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关于西藏历史中五个问题的阐释

2018-02-20 16:19:28格藏才让
西藏发展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吐蕃时期西藏

格藏才让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

关键字:西藏历史;政教合一;阐释

东嘎·洛桑赤列教授的《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后,成为西藏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著作。虽篇幅不长,但与以往的大部分史籍不同,其在西藏历史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态度上都有独创之处,为藏族史学的发展立下的一个标杆,在藏族史学史上可以与《拔协》《布顿佛教史》《红史》《青史》《白史》等经典著作相媲美。东嘎教授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方法,从经济社会制度入手对西藏政教合一产生、发展、消亡作了分析和总结。本文试图以经济史视角来解读本书对西藏历史中的五个问题的分析,以期深入领会该著作的史学价值提供更宽阔的认识方法。

一、关于吐蕃时期社会性质的阐释

西藏明确的文字史开始于公元7世纪,从此西藏有了文字记述的历史。此后出现的西藏的大部分史书都记述有上至原始人类时期、中至部落社会时期的一些史事,尤其对西藏第一代王聂赤赞普至第三十二代赞普松赞干布期间的历史进行了王室史为线索的勾勒。尽管这期间的历史资料完全是基于传说,但从这些历史记载中基本可以摸索出这期间的历史脉络——前吐蕃时期青藏高原从部落分散如何逐步走向统一。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建立吐蕃政权,标志着青藏高原上的经济社会历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济社会形态也通过不断的整合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至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处在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在史学界至今有各种观点,有的认为处在奴隶制社会,有的认为处在封建制社会,各有各的论据。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根据史料中与经济有关的内容推断当时处在奴隶制社会过度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已经开始全面开花的时期。对这个观点,《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引用了几件史实来论证:1.松赞干布制定的“六六大计法”,对当时政治结构、军事组织、行政区划、庶民等级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犯法者按社会地位高低加以惩罚,惩罚要遵循“上等人不丢面子,下等人不伤心”的原则,还规定“为保卫王族而献身”、“勿放奴仆为武士,不与女议”等体现统治阶级价值观的法律;同时,在《十五条法律》规定“奴隶毋为人主”,在《人法十六条净法》中规定“要尊敬高族、耆老”等。2.“六大商议法”中规定“属民之园地,不能跑马践踏”,还在新疆等地发现的藏文敕谕、奏报等简牍上,记载有当时农民买卖土地的契约、秋收后需要交纳的赋税、分配土地时的面积大小等各种经济活动内容。3.《敦煌吐蕃历史文书》中记载,“父王伦赞死后,子松赞时,娘芒布支不劳兵马用智谋让苏毗臣服并征收赋税”;敦煌文书中有一份写卷记载:“在松赞干布时期,……其后赞普赴北路巡视,不使用兵力让唐和吐谷浑岁纳贡赋。”

根据历史文献中记载的以上几件事例,东嘎教授认为当时的社会已经处在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过度时期,因为1说明普遍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现象,并由法律形式把王权、夫权、族权等确定下来,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形态;2充分说明当时吐蕃属民有私有土地,在法律上保护私有土地拥者的权益,并在自己的土地上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耕作生产;3标志当时赞普从属下百姓的土地上收取差税,说明赞普不是奴隶主,而是封建主了。从以上几点考察分析,第1点表明西藏在松赞干布时期还处在奴隶制社会;第2点和第3点表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开始过度到封建社会。从社会发展史来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每个社会阶段过度到下一阶段需要很长时间,中间必然有很长的过度时期。按这个道理可以说松赞干布时期是从奴隶制社会过度到封建社会的中间时期,故这个时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并存。《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在论证这个观点上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以社会史和经济史的角度推断西藏社会的发展过程,为吐蕃时期的社会和经济性质的认定提供了很好的判断标准。从这个论断,学史者可以对松赞干布时期甚至以后的整个吐蕃王朝时期的经济社会有个基本的了解,从而对吐蕃时期实行的比?如千户()制度、地方长官()制度、盟誓()制度、郭庸()制度等作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根据现有的史料从经济史学角度分析,很明显松赞干布以后吐蕃已经进入了封建主义社会,作为赞普可以说他是最大的地主,在名誉上吐蕃所有的土地都属于赞普,他可以征用、剥夺、赐予整个王朝的土地。赞普和不同级别的官僚、豪族等组成了权贵阶层,中间是具有自己土地、牲畜等财产的平民(),最下层为奴隶阶层()。当然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由一种制度构成,应该是各种制度的混杂搭配,只是把基本制度作为定义这个社会的标签而已。故我们可以确定吐蕃时期明显存在封建制社会的特点,同时也保留有不少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二、关于松赞干布时期禁止苯教、引进佛教之原因的阐释

