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格局*

2018-02-22 00:09
学海 2018年5期
关键词:共治新区主体

内容提要 国家级新区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其建设和发展需要新区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其成果和收益应被新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因此,国家级新区需要也可以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来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新区社会治理创新包括目标创新,致力于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全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主体创新,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成的多元主体,以保障全民的共同治理;工具创新,从政府与政府、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三者关系角度出发进行治理工具创新,以保障全民共同建设;机制创新,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以保障全民共同享有,从而促进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引 言

国家级新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自1992年全国第一个国家级新区浦东新区至2017年河北雄安新区设立,中国已先后设立19个国家级新区。根据各新区2016年官网数据汇总显示,目前国家级新区陆地总面积为45554.41平方公里,总人口为3241.21万人。国家级新区因其高度的经济自主、较有张度的政策弹性和巨大的产业聚合潜能及灵活多元的经济模式,已显示出较为明显的发展效应。数据显示,从1984年开始设立到2014年,包括国家级新区在内的437家国家级开发区,1600余家省级开发区及逾2万家各类主题产业园,贡献了全国GDP的68%、外贸出口的近九成;2015年,18个国家新区以占全国0.26%的陆地面积和1.96%的人口,创造了全国5.29%的地区生产总值,国家级新区已逐步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发展的新空间①,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示范效应。因此,对国家级新区的发展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回顾和再思,促使国家级新区保持和继续优质发展态势、规避和完善可能产生的制约威胁因素、实现其“综合功能区”的目标定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回顾历史,我国国家级新区多在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园区等城市新区基础上发展而来,但在其设立之时就有着超越纯经济发展的各种综合定位,甚至部分新区如广州南沙新区直接以社会治理创新作为其主要发展目标之一。当国家级新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面临体制创新、利益整合、法律规范等一系列新的社会治理方面的综合挑战。社会治理创新,成为国家级新区能否走向经济和社会均衡、综合并最终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与此同时,相对于非国家级新区的其他区域来说,国家级新区也因为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局部实验的固有优势、治理创新的较低成本,具备全新、彻底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有三层内涵:从主客体角度看,全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从互动合作规则看,社会治理过程是全民共同建设和共同治理的过程;从整体布局目标看,全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是最终愿景。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进行整体性的布局、规划和设计,以实现全体人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该格局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实践;既是一种规划,也是一种路径;既是宏观设计,也是微观操作;既包含了全民和共建共治共享之间主体和行动的逻辑关系,也包含了共建共治和共享之间互为因果、互证必然的逻辑关系;既是包含了目标、主体、工具、机制的社会治理创新整体框架,也是包含了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治理过程要素综合提炼。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在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思想,其背后蕴含的政治哲学理论依据是——合作政治学。“合作”,而非“对峙”,才是政治哲学展开理论言说的第一前提,治理的核心使命不是秩序,也不是维权,而是构建良性有序的合作关系。正如俞可平指出“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②。合作政治学认为政治共同体的本质是合作,生活、经济、政治、防御等方面的合作才使得人群成为政治共同体。好的政治共同体就是能有效发展、保障拓展合作机制的人群,如果一个人群无法发展、甚至破坏拓展合作机制,那么政治共同体就会转变为“政治凑合体”,甚至恶化为“政治断裂体”③。

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说,所谓治理和善治就是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建设构建合作秩序:政府、企业、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秩序,并致力于公共利益追求。中国改革转型所面临的不仅仅是解决人治、维权这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都存在,其最重大命题是在中国由传统政治体制迈向现代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构建新型合作秩序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这样一种理想:尝试将人类社会普遍的问题——合作问题,与中国传统的治道理相结合,在现代化的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合作秩序。

因此,国家级新区的社会治理创新是指在国家级新区凭借自身在发展阶段、目标定位和所处层级等方面的优势,对新区这一特定区域范围的社会治理进行创新的各种理念与举措的总和,具体包括社会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主体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社会治理工具创新等。

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状况

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分析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特点④,可以发现在国家级新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以全面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既必要、亦可行。

从设立的时间顺序来看,国家级新区可分为三个阶段:传统新区、转型新区及新兴新区。从时间维度对这三类新区的划分有助于分析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现状差异以及不同阶段社会治理的需求差异性。

传统新区是指设立最早、发展最为成熟和完善的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传统新区诞生于我国国家级新区战略的起始阶段,设立之初起到了经济增速快、带动周边区域发展、促进沿海率先发展、扩大改革开放、融入世界格局的重要作用。但是,传统新区虽然设立最早、基础最好、享受优惠政策力度最大、发展模式最为成熟,但在新时期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现实困境,增速明显下降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治理问题,集中表现在新区发展过程中的后劲不足所带来的社会治理困境。比如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依旧根深蒂固,未能从思想上完成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未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公民参与程度不足;社会治理方式依旧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忽视“柔性”治理方法;传统新区作为综合发展相对成熟的新区,其在全国范围新区中的社会治理示范作用不明显等。

