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锋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250100)
2018年8月,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1]。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召开,正是立足新时代历史方位与使命任务,深刻阐述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2]10。基于上述重大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文化处于新的历史方位,呈现出更为鲜明的价值契合性与共有的价值指向性。具体而言,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集中体现。推进治理现代化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价值契合性,两者均具有“投合、融洽、相符”的价值意蕴,皆蕴含“和而不同”的价值功用,共同呈现出互补性与关联性等价值属性。
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致的价值属性和相通的价值范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范畴中,均蕴含着内生性、合法性与先进性。
1.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生性的价值属性
“内生”意指内在生成与自我生成,具有始源性与内源性的本质特征。具体而言,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长期的历史传承中保持着共同的文化特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保持着共有的制度属性,两者都深刻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的历史传承,以自有的内在驱动力演化而成。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与中国历史文化传承的必然结果,它绝非照搬或模仿西方的治理体系与模式,而是基于中国特色的本质彰显,以自有内在的历史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治理现代化在历史传承与现实创新的张力下,深深根植于深厚的历史传承、厚重的文化底蕴与当下的国情实际,进而实现了现代化的创新性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的文化彰显,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不仅成为中华民族凝聚价值共识的精神家园,也成为中华民族身份认同与价值认同的精神纽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必然坚守文化自信的内在定力,“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2]23。两者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性。归其本质,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制度形态与文化样态,分别在制度与文化层面,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发展和创新。
治理现代化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习近平指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19在此意义上,治理现代化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机制的体系架构中,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在规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3]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彰显了主流意识形态,高度凝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特质,高度彰显并表达了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与价值准则。
2.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合法性的价值属性
“合法性”意指合乎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与规则,而并非局限于法律意义上合乎法定程序与规范。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价值规则与治理现代化所包含着的制度规则,均具有高度的价值权威性与价值认同性。
两者具备了高度的价值权威。在治理规则层面,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架构是现代化的治理体系,直接涉及治理的根本性与全局性、稳定性与长期性问题。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以高度的制度权威统摄治理的全局,落实到各个治理领域。在治理能力层面,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效用直接涉及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具体表征为在治理规则的实施层面具有制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的制度效能,在治理主体的实践方面具有治理国家、社会及自身事务的自主意识与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具有高度的价值权威,其价值权威源于价值指向的人本性与价值规则的一致性。在价值指向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了人民性的价值原则,以人民的利益满足、需求实现与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指向;在价值规则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价值规则设计与践行的内在一致性。在规则设计层面,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与法律约束的有机衔接;在规则践行层面,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与实践养成相统一。
两者凝聚了高度的价值认同。治理现代化凝聚了高度的制度认同。在治理目标与定位层面,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以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价值目标,以形成更完备、更稳定、更有效的制度体系为价值定位。在治理运作层面,治理现代化形成了深厚的价值共识,使治理主体自觉信服治理体系的公平正义,自觉维护治理体系的权威,自律信守治理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高度的文化认同。在价值目标与定位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软实力,在文化强国的进程中实现了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等层面的价值通约,凝聚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目标。在价值规则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传承与治理实践的基本价值准则,在意识形态领域以及治理领域中渗透到国家、社会与公民日常生活等各个层面。
3.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先进性的价值属性
“先进性”意指合目的性与和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具体而言,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地遵循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表达了人的价值诉求与美好愿景。
两者遵循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治理现代化彰显了制度的先进性与优越性,遵循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集中体现了先进的制度文明与政治文明。治理现代化既高度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立足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进行治理的探索实践;也保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规定性,实现了治理的“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内在特质的融合、创新与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文化的先进性与时代性。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既蕴含着民族性的鲜明特征,充分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文化的“可传之统”;也蕴含着时代性的现实使命,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久弥新”的结晶。