公元7世纪佛教正式传入西藏,佛教与西藏原始宗教苯教之间的斗争也就开始了。佛苯斗争对此后吐蕃的历史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藏族历史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与佛苯之间的斗争和佛教在最后取得胜利有直接的关系。故关于佛苯斗争历史的认识对了解藏族历史的发展轨迹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佛教传入西藏和佛苯之间的斗争的历史,传统藏族史籍大多从宗教史的角度来阐释,近现代有关佛苯斗争的研究大多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去分析论证。《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则引用两条史料,从两个经济因素对为什么佛教在当时面临吐蕃朝野群起反对的情况下被引入吐蕃、在吐蕃扎下根并最后成为全民所信仰的宗教进行了论述。这两个经济因素如下:1.由于当时传播的“囊兴”()在“每年的秋季要宰杀一千只公鹿用其血肉做供祭,冬季以“苯神血祭”()的名义宰杀牦牛、公羊和山羊各三千只公畜,同时把牦牛、羊和山羊各三千只母畜活生生肢解来供血祭;春季时所谓“肢解无角母鹿”()时把四只母鹿肢解来供血祭;夏季“苯神煨桑祭”()时用各种木料、谷物等以煨桑来供祭;当人生病而“赎命供财”()时,即使无法像上述一样宰杀牡牝各三千只牲畜,但还要根据自己的财力要宰杀牲畜。人死后所谓的“降魔”()也要大量宰杀牲畜来祭祀。还有祈褔、投灵品、赎灵、问卦、占卜、预算生死等活动,如此大规模的宰杀牲畜和耗费财力来祭祀神灵导致农牧业生产受到巨大的消耗。为了杜绝这样的信仰所带来的危害,提高生产能力,改善经济状况,于是松赞干布禁止了苯教。这就是松赞干布时期禁止苯教信仰的经济原因。2.“佛教反映的是古印度的社会经济关系,佛教的教义是释迦牟尼在世时的印度社会生活的体现。当时西藏的社会经济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同时也发生了封建经济关系的萌芽,进入了过度时期。佛教内容有些反映奴隶制社会经济关系,有些则反映封建社会的经济社会关系。如:佛教教义中把刹帝利、吠舍等作为高贵种姓,却把铁匠、屠夫、渔夫等作为低等种姓,又如那些不犯上作乱、能吃苦耐劳的被认为是好奴隶的表现等内容,反映了印度的阶级关系与社会经济状况,是奴隶制中奴隶与奴隶主、封建社会中的贵族与贱人的等级社会的表现。松赞干布时期佛教之所以能引进并传播到西藏,就是因为它的内容与当时西藏的经济社会状况相吻合。”在这段叙述中,作者拿佛教教义中一些反映古印度经济社会习俗的内容与当时西藏的经济社会状况作比较,发现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等级制度。古印度和吐蕃都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佛教教义中反映古印度社会制度的一些内容,可以在吐蕃社会中加以利用,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基础。这就是松赞干布执意引进佛教的社会原因。

