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治国家伦理的环境伦理

2018-02-22 11:40安杰伊·帕普金斯奇著李雪姣译
关键词:政治哲学环境问题

安杰伊·帕普金斯奇著 李雪姣译

摘  要:政治哲学和环境哲学是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广泛讨论的新领域。人们认为以往仅仅探讨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哲学,与仅仅探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政治哲学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但是实质上任何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都会需要或者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各组织内部的包括经济、社会权利关系等善品的重新分配。近年来政治哲学也逐渐将环境伦理及环境哲学纳入重点讨论议题;而政治哲学常常探讨的社会群体责任共担层面的平等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入环境正义的范畴。因此,将环境伦理学视为一种比其他学科更符合社会生活政治维度要求的学科,并为政治活动目的而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十分必要。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层面得到论证:第一,它涉及人类活动领域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关涉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的分离;第二,它与全球化进程的影响有关,例如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国际关系向全球政策的演变,不同历史、传统、文化和宗教的民族国家,跨国组织与超国家组织都参与其中;第三,它是现实政治模式退回到以道德价值(人权)为基的政策的结果;第四,政治是环境保护最有效的工具;第五,有必要在多元政治现实中制定全球性环境政策。

关键词:环境伦理;政治哲学;伦理模型;环境问题;环境政治

生态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人们一般认为,前者讨论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后者讨论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任何生态哲学理论都会要求在某些方面改变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这种改变也需要某些人为此付出特定的经济代价。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组织内部的善品分配,是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政治议题之一。不同的社会及社会群体要求在责任分担上实现平等,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议题,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将生态哲学引入了正义范畴论域。至于生态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仅从生态哲学探究中得出的诸多结论就足以明了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理由。正由于人们已广泛认可了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所以在一些哲学导论教科书中,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都是紧接着政治哲学的经典理论而进行阐述的。而在其他情况下,环境伦理也会被视为环境政策的价值与规范性背景。此外,生态价值已开始从社会政治维度中被分离出来。因此,将环境伦理学视为一种比其他学科更符合社会生活政治维度要求的学科,不僅不会与生态哲学理念发生冲突,反而会弥补这一哲学分支在学科问题上的缺陷。

一、人类活动的领域

(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浪漫主义和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

齐格蒙特·奥古斯特(Sigismund Augustus)是一位以宗教宽容原则执政而闻名的波兰君主。他曾用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话来阐述自己的立场:“我不是你们意识的主人。”这也显示了16世纪知识精英们关于人类活动议题在意识上所发生的变化,它蕴含了那些可以独立于政治权力运行的活动领域的分离。到了17世纪,自由主义哲学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私人领域指的是那些缺乏法律法规及政府官员监督的领域,并主张尽可能地扩大私人领域,坚持最小国家管控政策。长期以来,自由主义者都非常重视将经济从政治管制中解放出来,以便最终将私人领域呈现为一种由集体意志创造出来的整套组织、协会或制度,其模式类似于一种经济创造物。正如拉法尔·普洛斯塔克(Rafa? Prostak)所评论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领域符合市民社会的定义,而公共领域除了国家机构之外什么都不是。”

17世纪至18世纪之交,自由主义思想确立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最初边界,但难以将两者的位置固定下来,而这两者间的边界在随后一段时间里,随着一些议题的改变而发生了多次变动,特别是在浪漫主义时期。其中,当时关于“私人”的理解一直延续到今天,它在隐私和亲密之间建构起了密切联系,而后在浪漫主义的影响下,人们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层面。结果是,私人领域逐渐发展为摆脱国家管控、摆脱他人指使或干预、摆脱王权的自由。与之相对,当隐私权从市民社会主导的领域中转移出来时,私人领域就转向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层面,在这里,人们意识到了私人领域与依赖于国家并与市民社会相关联的领域之间的矛盾。事实上,这导致了公共领域含义的变化,从而公共领域的新定义涵盖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甚至有人试图将经济也纳入其中 。从宗教的立场来看,这种对立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领域内涵的变化导致信仰自由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它原本意味着选择宗教组织的自由,因而是私人领域的范畴,如今,宗教组织及团体处在私人领域之外,尽管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