转型新区是指2009年至2013年设立的,面临管理体制、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转型以进一步适应国家战略规划的国家级新区,主要包括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甘肃兰州和广东南沙新区。转型新区的设立在我国国家级新区整体战略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孕育全国范围内更多的区域增长极以实现较为均衡的地理分布。但转型新区与传统新区相比,普遍存在经济增速有限,未能完全实现传统新区设立初期20%以上的经济增速,也未能充分实现各新区“十二五”规划的增速目标,因而未能有效实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极的初衷。

转型新区在新时期面临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与新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适应,新区管委会与行政区政府管辖区域重叠、职能交叉,两者的下设机构职能交叉重叠,从而引发公权力治理主体的不明。同时,部分新区如两江新区、南沙新区、兰州新区等产生了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现象。以甘肃兰州新区为例,虽然兰州新区部分区域隶属于永登县和皋兰县两个县级行政区,但是其大部分地区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乡村,如永登县中川镇、皋兰县的西岔镇等,这些区域本来地区偏远、公共服务基础落后,在划归新区范畴后通过征地赔款、招商引资等方式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公共服务、社会文化等未能同步综合跟进。

新兴新区是指2014年后陆续设立的、批复速度及数量明显增加的、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的13个国家级新区,包括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建福州、云南滇中、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江西赣江和河北雄安新区。新兴新区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国家级新区战略进入了第三阶段,而此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国家级新区在选址、目标、定位上并无高度统一的整体性设计,和新区原经济基础、发展战略、城乡结构等无明显相关关系,更像是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基础上多地开花、各自发展的“若干高地”思路。新兴新区发展尚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与传统新区及转型新区区别较大的设立环境,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推进,新兴新区面临着更重大也更不可回避的社会治理领域挑战:

新兴新区亟须明朗、清晰的政策框架。目前,随着国家级新区数量的井喷,其空间分布已经泛化,政策意图趋于模糊,政策红利也正逐步消退⑤。各新兴新区的财税金融、对外开放、土地管理、社会事业与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投放尚未完全落地,上级事权下放仍未完成,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范围、方式、程度以及相应的协调、问责、容错等政策均无清晰框架,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的政策环境仍在酝酿过程中。

新兴新区对社会治理关注度有限。由于批复数量众多,新兴新区在资源分配上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都希望获得国家和地方的特殊优惠和特殊权限。这种竞争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即同一区位内的国家级新区间的竞争、区位内与区位外的其他新区的竞争。以地处西部的四川天府新区为例,西部地区现已存在两江、兰州、西咸以及贵安新区四个国家级新区,各新区虽然在发展导向及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但都希望获得国家特殊支持、优惠政策、资源倾斜;除了来自同一区位中新区的竞争,区位外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浙江舟山群岛、南京江北新区等国内其它较高水平新区的发展态势和发展潜力对新兴新区带来的竞争压力也不容忽视。新兴新区需要面对区内外巨大竞争压力和综合性的挑战,很难把精力、资源投放和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理领域。

新兴新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新挑战。2013年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大数据“元年”。大数据以迅猛的姿态出现在政治、商业、生活等几乎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中,产生巨大的辐射和衍伸效应,社会治理领域也不例外。新兴新区建立不久,尚未形成传统地方政府常出现的影响改革创新的沉淀成本,亟待利用后发优势,抓住“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契机,充分运用新科技新成果,树立循证决策意识,改进社会治理工具和技术,促进“智慧新区”建设,充分共享数据,打破区域界线,实现交互融合,丰富公民参与手段,弥合治理空隙,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

从国家级新区的总体发展来看,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发展次序上,国家级新区作为综合功能区,“综合”二字至少应包含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即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应均衡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新区意识不到或虽意识到但不愿重视均衡、和谐发展的长远意义,而将发展的第一要务定位为拉动经济,导致很多新区在发展次序上坚持优先发展经济,在资源的调配上也偏向于经济建设,因而对社会治理的主观上的重视程度、客观上的资源投入远远不及经济领域。因此,无论是传统新区、转型新区还是新兴新区都或多或少地出现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基础体系建构之间的不平衡。此外,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尚缺乏明确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整体规划、评估体系及考量标准,各新区在社会治理探索过程中虽然表现出探索和尝试活力,但也体现出茫然和无序,导致新区对社会治理建设不够聚焦。

(2)在管理体制上,目前,除浦东新区、滨海新区成立了一级政府行使相应政府职能外,其余新区均采用管委会管理体制,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国家级新区的区域范围常横跨多个行政区和功能区,管委会对各行政区、功能区没有行政管理权,往往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事权财权上存在多方博弈,影响新区的整体运行效率;在职能和机构整合的过程中,管理人员面对机构变化与职位调整需要一段“磨合期”来适应,在此过程中易出现行政效率低下、行政审批烦琐等问题;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构,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产生了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否统一、行政效能是否充分等问题;新区管委会与新区内各行政区、各功能区的运行体系、职责关系、管理模式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新区运行效能与创新能力受到限制。

