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态下网络非法集资现状及防范建议

2018-02-22 07:08
现代金融 2018年10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金融

□ 许 华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方兴未艾,倒逼金融业态发生着深刻变化,新金融、新体验不断冲击视觉认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余额宝、微信“红包”等新型支付、融资方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为金融业发展打开了新的通道,有效地激发了普惠金融活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包容性。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资金安全问题,如网络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随着南京的“钱宝案”、上海快鹿案、e租宝案、天合联盟非法吸存案等一批案件浮出水面,披着创新外衣的资金平台纷纷露出贪婪的真面目,谎言褪去、伪装揭开后,众多受害者裸露在沙滩上。鉴于互联网金融普惠性强和覆盖面广,超越时间与空间的界限,若其出现问题,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继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现状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最新的司法解释看,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顾名思义,网络非法集资,即是单位或个人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违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此定义,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需利用互联网平台,即网络化;二是面向社会公众,即公开性;三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违法性;四是吸收资金,即集资性。

(二)网络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外衣也逐步被揭开,典型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空壳公司为外衣。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大量不法分子注册空壳公司,以此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掩护,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问题。如:广东警方侦破一起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主犯何某某注册十多个空壳公司,后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创立包括农村宝、创业宝、人人创等在内的多个投资项目,同时在互联网上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多项虚假理财产品,承诺给以年化收益率8.8%—14.6%向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集资额达3亿多元,涉及3万多名投资者。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2.以“熟人”效应为外衣。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都会多一份谨慎、多一份提防以及多一份排斥;而在“熟人”社会中,大多数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放下戒备心,选择去相信、去了解直至去接纳,这里的“熟人”包括了亲戚、朋友等一般性熟人,同时还包括了明星、名人等公众性熟人。不法分子正是掌握了大多数人的心理,一方面让参与者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其公司产品;同时不惜成本,大肆邀请名人宣传作为营销手段,其中不乏当红明星以及一些经济学家,难免让人“信服”上当。

3.以私募基金为名。在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电视、电台、自媒体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等公开方式,向大众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4.以消费商品兑换。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不法分子假借销售网络商品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

(三)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呈“井喷式增长”,为这一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的则是网络平台,其为网络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如:浙江台州的某非法集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上午上线,下午就跑路了;深圳的某创投平台,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投资人30万元潜逃,全国各地受害者约30人,累计损失30余万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约有10万元;某“聚融贷”上线仅一个月就跑路,有投资者粗略统计的数据显示,共有200多人投了700多万元到网络平台上,投资者遍及广州、南京、杭州等各地。再如闻名全国的某e租案,于2014年2月25日注册成立,并于同年7月21日推出“e租”平台,其交易规模也快速发展为行业前列,经审计,截至2017年,平台共有充值并投资的会员ID 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平台吸纳的资金除被用于维系公司运转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外,尚有大量资金经其个人决定被用于其他投资,另有约15亿余元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二、网络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从投资需求的角度分析。一是传统投资渠道与投资需求不匹配。在当今经济发展环境下,社会公众在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同时,也开始为手中的闲散资金寻觅“安身之处”。尽管社会投资渠道众多,但随着股市震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密集出台、基金收益以及银行利率较低,传统的投资渠道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二是高额利益诱惑。在传统投资渠道利益空间下降的同时,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投资渠道,如网络借贷、网络投资理财等,大多冠以“高收益、高回报”的帽子,甚至按月付息,逐月加息,投资者不免会掉入“馅饼”中。三是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差。面对不法分子大肆宣传以及亲友拉拢,消费者心理防线极易被降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在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消费者风险意识未能同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不当或自我保护意识差,导致个人隐私泄露,成为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攻击群体。

(二)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分析。一是融资渠道狭小。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实体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可提供的担保方式不足,融资渠道狭小。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处于比较活跃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驱使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吸收资金,倘若中间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还款困难,则会演变为网络非法集资。二是利益驱使。互联网的“方便、快捷、隐蔽、覆盖率广”等特点,使得犯罪较之以前更加“便利、简单”,在当前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不少犯罪活动借助创新的外衣,许之以“高回报、收益大”,极易冲破心理底线。

(三)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型行业,在我国法律制定上一直处于“滞后状态”,这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犯罪频发的一大“罪魁祸首”。二是监管主体不明确。如果说2003年以前人民银行还可以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调查、取缔的话,那么2003年以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进入分业监管阶段,尽管2015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规定了银监会作为网贷机构的监管主体,但各项监管细则尚不明确,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对于非法集资高发的某一类企业,比如P2P网贷公司,大多省市采取暂停办理登记之类的暂时性措施。

三、相关建议

(一)强化非法集资宣传,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加大非法集资宣传力度,及时揭露新型网络犯罪手法,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的违法本质以及认定非法集资的特征要件,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和基础金融知识。收集整理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开展生动、有效的宣传形式,向公众宣传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真正让公众建立起防范意识。同时,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可以将宣传教育活动扩展到互联网平台,利用微博、微信、QQ等新兴媒体推送犯罪预防常识,引导银行客户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给足监管执法“底气”。当前,由于我国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法规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多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规范力度有限。建议修改或制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现状、趋势以及现实监管需要的行政法规,提升法律层级,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度,防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参考美国既强调网络交易安全、重视企业稳健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又认为互联网金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促进服务创新、实现资源共享的监管态度,采取审慎宽松政策,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

(三)推进客户信息治理,守好客户准入关口。银行机构以落实人民银行“3号令”为契机,强化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的信息收集和尽职调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职责;金融机构客户部门严格控制个人非居民的开户,对非居民客户进行强化型尽职调查,严把客户准入关。与此同时,依托反洗钱中心职能,建立集资犯罪模型,强化非现场数据分析,有效遏制集资案件发生。

(四)推广线上信贷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常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社会声誉度低等缺陷往往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通常选择互联网借贷平台,极易导致网络非法集资问题。推进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是党中央目前稳增长、保增长的主要目标。银行各级机构需要切实承担起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创新信贷业务发展模式,大力推广中小企业线上贷款业务,优化担保方式。强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对当地优势产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推介会,扩大目标客户群体,丰富担保内容,降低银行对坏账风险的顾虑,给予中小企业更多贷款支持。

(五)加强银政信息共享,形成案防联合机制。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中心功能建设,对疑似非法集资的交易数据开展非现场专业化分析,撰写可疑报告,向当地人行及时提供犯罪线索。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可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专家顾问等方式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信息披露,打破信息壁垒,及早发现网络非法集资苗头,扼杀于萌芽之中,最大化降低群众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对于已造成损失的案件,严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强化经济责任处理的前提下,加重刑罚处罚,提高犯罪成本,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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