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莹
清季民初,为了给中国政治寻求出路,国人以日本为中介大规模引进“国体”“政体”学说。因缘欧美日本不同时期的国家组织变化多端,各国学者关于“国体”“政体”的意涵指称及联系分别的理论各殊。“国体”“政体”纷歧复杂的关系不仅给国人带来认识上的困扰,更持续引发政见、立场互异的各方人士对如何取舍调适外来“国体”“政体”以适应本国国情的探索与争论。作为维新变法的急先锋,梁启超东渡日本后广泛吸收各种“国体”“政体”知识,并运用以指示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仔细考察梁启超纷繁驳杂、前后多变的“国体”“政体”认知,正可以呈现从帝制走向共和的曲折历程中“国体”“政体”问题长期聚讼纷纭的由来与症结。
关于梁启超的“国体”“政体”观念,以往学界多以《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为分析对象。近年林来梵撰文探讨“国体”“政体”区分说在日本的生成及其在中国的移植,指出梁启超区分“国体”“政体”受穗积八束影响。随后高力克、喻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梁启超的“国体”“政体”认知的演变历程。①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高力克:《宪政与民主:梁启超的政体与国体理论》,《二十一世纪》2014年4月号;喻中:《所谓国体:宪法时刻与梁启超的共和再造》,《法学家》2015年第4期。总的来说,既有研究已注意到梁启超笔下的“国体”“政体”因时而异,但仍不免有意无意地以单一、后来观念条理不同时期的论述,忽略学理多样、文化跨国传通、政治立场及意图变化等因素对其“国体”“政体”认知变动不居的深刻影响,以致多有误读错解。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学理引介与政治变革的互动的整体脉络下考察梁启超对“国体”“政体”概念与学说的取舍调适。
严格来说,中国古代没有区分、比较不同国家形式的学问。近代海通以降,来华传教士将基于欧美政治经验而衍生的君主、民主、君民共主等国家类型知识引入中国,并在逐渐流行的过程中以“国体”“政体”指称相关事物,但较为罕见。①潘光哲:《晚清中国士人与西方政体类型知识“概念工程”的创造与转化——以蒋敦复与王韬为中心》,《新史学》(台北)第22卷第3期,2011年;邓华莹:《1834—1898年间“国体”与“政体”概念的演变》,《学术研究》2015年第3期。光绪戊戌年后,急欲从根本上改革本国政治体制的梁启超与留东学子广泛翻译日本各类法政论著,与国家类型学说紧密关联的“国体”“政体”由此在中文世界大量涌现。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上相继译载伯伦知理著《国家论》和加藤弘之著《各国宪法异同论》,认识到世界各国国情历史不同,学者类分国家的方法不一,如亚里士多德以“主宰者之种类”为标准区分君主、贵族、合众等“国体”“政体”,加藤氏则认为“政体”有专制、立宪、共和三种。②伯伦知理:《国家论》,《清议报》第23册(1899年8月6日),政治学谭,第1页;新会梁任译:《各国宪法异同论》,《清议报》第12册(1899年4月20日),政治学谭,第1页。
面对从日本转手而来丰富多样的“国体”“政体”学说,梁启超大体上是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但在吸收理解后,也有重点的采择对象。1901年6月,他在《立宪法议》中定义并区分“政体”,说:“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君主立宪是“政体之最良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不容稍缓。③爱国者草议:《立宪法议》,《清议报》第81册(1901年6月7日),本馆论说,第1、4页。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的三分法,简明扼要,既将西方主流的国家形式囊括在一个体系之内,也为国人寻求政治改革方向提供了重要凭借。
