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搜查学生宿舍应被叫停

2018-02-22 02:04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检查人员学生宿舍住宅

■ 梁永良

案例:某县二中的防火安全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晚上11点,学校开展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径直开门进入学生宿舍,同学们被突如其来的检查惊醒,睡眼惺忪地迎接检查。检查人员对所有同学的被褥、箱子、日记等个人物品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并没收了部分同学的“违章电器”。检查人员离开后,同学们愤愤不平。学生王某说:“尽管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大家的合法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田某说:“学校无权擅自进行搜查。”刘某说:“学校即使出于安全考虑,也应当在休息时间外进行检查,不能打扰大家休息。”

分析:本案中,虽然县二中的防火安全规定是合法的,但是“突击检查”是违法的,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是采取了不适当的检查手段。校方虽然达到了保障全体师生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安全的目的,但极大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违反了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也称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学校属于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具体来说,行政主体应当选择造成相对人最小侵害、最适当的方法实现行政目的,正所谓“不能用大炮打麻雀”。如果行政主体选择了严厉的手段来解决相对较小的问题,即违反了比例原则。

二是学校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对学生宿舍住宅权进行了不合理、不合法的限制,严重妨害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是对宪法上规定公民住宅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侵犯。住宅就是自然人以居住为目的而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一方面,住宅必须以居住为目的,亦即自然人以选择生活休息作为身处之意,无此意则非其住宅;另一方面,住宅必须是自然人身处的一个封闭场所,在该场所以生活和休息为主要内容。基于对住宅的上述认识,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因此,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加以规定。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学校因为有自己的校规等条款,可以对学生宿舍例行检查,但是不能搜查。要搜查学生宿舍、公民住宅,必须由公安、司法机关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人无权擅自进行搜查。

三是检查人员任意翻动学生的私人物品,属于侵入、窥视私人领域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私人领域是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更不得非法搜查。自然人的住宅、日记、身体、箱包、通信等,均属于私人领域。侵入住宅、窥视室内情况、偷看日记、私翻箱包、私拆信件等,均属于侵入、窥视私人领域的侵权行为。日记属于私人领域,是个人对每天经过的事情的记录。日记中记载的内容,是个人生活隐私的一部分,是个人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之一。记载日记里的文字,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与写成文章、标语、文件、口号的文字是不同的。日记里记载的关于思想上的内容,只要本人没有将其付诸实施,就不是行为。法律对其没有约束的必要,而要给予保护,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偷看他人日记,即侵害了他人隐私。除此之外,不管电器是否为学生个人所有,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就一概予以没收,这种行为方式也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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