《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通过以上两点,概括了松赞干布时期为什么禁止苯教、引进佛教的经济和社会原因。由于松赞干布时期,吐蕃已经成为一个统一的王朝,经济社会开始从奴隶制过度到封建制,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的利益面临重新调整和分配,所以,一个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能统一全民思想意识、能辅佐赞普统治的新型意识形态的出现迫在眉睫。正好佛教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松赞干布不惜一切代价引进和传播佛教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三、关于政教合一制度产生之原因的阐释

政教合一制度,在东西方人类制度发展史上均有出现,但像西藏延续这么长时间的却绝无仅有。在西藏为什么产生政教合一制度,为什么这个制度延续这么长时间,这点是西藏历史学要回答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当然,对这个命题的研究层出不穷,给出的答案也是千差万别,论据各有千秋。可以肯定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不可能是某个时期某位政治家一蹴而就,而是有其历史发展的因素。要对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追根溯源,那么需要从长远的历史中找出它的缘起、萌芽、成长至结果的历史轨迹。《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对这个历史命题的线索进行了探究和梳理,引用三个历史事件对酝酿发源政教合一的原因进行了经济史视角的分析。1.据《西藏政教合一制度》记载:“虔诚信佛的赤松德赞王,在他晚年时,担心身后佛教僧侣的生活无着,就在生前规定:拨给桑耶寺属民150户,另给每位僧人属民3户,这些属民不再担任王室的差税和兵役。另外从征集臣民的土地赋税中,拨给堪布每年青棵90克,每月酥油1克又两个半涅噶,每年衣服一套,马一匹,纸40卷,墨三绽,足够的食盐;给桑耶青浦等处250名大修行者每人每年青棵5克,酥油80两;学经的僧人25名每人每年青棵25克,衣服一套三件;给普通僧人每人每年青棵8克,纸20卷。此时僧人拥有奴户,有免除差税、兵役的特权,直接靠奴隶生活,但不拥有土地,只是奴隶主并非地主。”以上记述了赤松德赞时期决定给出家人和寺庙供养的情况,当时给出家僧人和寺院拨给属民,并从差税中提供生活费用,并让僧人的这些属户免交差税,使这些僧人的身份与寺院的角色发生了完全的转变,使僧人成为完全地寄生于百姓的一群奴隶主,寺院成为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单位,在经济地位上僧人凌驾于百姓,寺院优越于其它生产单位。如此优厚的待遇和特权下,当时出家人数快速增长,财政供养的对象急速膨胀也是必然,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对吐蕃政权的左右能力也迅速提高,宗教渗透到政治事务、在政治上争取话语权的能力也大大增加,这们导致了一个全新的阶层强势崛起,新旧势力之间的思想的冲突、利益的争夺、权力的博弈,给吐蕃原本较稳定的社会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也是赤热巴坚最后被下臣所杀的原因。2.赤松德赞的孙子赤热巴坚执政二十二年,期间由于赞普本人的大力支持,吐蕃政权对僧侣集团的支持力度更是有增无减、变本加历,相继推出了不少维护僧侣集团利益的措施,如决定每僧人赐七户属民,对僧侣人不敬者加以惩戒,给寺院和庙堂拨付土地、牲畜、奴隶,作为固定收入来源。此时正式出现了寺庙供奉庄园的先例,作者认为“赞普赤热巴以前的出家人,是有奴隶,但没有土地、牧场、牲畜等的奴隶主,自赤热巴金给寺院和庙堂拨了土地、牧场、牲畜等以后,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演变成占有寺院庄园的地主阶级了”。