(3)在现处阶段上。国家级新区多位于城乡结合区域,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普遍面临较大体量的征地拆迁,易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凸显等问题。同时,国家级新区几乎都存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多,易出现人口流动性大产生的城市融入难、治安隐患增加等问题。此外,部分新区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公共服务致使区内公共服务提供不均等、不充分等。

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主体创新

从国家级新区未来发展定位和目前现实来看,国家级新区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其建设和发展需要新区全体人民的参与,其成果和收益应由新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因此,国家级新区需要也应该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来进行社会治理理念创新。为了构建这个格局,需要对当下社会治理目标、主体、工具、机制进行整体性创新,以保障全民共同建设、治理和享有。

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的社会治理目标可以概括为: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全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途径,即谁的利益、什么利益以及如何获得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全体成员,不是某一个阶层、集团,不是某一类组织、部门,不是某一个民族、地区,也不是单个个人的简单相加之和,而是包含了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各多元主体;其客体是社会治理成果,即优质、高效和良善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具体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秩序、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途径是全民共同享有治理成果,既社会利益的均衡分配,既包含了各主体独立的、自我的利益,也包含各主体复杂均衡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是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即在政府、市场及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中,均衡分配社会治理成果,最终实现全民共同享有。

那么,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下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如何理解?社会治理成果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分配时进行了复杂的博弈,并最终形成某种态势的利益均衡格局。这个利益格局在不同阶段、不同背景下虽然各有倾斜,但是整体上表现出稳定的“三角形”关系,三角形的三条边在主张利益和表达诉求上拥有同等的机会。正像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言,在不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不能建立真正的有机团结,这样的关系不仅不能有效维持特定的社会结构,反而会引起阶级斗争。为避免阶级斗争对社会团结的破坏,应该倡导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理想⑥。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公共利益最大化表现为社会治理成果暨相关利益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均衡分配和共同享有,这个均衡在形式上是竞争的、动态的、相对的和权变的,但是最终表现出在结果上多赢的、充分的、均等的、共同的享有。

成立国家级新区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战略举措,毫无疑问,新区内充满着各种利益交织与矛盾冲突。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最终诉求是新区社会治理公共利益最大化,即新区社会治理成果暨相关利益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均衡分配和共同享有。但是,“共享”并不是单纯追求无差别化的平均主义,不是把新区有限的社会资源按照固定的量化标准严格平均分配,而是提供一系列良性有序的机制、措施,为人们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推进全民共同的、公正的分享,让社会治理和发展的成果尽可能地惠及新区每个成员。“共享”并不单单指新区社会治理成果的“红利”分享,还应囊括全民(政府、市场与社会)参与新区共建创造“红利”的“做蛋糕过程”,以及全民(政府、市场和社会)矛盾调和、共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切蛋糕过程”。因此,国家级新区共建共治共享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治理主体秉持公共精神、恪守公共价值、致力公共利益,在构建起社会有机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治理成果的共同享有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毫无疑问,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地位,但不是唯一或单一主体,市场与社会也应作为治理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一个架构合理、井然有序的社会治理主体体系。从西方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单一的治理主体(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都无法单方面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政府、市场与社会应分工明确,各自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以避免发生单一主体有可能发生的“越位”“失位”与“错位”。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矛盾与推进社会建设是政府责无旁贷之义务,正如威廉·埃格斯和斯蒂芬·戈德史密斯(William D.Eggers and Stephen Goldsmith)所说,在由多级政府、多种部门和多元组织组成的关系网中,政府的核心职责在于组织、调动各种资源以创造公共价值,政府的角色不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应该作为一种公共价值的促动者。⑧同样,创造社会价值与处理社会问题也是市场与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因此,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下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应是治理主体多元化下的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协同创新,这在学界和实践领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

社会治理机制即是在认可社会治理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前提下,协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应包括多元主体之间如何协作的机制、利益如何均衡分配的机制、如何应对冲突和风险的机制等。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机制创新应该是围绕上述协同治理机制、利益吸纳治理机制及风险控制治理机制来展开,最终保证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共享。

