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笑敏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有制经济主导作用的战略重视程度之深、重大问题针对性之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否定国有经济的观点,诸如“国有经济与民争利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代表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论”甚嚣尘上。这些观点的核心要旨:一是加快市场化、私有化的步伐,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二是取消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些观点是新自由主义国企改革观的主张。新自由主义是反映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资产阶级思想理论,其核心观点是“彻底私有化”“完全市场化”和“充分自由化”,反映在国企改革上就是主张国有经济放弃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退出主体地位。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本质一系列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为此,辨明理论是非、揭开新自由主义在国企改革问题上制造的理论迷雾,是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定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关键之策。
“国有经济与民争利论”是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常谈及的观点之一。这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侵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宣扬国有企业站在人民利益的对立面。问题的关键在于,究竟谁在“与民争利”、谁又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国有经济还是私营经济?
在当前生产阶级与占有阶级并存的时代条件下,“与民争利”的“民”即人民,是一个阶级范畴,有阶级属性。“民”指的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的全民,而是分为不同阶级。劳动人民与资本家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代表的阶级和阶级利益却迥然不同。就劳动人民而言,公有制经济是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决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结成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分配领域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发展经济的目的是避免两极分化,最终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显然,这条道路的创造主体、价值主体、实践主体均是人民,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出发点、支撑点和落脚点都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地,作为公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确保人民群众实现全面自由发展。这才是真正意义上最广泛、最明确、最有力的“为民谋利”,而非“与民争利”。2016年10月,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6-10/11/c_1119697415.htm。,这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可以说,如果没有长期以来国有经济为国家发展打下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没有我国当今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民富裕。因此,国有经济与国家的长远利益、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从各方面都谈不上“与民争利”。“国有经济与民争利论”是站不住脚的,与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实质和基本特征的系统论述是矛盾对立的,是个伪命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必然要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这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增强实力的必然环节。值得一提的是,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争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单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进一步讲,国有经济获取的利润最终仍通过扩大再生产、上缴利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形式服务人民、惠及人民。1949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不断取得巨大进展,在载人航天、深海探测、高速铁路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掌握了一大批关键核心技术;国有企业还承担了脱贫攻坚、民生改善、灾害救援等大量社会责任;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用于改善民生的比例将提高到30%。毋庸置疑,国有经济通过广泛参与市场竞争为国家兴旺发展、人民共同富裕打下了重要物质基础。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其价值创造、价值增殖、价值使用皆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心,从何谈及“与民争利”呢?!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会同人民利益产生诸多矛盾,但随着进一步深化改革,这些矛盾能够在遵循国有企业发展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根本宗旨下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存在绝不应成为一些人借国有经济与民“争利”之名在事关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经济基础的根本问题上歪曲国有经济的人民性,制造国有经济与人民对立的矛盾的借口。对于这些模糊公有制经济内涵和公有制生产关系的论断,我们在理论阐释和实践操作中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
从“与民争利”的对象——人民的角度来讲,恰需我们分析的是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本质上是以资本家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并无偿占有劳动力创造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成分,其性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生产目的是追逐私人利润最大化,它与国有经济生产为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的有着根本区别。在当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对于私营经济作用的两重性,我们应当正确对待:一方面,私营经济机制灵活,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增加产品、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区别于纯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一般企业,但其追逐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本质没有改变,这是由私有制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的。资本家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剩余价值量与工人工资呈反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私营经济是“与民争利”的、是与广大无产阶级劳动者争利的。所以,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一些人鼓吹所谓“国退民进”的话题,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也不符合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探索和历史经验,更不利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有一种观点认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国有经济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此,国有经济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由私营经济居于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问题是,当今条件下,究竟谁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私有制经济还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部分)?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涉及公有制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关乎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对此我们绝不能无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诉诸历史唯心主义,而必须坚定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予以澄清。
判断谁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核心要义是必须适应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性质,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不断推动被束缚的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只有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生产方式的本质、目的和手段,才能真正判明究竟谁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来看,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根本上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现实生产力之间基本矛盾的发展导致的,本质上是大工业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力的社会化引起的一种客观必然。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之所以得出资本主义必然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这个结论,是完全而且仅仅根据现代社会的经济规律得出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起源于对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②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3、874页。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社会集聚的生产资料,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被残酷地剥夺,资本的前史得以形成。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者转化为无产者、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进一步地,恰如恩格斯在其首篇经济学著作《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清楚地指出,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小资产阶级的被迫破产和资本的集中。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进一步社会化,日益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使得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过程逐渐趋向社会化和整体化。客观上,生产力的这种社会化性质相应地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然而在资产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整个生产过程由资本家控制,劳动生产物也归资本家所有。于是,生产形式(社会化大生产)与占有形式(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一方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贫困、压迫、奴役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所训练继而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剖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指出的,“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②。