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离散、仪式制度及身体侵犯
——来自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实践调查

2018-02-20 19:04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身体家庭儿童

汪 超 刘 涛

中国农村劳动力家庭离散化的流动使得数量庞大的儿童留守农村,也使该群体面临着家庭结构功能缺损所带来的身体侵犯*本研究话语中的“身体侵犯”主要指代“性侵犯”。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需要帮扶的脆弱群体。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将留守儿童问题纳入政府重要议程之中,2007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障并拓展留守儿童权益,2012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建构留守儿童的全面关爱网络体系,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关爱留守儿童的宏观政策能贯彻执行,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留守儿童权益,随后的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在城镇化进程之中终结儿童留守现象。2017年10月,国家民政部部署并启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

系列制度规则集展示了国家为农村留守儿童建构安全屏障的意图,事实上,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频见报端,既是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16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农村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件占比超出城市占比52.89%,在公开报道案件中农村地区首次高于城市地区。*章正:《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中国青年报》2016年3月3日第4版。由于身体侵犯案件关涉到受害儿童的隐私,在实际调查与报道中存在刻意回避情况,实际数据可能会更高。身体侵犯所带来的伤害多以心理伤害为主,其既严重破坏了受害者的自我意识,使其对自我保护、独立生活失去信心,其中遭受身体侵犯的女童更是成为“被歧视”群体,也破坏了受害者未来的生活预期,使其变得具有攻击性甚至堕落。当身体侵犯问题成为危害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影响因素,试问他们将来怎能担负起我们民族的未来?如果处理失当,该群体甚至可能成为社会隐患。因而,当务之急是厘清该群体身体侵犯问题的症结点。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系列制度规则集是现实与诉求冲突的创造物,体现出国家保护留守儿童身体权利的法定责任,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事实说明目前的制度规则尚不是化解冲突的良方,在于其法定内容停留于制度设计层面,也即关爱留守儿童的系列制度是一个“仪式制度”。“仪式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象征姿态,如同窗帘般掩盖了一个混乱的世界,其中包括受正式制度规约的行动者的各种非正式行为。本文通过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身体侵犯个案发现,形形色色的非正式行为模式替代着正式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沟通方式,使得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在特定时空和社会环境中处于“幕后隐蔽”状态而不能通过正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渠道加以解决,其结果是正式制度的“仪式化”和“虚拟化”进一步弱化了留守儿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本研究结合东中西部6省2 300名农村留守儿童的实践调查资料,力图深入揭示当前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保护制度具有仪式性,进而探寻留守儿童身体侵犯问题发生的全逻辑。

一、概念框架

诺斯(1990)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其中就包括了依循一定目的与程序所设计的一系列规则及契约等正式规则与人们在实际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代际传递性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制度的二分法被世界各地不同学科的学者广泛应用与研究,其中包括人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及政治学者。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正式规则影响着非正式规则的运作轨迹,非正式规则强烈影响正式规则的功能发挥;两者也是一种补充与代替关系,两者紧密结合时是一种补充关系、两者相分离时则是一种代替关系。

当非正式规则优位于正式规则、侵蚀甚至挤压后者实质功能发挥时,尤其是执行机制缺位情况,便会出现正式规则形式化问题,从而使制度成为一种仪式制度,仅具有一种虚拟的象征意义,无法在政策实践中发挥作用。