两者表达了人民的价值诉求与美好愿景。人民是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归属,也是根本的价值实现主体。治理现代化是人民诉求与愿景的价值实现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思想本身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3]320价值观的合理性与先进性必然是以人的主体性与制度的科学性为确证条件。在价值实现层面,治理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是人民的治理能力与素质的综合提升,也是人民的劳动实践、社会交往与精神文化素养的整体提升。在价值归属层面,治理现代化是以人民为根本的价值归属,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治理的根本目标,以人民作为治理成果共享的主体,以人民作为治理的实践主体和根本动力。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诉求与愿景的价值指向,它以最大价值公约数的方式,凝结了人民的深切价值诉求与美好生活愿景;以历史传承与时代创新的方式,凝聚了人民进行价值实践的主体合力。
治理现代化是制度规范化、程序化与法治化的价值表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先进文化的价值凝练,两者从根本上发挥着制度与文化的双向互动功能。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了治理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了治理功能的主体性,蕴含着“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原则,人民的主体性价值在治理过程与治理功能发挥中得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人民对治理的价值共识。治理的价值共识正是治理权威性的基础,涉及如何治理、怎么治理、多元化治理主体如何共同接受与认可等根本问题。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以主流价值观的方式,使治理的价值共识更为凝聚,使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与权益保障更为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与规范,从而形成科学有效的价值激励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了人民的治理能力与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直接涉及人民的治理素养与能力,在此意义上,提高人民的治理素养与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的政治素养、道德修养与文化涵养。人民治理素养与能力的提升,是在具体践行过程中将共有的价值原则与具体的践行主体、环境相融合,将外在的价值原则内化为践行主体的治理素养;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原则具体内化为人民的自由意识与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个体意识与大局意识等多方面的治理素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匡正了治理功能的规范性。治理规则不仅需要刚性的法治规则,更是需要柔性的价值规则;不仅需要框架性的制度原则,还需要协商性的价值原则。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治理规则的价值核心,是以价值统摄的方式,以特定的价值观念、精神理念影响着治理规则的制定与运作;以柔性规范的方式保障治理运行的科学性、运作过程的程序性、治理结果的有效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治理的多样协调功能,具体而言,治理是在多元主体的互动协调中得以实现的。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治理的利益调配、关系调节与价值协调的功能,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匡正下,治理才能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对治理过程中的具体边界与权限进行法定确认,对治理过程中的不同价值选择与取向进行引导匡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了治理功能的高效性。治理体系是以工具理性审视其自身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而治理的现代化是制度运作方式与执行能力的系统性改变,其发展趋向是“从一元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封闭到公开,从管制到服务”[4]。治理体系必然要以工具理性衡量治理效能,以此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降低制度成本,规避制度运作风险。基于此,治理现代化必然要完善规则体系与运作程序,使治理体系具有高效化、法治化、透明化等特征。治理体系更是以价值理性省察其自身的高效性和合理性。治理体系现代化并非是价值无涉的制度体系,而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的必然过程与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性,彰显出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与文化价值属性。就此而言,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是治理功能的高效性、合理性不断发挥与彰显的过程。这一进程必然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与价值评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匡正了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方向,明确了治理的价值目标与归属,以价值统摄的方式规定了治理体系的内在质性,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以价值评判与匡正的方式明确了治理的价值归属,保障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与根本利益诉求。
2.治理现代化增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发挥
治理现代化提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认同功能。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彰显与培育践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治理功能的高效性与适应性,提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力,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与自洽性。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过程是以破解制度的体制机制弊端为问题导向,实现制度的完善发展。破解治理难题,最为重要是破解治理架构、治理过程与治理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治理架构要规避碎片化,避免治理规则之间的不一致性、各治理领域之间衔接的不匹配性以及同一治理规则的执行差异性。在此意义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契合过程,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洽性更为鲜明,使不同价值原则在具体治理规则之间的运用协调更为一致。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以制度的完备性、规范性、稳定性与高效性为功能导向;治理能力的提升,是要破解当前所面临的治理风险,规避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避免治理结果与目标之间的背离,也避免治理成本过高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是治理的价值原则凝练与彰显的过程,在凝聚治理体系的价值内核、塑造治理精神的过程中,在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等诸多方面形成价值取向的统摄,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出高度一致、凝练精确的价值原则。