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占有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在其社会内部是无法自行解决的,敲响资本主义丧钟这一使命就历史地、必然地落在了新的、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被新生的公有制生产关系挤压到历史的后台,剥夺者将被剥夺,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可阻逆的历史趋势。而无产阶级的任务就在于“在正在瓦解的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6页。。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本经济规律来看,我们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是出于良善的愿望、也不是象征性地搬出道义上的空洞诉求,而是源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决定的一种历史必然。这一历史必然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遵循,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我否定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发展。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目的(即为哪个阶级的利益服务)以及为达到这种目的所采取的具有历史先进性的手段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页。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草案《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第二十个问题“最终废除私有制将产生什么结果”时指出:废除私有制主要的结果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将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高度地发展生产力,通过发展各种生产手段使得“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9页。。由此可见,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社会主义生产本质上将摒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痼疾,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生产不再为一小撮资产阶级追求最大利润的狭隘私利服务,而是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身的利益服务。共同劳动的产品也不再被资产阶级肆意地剥削侵吞,而将由劳动者自己享用,超出生活所需的剩余部分将用于满足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发展劳动者的各种才能和供劳动者平等地享受发展带给人们的一切成果。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和目的必然是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黄振奇:《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第22页。
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和目的决定了其实现手段相较于资本主义也有质的区别。在社会主义社会,要达到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的目的,就不能靠资本主义那种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的办法。因为这不仅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同社会主义国家生产本质和目的也是相悖的。按照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要采取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日益加强科学管理、注重发掘和使用新能源、新材料等方法,以保证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逐步缩短,劳动强度逐渐减轻,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艺术等活动,继而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些恰是社会主义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先进性的最根本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积极扬弃和推动发展的结果。
不同的社会形态(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内部衍化发展及不同社会形态的交替演进过程中,都遵循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一般规律。新的生产关系在处于取代旧的、没落的生产关系的上升期必然代表当时历史条件下先进的生产力。在历史上,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代替封建社会,就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84页。。这时,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期,的确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但是,伴随生产愈社会化,社会再生产愈要求整个社会“有计划地组织国民经济”*《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5页。,而现实状况是生产资料却愈益集中到少数垄断资本家手中,这对基本矛盾的日益激化,必然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反复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1929~1933年的大危机中,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工业生产下降了近50%,大约倒退了二三十年。各国经济学家提出的“尤格拉周期”“库兹涅茨周期”“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等资本主义经济周期理论被实践一再地证实。实践表明,当前以唯一超级经济体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在现代史上一直遭受着经济周期的折磨。显而易见,在当今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已然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桎梏,而代表更新的先进生产力的公有制已经宣示了自己的历史主权。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等著作中论及的“旧社会内部自发地孕育和形成新的社会因素”中即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孕育的同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建立的必然性。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们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绝不是因为私有制经济符合“经济人假设”,即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人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一己私利;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私营经济的作用还具有两重性: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但私营经济的性质又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必然是为追逐剩余价值最大化,因而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相矛盾。私营经济作用的两重性决定我们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对待:一方面,由于私营经济对解放和发展现实生产力具有积极作用,我们要鼓励、支持它发展,大胆借鉴私有制经济中反映现代化一般规律的成果和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其客观存在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根本性矛盾,我们不能任由其盲目发展、无序扩张,而要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和影响,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当前最大的国情、最大的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地位,都应得到发展;既要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就是说,我们应着眼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认识到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人民日报评论员:《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从来没有动摇》,《人民日报》2016年3月5日第4版。所谓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国有经济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从而国有经济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的提法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所谓的“国进民退”是一个伪命题,“国”与“民”都要进。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是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相应地,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重点阐释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强调“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33页。。由此,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一些学者围绕国有企业产权问题集中宣扬“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论”:“公有制产权没有量化到个人,因此产权不清晰”“公有制产权虚置,看似人人所有,实则人人皆无”“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不能构成市场主体,因而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论”是片面地用西方的产权理论标准解释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及公有制内涵。按照这一产权理论,国企改革的出路只有产权私有化,而私有化正是西方资产阶级产权理论的核心本质。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8页。。公有制为主体是不搞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因此,在国有经济改革问题上的一切私有化倾向、目的和做法,都是对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方针的背离,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问题上,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2016年7月1日。对国企改革中的新自由主义观点,我们应按照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经济理论、围绕产权的本质和内涵,辩证、唯物地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