(二)伦理社会功能的渐趋退化

随后发生的人类活动领域中自治空间的分离和转型,是与人们对伦理角色理解的变化密切相关的,人们在使伦理学服从于“私人化”的过程中弱化了伦理学的社会作用。一方面,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最终实现分离之后,伦理学与政治学也出现了分离。当前新伦理学理论的主流观点离亚里士多德学派对政治学的定义越来越远(亚里士多德学派将政治视为一种以共同福祉的名义治理国家的艺术),而马基雅维利主义关于政治和伦理分离的主要支撑就是来自对亚里士多德自然哲学(物理学)理论的现代批判。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理论权威的崩溃也有利于新文化和新文明的发展。结果是,外交政策中出现了“现实政治”时代,而在道德以及后来的现代伦理学领域中并没有触及这一点。在现代伦理学主流中,如果不考虑伦理学已成为政治哲学的影子这一事实,或许我们可以将伦理学完全划归私人领域。当这种趋势发展到顶峰时(正如伊曼努尔·康德的哲学),伦理学便不再过多阐释政治该如何运行,而是更侧重于创造性地解释为什么政治不能跨越个人隐私的门槛——它为人类活动领域的划分提供了证据。

伦理学也从经济学中被驱逐了出来。围绕着商品的社会目的及其后果进行讨论的中世纪哲学,逐步丧失了探究问题的活力,比如在现代思想中人们不再探讨公平价格,直至其最终在学界销声匿迹。对此,人们认为没有什么值得深究的,正如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规律一样,市场也通过其看不见的手维持着自身秩序。甚至卡尔·马克思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在市场理性观念的压力下放弃伦理正义理论的建构,因为他将其整体思想中的反自由主义理念转化成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伦理学在私人领域中的弱化在功利主义那里达到了顶峰,它借助个人痛苦或利益的集合来思考每一个道德难题。最终,主流伦理学对人类活动的规范性反思甚至撤出了私人领域,转让给伦理科学(即伦理学和元伦理学发展史)和道德科学(即叙述伦理学)。到20世纪中叶,伦理学已经变得如同拉丁语一样“沉寂而无用”。

(三)伦理思想的现代复兴

差不多20年之后,伦理学终于摆脱了厄运。从20世纪70年代起,许多哲学家鼓起勇气挑战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阐释。同样重要的是,大众性社会变革的影响开始显现,尤其是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比如普选的引入。在不改变将人类活动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前提下,人们对公共领域从内部进行了重大的改造,并通过将“如果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能做出与我们有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这个原则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公共事务中发表意见。

公共话语空间的同步扩展开启了对科技文明发展相关话题的探讨,从而公众讨论的话题变成了政治、社会、文化等议题。文明变革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引发了诸如安乐死、堕胎、克隆、体外受精、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正义、代际正义、自然保护、动物待遇、大规模非法移民、女权主义、同性恋联盟和人权等新问题。这些话题及其类似话题成为广播或电视传媒内容及政治斗争主题,并成为人们与亲朋之间的饭后谈资。面对媒体的喧嚣及相互冲突,人们难以保持理智态度。传统的善恶观已经难以作为大众辨别是非的标准,公共辩论需要论证,而听众个体则需要引导,而且也很难说公开辩论的参与者是否期望得到伦理的支持。相反,哲学家们却将其视为伦理学角色复归的机会,公开辩论促使伦理学脱离只关注自身的窠臼,也使其跳入关于公共领域及政治学领域的道德困境的漩涡。就其本身而言,由于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政治学逐步对伦理学敞开了大门。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国际审判时,纳粹战犯遭到了指控(其中包括反人类罪),“现实政治”时代结束了。在没有合适的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人们是根据包含通用人权及正义的伦理价值进行政治审判的。因此,伦理学转向政治学的下一步是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就不足为奇了。全球化弱化了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强化了不同社会之间的联系,这也使得哲学的关注点从国际正义转向全球正义,于是在哲学反思中,全球性难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伦理学从先前文化上的个人主义革命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革命退回到最初的边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回到了原来的位置——历史的车轮不可能倒转。往昔的道德整体仍然被分割为几个部分,对人类活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仍旧奏效。因此,我们既有“私人伦理”(尽管没有人会这样说),即人类活动私人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或者说每个人的日常道德规范;也有“社会伦理”,即人们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讨论政治伦理学。