为说明改行立宪的必要性,才识文笔过人的梁启超援引其了解的“国体”“政体”知识系统梳理中国古史。1901年12月,他在《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中指出,尧舜禅让与“今日民主政体绝异”。黄帝至大禹时期,“中国上古之国体,盖有力之诸侯及豪族选立帝王而委以政权,己亦从而参与之也”。这种政治可称作“豪族帝政,此种政体,在他邦亦往往有之”。梁启超考证尧舜时代“国体”“政体”为豪族帝政,是想说明尧舜为“君权极盛时代”的开端。④梁启超:《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清议报》第100册(1901年12月21日),历史,第1-2、4页。
1902年5月,梁启超接着撰写《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系统介绍西方“政体分类之说”,证明中国古代专制政治日渐强化。梁启超指出,“政体”分类有理论与历史两种方法。理论的“政体”分类有四种:亚里士多德以主权者人数为标准类别“政体”为君主、贵族、民主,它们分别对应暴君、寡人、暴民三种“变体”。此外还有“和合君主、贵族、民主”而成的混合政体;孟德斯鸠因主权者以名誉、道德、温和、胁吓为主义的不同而区分“政体”为君主、民主、贵族、专制四种;墺斯陈以主权在一人或二人以上为标准区分出一人政体与数人政体,后者细分为少数政体(含寡人政体、少数共和政体)和多数政体(含民主政体、君民共主政体);一木喜德郎区别“政体”为独任、合议二类,独任政体有独任君主政体(含专制独任君主政体、立宪独任君主政体)和独任共和政体,合议政体有合议君主政体(含专制合议君主政体、立宪合议君主政体)和合议共和政体。梁启超特别说明:“此分类者,盖就近世之国家言之,故贵族政体不另为一种云。”至于历史的“政体”分类,他依据“法国博士喇京”的观点,将“政体”分为古代政体、近世政体,前者有族制、神权、市府、封建四种,后者有近世专制君主、立宪君主、代议共和、联邦四类。梁启超认为,“政体”逐级进化,前后经历族制政体、临时酋长政体、神权政体、贵族政体、君主专制政体、立宪君主政体或革命民主政体六个阶段。中国君主专制政体“成立最早,而其运独长”,至今还没进入最后一个阶段。⑤中国之新民:《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新民丛报》第8号(1902年5月22日),政治,第2-8页。
经与日本以及汉译的法政论著比较,“法国博士喇京”即德国学者那特硁,除了墺斯陈和一木喜德郎的“政体”学说,其余的“政体”分类法均可在那特硁著、山崎哲藏译《政治学》中找到对应的内容,原文称作“国体”分类。⑥山崎哲藏译:《政治学》,东京:明法堂,1891年,第62-178页。梁启超主持的广智书局曾聘请冯自由翻译《政治学》,1902年5—11月分上、中、下三卷出版。①参见孙宏云:《那特硁的〈政治学〉及其在晚清的译介》,《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3期。梁启超可能在冯译《政治学》刊印前已看过书稿,又或是读过原著。
梁启超改“国体”为“政体”应与墺斯陈、一木喜德郎的学说有关。墺斯陈的“政体”分类法至少可见于高田早苗的东京专门学校政治科讲义《政体论》,一木喜德郎的观点曾刊载于1902年4月出版的《译书汇编》第2年第1期,不知梁启超是否直接参考以上书刊。②高田早苗讲述、山泽俊夫编辑:《政体论》,东京专门学校,出版时间不详,第43页;《政法片片录·各国政体表》,《译书汇编》第2年第1期(1902年4月3日),附录,第2-3页。无论如何,这些论著都将二人的学说称作“政体”分类法。据此推断,梁启超糅合不同论著的“国体”“政体”知识时,面对在他看来是指称同种事物的不同概念,为避免用词淆乱,于是将“国体”统一改作“政体”。从伯伦知理《国家论》不严格区分“国体”“政体”到梁启超改“国体”为“政体”,可知在一般情况下,指称各种国家形式的“国体”可用“政体”替代。
梁启超不遗余力地论证中国古代专制政体的进化为世界万国所罕见,其目光仍是当下及向前,即提倡民权、鼓吹立宪。与此相应,梁启超广泛采辑日本法政论著中的国家学说阐论如何建构新式国家。1902年3月,他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中说:“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已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③中国之新民:《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新民丛报》第3号(1902年3月10日),政治,第4-5页。基于梁启超对国民“自立法而自守之”,政府不侵犯人民自由的立宪国的肯定,而法律又由主权者制订,可以判断他更认同主权在民或在君与民的“国体”。
