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展望

2018-02-22 11:24贾旻王迎春
职教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未来展望动力机制发展历程

贾旻 王迎春

摘 要:近年来随着制造强国战略的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上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主要经历了恢复探索时期、快速发展时期、逐步规范时期和转型发展时期四个阶段。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职教资源的相对短缺以及人民的多样化需求成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机制。四十年来,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有了飞跃式发展,但是目前仍面临着地位有待提升、管理有待规范、品牌有待建立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府重视与支持,坚定办学信心;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社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内涵建设,树立民办职业教育品牌,从而促进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动力机制;未来展望

作者简介:贾旻(1979-),女,山西闻喜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王迎春(1994-),女,河南商丘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2018年度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山西省职业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成效及推进机制研究”(编号:201803054),主持人:贾旻。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1-0061-07

相对于公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联合或者单独举办职业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对具有一定教育基础的人开展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供从事某种职业必须的知识与实践经验,使其迅速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教育活动。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本。进入新时代,“工业4.0”“中国制造2025”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民办职业教育以自身的灵活性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回顾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分析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并展望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历史演进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依据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结合重要政策颁布时间,笔者将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划分为恢复探索时期、快速发展时期、逐步规范时期与转型发展时期四个历史时期。

1.恢复探索时期(1978-1991年)。1978年改革开放基本方针确立,飞速发展的经济对各级各类人才提出巨大需求。北京、上海等教育热心人士展开民办职业教育的实践探索,开办了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形式的非公立中学后教育机构。这一时期民办职业教育在探索中逐渐恢复并获得初步发展。

第一,国家逐渐意识到民办教育的重要性,以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地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最高法的形式肯定了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合法,指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提倡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规章,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的基础地位。

第二,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做出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不计征税”,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但不得强行摊派。《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越者给予表彰和奖励”。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经费自筹,允许“收取学杂费,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但是严禁滥收费、强行募捐。这标志着民办职业教育被纳入国家正常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相关的投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民办职业教育。

第三,民办职业教育最初从举办职业技能类培训起步,主要集中在非学历职业教育与培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除了国家出台政策文件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各地区也根据现有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和鼓励政策,民办职业教育获得一定发展。据1989年有关资料统计,京、津、沪等十几个城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民办学校已有2000多所,在校生300多万人,以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和业余学校为主[1]。

2.快速发展时期(1992-1996年)。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进入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时期。各种教育领域陆续对社会力量开放,民办职业教育获得快速发展,合法地位逐渐得到巩固。

第一,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4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在教育最高法规中得到体现,即“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政府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管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全国教育大会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种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在经费方面,提出政府可给予支持的新举措。这一时期,国家开始意识到职业教育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投资职业教育的迫切性,从国家层面加大职业教育投入,这在当时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实属难得。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建立初步的职业教育体系,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专科层次,非学历职业培训占比较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全国教育大会要求,到本世纪末,中心城市的行业和每个县都要办好一两所骨干示范学校或培训中心,通过大量形式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职业技术教育网络。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学校数量迅速增加,办学范围从成人教育向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延伸,同时出现公办学校向民办转制和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华合作办学的新情况,职业技术教育网络基本形成。截至1996年底,我国民办高校获得飞速发展,由1992年的50所发展到1219所,五年来增幅高达234%。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1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89所,无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机构1109所,各种非学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约占全国民办教育机构的45%[2],由此可见,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仍是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

3.逐步规范时期(1997-2009年)。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加强民办教育的法治化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层面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民办职业教育进入一个有章可循的相对规范时期。

第一,民办职业教育成为教育加快发展的新增长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作为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再次肯定民办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即“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职业教育朝着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迈进。此时期的民办教育被定性为“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强调“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将其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民办职业教育由“加强管理”转向“依法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建立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律框架来规范民办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方针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对民办职业教育实行“依法管理”的态度,这将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三,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获得具体的政策扶持与奖励。《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允许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采取经费资助、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并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公办学校可以利用其无形和有形资产的闲置、增量或余量部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在国家层面专门探讨民办职业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问题,即“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2006年《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将公共财政支持具体到中等层次民办职业教育,规定“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民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更加多元化,出现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趋势。国家允许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转制、股份制和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模式。《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具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资格,满足“五独立”原则,即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以及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可以参与并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同时承担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义务。

第五,社会力量进入高等学历教育,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民办职业教育体系。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及《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民办高等教育而言是个转折点,文件提出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步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高等教育普及化中实现平等竞争。在这之前,社会力量以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学为重点,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只能办大专层次的非学历教育,不能发毕业证书,不能取得贷款、投资、引资等。在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的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之后,社会力量开始介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2001年,民办职业高校的审批权被下放到地方,更是推动了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规模,形成了涵盖中高等两个层次、学历与非学历两种类型的比较完整的民办职业教育体系。据教育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民办职业初中4所,在校生0.1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198所,在校生318.1万人;非学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40.08万人,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395所,844.93万人次接受了培训[3]。

