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其诞生到现在取得巨大的成果,给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体系 监管模式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群体不断扩大,目前已经超过7亿用户,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也在逐年上升。从2013年开始,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就开始高速发展,在此期间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的年均增速一直保持在50%的水平。2017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总计已超过100万亿元。截止2018年2月,我国P2P网贷成交量总计已超过6万亿元。2月成交量创历史最低,网贷行业成交量总体在走下降趋势。其在法律监管方面还有所欠缺,尤其是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极易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P2P平台在经历了2007-2013年的上升发展时期后,2014-2018年期间出现大范围的平台跑路等风险事件,剩余的平台也走向了合规化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規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也很难建立起来,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机构数量、服务升级、产品和技术创新正处于高速变化当中。自2008年以来,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但是均是一些比较独立的文件,如报告、通知和请示之类,或者是对某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法律或政策层面的规范和规定。从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且缺乏体系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加上互联网金融极强的创新能力使得其产品、经营模式和从业机构层出不穷,监管机构的立法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想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困难。
(二)传统监管主体的监管立场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业态。传统金融的监管方面有众多法律规章确保传统金融的稳定、安全运行,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违规操作、惩罚措施以及预防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如果直接将这些监管法规应用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则是不合适的。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类型、经营方式不断创新,范围、环境等也不断延伸变化,监管对象、主体等要素远超出传统监管体制的范畴,传统金融对于金融监管的监管立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已无法适用。互联网金融在行业的交叉、混合上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和范围难以把握。采取多大法律监管力度,或者说让互联网金融有多大的空间来自由发展是一个很难测度的问题。法律监管的力度过小无法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威胁金融体系乃至社会的稳定;法律监管力度过大,会使互联网金融被压制过猛,发展受限,对经济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如何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是一大难题。
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都是在互联网线上进行传输、交换和保存的,其业务范围不断发生着动态变化。监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被界定后,新出现的业务会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继续更新法律。若法律更新步伐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步伐相差较大,就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埋下隐患,可能威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的全方位保障,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我囯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线上业务进行规范完善,缺乏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法律。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业领域不断扩散,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实施已经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制定实施监管法规的前瞻性,在现有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性和风险复杂性,完善现有监管制度的不足,加快设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和行业标准,加快监管措施的落实,切实防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
(二)建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可能致使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决定了不可能由单一部门来监管,应采取“中央+地方”的共同监管模式。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制定地区特色的监管方法,监管的目标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公正、合法、透明、安全的环境;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极具创新性的产业,监管是为了规范其发展,而不是消除其创新能力。因此,采取适当宽松的审慎监管原则“先规范后开放”,给互联网金融留出充足的创新发展空间。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全国性统一的制度框架下,也应该允许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制定适当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
(三)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框架并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动态监管是保证其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动态监管首先应从监管的责任分配出发,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监管机构要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和发展,发现和识别其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可靠,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过程及交易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控,保证其安全合法;还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吸取国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可取经验,对未预见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提前防范。
【参考文献】
[1] 魏鹏.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 金融论坛, 2014(7):3-9.
作者简介:黄诗伟,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南邵阳,职务/职称:学生,学历:硕士,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