多元主体合作下的协同治理是指,在既定的社会范围内,政府、市场、社会(含社会组织、社区和公民)等主体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为愿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通过参与、协商、合作以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超越传统政府治理方式的各种方式的总和。有别于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协同治理更倾向于关注府际间、政市间、政社间等多重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的建构,以应对复杂多变、高度不确定的现代社会背景,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目前,南京浦口区、成都成华区、上海嘉定区开展了“联勤联动”机制的相关尝试,较好地体现了协同治理思想。所谓联勤联动机制是指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打破传统的以职能定部门、以部门定职责的做法,而是“因事整合”,根据具体任务的需要,所有相关部门联动执行解决所涉问题,原部门架构不变。联勤联动机制中政府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整体指挥,打通公安、城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和街道各部门各自封闭的数据平台,建立一个交流共享的信息库,建立一个与民众线上线下的互动平台。联勤联动制度体现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体现了合作机理和具体制度,能够有效汇聚、整合和配置各主体各自掌控的一定量的封闭式资源,能够体现以组织诉求为中心的主动自发行动和以民众诉求为中心的被动应对行动两种形式的结合,因而是能够体现协同治理理念的实践运作机制。

治理的核心使命不是秩序,也不是维权,而是构建良性有序的合作关系,这就需要充分协调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利益协调的过程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拥有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渠道对公众利益进行吸收和接纳的过程。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利益协调机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发展、维持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以政策、法律、道德等手段与沟通、合作等方式来吸纳不同主体间的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调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达到全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的最终目标。

目前,协商民主机制是表达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渠道,可以协商民主机制作为基础和核心构建我国当下的利益协调机制。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因此,社会治理中利益吸纳机制的创新必须构建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间接利益吸纳机制;完善以信访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为代表的政府性公众利益吸纳机制;完善以网络传媒、智库、民间组织合作媒介的创新性公众利益吸纳机制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利益吸纳机制体系。

就当前中国的发展阶段而言,除一般的社会风险防控外,社会治理领域应特别关注一种风险类型——重大公共政策出台风险。重大公共政策因为其调整力度大、影响范围广、涉及人群多、目标利益敏感,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和舆论反馈。“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对重大政策、决策或项目在制定、出台及实施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管理,做好危机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⑨。也就是要通过社会治理模式和制度安排的创新来摆脱维稳困境,达到社会的良性稳定,实现维稳模式从“控制”到“协商”,从“被动”到“主动”,从“救火”到“防火”的有效转变⑩。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数据来源于政府数据、网络数据和基于传感器产生的物理空间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包括结构性数据,而且包括图片、声音等非结构性和半结构性数据,拥有数据的主体从政府扩展到基层组织、社会和民众。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和系统管理,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和可行性。

国家级新区是承担国家战略发展任务的综合功能区,具有先试先行、机制改革等创新机会,新区所发布政策的调整力度、创新程度都更为前沿,因而更具备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国家级新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搭建“立体化”风险信息的大数据采集平台、“深层次”风险信息的大数据挖掘平台与“精确化”风险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在建立具有实证主义倾向的分析式风险数据价值指标体系的同时,引入具有建构主义的参与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模式,并将分析式与参与式评估模式有效相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形成决策前风险预警、决策中风险规避与决策后风险监控的立体式、多层次的社会风险评估体系。从而形成国家级新区特有的面向重大公共政策发布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促进国家级新区稳定、和谐、均衡、综合发展。

结 语

中国社会治理未来发展仍然任重道远,需要面对当下中国存在的现代化和近代化的双重压力、权利不饱和与义务不足的双重压力、单一主体与多元主体的双重压力,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和所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阶段,进行社会治理整体创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是中央在中国国家政治、经济治理和改革开放发展到面临新挑战、新机遇的关键时刻提出的重要改革方向。国家级新区因为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局部实验的固有优势、治理创新的较低成本,具备全新、彻底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以国家级新区作为局部观测和分析总结的代表性区域研究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具备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分析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机遇和困境,从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及治理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创新,从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破局之道。其中,社会治理目标创新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治理主体创新指向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社会治理工具创新保障多元主体共同建设,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促成多元主体共同享有,可形成“一元三级”的社会治理创新体系,全面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框架及构成。但是,如何在不同国家级新区有差别、分阶段地推进,如何在实践中展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具体路径,还有待进一步提炼和总结。

①吴晓林:《模糊行政:国家级新区管理体制的一种解释》,《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4期。

②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③张治宇:《合作法哲学的源与流》,《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④为全面了解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状况,笔者对所有国家级新区进行了文献资料搜集和梳理,对南京江北新区、浦口高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进行了实地访谈调研,获得其社会治理基本情况的一系列资料。谨向提供调研协助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致谢!

⑤刘继华、荀春兵:《国家级新区:实践与目标的偏差及政策反思》,《城市发展研究》2017年第1期。

⑥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34、345页。

⑦周红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基础与概念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

⑧例如,在我国,还有事业单位、公共企业、人民团体等多种组织形式,也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根据其具体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同,可分属于广义的“政府”“市场”和“社会”类型,因此不再具体描述。

⑨胡建一、杨敏、黄玮:《公共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第58页。

⑩蒋俊杰:《我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现状、难点与对策》,《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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