二、发展政治领域中环境伦理的必要性

(一)环境难题的全球性与作为一种责任伦理的环境伦理学的起源

随着国际环境政策的产生,发展政治领域中环境伦理的必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处于环境政策核心的环境危机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一个为了全人类共同福祉而提出的共同方案及全球性政策。它的任务是修正当前仅仅为了经济目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与范围,减少人为干预自然的消极后果。而环境伦理可以使此项政策合法化,通过诉诸生态危机的文明和文化根源,强调人类应该为其自身行为及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负责,即环境危机乃是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

人类对自然的责任如同全球性难题一样,是一个新的伦理和政治议题。两者都是在同一时期和同样条件下,在哲学反思及政治实践的交叉点上出现的,即20世纪60年代人类所面临的生存条件恶化的压力。在1968年罗马俱乐部与联合国举行的许多共同活动中,特别是在第二十三届联合国大会上,西图·吴丹(Sithu U. Thant)秘书长的讲话使得全球性难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现代文明发展的负面效应,也使两者都成了公共话语的一部分。首先,吴丹重点强调了世界核战争爆发的危险——在此,人们必须牢记1962年由古巴危机所带来的冲击;其次,人们对全球性生态危机可能带来的风险有着不同的回应,对责任问题也是如此。高戈·皮赫特(Georg Picht)曾在其文章中遗憾地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他只发现了一本研究责任概念问题的专著。这也表明了责任问题在当代伦理学研究中的地位无足轻重。

“责任伦理”这一术语可用来描述包括广义的环境伦理在内的一系列理论。责任话语将诸多环境伦理理论與责任伦理理论的紧密结合,使得人们难以区分某些特定立场应归属于哪一种伦理理论。这不仅仅是因为它们都关心同样的议题(诸如环境危机),都采用全球视域来考察这些问题,更主要的是基于如下这一事实:它们全新的伦理立场使得责任成为道德和法律存在的根本基础。因此,环境伦理也是一种责任伦理,它体现了道德反思的形式,而这种反思是对“责任”一词的早期理解进行修正的结果。

扩展伦理反思主体的环境伦理的追求(集中于反思人对自然的行为及其后果),促成了新的伦理思想。通过自然环境保护,以及为自发的善(spontaneous good)、非人类生物的利益辩护等议题来拓展伦理反思主体,给伦理学家带来了新的难题。这一难题主要涉及评估人类在某些过程和领域中的影响,这些过程和领域虽然看似与人类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却易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对全球性难题进行哲学思考的先行者们最先关注到这个问题,他们试图通过扩大个人责任的领域来应对那些受人类行为间接影响的有关事务。这就改变了责任概念的覆盖范围,对于某人或某事的责任代之以为了某人或某事的责任。这个变化在今天看来微不足道,因为这完全有可能避免采取相关行动,但责任问题的新提法却克服了在笛卡儿哲学影响下的主流伦理所采取的现代道德推理模式的弊端。对道德推理模式局限性的揭示,赋予了道德主体以全新定义,按照这个新定义,道德主体是由某人或某物的要求构成的。它的另一个结果是将责任从僵硬的因果关系中释放出来,它由具体之我的意志行为发起,由特定的名称被识别。它的第三个结果是回到一个至今都令人质疑的集体责任概念,即制度化的目标群体或一代人的责任,明显不同于分享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的概念,是由个人参与其中的群体来决定和承担的。