由于赤热巴坚的执意,把僧人们推崇到享有众多特权的阶层,不仅在经济社会上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他们的地位,而且在政治也把僧人拉进吐蕃的权力核心,如把娘定埃增推举为首席大臣,让宗教人士直接参与世俗事务的决策中,为僧侣集团提供了向政治制度施加影响的平台和机会。娘定埃增担任吐蕃首席大臣,为以后佛教僧侣参与政治事务开了先河,也为产生政教合一制度铺开了道路。此举表明着僧侣集团从单纯的宗教阶层转变为具有宗教与政治双重身份的阶层的开始。3.吐蕃末代赞普朗达玛被崇佛的拉朗贝多刺杀,吐蕃分崩离析,开始了长达三百多年的分裂割据时期。此时期各地方的豪族各据一方,互不服属,形成了十一个地方政权。尤其是佛教后弘期的开创者“十贤人”中的鲁梅的后裔“鲁梅部”、热西·次成迥乃的后裔“热部”、巴·次成洛珠的后裔“巴部”、真·益西支丹的后裔“真部”,为争夺利益争战不休,影响波及到现今的山南、拉萨等地,给这些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从这个历史事件中可以看到,佛教大德的后裔利用前辈的宗教影响力,成为雄据一方的势力,他们为各自的利益大动干戈、互相攻讦,给西藏的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他们具有如此的势力,很明显是依靠前辈的宗教影响力而成为地方豪族,在通过宗教地位与世俗势力相结合进行扩张、争夺资源。此后出现的几个教派,也是在地方豪族的支持下各自得到了发展。《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对当时地方权贵与宗教势力结合的现象,作如此评论:“这些新兴的部族在宗教派系上没有任何不同,仅仅是为了争夺各寺庙的经济依存处拉康的收入而无休止地战争,给西藏的农牧生产和广大百姓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巨大灾难,战争中还给在拉萨的两座佛殿和桑耶、昌珠等寺庙带来的巨大的破坏。此是因为这些神职人员由于无法离开寄生和剥削别人的腐朽生活而为了争夺经济资源而进行的战争带来的后果。”此时宗教集团已经成为占据政治、经济、社会等资源的势力,在各自的割据范围内显然具有“政教合一”的统治态势,为以后的宗教与政治的充分结合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借鉴模式。可以说后来西藏出现大量教派,各个教派又修建寺庙、拉拢地方豪族支持、扩大属地和属民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仿效以前的“鲁梅部”“真部”等宗教势力所行的办法,就是通过宗教影响与地方政治势力相结合,为本派的发展创造经济资源和空间范围。如,康区地方势力居热氏家族同噶举派止贡支系结合,割据止贡地区;噶氏家族与蔡巴噶举派结合为蔡巴封建地方势力,控制拉萨一带;山南朗氏家族把持噶举派帕木竹巴支系的权力,形成政教合一的帕竹封建地方势力,统辖乃东一带;山南封建主雅垅觉卧家族控制噶当派的怯喀寺和基布寺,管辖有工布、塔布一带;昆氏家族控制了萨迦教派,组成政教结合的萨迦封建地方势力,统治萨迦一带。对上层僧侣和寺院集团的出现及政教合一制度的关系,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有如此的论述:“赞普赤松德赞时期,僧众虽然占有奴隶,但他们的生活资料是从王室的国库中拨付,这和赤热巴坚时期将庄园、田地、牲畜供养给僧侣集团的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维持让僧人们只是占有私人奴隶,而不给庄园、他们的生活只能靠从王室和政府获取资薪的制度,各教派的上层僧人只能是奴隶主而不可能变成拥有田地、牧场、牲畜等私有财产的地主阶级。如果他们没有田地、牧场、牲畜等私有财产,就不会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而不会产生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而争取掌握政治权力的动机,若没有如此的动机就没有各教派的上层僧侣掌握政治权力的政教合一制度。”从经济社会史角度分析,私有制导致了势力集团的产生,因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同,出现了阶级。这就是当时出现很多教派,各个教派的上层僧侣又成为政教影响力巨大的地方霸主的原因。恰恰是这样的制度的土壤中最后孵化出了政教合一制度。