本研究无意着力探索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而是着眼“仪式制度”及其形成逻辑,进而有逻辑地深入阐释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问题。“仪式制度”隐藏了无政府与无正式规则约束世界的一种社会失序和失范的状态,正式制度之存在只是扮演了观赏性角色,而缺乏实质性社会功能。如此的制度显示出制度具有“仪式性”和“装饰性”的一面,特别是对制度情景中的行动者的实际行为进行研究时就会发现,正式规则对实际行为缺乏回应性,进而呈现“实体制度虚拟化”的状态。事实上,要把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规则,就不能简单凭巡视其表面得出深刻结论。很多制度规则虽已建立,其体系看似是一个现代化结构,但这种外观却具有装饰性,只是向公众展示的一种制度“橱窗”。只有当行动者在幕后运用社会人际资源和社会资本进行有效社会沟通时,社会行动者的现实生活世界才能被真实展示,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替代着国家正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广泛的作用。*Sun, L., & Liu,T.,Injured but not Entitled to Legal Insurance Compensation-Ornamental Institutions and Migrant Workers' Informal Channels in China,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2014,pp.905-922.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抽样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以及政策分析等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问题及其发生逻辑,进而探究留守儿童身体侵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与实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而言,利用问卷调查与半结构化访谈收集2014~2015年间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及案例资料,运用问卷调查法力图全面勾勒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现象、诱发因素及研判问题的症结点,采用半结构访谈方法则是试图运用基线资料勾勒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及非司法处理行为,为“仪式制度”阐释做经验知识准备。在上述实践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政策文本内容的考察,分析“应然”规定与“实然”执行之间的差距。

本项研究的调查拟循着“面—点—线”的技术路线收集基线材料,第一阶段从横断“面”上收集国家年鉴数据、问卷数据以及基线访谈资料,对目标调查点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保护情况及其关爱政策的实践效果进行基础性的摸底调查,筛查出符合访谈的受访者,为后续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研究对象,运用实地观察、深度访谈等定性研究方法,进行定“点”的研究,然后再运用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进行纵向“线”性研究,从而厘清留守儿童身体侵犯发生的直接牵引点;第三阶段在前两阶段的基础上,运用政策分析法对比政策的应然规定与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从而发现问题、揭示原因。

在具体调研实施上,本研究选取了甘肃、河南、河北、湖北、广东等地作为调研点,兼顾东、中、西三个区域的乡村。至于最低的样本容量采用N/P大于某一数目(P为指标数目,N为样本容量)建议,本研究采用参照标准为10,因而样本容量至少要大于410。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2 300份,实际收回问卷1 972份,回收率为85.7%,其中有效问卷1 925份,有效率达83.7%。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本研究实地入户专访了54位村民、访谈了167位留守儿童、采访了23位基层干部、请教了13位中小学教师,收集了大量走访材料,为全面分析与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身体侵犯问题以及发生原因与对策提供了较为准确、丰富的基线信息。

三、研究发现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特征

1.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与分布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2000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1 981万,2005年上升到5 861万。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占所有儿童的百分比从2000年的8.05%上升到2005年的21.72%,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依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与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当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6 102.55万,*国内学者根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测算2015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5 492.5万。参见段成荣、赖妙华、秦敏:《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变动趋势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6期。比2005年增加了242万,同时占全国儿童的百分比从2005年的21.72%微幅上升到21.88%。从总体分布来看,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其中四川的农村留守儿童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比例最高,达到11.34%,河南、安徽、广东、湖南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占全国百分比也很高,分别为10.73%、7.26%、7.18%和7.13%。

2.农村留守儿童的人口社会学特征

在整个样本中,0~5岁组与15~17岁组的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所占比例分别为44.3%和51.6%,15~17岁组的少年比例为3.5%,使得各年龄组的被访少年儿童占比分布呈现橄榄型结构。比较分析留守儿童的年龄与性别结构,发现父母携带子女外出存在一定偏好。农村儿童在0~5岁、12~14岁、15~17岁阶段时,父母携子女外出存在较强的“女孩偏好”,在6~11岁阶段则呈现“男孩偏好”。迁移中的性别选择会直接影响留守儿童日常照料与受教育情况。与父母在家时的学习状况相比,66.4%的被访留守儿童学习情况不理想,92.1%的被访儿童平时穿衣不合身,23.8%的被访儿童有过挨饿受冻的情况。下述案例便反映了留守儿童的照料问题:

大柱夫妇外出打工后,孩子交给奶奶抚养,然而他们挣的钱只够在外花销,基本无余钱寄往家中。老家的房子在多场大雨之后轰然倒塌,只剩下一个小角落,奶奶带着孙子就在那儿艰难过活。奶奶年纪大,只能种简单的红薯和玉米。平时祖孙用砖头架起一口锅煮粗玉米面和红薯吃,然后给猪吃。(H省S市,2015年7月20日)

