,最后可以形成关于这个用户的完整档案,并用于非法用途;其次,目前很多网站会将照片作为身份识别,如果攻击者成功应用人脸识别,就可以交叉访问用户在不同网站上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下的高技术侵犯行为,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微信6.5.6版本中,增加的新设置功能“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范围”通过限制朋友圈的可阅读范围,来减少微信用户信息被盗取的可能性,尤其是“可见三天”的选项对于隐私的保护最为有效,微信好友翻查朋友圈可得到的信息十分有限,这是适应微信社交“泛关系化”的可取之法。在微信缺少边界管制的缺点下,该功能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朋友圈传播的弊端,阻止了微信用户因一时疏忽而发布的信息的二次传播。但是鉴于人情考虑,很多用户还是希望能够利用更经济的手段来让别人快速了解自己,加强人际关系,所以“可见半年”这一范围针对于不是勤更新状态的用户来讲是十分理想的,而那些朋友圈日更三条以上的用户选取“三天”才是最安全的选择。其次,虽然避免了朋友圈信息被阅读,但是该功能不同于屏蔽或者取消朋友圈功能,用户及时更新的状态还是能被好友看到,哪怕是设置“可见三天”而三天却未更新导致朋友圈处于空白状态,微信也是及时推出标识,提醒其他用户该朋友圈设置了“可见三天”,所以也不用担心会对网络社交产生很大的负作用。最后越来越多的用户主动地选择设置“允许好友查看”,这其实是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意识的一种觉醒,用户虽然不能控制自己自我表露的行为,但是可以控制自己信息的传播途径、方式以及范围。个人隐私保护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社交媒体的努力,更多的还是在于源头的防治,也就是社交媒体用户自身也要有隐私保护的观念,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达成一种社交媒体的“契约精神”,保护其他用户的隐私也是我们的义务所在。这也是微信团队顺应社交媒体变化做出的一次有效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