四、关于政教合一制度之本质的阐释

吐蕃的覆灭和西藏陷入地方豪强的割据时期,各地方的世俗豪强想方设法拉拢宗教力量以在信仰上找合法性,宗教集团又想办法找世俗豪强作后台,以支撑自派的扩张。如此景象中的11-13世纪,西藏相继出现了宁玛、萨迦、噶当、噶举等教派,噶举派又分出四大系八小支,宗教的影响已经覆盖到西藏各个角落和百姓的所有生活领域。宗教集团势力的风头已经盖过了世俗政权。最后萨迦派在蒙古势力的支持下,成为全西藏的统治者,在八思巴时确立了政教合一制的西藏地方政府。政教合一制度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即教主与政治统治者的合一完全形成。据此,《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认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真正形成始于八思巴时期。关于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性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了解释。1.宗教上层人物从经济上的地主阶级上升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萨迦派在元朝的支持下统一西藏以前,各教派在宗教上势力巨大,也有世俗政权的支持,但不具备统一整个西藏的能力。正是在这样的局面下,萨迦派通过与元朝的联合,完成了西藏的统一,同时也完成了整个萨迦教派身份的转换,即从原来的宗教集团成为宗教和政治集团,教主从宗教领袖变为宗教与政治双重领袖,上层僧侣从原来的地主上升到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萨迦派的这种尊崇地位,一直延续到公元1349年帕竹派的大司徒强曲坚赞从萨迦派手中夺权,成为统治西藏的集教权与政治权力的领袖为止。强曲坚赞身为噶举派帕竹支系的高僧,首先其宗教身份得到整个帕竹教派的认可,从萨迦派夺权成立帕竹政权后,其政治领袖的身份也被全藏的世俗和宗教界承认,故可以说强曲坚赞完全继承了萨迦派时期的政教合一制度。帕竹派所实行的政教合一制度,在15世纪末期开始的后藏世俗贵族仁邦巴的夺权行为和第斯藏巴政权的强势崛起而中断了一段时间,但于1642年格鲁派在蒙古固始汗的支持下建立噶丹颇章地方政权而重新恢复,直止20世纪50年西藏解放时才宣告结束。政教合一的萨迦时期、帕竹时期,或噶丹颇章时期,最高统治者即是宗教领袖,又是政治领袖,在经济上支配有全西藏的土地、牲畜等所有财产,在政治上又统治西藏的全体人民,下面拥有庄园的各寺庙的高僧,又在各自的寺院及庄园范围内发挥着既是宗教人员又是上层地主的角色,使政教合一制度渗透到西藏的各个角落。2.寺院不仅在宗教上享有崇高地位,经济上也拥有支配权。政教合一制度的确立,大量寺院从过去依靠信徒的供养存活的纯宗教单位,成为拥有大量庄园、畜牧、奴隶等财产并可以自产自收的经济单位,完全成为能自力更生、自我生长的独立经济体。《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对寺院如何成为独立的经济体,是根据噶丹颇章时期的寺院和僧侣数量、寺院所属庄园和属民的数量、寺院每年所收粮食的数量等数据作了说明,可谓一目了然。对寺院的经济和政治权力,《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如此描述:“五世达赖喇嘛掌管西藏地方政权之后,不仅给许多有名的寺庙以自行管理庄园和属民的权力,而且给这些寺院司法自主的特权。另外一部分寺庙没有庄园和属民,也没有司法权,但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粮食、酥油和茶叶等薪俸。对寺庙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占有供养庄园、属民和享有司法自主特权的寺庙,经济上实力雄厚,政治上权力巨大,而且不负担政府的任何差税,享有很大的特权。”3.西藏历史上各教派之间的斗争,如萨迦派与帕竹派之间的斗争、帕竹派与支持噶举派的仁邦巴和第斯藏巴派之间的斗争、第斯藏巴与格鲁派之间的斗争、格鲁派与宁玛派之间的斗争,看似为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实则为争夺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的斗争。对此《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总结到:“在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发展到最高阶段时,一部分宗教上层分子开始执掌政权。首先是萨迦派,而后是帕竹噶举派,接着是噶玛噶举派,最后是格鲁派等,次第掌管过西藏地方政权。在上述各个时期内,各个教派之间争夺寺庙庄园和属民的斗争是主要矛盾,而教派之间的不同观点的斗争是次要矛盾。”这也总结了历史上各教派不断出现矛盾甚至斗争的现象背后的原因,即各教派看似因教义或教规等不同而发生矛盾,实则为由于争夺经济利益和属民规模进行的争斗,所以从本质上说不是为了掌握宗教地位,而为为了争夺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属民。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对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本质的结论是:1.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最高宗教领袖也是最高政治统治者,宗教与政治权力统一于一个人;2.寺院既是宗教单位,也是经济单位,既是宗教权力的掌握者,也是经济利益的获得者;3.教派之间的矛盾斗争是为了争夺经济利益和信众规模,而不是因为教派的教义和教规不同所致。