3.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体安全情况

尽管88.3%的被访农村留守儿童认为健康知识对自己有帮助,但57%的被访留守儿童没有上过健康课,60%的被访监护人也没有教过留守儿童健康知识,导致留守在家儿童难以应对健康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农村留守儿童生病时,11.8%的被访留守儿童没有人照顾,45.6%的被访儿童虽有人照顾但照料不佳。小艳的死亡正好说明留守儿童面临的健康问题:

父母外出务工后,小艳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3月16日,小艳有发热症状,爷爷奶奶未引起重视,错过了诊治的最佳时机。17日,在幼儿园老师要求下,爷爷奶奶带小艳到当地村卫生室就诊,村医生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但到18日,小艳才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就诊,19日22时40分转院至省级儿童医院治疗,于3月22日死亡。(H省E市,2015年9月1日)相对非留守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还要面临弥漫在他们四周的身体侵犯恐惧。

(二)农村中较为普遍的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现象

农村留守儿童异于非留守儿童的根本特征在于“家庭离散”,“家庭离散”并非指家庭解体,而是指核心家庭成员同一空间里的共同生活转变为在不同空间中的一种分离的共同生活,使他们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汪超、刘筱红:《主流化的政策导向与进城务工女性市民化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家庭离散化流动状态使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伞”缺位,导致针对该群体的身体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使他们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根据广东妇联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调研报告》,遭受身体侵犯的留守女童比例高达94%。*数据来源:http://lady.163.com/special/sense/2014lianghui04.html。

1.身体安全教育缺位,性防范知识先天不足

在传统的家庭之中,父母一般有着不同的分工,女童生理上较为隐秘的问题一般是由母亲向其答疑解惑并传授经验,当女童受到别人欺负时往往会向父亲寻求帮助。然而,农村留守家庭的离散化使家庭教育环境遭到破坏,迫使女童无法直接从父母那里获得咨询和帮助,促使其转向求助于处境类似的同伴。然而,农村性教育的碎片化与稀疏化,留守儿童所获取的性知识是蒙昧原始的、支离破碎的,甚至是错误的。调查数据显示,23.4%的被访留守儿童不知道男女身体上的主要差别,25%的被访留守儿童将手、脚、脑袋视作男女生理差别。村民吴女士所讲述的案例则很形象地说明留守儿童一旦遭遇到性侵犯问题时,因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与处理能力就不知所措,甚至将性侵害当作是游戏,意识不到这是侵犯。

吴说,村主任的侄女被性侵了,但女孩并不知道被性侵了,直到后来发现女孩肚子变大,方才知道。村里还有个女学生怀孕了,她不知道孩子是谁的。去医院流产过程中,女学生下体出血,她自己却不知道为什么,用血手惊慌失措地拍门,大喊“我流血了”。(H省S市,2015年8月13日)

2.身体安全监管缺位,安全防护网络被撕裂

调查数据显示,32%的被访留守儿童是由单亲照管,48.2%的被访儿童是由祖辈监管。一方面,在单亲监护人中以留守妇女居多,然而,在丈夫这个顶梁柱角色缺席时,留守妇女角色由“锅边婆”转变为“顶梁柱”,独自肩负起生产劳动、家庭抚养、家庭教育等诸多使命,*汪超:《家庭离散:农村留守妇女非正常生存问题归因的实证研究——基于湖北省 17县市34村庄的调查发现》,《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使其难以精细履行监护责任。另一方面,隔代监护人因受传统的生存理性的影响,更多关心孙辈的衣食等基本生理需求,忽视了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生理变化,加之隔代监护人因生理衰老而难以有效行使监护职责。由于留守儿童的身体监护缺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当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留守儿童时,他们既无力量反抗、也没有完善的安全网络护卫,导致他们难以逃脱犯罪分子的魔掌。小鱼的遭遇正说明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安全监管的漏洞:

小鱼那天在家里看电视,爷爷在大门口晒太阳。同村的小混混趁小鱼爷爷不注意就溜进房间猥亵小鱼。尽管小鱼很大声地呼喊爷爷救命,但房间里正放着电视,声音有点大,小鱼的爷爷又耳鸣耳背,小混混就这样性侵了小鱼。(X省G市,2015年8月20日)

3.亲子情感沟通缺位,群体效应诱导性侵犯

早期依恋的发展是不可逆的,一旦错过了关键期,儿童依恋难以重新建立。*李丹:《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发展》,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年,第92~93页。调查数据显示,51.2%的被访留守儿童一年到头没见过父母,35.9%的被访儿童与在外务工的父母联系少。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无法进行情感沟通,逐渐长大的他们与父母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深,情感裂痕就越来越大,曾有的依恋、亲情与体谅也就越来越淡漠,*刘超祥:《贵州省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女童问题研究——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个案》,《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也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孟继苏:《论我国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保护问题及防范对策》,《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父母外出打工后,小明就由年迈的奶奶在家照管。父母很少回家,也很少打电话回家,每次打电话也只问学习情况。因为奶奶没什么文化,除了照顾他的生活,就是催促他学习,忽略了对他内心世界的正确引导,养成了他孤僻、不合群、感情脆弱、冲动易怒等不良心理。(X省G市,2015年8月27日)

在长期缺少亲情关怀的环境中,留守儿童容易将注意力转移到交朋结友等方面。雷德尔使用“同龄群体”(peer group)概念研究生命历程,提出同辈群体对于个体的生命历程具有特殊的意义。留守儿童从父母那得不到的教育,可能会从那些承载相悖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同辈群体中获取,而这些渠道极容易诱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从而让社会不良青年有了可乘之机,对这些留守儿童采用哄骗方法甚至威逼手段进行性侵犯。

4.乡村治安生态脆弱,地理环境缺乏安全性

农村留守儿童的居住环境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可乘之机。一是,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造成了较为普遍的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锐减了农村治安治理的可控优质资源,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农村地区的安全防护能力,造成乡村治安生态脆弱,导致69.5%的被访留守儿童很担忧村庄治安状况。二是,农村住宅大多相对独立而又相隔较远,许多农宅的院墙低矮、门栏简易,犯罪分子很容易越墙进院、破门而入。23.6%的被访留守家庭房屋存在安全问题,21.5%的被访留守家庭被小偷光顾过。三是,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地域辽阔,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更是人烟稀少、地势崎岖,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好的隐蔽场所。农村特有的人口分布结构和居住空间结构也使得农村儿童身体被侵害事件相较于城市空间处于更易发和更隐秘的状态。由于隔代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一般不佳,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得肩负起照料祖辈的责任,出现“逆向监护”现象,意味着留守儿童要肩负起部分野外的家庭劳动,使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此外,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广人稀、地处偏远等地理环境制约着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安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导致缺乏父母照管的农村留守儿童易遭受溺水、交通意外等安全事故。其中,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跟不上道路建设的步伐,大量农村道路成了没有信号灯、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裸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交通事故高发群体”。同时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从2001年开始,农村地区启动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大量农村中小学撤并延长了农村学生上学的平均距离。问卷数据显示,64.7%的被访留守家庭距离学校较远,不少山区儿童更需跋山涉水,而且47.6%的被访农村留守儿童平时是一个人去上学,他们面临的身体安全风险更大。

(三)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预防与救济失败

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状态是引致留守儿童监管缺位与乡村治安资源流失的重要性结构变量,作为代替家庭的类关爱方案的委托监护制却从文本到实践层面存在失灵,甚至增加了该群体身体侵犯的风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乡村社会传统的实质伦理法在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架空了倡导性的法律规则的法定权威而使法定惩治失灵,致使以息事宁人的私了途径在“无讼”的农村存在广袤的市场与践行空间,这无形中让犯罪分子“搭便车”而逍遥法外,从而增长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可能性。