4.转型发展时期(2010年至今)。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工业4.0”与“中国制造2025”重大战略对职业教育提出新的挑战与要求。国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更加健全,扶持制度进一步完善,民办职业教育进入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的转型时期。

第一,民办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4)以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見》(2016)提出丰富民办职业教育办学形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支持发展中高职衔接的民办职业教育集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行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

第二,实行民办职业院校分类管理,通过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给予公共财政支持。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揭开我国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201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提供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助学、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措施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2018年《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再次肯定社会力量办学的价值,鼓励扩大社会投入,要求“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

第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2014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新格局。2018年《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其一生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1480万人,从业继续教育3.5亿人次。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将成为最大的发展动力源,且平均扩容超过3倍[4]。

(二)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机制

民办职业教育已走过四十年风雨历程,每一次重大发展均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也成为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1.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为了解决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需求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针路线,经历了文革创伤的教育正处于逐渐恢复过程之中,教育的主体是公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单一,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民办职业教育因其自身办学主体为社会力量,能够减少国家的财政压力,同时为社会提供大量所需人才获得了初步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市场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更为渴望,随之而来的教育体制改革为民办职业教育提供发展空间。进入21世纪,“中国制造2025”以及“互联网+”使得技术密型产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动力。产业变化带来就业结构改变,进而引发教育领域变革。民办职业教育办学灵活,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可以提供市场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创新型职业人才。由此可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构建民办职业教育在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为了化解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2.职业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教育资源是社会经济资源中,输入教育过程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和时间资源的总称[5]。教育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资源支持,但是我国的教育资源普遍短缺。与农业、交通、能源、国防等相比,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投入相对要小得多,预算明显不足。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600美元时,平均教育预算应该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但是,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占比一直徘徊在2.5%,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3.9%的平均水平。朱镕基曾说,中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不走多种形式的办学路子,别无选择。我国还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职业教育投入低于欧美国家,优质的公办职业教育资源有限。此外,相比较于普通院校,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底子薄、基础差、资金投入少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在国家财力有限、职业教育总体水平偏低、人口众多、需求广泛的情况下,如何扩大职业教育供给?国家选择了“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设计,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职业教育,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极大地缓解了职业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问题。

3.人民的多样化教育与培训需求。职业教育系统与普通教育系统构成我国完整的教育体系,共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年来我国普通教育体系相对完善,而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现有的职业教育资源,满足劳动市场不同群体对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差异化、专业化与个性化追求。一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升学机会,满足一部分既有升学意愿又无法进入普通教育或者公立职业教育系统的学生需求,避免他们无一技之长进入社会,为他们顺利就业打下技能基础。另一方面,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也为人们职业选择与适应、职业能力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机会,通过职业技能提升、新技能习得等方式,满足在职人员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岗位提升、转岗再就业等需求。因此,人们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多样化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民办职业教育的现实困境

(一)民办职业教育地位有待进一步提升

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成长于一个强大的公立教育系统,尽管在法律上获得了与公办职业教育同等地位,但是实践中并未获得同等对待与公众认可。具体表现为:其一,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在招生指标、职称评定、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遭遇歧视性待遇及公办学校的不公平竞争。政府尝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工具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细则条款缺乏[6],致使法律实施与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难度。其二,民办职业教育未获得广泛的社会公众认可。除了部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外,学生和家长更倾向于选择公办职业院校;企业也更倾向于和公办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接收公办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这是因为我国很多民办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目前尚处于积累阶段,校舍靠租赁、师资靠聘用、专业建设落后、管理薄弱,甚至出现校长携办学资金跑路的极端个案;部分民办职业院校视学生为经营资源,以“学生工”形式为企业输送廉价劳动力,从中收取劳务管理费或中介费。因此,制度设计、现实偏见以及民办职业教育差强人意的表现,使得其并未获得政策赋予和期待的公平地位。

(二)民办职业教育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从政府层面来看,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呈现出滞后特征,规范和扶持制度有待健全。其一,民办职业教育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院校和非学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机构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注册为“企业法人”,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遗憾的是多部门的参与管理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出现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影响了民办职业教育的监管效果与规范运行。其二,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困惑主要集中在定位、发展以及举办者权益等方面。国家认定民办职业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但是在政策与资源方面并未给予其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同等待遇;允许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但是缺少如何获得合理回报、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操作办法。从民办职业学校内部来看,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尽管在形式上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大多数民办职业院校属于投资办学,举办者希望获得经济回报或其他个人收益,为此采取了举办者控制学校管理权,学校重大决策权掌握在举办者手中,显性或隐性的家族化管理依然存在。内部监管机构普遍缺失,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内部管理呈现出无序性与低效性。另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委托管理”等民办与公办职业教育混合发展的新形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无疑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