五、关于政教合一制度消亡之原因的阐释

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产生、发展到消亡大约经过了700年左右,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个民族有与此相同的历史。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经过了这么长的历史时间,可以说是各种因素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结果。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任何社会制度都要经过形成、发展、消亡的规律,因为这个规律是生产关系变化的直接反映。据此论断,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后消亡也在必然之中,因为政教合一制度不符合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最后必然要走向消亡。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形成,最初由于僧人成为拥有私有财产的奴隶主,并享有经济和社会特权而在数量上得到极大的增长,中间以政治势力拉拢宗教集团,宗教集团又寻找政治后台的互动中得到催化,最后宗教集团在世俗政治势力的支持下完成宗教与政治权力的统一而形成。根据《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逻辑,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从形成到消亡经过了这样的历史过程:一是从吐蕃赞普赤松德赞时期规定每三户人家供养一个僧侣,再后到赤热巴巾时期规定向僧侣拨付农奴、草场、牲畜等财产后,僧侣成为拥有经济特权的奴隶主的实事直接促进了宗教神职人员的极大膨胀,并促使他们寻求政治权力以保护自身利益并设法得到加强;二是因为宗教集团在经济上成为可以左右一方的地主阶层后,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有的寻求通过依靠世俗政治势力来维持自己的利益,有的通过自己掌握政治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形成了政教合一制度出现的阶级基础;三是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的统一,使宗教上层人士完全成为集宗教、政治、经济权力于一身的特权阶级,享有至高无上的尊崇地位。从政教合一制度形成的这个过程中可以窥见,宗教特权阶层始终是享有巨大经济利益的团体,但在生产关系中属于消费一端,他们并不进行任何生产劳动。当一个社会中消费阶层高度膨胀到生产阶层无法给他们提供物质消费时,这个社会制度就免不了要进入衰落,并最终走向消亡。对此,《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总结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历届西藏地方政府没有经济力量实行按时给宗教僧侣发放薪俸的制度,而实行了授给宗教僧侣以占有庄园、土地、牧场、奴隶等特殊利益的这种经济上的错误政策所造成的。”此处所指的错误政策,指的就是使宗教僧侣集团成为奴隶主和地主,最后成为统治阶层的经济社会制度。根据此总结的逻辑来分析,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形成之时,也已埋下了其消亡的因子。当政教合一制度赖以存在的一切因素发生变化,或其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条件无法维持时,其消亡也是必然和情理之中。

总之,《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分析和阐释了西藏政教合一产生、发展、消亡的原因,与以往大都分藏族史籍以宗教史视角解读藏族历史有很大的不同,其研究视角独到,逻辑缜密,为藏族历史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对藏族历史的认识提供了新的逻辑导向。尤其是以上有关藏族历史中的五个问题,基本涵括了藏族历史研究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对以上五个问题的分析和阐释,即表明了作者唯物主义历史观,又表明了作者基于经济社会史角度的历史研究方法论,这恰恰是本书的研究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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