(二)责任主体视角下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责任

在发展政治领域的环境伦理的论点中,将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的等同是十分重要的。皮赫特在《责任观念》一文中指出,人类对一切作为非自然过程的事物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人们不仅要对自身引致的过程负责,还要对那些能够产生影响的过程负责,尽管这些过程是在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超越现存的伦理个人主义(ethical individualism),也是汉斯·乔纳斯(Hans Jonas)的标志性愿望与行动。他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表的《责任原则》中,试图通过“将个人主义所涵盖的话题扩大到一种新的复杂领域,强化其集体行动特性,并从中找到需要掌控的权力的新维度” 来实现这一目标,这实际上是重申了皮赫特试图扩大的个人责任概念。两位哲学家选择这条道路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条道路能够为人类责任普遍性提供正确答案,因为“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公共和私人意识实实在在地发生着变化” 。

两位哲学家在使人们理解责任的重要性及其难题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后来者指明了方向,在此后十年中,人们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皮赫特和乔纳斯的追随者们意识到,此前的哲学家之所以遭遇困境,是由于他们忽略了不同人类活动领域间的差异。皮赫特和乔纳斯试图将责任概念扩展到包括政治领域在内的公共领域,但是,基于人类活动私人领域需要的经验而产生的责任概念注定会失败,因为他们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现代责任概念的前身未能考虑到这个问题,正如茨托姆普卡(Sztompka)等人所指出的那样,要想在普遍化的全球活动中构建人类责任,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即只有当历史进程中的变革导致统一的集体记忆和文化时才能实现,而就目前来看,这似乎不太可能。

迪特·比恩巴赫(Dieter Birnbacher)的《对后代的责任》,是采用新的方法开展对人类活动领域的责任理论研究的一个典型。比恩巴赫在该书末尾处总结:人们在市场选择中表现出的私人偏好与在政治选择中表现出的公共偏好存在差异,这使得通用的伦理难以在私人领域推行。与私人领域不同,从原则上说,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政治学才能履行其共同责任原则。比恩巴赫认为,当共同体只能依赖于国家强制力量时,参与共同体预防性活动的意识及促进共同目标,就可以作为一种附加激励确保通向未来责任行为。他又进一步解释了这一事实:从道德角度来看,与市场抉择相比,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选择会更多地受规范及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相应地,从心理学的视角看,政治决策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外部激励机制,这在消除或最小化经济学中众所周知的搭便车行为中似乎显得尤为重要。

(三)科技文明视野下的责任和分享责任

在为政治领域发展环境伦理的论点中,除了重新界定道德主体之外,人们也不能忽视责任概念修正的后果(如前文所述)。在此,我们所讨论的正是关于个人有意识活动及其社会后果之间关系的新方法。这个主题在技术哲学中已经有了较大进展,它划定了新旧哲学学科的界限。安杰伊·科帕斯(Andrzej Kiepas)在与亨利克·斯克里姆斯基(Henryk Skolimowski)在亲生态科学及环境友好型技术观点的论战中指出,必须要摆脱那种既是行为主体又是责任主体、责任机构与责任领域相互重叠的传统责任方法,将责任界定为一种自我责任(即良心责任)的阐释,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现代责任概念的意涵。

现代责任概念涵盖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因此很多时候意志和个体能动性在关系网络中难以被辨认出来。科帕斯指出:“比如在网络结构中,可能会出现意外的干扰及附带的依赖性后果,其中也包括那些没有直接关联及难以被清楚识别的肇事者。”因此,人類活动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质的差别,源于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和责任对象之间的差异。虽然在私人领域的责任结构中保留了简单的、机械的因果关系形式,而在公共领域中责任是由诸多匿名网络连接组成的,因此难以为所有行为后果指定具体的个人责任。在私人领域中,责任对象关涉行为主体及与集体直接相关的福利,而在公共领域中,责任对象关涉由今世及其后代人组成的虚拟(匿名)共同体的福祉。因此,如果在私人领域中人们仍可讨论个人责任,那么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也应该牢记:个人应该为那些通过共同体的共同决策、行动而一起造成的后果承担分享责任。