1.倡导性的法律规则集

我国尽管出台了系列保护儿童身体权利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是笼统性与倡导性的规定而难以沉降到具体执法实践之中。《宪法》规定了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却阙如性权利规定内容。《刑法》关于儿童身体侵犯罪的规定较为细密,如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宿嫖幼女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嫖宿幼女罪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将从重处罚。但宿嫖幼女罪的设置既有悖国家保护儿童的政治承诺,还与《宪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易造成执法混乱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免罪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对“性侵害”具体内涵辨识不清,以至于只能在刑法层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性侵害予以法律规制。

2.乡村传统的伦理规范

在乡土社会之中的传统文化观念有着巨大的惯性力量与广袤的实践空间,能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的观念与行为。媒体报道的留守儿童小雨的案件诠释了乡村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情—理—法”秩序逻辑:

小雨在长达两年时间里遭受同村多名中老年男性的性侵,后经司法的介入与审判,涉案人分别获刑。然而,小雨的案件并不是一个罪恶得以惩治、正义得以伸张的故事,反而是小雨及其家人遭受同村的“敌视”。*案例来源于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110/c70731-24080692.html。

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在注重“泾渭分明”的现代司法难以解决纠纷的同时又能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于是,乡村社会往往将儿童性侵案件定性为道德败坏而非法律惩戒问题,选择诉讼反而使受害者面临乡村舆论的道德谴责,迫使受害者容忍与不揭发这种犯罪行为。这种“无讼”的乡土社会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得村民疏远于司法诉讼,更是强化了涉案者的侥幸与放纵心理。“人情化”的乡土社会使得法律法规在乡村这一特定的社会空间范围内出现效力锐减的情况,遂使正式制度演化成为了“仪式制度”。

3.缺位的规则实施机制

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486页。尤其是在人情关系交织的乡村社会,当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发生时,受害者及家人往往受传统观念束缚而不揭发,导致案例呈现“发现难、取证难”的特点。而且因受害者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此时的相关证据已经灭失,无疑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这也与公力救济资源分配不均衡有关,国家治安管理资源一般只沉降到乡镇,于是即便有案件被检举,但因办案成本高、发生时间久以至于取证难度很大而导致有些性侵案件也就不了了之;即便是进入案件追责程序,审判中也存在儿童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害的可能,小玲被性侵的审理过程便出现了这种情况: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她父母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检察院让其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再提,随后便一直没有案件消息。焦虑的小玲父母去法院询问才得知,案件已经判决了,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且“由于被害人受伤不严重,没有什么需要赔偿的”。*案例来源于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gn/201512/t20151208_7391867.htm。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显然在小玲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漠视的情况,以至于难以完整保障其权利。诉讼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4页。外出追求家庭更好经济效益的务工父母在理性权衡诉讼耗费与诉讼效益后,通常会选择低成本的非司法解决途径。

4.风险性的委托监护制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农业和手工业的紧密相互依赖,有如两柄拐杖那样同时支撑一个农家的生计”*黄宗智:《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开放时代》2011年第5期。。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农村家庭经济相对呈现“非农化”趋势。进入21世纪后,经济高速增长极大地推进了全国农村家庭经济的“非农化”,沿海发达地区则为“非农化”提供了承接空间。然而,在农村家庭经济“非农化”变迁中,流入城市的农村精英也只能“落脚城市”,而不能“落户城市”,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儿童留守农村。为弥补对留守儿童的“照拂不周”,《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替代家庭的“类关爱”解决方案,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种“类关爱”的法律规定符合国际规则,联合国在1986年通过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85号决议通过。就提出“儿童的第一优先是由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照料”,但“如果儿童缺乏亲生父母照料或这种照料并不适当,就应考虑由其父母的亲属、另一替代性寄养或收养家庭或必要时由一适当的机构照料”。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是一种倡导性的类关爱方案,制度性地架空了作为留守儿童身体安全“金钟罩”的监护权,增加了该群体身体受侵犯的可能性风险。在农村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中,“熟人”作案是其共性特征。本研究在采访中获悉的一个案例就说明类关爱的委托监护的风险性:

