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的受众伦理研究

2018-02-23 10:32:07
新闻传播 2018年17期
关键词:弹幕解析伦理

(重庆文理学院 重庆 402160)

一、网络直播的现状

网络直播是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催生的一种新兴产业。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兼具娱乐性、多样性、实时性、交互性和便捷性的网络直播近年来迅猛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从YY、斗鱼、映客、花椒等到如今火爆的“抖音”等短视频社交平台也上线了直播功能。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有3.44亿网民使用了网络直播,囊括了网民总数的47.1%。这足以表明,网络直播已成为了一种炙手可热的娱乐和社交平台。同时,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有效的变现方式,兼具“低准入”和“高收人”特点的网络主播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职业。然而,近两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却多次因令人瞠目结舌的“色情”“暴力”“低俗”的“直播事件”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但目前学者们主要是从网络直播主体的角度去分析其中的伦理失范现象,而有关网络直播中受众的伦理问题的研究少之又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民可以在传播的主体和受众间自由转换,传者伦理规范与受众伦理规范共同构成了传播的伦理。因此,对于受众伦理的研究是整治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的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二、受众伦理的内涵

受众伦理包括受众在传播过程中所享有的道德权利和应该履行的道义责任。受众在享有自由、平等、充分地接收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尊重和保障他人自由传播信息的权利。本文主要讨论网络直播的受众在传播过程中所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受众的伦理规范可依据受众社会角色、传播类型、传播领域、传播媒介,以及信息解析步骤的不同而概括为主体受众伦理规范、过程受众伦理规范、领域受众伦理规范、文化受众伦理规范以及媒介受众伦理规范等类型[1]。本文主要对网络直播受众的信息解析过程中的伦理进行分析和阐释。过程受众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受众在选择和接收信息、解析信息,以及信息再传播等几个基本环节上的道义责任。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受众伦理

在传播活动中,受众的活动主要包括选择与接收信息、解析信息和再传播信息三个基本环节。在网络直播的传播过程中,这三个基本过程表现为:选择、接收信息也就是受众选择网络直播的动机。解析信息是指受众接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释码、解码并提取信息的过程。再传播信息在网络直播中主要是指受众通过弹幕等形式与主播或其他受众进行交流,以及受众对直播的内容认同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将网络直播的内容以视频截图或短视频的形式进行全部或部分转发,从而形成的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目前,鱼龙混杂的网络直播平台中有为数不少的内容违背了道德伦理,但依然不妨碍他们拥有大批的受众。受众伦理失范不仅影响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接收、解析和再传播,还有可能演变为传播领域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对网络直播中受众伦理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受众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选择和接收的伦理

网络直播的受众选择、接收信息的伦理主要体现在他们在选择直播内容时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已进入了“随走、随看、随播”的web3.0全民直播时代。在网络直播呈井喷式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直播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乱象丛生。许多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不惜越过道德底线,甚至以身试法,大打法律的擦边球,公然在直播中宣扬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从直播吸毒、飙车、“造人”到未成年直播炫耀怀孕,从直播虐待动物到直播偷拍他人等,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网络直播的受众在面对良莠不齐的直播内容时,应选择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积极向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内容;拒绝、抵制违规违法、违背伦理道德的内容。

(二)受众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解析的伦理

在网络直播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作为释码者的角色,受众会将接收到的信号首先还原成符号,进而分析信息的意义。他要对信息的意义进行解答,加上自己的理解为以后如何向外传递信息做准备。理论上,受众应该依据一定的伦理规范对所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判断,从而接收和存储一些健康的信息。然而依据目前对网络直播现状的分析,有很多网民热衷收看一些低俗的、暴力的甚至违背法律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受众的伦理判断失效固然有自身道德水平低下的原因,但也有“隐形”原因,即由于网络直播受众的有限道德致使其在信息解析过程中出现伦理判断的偏差。Chugh、Bazerman和Banaji把有限道德界定为一种系统的、可预测的心理过程,这种心理过程使人们实施与自己外显道德准则不符的不道德行为[2]。比如由于“滑坡效应”,人们往往易于忽略由正常行为缓慢演变而成的不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而对于由于伦理失范而产生的大的变化,人们很容易发现其间行为的不道德性[3]。在网络直播的信息解析环节,人们也很容易因为“滑坡效应”而出现伦理判断的偏差。比如,十分火爆的游戏直播中往往包含了很多血腥暴力的场面,这些不良信息很容易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的认知和行为。而游戏直播的受众往往未意识到自己的参与行为属于不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只有当发生某游戏玩家混淆了游戏中的虚拟世界和所处的现实世界,而在现实世界中实施了暴力伤人行为等恶性事件时,人们才会去深刻反思和抨击网络游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人们在对网络直播中的信息进行解析时,要注意克服认知扭曲,以减少无意识的伦理判断偏差的产生。

(三)受众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再传播的伦理

根据施拉姆提出的传播过程的“循环模式”,在传播中没有传播者和受传者的概念,传播双方都作为传播行为的主体,通过信息的授受处于你来我往的相互作用中[4]。网络直播中的信息再传播一方面体现在受众通过“弹幕”与主播及其他受众间的沟通,另一方面,体现在网络直播的受众接收到信息后在某些情况下又会以转发“短视频”或“视频截图”等形式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和多次传播。网络的匿名性为受众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表达语境,受众通过弹幕可以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实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从而使得受众对于“参与”和“平等对话”的诉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因而“弹幕”成为了一种流行文化。然而,不难发现,这种狂欢文化中夹杂着许多不良因素。一些网民在弹幕中“想说就说”“肆无忌惮”,大肆吐槽,言语间夹杂着脏话、暴力、和色情的字眼。可见,许多网民已将“弹幕”视为发泄情绪的阵地,表面上“弹幕”是一种“使用与满足”的娱乐行为,实则是一种传递社会负能量的精神污染。因此,网络直播的受众在发送弹幕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不可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任意妄为。而在网络直播视频的转发过程中,受众变身为传播主体,受众在转发的时候更需要谨慎,需思考传播该视频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对视频截图的转发是否会因受众的断章取义而产生不良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四、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受众伦理的途径

在全民直播时代,传者的绝对核心地位已被消解,且传者和受者常处于一种互相转换和互相涵化的状态。因此规范受众伦理对于治理网络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网络直播中的受众伦理一方面要加强受众的自律,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手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中受众的伦理失范行为进行约束,甚至必要时进行惩治。而受众自律则不仅是受众依靠自身的道德修养进行自我约束。据上文所述,由于“有限道德”产生的伦理判断偏差也可以使受众实施一些与自己的外显道德不符的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而克服此类由于认知扭曲产生的伦理判断的偏差需要对受众进行系统的培训,从而使得受众能够进行更好的自律。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受众伦理规范,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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