莱谢克·克莱科夫斯基(Leszek Ko?akowski)认为,“心态矫正”(metanoia)是十分必要的。但从上文概述的情况来看,政治领域中的环境伦理并没有对莱谢克·克莱科夫斯基的呼吁给予正确回应。相反,它更多是一种创造符合如下情境的尝试,即应对生态危机的责任被卷入到一种去人格化的、彼此依赖型网络结构中,而在这个结构中,责任主体是由一系列受危机影响或可以对危机进行评估的个人、群体、整个社区及制度的诉求所组成的,甚至还可能由代表非人类自然权利及利益的诉求组成。这种责任结构体现了公共领域中的责任特征,其中的责任主体涵盖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它与众不同的地方是有能力去组织人口规模庞大、多样化人群的生活以及利用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为政治领域发展环境伦理的必要性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外交政策是一种克服人类生活私人领域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全球责任局限性的有效工具,因此,作为这种政策基础的伦理学,应当具备应对来自多元全球社会的文化多样性所带来的挑战的能力,而且这种不同历史片段的社会交融、多种文化的不同传统及多种文化经验资源在意识形态、宗教、道德和习俗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

三、结语

强调为政治领域发展环境伦理的必要性,不应被视为对那些侧重于人类活动私人领域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挑战。任何构建生态文化的尝试,都必须诉诸反映共同体的历史传统、文化经验、宗教、习俗、基本理念和信仰等的基本立场,包括关于自然和人类的形而上学主张。共同体的生态文化不能脱离过去的积淀而发展,它存在于那些关于善与恶、正确或错误的生活风格、是否值得落实目标的信念之中。从共同体的道德直觉出发,人们可以反观自己的价值认知,评估做出“生态”调整前后按照价值原则行动的后果。但如果依然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的话,人们对那些从自然视角来看具有破坏性的社会实践行为的修正将不会产生任何效果。为发挥政治的作用而发展特定的环境伦理的必要性,仅仅基于如下事实:在国际政治及全球范围内推行的环境政策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共传统,相应地,在这种情势下任何试图将某种生活方式强加于人的行为都难以得到充分认同。换而言之,这种必要性源自如下事实:从人类活动私人领域生发出的概念模型和系统,并不能简单地运用于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共领域的具体问题。因此,这种必要性受到了如下现实条件的约束:通过对私人领域的理论描述及现象、过程的解释而形成的概念模型和系统的有效性,并没有得到属于公共领域中的现象或过程的证实。

Environmental Ethics as Ethics of Political States

Andrzej Papuzin?ski,Trans. Li Xuejiao

Abstract: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have been widely discussed in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It is believed that there is no obvious connec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which only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which only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n the past. In fact, the whole chang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would require or invol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s, inclu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within the organizations of the state. In recent years, political philosophy has gradually brought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into the focus of discussion. However, the equality in social group responsibilities  which is often discussed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will introduce the categor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main aim of this article i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the need to develop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for the purposes of political activity. Its arguments refer to the following five observations. The first concerns the changes that have occurred in the area of human activity in connection with separation of the autonomous areas: private and public (including political). The second is related to the effects of globalization process, such as the birth of the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blem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owards global policy in which national states are involved with different history, tradition, culture and religion,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and 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third results from the retreat from the real political pattern towards a policy based on moral values (human rights). The fourth concerns the role of politics as the most effective tool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fifth points to the need for a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a pluralistic political realit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thics; political philosophy; ethical model; environmental issu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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