在《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二文中,因主权所在而不同的分别是“政体”“国体”。明治时期的日本又有区分“国体”“政体”的学说。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天皇主体派”学者极力提倡以主权、统治权所在及其行使形式为标准截然区分“国体”“政体”,分别指称君主、民主与专制、立宪等,强调日本实行立宪政体后仍是君主为主权、统治权主体的君主国体,旨在尊崇天皇、君权。④穗积八束:《宪法法理要义》上卷,王鸿年译,王惕斋发行,1902年,第10-13、15页。与其针锋相对的“天皇机关派”学者如副岛义一等人则认为,国家有人格,是统治权主体,君主、人民只是总揽统治权的国家机关。因此,“国体”因总揽统治权的最高机关为何而区别为君主、民主等,“政体”因最高机关作用形式的差异而区分为专制、立宪等。⑤副岛义一:《日本帝国宪法论》,曾有澜、潘学海译,江西公立法政学堂,1911年,第64-67、73页。受此影响,“国体”“政体”是否有别、如何区分争议不断。《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的“国体”定义应源于穗积八束一系的“国体”“政体”区分说,但梁启超未提及“政体”。事实上,梁启超广泛吸收日本的法政概念与学说,未必都是深思熟虑、审慎采择,反而经常拿来就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为实现“国体”“政体”变革,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积极宣扬民权观念。针对盛宣怀说德国“尊崇帝国,裁抑民权,划然有整齐严肃之风,日本法之,以成明治二十年以后之政绩”,“较量国体,惟日、德与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于我适宜而可用”,⑥盛宣怀:《盛宫保推广译书敬陈纲要奏》,《经济丛编》第16册(1902年10月30日),廷议,第126页。梁启超决定“平心观察德、日两国政体所由来,及其国政之实状,以与我中国国体相比较”。具体来说:“论德国之政治,不可不先明德国国体之特色。”“德为联邦之国,我为大一统之国,德为新造之国,我为四千年古国。”日本与中国稍近似,但日本皇统万世一系,“其国体为地球万国所无”。中国自秦以来,征诛篡禅频现,“谓其与日本国体正同,谁能信之”。其实,若论君主尊荣、君位巩固,莫过于英国,“欲尊其君者,不可不学英吉利”。中国国民程度与英国相远,“至如公之所谓国体者,则与德、日大异而与英吉利不甚相远”。⑦饮冰:《答某君问盛丞堂近奏言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新民丛报》第20号(1902年11月14日),问答,第1-2、11-12页。盛宣怀说日、德“国体”与中国相同,重点在于尊崇君主、君权,“国体”延续中国旧有的用法意涵,强调国家的礼法纲纪、体统。梁启超笔下的“国体”论述的事物则相当广泛,国家为联邦或一统、为新造或古国,皇统断续,君主尊荣和君位巩固等都涵盖在内,明显指称不同形式的国家、政治的同时又超脱此范畴。梁启超用“和文汉读法”阅读日文,又或是阅读日本人、中国人汉译的法政论著,他的“国体”“政体”认知显然不宜简单套用西学、东学本义解释。
确定中国是专制政体后,变革政治、实现民权的路径有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二途。对于梁启超来说,二者并行不悖,庚子勤王失败后,革命共和的选项更一度跃居主要地位。只是梁启超最终不敢逾越乃师康有为设下的保皇立宪的藩篱,1903年初起游历美国又目睹共和的种种弊端,再加上新党内部冲突的刺激,他在1903年底宣告彻底告别共和。①关于梁启超对共和的认知与转变,详见桑兵:《梁启超与共和观念的初兴》,《史学月刊》2018年第1期。向来注重舆论宣传的梁启超更撰写长文,援引伯伦知理、波伦哈克的学说申论共和不适合中国,称“因于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②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1903年10月4日),学说,第26页。