村里有一个寡妇带着3个女儿改嫁到一个老单身汉家里,后来出门打工,便将3个女儿留在了继父家里。春节回家,寡妇发现床下有很多避孕套,就追问3个女儿。原来在她外出打工阶段,继父对3个女儿都性侵过,并威胁女孩不要说出去。(G省Z市,2015年7月26日)

然而,在乡村社会的实质伦理法的“掩护下”,舆论对受害儿童的“污名化”异常严重,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庭不愿诉诸法律,即便申诉成功,社会偏见造成的二次伤害让他们的生活“负重前行”。因而,委托监护制度从文本到实践层面未能发挥代替家庭的类关爱作用,反而增大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可能性。

5.共享规范中的“搭便车”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是乡贤或乡绅依循建立在家族共同体之上的“礼”而治,当下家庭经济决定了乡村共享规范依然能发挥作用,*我国农村的宗族势力在乡村治理中还有着重要影响。参见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龚志伟:《和谐与冲突:社会变迁中宗族复兴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解读》,《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1期。尤其是正式的法律文化行走在乡村社会的现代与传统的边缘时,乡村社会自治就格外重视群体规范。结合乡村社会的实际,本文将“群体规范”界定为“村落内部的共享规范”与“乡村社会的共享规范”。乡村丰富的“礼治”规范要求社会行动“对传统规则的服膺”*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很自然地要求运用村规民约处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而非诉诸司法;然而,“随着传统乡土社会的解体,国家作为外部力量愈来愈深入渗透到乡村社会,并消解和破碎着传统‘礼治’资源”*⑤ 徐勇:《礼治、理治、力治》,《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这就引出对“力治”与“利治”规范的诉求。“农村改革后出现的‘力治’建立在个体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在当今乡村,大量存在的是‘力治’,即依靠个人能力、权力有时甚或暴力进行治理”⑤。本研究语义中的“力治”取第三种含义,即是以暴力进行治理。“礼治”要求村落内部世界遵守荣辱与共的共享规范并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当受害者的亲属向施害者讨公道时,施害者一方的小群体不约而同地基于“人多势众”的“力治”思维作出“自己人帮自己人”的趋同选择,使施害者能强势进行息事宁人的博弈,其实质是建立在法不责众之上的“力治”逻辑。当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处理从“事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时,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上的“利治”也就登上了公共行动舞台,这也是村落内小群体采取对抗惩罚的行动逻辑。“利治”以“利我”与“自己人”共享利益为基础进行利益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不遵守规则会导致个人的精神成本和外部的社会成本的增加”*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238页。。当受害者诉诸司法途径时会对外曝光村民的性侵丑闻,让受害者及其亲属在全村人面前抬不起头的同时,也让本村人在外村失去尊严、面子与声誉。村落内的居民自然会在“利治”思维下计算利益,并形成共荣共辱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敌视”与“隔绝”受害者及其家庭。这道由熟悉的“陌生人”建构的无形“高墙”让受害者及其家人处处碰壁并碰得“鼻青脸肿”,使其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非司法解决途径。然而,这种群体规范形塑的病态集体行动不仅让正式惩罚失灵,也让施害者“搭便车”而逍遥法外,进而刺激与提高了其再次犯案的动机与可能性,甚至还会形成恶性示范效应,增强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可能性。