产权是指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是个法律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产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关于财产归谁所有、由谁支配、谁来受益的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所有制层面来看,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制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决定所有权的相应性质、内容和形式。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关系有不同的产权。因此,经济学上的财产权(即指产权)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财产权和西方经济学的财产权。相应地,产权理论也分为公有制的产权理论和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西方的产权理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服务的。其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组成并决定。比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索取权(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础是所有权)实质上是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权,也就是对资本剩余的索取,带有剥削性质;继承权实质上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继承、延续,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得以维持和延续。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所有权或租”一节中批判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形而上学观点时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38页。。马克思这一论述明确指出财产权是对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上层建筑层面的独立关系和特殊范畴。事实上,西方经济学家惯常地把产权解释成自然、永恒的范畴,他们仅在产权的现象层面上作解释,却不同程度地回避生产关系这个本质问题。在国有经济“产权不清晰”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决定不同的所有权,因而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普世的产权和产权理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资本主义的产权,而资本主义的产权必然反映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主义的产权,相应地,社会主义的产权也必然反映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所以,在认识和规范公有制经济关系的问题上,绝不能简单照搬资产阶级产权理论作为指导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根据和出发点。
另外,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多种权利。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层面来看,产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在产权的组成体系中是管根本的;二是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和支配权,经营权在产权中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最终受所有权规定,有一定附属性,与所有权共同构成产权体系的主体。显然,从所有权角度分析产权,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是明晰的,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开门见山地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648页。,其所有权以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如果这种所有权都不清晰,那么全民所有制,乃至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也就不存在了。需要指出的是,从经营权角度分析产权,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明晰的。过去企业不具备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的资格,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多年来,全民所有制经济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为着眼点,通过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探索公司制改革,已经基本上扭转了政企不分、经营权不明晰的局面,总的来讲,国有经济大体上已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因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进而宣扬私有化,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产权和产权的落实分属两个不同层面。同样地,所有权和所有权的落实也是两个层面的内容。从所有权这一层面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明晰的。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即国家所有;代表广大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方面讲,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产权理论,公有制所有权的构成和存在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所有权构成具有直接社会性,即生产资料不再是单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717页。二是产权结构的统一性,即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但不是分散地归单个人所有,而是单个人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一个集体共有共享生产资料;三是产权存在形式的集中性和不可分性,就是《共产党宣言》里讲的“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从公有制产权结构的社会性、统一性及存在形式具有的“集中性”和“不可分性”看,公有制产权不把每个人应得的权利量化和分解到每个个体手里,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历史上发生的大集团通过各种手段最终侵蚀、兼并单个弱小者的财产的情况。这种“联合所有”的方式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个体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者的重要条件和关键保障。可以看到,公有制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劳动人民,每个劳动者都是公有制主人的一分子,公共的整体利益与其中每一分子的个体利益息息相关,所谓“人人皆有、人人皆无”的“产权不清晰论”没有理论依据,也没有事实基础,是站不住脚的。
在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老打架”的问题后,所有权如何落实亦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所有权落实能否到位,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所有权是否明晰。在具体工作中,所有权的真正落实仍需在数量上作清晰界定,并且在法律规定中明晰具备代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资格的对象。*周新城:《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年,第156页。国企改革过程中的“政企不分”“政府包办”等问题均涉及所有权落实的具体形式。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尚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诸如可考虑“大集体”式的新型股份经济思维。*宋方敏:《揭开迷雾:深化国企改革根本出发点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2期。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清晰化”。
从使用权、经营权(也即支配权)这一层次来看,国有企业改革中确保“产权清晰”的目标和关键点应是企业真正拥有财产的经营权并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使企业真正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动力和经济责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不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企业只是社会的生产单位。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由来,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体制的矛盾和弊端逐渐显现: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交织在一起,存在着巨大矛盾,所有权过多干预经营权,同时经营权又侵蚀着所有权的利益。要建立充满生机的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客观上就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国家拥有所有权,将经营权交给企业。历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史上几次重要会议,如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我国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的矛盾和问题。也就是说,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仍不明晰,这种状况与建立充满生机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差距。所以,从国有企业财产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层次看,当前“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有效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塑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另外,在如何有效落实企业的经营权问题上,我们也要明确,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并不是绝对分离,而是相对分离。所谓“相对分离”就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无论产权关系怎样变化,必须保证企业始终有力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企业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筑风清气正的生态环境。绝不能因为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方针政策,就放弃了党管国企的根本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具有公共性、整体性,看似大家都有,实则人人皆无,是产权虚置、“产权不清晰”。公有制经济要改革,首先要把产权量化到个人,否则,公有制经济不能构成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这是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反对公有制、宣扬私有化的一个重要论断。从理论上讲,认为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是退回高度计划经济时期将社会基本制度与具体运行体制机制混同的传统观念上了。事实上,搞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是:进入市场的企业需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特征,能够适应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市场规则,并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因此,只要满足了进入市场经济这些前提和基础,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与所有制性质不必然相关,公有制与私有制在准入市场主体地位的标准上是没有区别的。
问题在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所需的独立市场主体能否得以形成?如果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力的行为主体得以形成,它就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如果不能,它就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改革开放前,由于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制约,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在包括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了几十年,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公有制天然地与计划经济结合,并往往将全民所有制与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混为一谈。公有制的这一实现形式确实不符合与市场经济相容的要求,但公有制本身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这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思路是:在国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企业由过去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这一具体实现形式的转变,成功塑造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市场主体,为公有制搞市场经济创造了必要前提。所以,判断公有制能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重点要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不能笼统地宣扬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就不能搞市场经济,这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