在遭到汪精卫等革命党人的反驳后,梁启超回应以开明专制论。他认为,学者区分近世国家为专制君主国、立宪君主国、立宪民主国三种其实不对,因为“专制者,不独君主国,而民主国亦有非立宪者”。他区分国家为专制与非专制两类。结合国情,中国应以“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并“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的开明专制引导君主立宪。③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4年第1号(1906年2—3月),论著一,第6-7、11、13页。
出于对革命民主的排斥和对预备立宪的期待,梁启超否定以进化眼光类分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三种国家的观念,转而注重从专制与非专制的角度区别国家。至于君主与民主,则没有优劣高下之别。与此呼应,梁启超在为出洋考察政治大臣端方、戴鸿慈代拟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说:“盖世界政体厥有二端,一曰专制,一曰立宪。专制之国,任人而不任法,故其国易危。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其国易安。”任法不任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为然也,即民主立宪政体亦然。所重者不在君主、民主之别,而在立宪与专制之别”。④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6,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94),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692、696页。关于梁启超代端方、戴鸿慈撰拟奏折的具体情况,可参考夏晓虹:《梁启超:在政治与学术之间》,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年,第17-52页。梁启超强调“所重者不在君主、民主之别,而在立宪与专制之别”,意在劝告清政府改行立宪政体。
辨别君主、民主与专制、立宪为两个范畴后,梁启超进而明确指出它们分别是“国体”“政体”。在1907年10月刊布的《政闻社宣言书》中,梁启超说:“吾党所主张,惟在速开国会,以证明立宪之诏非为具文。吾党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⑤宪民:《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号(1907年10月7日),第11页。他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再次提及君主国体立宪政体的主张:“我国政体固不可不为立宪,而国体又不可不为君主,此凡有识者所同认矣。”⑥宝云:《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宪政新志》第4号(1909年12月15日),论著,第27页。1908年7月,梁启超以笔名“宪民”在政闻社机关刊物《政论》发表此文,后因杂志停刊,所刊内容不到全文十分之一。1909年11月起,此文署名“宝云”在《宪政新志》连载。1910年4—9月,梁启超将原稿略加订正,署名“沧江”,刊登在《国风报》第8-15、19-21期。
1910年2—4月,梁启超在《国风报》上连载《宪政浅说》,详细阐述“国体”“政体”区分理论。梁启超指出,“惟国家始能有统治权”,统治权的行使“必赖有机关而始得见”。国家机关有直接、间接二种。“直接机关者,司机关之人,非受他机关所委任,乃直接从宪法所规定,缘法律事实之发生。或经法律行为之顺序,而自然得其地位者也。”“间接机关则不然,司机关之人,由他机关所委任。”国家至少有一个直接机关,但不可多于两个。“其仅有一个者,则君主是也。其兼有两个者,则君主与国会或大统领与国会是也。”因直接机关为一个或两个,“政体之差别生焉”。若国家有两个直接机关,“则两者权力之大小决不容平等,平等则无从统一矣,故其中必有一焉为最高机关。缘最高机关之所在有异同,而国体之差别生焉。”“国体”有君主、贵族、民主三种,贵族国体现已不存。君主国体以世袭君主为元首,若无国会,则此唯一直接机关即最高机关,即使有国会,最高权大抵亦归诸君主。民主国体以民选大统领为元首,又选举议员组织国会,最高机关即有选举权的国民。或以元首是世袭君主还是民选大统领为依据区分君主国、民主国,其实不然。比利时等君主国,君主实权甚弱,不是最高机关,法理上只能看作民主国体,而非君主国体。①沧江:《宪政浅说》,《国风报》第1年第2期(1910年3月2日),附录,第8、10、11-14页。