四、结论与讨论

中国农村劳动力家庭离散化的流动在使数量庞大的儿童群体留守农村的同时,也使得留守家庭结构功能部分缺损与乡村治安羸弱,带来留守儿童身体侵犯这样难以弥合的显著社会问题。2014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6 821万人,举家外出的农民工仅3 578万人,占总数的21%,换言之,有将近80%的农村外出劳动力家庭处于分散状态。*汪超、姚德超:《流动社会中的农村养老的真问题与政策变革——兼论现代化进程中的离散化家庭》,《求实》2016年第9期。这种家庭离散是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失衡的产物,实质上是试图通过有效使用有限的公共资源快速建成工业现代化,是一种经济增长压倒一切的发展思维。作为这种发展实践的稳定形式的公共政策也顺之接受效率优先规则,采用管理而不是服务的方式回应农民工家庭式迁移的利益诉求,典型的是采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为现代化建设筛选适合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要求流入的劳动力是个体化的、无拖家带口的农村精英分子,并拒绝赋予农民工共享城市福利资源的市民资格。于是,将儿童留守农村成为外出务工父母的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也将留守儿童群体置于遭受身体侵犯的风险境地。

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状态既诠释了法律规则集对法定监管责任缺失的外出务工父母缺乏惩戒实施机制,也难以回应好留守家庭实现团圆的现实条件。为弥补对留守儿童制度性的“照拂不周”,《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一种代替家庭的类关爱方案,但这种倡导性的委托监护制从文本到实践层面均存在失灵问题,甚至增加了该群体身体侵犯的可能性风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仅仅确立其制度化的象征性仪式作用。一旦发生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家庭大多诉诸法律之外的传统习惯和礼俗,于是非司法的赔钱解决途径在“无讼”农村存在广袤的市场与践行空间。这是因为倡导性法理依据难以应用在具体案件的执法实践之中,乡村社会的传统实质伦理法更是使司法审判难以实践。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网束缚了案件的检举揭发,国家治安资源又处于远离乡村的非均衡配置状态,以至于案例发现难、取证难而不了了之。

即便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案件审判也存在诉讼效益与诉讼费用倒挂的可能,迫使秉持生存与发展理性而外出务工的父母采用低成本的赔钱解决途径,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与再次犯案的可能。而村落内部世界的共享规范所形塑的病态集体行动不仅让正式惩治失灵,也刺激与提高了犯罪分子再次作案的动机与可能,甚至还会形成恶性示范效应,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留守儿童身体侵犯的可能性。“礼治”要求留守儿童身体侵犯案件局限于村落内协商处理,但村落内的共享规范使施害者一方的小群体基于“力治”与“利治”思维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以“抱团”行为倒逼受害者采取息事宁人的非司法途径,其结果是让施害者“搭便车”而逍遥法外。因而,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要融通“礼”“力”“利”并使其成为共享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使之与正式的法律规则共融。重构关键点在于社会信任机制的建构,因为共享规范注重社会利益并使之最大化,自然要求多主体在信任的基础上平等对话协商。

以发展主义为导向的经济现代化使我们处于工具理性倡行、价值理性退让的时代,家庭价值的退让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家庭价值理性的制度化照拂的系列法律规则集却又未能发挥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威作用。显然,“仪式制度”提供了深刻理解乡村法治乃至法治建设的良好视角与观察窗口,揭示了正式法律法规搭建的“制度化舞台”之后隐匿的乡村社会中现代治理之盲点与形形色色的非制度化及非组织化的私了行为模式。社会行动者不依赖于韦伯(1922)意义上的正式制度规则,而是采用非正式制度渠道解决社会问题,迫使社会网络资源匮乏者和弱势群体、例如儿童处于脆弱易受伤害(vulnerable)的境地。因此,“仪式制度”的存在牵制了中国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发展步伐,社会弱势群体依旧可能处于非体面、无尊严的异态场景之中。

从人类文明发展与中国历史演绎的轨迹来看,解决社会公平、共享美好生活依靠的是良法之治。这种“良法之治”便是“法治”,“仪式制度”的直接成因就在于系列规则集的法定效力并未依法转化,从而未能解决原本存在的现实问题。*Rothsteinb,Just Institutions Matter:The Moral and Political Logic of the Welfare St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65-16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号角、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既是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的认识,也有助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深入推进,从而为“仪式制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机遇与政治支持。为此,我们需积极投身于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信仰植根于灵魂深处,令法治音符盈溢在社会各角落,使法治阳光更加温暖弱势群体,促使社会弱势群体共享有尊严而又体面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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