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侵权责任与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2018-02-20 14:45吴泽兵
大经贸 2018年12期

【摘 要】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侵权法领域的立法带来挑战。网络侵权存在着许多特殊之处。因此,本文从网络(视频网站)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的概念以及避风港规则的滥用其完善对避风港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网络侵权 责任构成 规则适用 避风港规则滥用

一、引言

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成为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然而在尽享网络方便快捷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日益汹涌的网络侵权现象。互联网空间的特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很大差异,目前视频网站巧用避风港规则侵权事件频发,所以对于避风港规则及如何维护网络环境需要我们更多的认识。

二、网络侵权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

首先,何为网络侵权?关于网络侵权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并无严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中,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由于过错,借助于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利益的行为。另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指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

(二)视频网站侵权的特点

1.虚拟性

网络具有数字化的特征,它是人们利用科技技术所建立的一个虚拟平台,而非物理环境。网络上的信息传输和信息交流都是以数字的形式进行的,如果要要在终端设备为人脑所识别,必须要将数字化信息通过程序转换为人类语言。网络侵权是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下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网络侵权的环境是具有虚拟性的。

2.技术性

与传统侵权在现实的物理环境中不同,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进行民商事活动,其中必然有一特性就是网络的技术性。网络侵权必须借助相应技术才能实施。网络侵权的技术性使侵权行为能够在短时间作出,且有跨地域性的特征。

3.数据易复制性和易消失性

网络侵权行为实施的场所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侵权行为随时随地可能发生,使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不易察觉和难以取证的隐蔽性。同时也因网络的开放性,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达到获取或消除证据的目的。另外在信息数据的保存上,面对网络侵权的突发性和网络存储的无形性,如果没有及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存或者搜集,证据就会灭失。

这些特性使得避风港原则在判定时难以界定。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网络侵权行为也跟传统侵权行为一样,具备四种构成要件,即主题、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侵害客体。但因网络的特殊性,应将其作为单独的类型加以研究更为具有相对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侵权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在网上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时,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按照责任形式标准,网络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任一实施侵权行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确定了侵权责任,并且在第3款中,对在网络用户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者是否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划分标准,即侵权主体有无直接实行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及其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网络侵权责任的原则性条款,如果网络侵权适用特别法,则按特别法的规定来处理。在网络侵权中,由于网络侵权中,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络侵权所使用的数字手段是传统领域的侵权行为所不具备的,因此,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应予以探讨。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尽管网络侵权责任的有关立法已确认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用户侵权,由于网络用户身份具有虚拟性,被侵权人往往难以找到真正的侵权人,这在责任的救济上就产生了问题。因此,被侵权人往往会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能力和相对确定性而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这就出现了虽然为网络用户制定了相应的侵权归责,但却无法再实际中加以运用,这与传统侵权领域有所不同。另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于后台数字证据,是否应考虑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能力,对举证责任进行在分配,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服务的类型,而在信息传播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如电子公告内容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用户上傳信息具有编辑和控制能力,相当于“网络出版者与发行者”的角色,因此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赋予其一定的审查义务。但与传统出版者和发行者的侵权责任不同,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审查义务,在《解释》中也明确说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审查义务。

五、避风港规则

(一)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二)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

(一)视频网站面临盗版困扰。

有网络存在就会有侵权行为存在,杜绝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普遍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盗版打击的力度不断增加,2014年4月,公安部查处了快播公司,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盘服务商主动屏蔽一处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分享他人作品。在海外,2016年9月,兩名中国字幕组成员因制作并传播日本动画的中文字幕,涉嫌违法《著作权法》而在日本被捕。

正版版权资源一直是视频网站烧钱争夺的重点,2016年,爱奇艺宣布2017年将投入100亿元进行内容版权建设。针对巨额的版权费用,视频网站开始建立会员付费体系,试图培养消费者的付费习惯。但网络视频盗版侵权现象并未被禁绝。

常见的视频盗版手段包括云盘分享下载,以正在更新的腾讯网独播剧集《西部世界》为例,腾讯网从制作方HBO处购买了版权,但是,只要在网上随便一搜索就能发现,许多的网站上都有着《西部世界》的免费资源,并提供在线观看和通过云盘下载。

(二)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

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用户通过网站搜索来寻找小说,因此搜索引擎成为盗版网站的一个主要推广方式。问题在于,对于分享网站和搜索网站,他们的侵权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避风港规则存在片面的理解,个别法院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似乎任何一件网络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就必须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责程序来执行,这也使得避风港原则被众多网站巧用来进行“无责侵权”。

六、启示

网络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高速的生活方式,也为我们开启了接受信息的大门,但同时因其匿名性和群体极化所导致的道德感松弛,给民事主体带来了合法权益的侵害。《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中出现了适用中的模糊地带(如避风港原则)。

对外部的侵权盗版行为,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干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成本比较低,而打击侵权的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在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控制上,整体的大环境还不是很好。网民、作者、网站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是视频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除去强化版权意识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应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急待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互联网的秩序。

作者简介:吴泽兵(1994.12),男,汉,籍贯浙江温州。硕士,金融,上海大学,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