梁启超还根据国家结合的形态区别“国体”为单一国与复杂国。与中、日等单一国不同,复杂国“以二国或多数国相结而为共同团体”,如两国共戴一个君主的君合国和数国联合为一国的联邦国。也就是说,“国体”除可在狭义上指称以最高机关的所在为标准区分的国家外,又可在广义上指称单一国、复杂国等国家形式。
至于因直接机关单复而异的“政体”,则有专制、立宪之别。前者由一个直接机关行使国权,无所限制;后者由两个直接机关行使国权,相互制限。专制、立宪“政体”的差异不在于“国体之为君主、民主”,而在于“国权行使之有无制限”,有无两直接机关相互对峙,各行其权。从区分“国体”“政体”的角度观察,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同中有异。相同的是它们都属于君主总揽统治权的君主国体。不同的是“政体”,专制国君主“率其所欲,径遂而直行”统治权,立宪国君主分寄统治权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以一定之节制而行之”。②沧江:《宪政浅说》,《国风报》第1年第4期(1910年3月21日),附录,第15-16、18页。
从学说内涵来看,梁启超的“国体”“政体”区分说与副岛义一等人接近。梁启超1907年10月前可能已接触到这种学说,他直至此时才区分“国体”“政体”,并运用以指导中国的政治改革,除与彻底转向君宪立场后看重专制、立宪之分别而非君主、民主之差异的观念有关外,当受汪精卫、杨度等人的影响。在1905—1906年革命党与保皇派的论战中,汪精卫认为君权必然阻碍民权,只有先变君主为最高机关的君主国体为多数人组成最高机关的民主国体,才能实现专制政体到立宪政体的转型。1907年初,呼吁速开国会的杨度针锋相对地指出,君主立宪国的统治权总揽机关也可以是国会,如此一来,君主国体与民主国体本质上没有差别,关键在于实现立宪政体。杨度将这一主张概括为“国体不可变,惟政体可变”,③杨度:《金铁主义说》,《中国新报》第1年第2号(1907年2月20日),论说一,第91页。梁启超“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明显与此理念一脉相承。需说明的是,梁启超在《宪政浅说》中根据最高机关所在的差异区分君主国体与民主国体更主要是阐论学理,就实际政治诉求而言,他虽然主张君主国体,但不会认同君主总揽统治权,独尊君权。《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极力批判仅君主一人有改正宪法之权,便是显证。④沧江:《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国风报》第1年第19号(1910年8月15日),著译,第14页。在梁启超的心中,君主国体相当程度上是空壳,伸张民权的立宪政体才是根本。
梁启超在清末预备立宪期间虽曾阐述并运用“国体”“政体”区分说,但“国体”“政体”本非迥殊,一旦时移势易,他的相关论述很快也出现变化。武昌起义后不久,康有为试图乘机迫使清政府召开国会,为保留清帝又满足革命党的共和诉求,他抛出虚君共和的方案。与康有为呼应,梁启超辛亥年九、十月间撰写《新中国建设问题》,宣传虚君共和。此文上篇《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之问题》说,各省相继独立后,发生采用单一国还是联邦国的问题。梁启超认为“联邦国为完全国家之过渡”,是“一时不得已之所为”,中国应用单一制建立“强固统一之中央政府”。在下篇《虚君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中,梁启超指出中国今后采用共和政体“已成为多数之舆论”,但共和政体千差万别,有“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虚戴名誉长官之共和政体”,等等。经辨别利害,他认为保留君主作为装饰品,由国会掌握实权的虚君共和政体“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矣”。①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8、34-35、43页。