(三)民办职业教育品牌有待建立

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处于一种弱势的非稳定发展状态,整体办学质量偏低,含金量不高,尚未形成品牌优势。其一,民办职业教育正处于发展創业期,普遍面临教育经费紧张、投入不足、平台受限等问题。单一的学费来源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财力支持的匮乏使得民办院校办学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积累不足,教育教学资源紧张、设备设施简陋带来生源紧张、师资缺乏的连锁反应,部分民办院校面临潜在的生存风险。其二,不同于公立职业教育,多数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缺乏自身特色与核心价值、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感,无法让消费者认同。例如,目前很多民办职业院校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出现非基于自身优势的专业设置同质化现象严重;实训基地建设投入大、设施设备要求高、技能要求严格、技术含量高的工科类专业比较缺乏等,使得社会对民办职业教育丧失信心。总之,民办职业院校处于自我发展状态,约束力和激励力不足,以及宏观学校布局调控、专业设置调控、市场秩序监管、发展方向引导、支持政策等外部支持力量和社会化服务不到位。只有解决上述种种问题,才有可能确立民办职业教育品牌。

三、民办职业教育的未来展望

民办与公办职业教育已成为培养公民技能的不容忽视之力量,如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开创新时代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之路,是教育决策者和实践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府重视和支持,坚定办学信心

加强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宏观规划和结构调整,提供政策、土地、资金等多种支持措施,是坚定民办职业教育信心的有力保障。一是在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平等对待。放开招生渠道,把竞争机制引入高职教育发展,使公办与民办高职院校能凭借实力公开竞争。二是通过政策增强投资人的信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将民办职业院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建设配套等有关规定方面享受公办院校的同等优惠政策。如浙江省部分地市曾以“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当地急需的民办学校。三是明确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投入责任,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民办职业教育机构面向市场自主办学。通过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政府补助以及助学贷款、奖学金、专项补贴等方式对民办职业院校及学生进行资助。鼓励地方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为民办职业教育提供贷款业务,必要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职业院校提供信贷支持。对教学质量好、发展潜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公办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及职业院校,给予表彰和奖励[7]。此外,还可以建立民办教育基金,资助民办职业教育发展[8]。

(二)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政社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是民办职业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将治理理念引入民办职业教育领域,构建协商合作的平台与机制,允许民办职业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捐助者、政府部门等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协商共治。二是完善检查评估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单项或全面评估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取缔质量低劣的私立职业院校,责令不合格院校限期整改,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对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突出、有社会声望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奖励,国家承认其学历,使民办职院校与公立院校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之下,从而促进国民教育事业多样化良性发展。三是完善财务监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学校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制度,定期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对民办学校统一组织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8]。四是形成合力,构筑民办职业教育大格局。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不同管理部门联动、公办与民办职业院校互动以及民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机制,确保民办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三)加强民办职业教育的内涵建设,树立民办职业教育品牌

21世纪,品牌经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9]。通过内涵建设,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品牌是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一是加强民办职业院校的制度建设。建立以《章程》为办学基础、与多元化办学产权结构相适应的现代职业学校治理结构。将民办职业院校的控制权由资本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升治理能力,避免非营利性外衣下营利性事实的发生。二是引入“产权关系明晰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属性商品化”的现代产权制度,以产权为纽带化解公办与民办混合所有制办学困境,多元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集团。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与综合实力,建设一支责任意识强、师德高尚、技能熟练、教学水平高、稳定的双师型队伍是学校内涵建设的基石。四是提升民办职业院校筹措经费的意识,增强社会融资能力,实现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五是创建特色专业,提升教学品质,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机制,这是学校内涵建设的保障。民办职业院校应结合市场需求与院校实际开设优势专业,加强教学考核,增强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与社会适应力,从而树立教育品牌。

参考文献:

[1]周兵.民办教育行业研究报告[EB/OL].https://wenku.baidu.com/view/896e0ab9960590c69ec3764d.html.

[2]职业技术教育特别采访组.民办,能不能创造中国职业教育的神话[J].职业技术教育,2000(10):4-13.

[3]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008/t20100803_93763.html.

[4]中商產业研究院.2014年中国职业教育行业研究报告[EB/OL]. http://www.docin.com/p-1237262003.html.

[5]李祖超.我国教育资源短缺简析[J].高等教育研究,1997(6):39-41.

[6]方铭琳.政策法规: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J].教育与职业,2008(13):28-30.

[7]浙江省教育厅.落实扶持政策 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6):7-8.

[8]吴新雄.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形成多元办学格局[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5):9.

[9]杨岭.品牌经营视野下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困境与改革策略[J].职业技术教育,2017(31):43-47.

责任编辑 韩云鹏

猜你喜欢
未来展望动力机制发展历程
关于井工煤矿开采技术现状及趋势研究
重大交通设施项目风险复杂动态交互演化机理与仿真分析
浅谈我国电动车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展望
科技查新服务业变革优化的动力机制研究
论自动控制理论的发展历程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四川旅游小镇发展现状与动力机制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国内奢侈品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研究
新媒体时代表情包发展的传播学解析
我国水土保持监测的发展历程与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