梁启超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中沿用“国体”指称单一国、联邦国,此前辨析为“国体”的民主共和却变成了“政体”。类似用法并非仅此一例,梁启超在回绝袁世凯任命他为法律副大臣的电文中建议“速开国民议会,合全国人民代表以解决联邦国体、单一国体、立君政体、共和政体之各大问题”。②《梁启超致袁世凯电》,《申报》1911年11月26日第1张第4版,公电。
有意思的是,梁启超很快重申“国体”“政体”区分说。1912年10月22日,归国的梁启超在北京报界举行的欢迎会上演说,相关内容《申报》等报纸当时即有简要报道,③《北京来电》,《申报》1912年10月24日第2版,公电。后来他专门撰成《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刊在《庸言》第1卷第1号。进入民国后,梁启超的政治处境颇为尴尬,革命党激进人士指责他“曾主张君主立宪,在今共和政体之下,不应有发言权。即欲有言,亦当先自引咎,以求恕于畴昔之革命党”。甚至造谣,“谓其不慊于共和,希图破坏”。同党朋辈“亦有疑于平昔所主张,与今日时势不相应,舍己从人,近于贬节,因嗫嚅而不敢尽言”。因此,他必须解释自己过去为何主张君主立宪,如今又何以能够在民国政界、言论界立足。梁启超说,早年在湖南时务学堂教学时,他就倡言种族革命,后来洞察国情,才放弃极端破坏的主张,癸卯、甲辰年后,“对于国体主维持现状,对于政体则悬一理想以求必达”。由于“晚清政令日非”,他最终忍无可忍,在舆论上“与政府宣战”。至于“立言之宗旨,则仍在濬牖民智,熏陶民德,发扬民力,务使养成共和法治国国民之资格”。
在梁启超看来,既然“前此吾党”亦“尽力于共和主义”,稍有政治常识者又知道“国体与政体本不相蒙”,自己不从事革命而致力于变革“政体”也就理所当然。他将这套说辞概括为“不争国体而争政体”,接着说,自己对于“障碍极多之君主国体”犹且“以其为现存之事实而承认之”,自然不会“对于神圣高尚之共和国体而反挟异议”。既然只有革命党才会“破坏国体”,立宪党“从未闻有以动摇国体为主义”,那么立宪派“今日拥护共和国体,实行立宪政体”,也是“论理上必然之结果,而何有节操问题之可言耶”?④梁启超:《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庸言》第1卷第1号(1912年12月1日),建言·讲演,第3-6页。
梁启超反复声称“不争国体而争政体”,一方面是为曾经主张君宪的行为开脱,同时也是借此说明自己不反对共和,在民国政界活动合情合理。与此相关,梁启超虽区分“国体”“政体”,分别指称君主、共和与专制、立宪,但不明说二者的具体内涵。因为不管是哪种“国体”“政体”区分说,“国体”都关系到统治权的归属问题,一旦明确定义,往昔提倡君主国体就带有维护君权的意味,容易遭受非议。
对于梁启超的巧妙说辞,革命党人并非没有警惕。“耿夫”在《民谊》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明明不主张革命”的梁启超不过是“以国体与政体为饰词”。“耿夫”更洞察“不争国体而争政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即“康梁党徒伏阙上书,请开国会,至若干次”,却不能“动清廷之听”,若非革命,“争政体”也无法成功。“国体与政体之性质虽异,而用革命之手段则无或异也。”⑤耿夫:《斥梁启超之无耻》,《民谊》第3号(1913年1月15日),论说,第3页。
尽管仍有一部分革命党人并未停止对其攻击,梁启超进入民国后还是相当积极地参政,频繁在政制、宪法等问题上发表意见。对于有人认为中国“人民程度幼稚,不能运用共和政体”,“国土寥廓,不宜于共和之组织”,共和不可以“树立而持久”,梁启超指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今日中国除了共和,是否有他种“国体”发生的余地;二是硬要改成其他“国体”,国家有何危险;三是他种“国体”无非是君主立宪,若中国人民不能运用共和,国土不能布设共和,是否就能运用、布设君宪;四是共和国体之下,“政体”是否有选择的余地;五是人民程度低的国家采用共和,是否绝对无法增进其程度。梁启超提出这些问题,是想告诉人们要坚持共和立宪,他援引“国体”“政体”区分说佐证:“以吾平昔之所信,总以为国体与政体绝不相蒙。而政象之能否止于至善,其枢机则恒在政体,而不在国体。无论在何种国体之下,皆可以从事于政体之选择。国体为简单的具象,政体则为复杂的抽象,故国体只有两极端,凡国必丽于其一,政体则参伍错综,千差万别,各国虽相效,而终不能尽从同也。而形式标毫厘之异,即精神生千里之殊,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所谓不朽之盛业,于是乎在矣。”①梁启超:《宪法之三大精神》(宪法问题之一),《庸言》第1卷第4号(1913年1月16日),建言·通论,第2-3页。简言之,“国体”“政体”不相干,“政体”比“国体”重要,重点应放在建设立宪政体上。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先后指称共和为“政体”“国体”,二者还是难以截然区分。
1913年中旬,梁启超以进步党的名义撰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1章第1条是:“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他就此条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采主权在民说”的差别予以解释:“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久成定说,无俟喋引。国体之异,则在行使国家主权之机关,有单复专共之异耳。”“单复”即单一与复数,“专共”即专揽与共掌,二者同义。《宪政浅说》指出因行使国权的直接机关的单复而不同的是“政体”,这里变成了“国体”。按此定义,君主国体必然专制,共和国体必然立宪,或者说,君主立宪即共和之一种。梁启超又说君宪国、共和国的最高机关分别是君主和国民全体,但未提及最高机关的差异是区分“国体”的标准,且所谓“最高机关者,超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上,而总揽主权者也”。②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庸言》第1卷第18号(1913年8月16日),建言·专论,第1、4页。可见梁启超的“国体”“政体”区分观念并非一成不变,有时甚至难以自圆其说。
梁启超为了说明立宪派可以在共和国体下从事政治活动而积极援引“国体”“政体”区分说,1915年反驳袁世凯称帝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则使得“不争国体而争政体”的理念进一步发展且广为人知。针对袁世凯一系列变共和为帝制的论调,梁启超秉持“吾侪立宪党之政论家只问政体,不问国体”的立场,声称对“国体”无所偏好。“盖国体之为物,既非政论家之所当问,尤非政论家之所能问。”不当问是因为讨论“国体”容易使国家陷入歧路,不能问是因为“国体”受制于时势,非人力所能左右。“常在现行国体基础之上而谋政体、政象之改进,此即政治家唯一之天职也。”对于有人认为与其共和而专制,不如君主而立宪,梁启超指出:“立宪与非立宪,则政体之名词也,共和与非共和,则国体之名词也。吾侪平昔持论,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故以为政体诚能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不可也。政体而非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可也。国体与政体本截然不相蒙,谓欲变更政体而必须以变更国体为手段,天下宁有此理论。”实际上,帝制派也无法保证变更“国体”后,“宪政即可实行而无障”,最后极可能是君主专制。“不忍于共和之敝,而欲以君主专制代之,谓为良图,实所未解。”总之,关系国家安危治乱的不是“宪典形式上之共和、君主”,而是政治良否。③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大中华》第1卷第8期(1915年8月20日),第1、2、5、7、10页。
梁启超“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本意是反对变更“国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相应的舆论效果。但这种说法最初是为了说明立宪派在清末坚持君主立宪与在民国拥抱共和不冲突,观念上又强调“国体”“政体”绝不相关,反而使得对手可以从事实上与逻辑上推论梁启超不反对帝制。《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被广为传颂后,为帝制运动摇旗呐喊的《亚细亚日报》说,梁启超辛亥前“绝对为主张君主立宪之一人”,民国成立时“犹然为虚君共和制之主唱”,可见他承认共和实出于不得已。《亚细亚日报》更有意将“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曲解为“任公之不至于反对变更国体”。④《国体问题纪闻·梁任公态度推测》,《时事新报》1915年9月1日第2张第2版,国内要闻。又有消息说,杨度称《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不必驳”,因为“任公不问国体,则于君主、民主皆不反对,不过对于改变国体为消极的不赞成,并非如醉心共和者之积极的反对也。至于立宪,则彼我皆所极愿”。⑤《国体问题纪闻·杨皙子一人坚持》,《时事新报》1915年9月10日第2张第2版,国内要闻。
与梁启超同属反对袁世凯称帝阵营的章士钊也注意到,“只问政体,不问国体”和“在甲种国体之下,为政治活动,在乙种反对国体之下,仍为同样之政治活动,此不足成为政治家之节操问题”的言论,确实容易让“轻佼者”如杨度等人有借口说,既然“国体”非梁启超所问,他大可在“国体”变更后继续为“同样之政治活动”,且“不关夫节操”。对此,章士钊代梁启超辩解,“问”指“英语之question,以其事可疑而发为问也。故问与论不同,论者可就其不疑之一面发挥之,问则非疑不启也”。“国体者,不容致疑者也”,“既已不疑,何有于问?”“破浪”在《亚细亚日报》上指出,梁启超一方面撰写《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方面宣称“国体问题,非政论家所当问,所能问”,是自相矛盾。章士钊认为这种看法“未明夫问与论之别”,因为“国体为固定之事实,不当问也,非谓不当论也”。“至若他人起而问之”,就不能无动于衷,必须“积极有所论列”。在“甲种国体”及“乙种反对国体”下从事同种政治活动不构成节操问题也有严格的界限,“所谓甲种国体,满洲君主国体,而亦限于满洲君主国体者也。乙种反对国体,今日共和国体,而亦限于今日共和国体者也。”“君主国体为家天下,民主国体为公天下,自私而之公”,乃理所当然。且清季“立宪绝望,易为共和,而宪政确立,在理宜然”。如果是易共和为君主,情况“适得其反”,则不能说无损于节操。
章士钊最后用一段颇长的话剖析“只问政体,不问国体”何以容易被“世之抵排梁先生者”曲解来为袁世凯的称帝活动张目。从章士钊的视角来看,梁启超“身为辅导共和之人”,却“不恤指陈共和之非”,看到相关言论被人“假借遂其大欲”后,“则又废然”,于是“立论每自相出入”。在政治活动上,四年来,“忽忽而入京,忽忽而办报,忽忽而入阁,忽忽而解职,忽忽而倡言不作政谈,忽忽而著论痛陈国体”,以致“持态每卼臲不宁”。由于“一言一动,俱不免为政局所束缚”,宗旨飘忽不定,自然难免“陷入四面楚歌之中,不能自动”。章士钊认为,梁启超“自处有所未当,八九归诸社会之罪恶,即过亦为君主之过,谁肯以小人之心度之”。但因“其人于中国之治乱兴衰,所关甚切,如是之举棋不定,冥冥中堕坏国家之事,不知几许”,不能不“附诸责备贤者之义”。①章士钊:《评梁任公之国体论》,章含之、白吉庵主编:《章士钊全集》第3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618-621页。
客观而论,梁启超的政治宗旨前后多变多少有不得已之处,在民国继续从事政治活动也无可厚非,但他以“国体”“政体”绝不相关,“不争国体而争政体”辩解过去的君宪立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清政府不可能真正实行伸张民权的立宪政体,以革命的方式改变“国体”“政体”势在必行的事实。正因“不争国体而争政体”在承认共和国体的同时给君主国体留下了空间,“只问政体,不问国体”被帝制派曲解利用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梁启超的“国体”“政体”理念所面临的窘境说明从帝制走向共和绝非易事,由于预期中以政治改良为目标的立宪政体未能实现,何种政治体制适宜中国的问题再起争议,国人对“国体”“政体”的探索仍需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