治理现代化提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渗透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渗透是将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原则与治理实践有机地结合,使治理的目标、主体、模式、手段、功能等,深刻蕴含着现代化的治理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意蕴;治理目标趋向于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目标,充分彰显人民民主的价值原则,保障人民的主体价值地位;治理主体趋向于多元化,充分彰显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原则;党组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组织逐渐明晰其职能与权限,发挥着不同的治理功能;治理模式趋向于分权,中央的治理权限向地方下放,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权限逐渐分开,政府与市场的权限逐渐明晰,形成权力边界清晰、权限分层的治理模式;治理手段趋向于法治化,充分彰显出公正与法治的价值原则,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去审视与看待治理,通过法定程序保障治理的稳定性与生命力,实现治理体系的动态平衡。既保障治理体系的整体架构的稳定,也保障治理功能的稳定发挥,从根本上维系国家政权安全、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安居;治理功能趋向于服务性,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治理的方式由管制转向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其服务的重点是协调市场关系,保障公民权益,优化公共服务质量。
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具有的鲜明实践品质,共同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使两者的价值与路径实现高度融合。
1.治理现代化的多维领域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场域
基于治理主体及作用范围的差别,治理在国家、社会与公民等三个层面形成了宏观、中观与微观的多维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多维场域。
治理的宏观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全局领域。国家层面既是治理的宏观领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宏观领域,直接涉及系统性、长期性与统一性的全局领域。在此意义上,治理的宏观领域不仅关涉治理体系运作的整体过程,也关乎治理领域的系统化全局。习近平指出,“要弄清楚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5]106。具体而言,国家治理就是要实现整体性的顶层设计、统一性的制度安排以及长期性的制度实践的全局性过程统一。在全局化的制度实践进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治理的全局过程;在治理顶层设计中,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目标为导向,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与生态领域的系统化治理过程中予以落实与彰显。
治理的中观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公共领域。治理不仅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宏观布局,更要落实到社会层面的中观领域。社会作为治理的中观领域,是治理的下行、上行与平行的交汇点,构成了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公共领域,成为价值观践行的利益场域。社会公共领域构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利益关系,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利益协调,“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6]9。社会公共领域成为价值观践行的法治场域。社会公共领域是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法治精神的公共场域,“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6]9。社会公共领域成为价值观践行的舆论场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价值匡正与道德引导,充分发挥精神激励与关系协调的作用,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的相互促进。
治理的微观领域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日常领域。日常生活作为公民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具体存在场域,是公民与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进行自治的微观领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日常领域。习近平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2]42在此意义上,日常生活构成了基层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活化的具体场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有机融入基层治理中。基层治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提供了多样性、自主性的实践渠道,保障公民以各种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公民获得了更多参与治理的渠道与机会,激发了人民的治理意识与能力。居民自治、社区自治、社会自治的基层治理方式,既增强了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主性与自觉性,也增强了人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承担治理责任的自主性、加强自我管理的主动性。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路径契合了治理实践的具体进路
习近平指出,“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5]165。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落细落小落实”为践行指向,以内化的培育路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与文化渗透;以外化的践行路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实生活、治理实践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细”催进了治理实践的规则化。“落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规则的细化,即将一般性与广泛性的价值原则细化为具体化的践行要求与可操作的践行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拓展了治理规则的广泛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路径是将一般的价值原则广泛覆盖到社会全部领域,提高治理柔性规则的拓展面。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是将具有广泛约束力的价值准则转化为各行业领域、各生活场域的治理规则与规范,形成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提升了治理规则的可操作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将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规则与具体的践行要求相统一,将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念转化为践行中的具体要求。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高度的实践智慧,增强治理规则的可操作性;以增强人民的主体意识与自觉意识为践行指向,加强分类引导,将抽象的治理理念与现实的生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细化为“人人可为、人人能为”的具体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小”促成了治理实践的多元化。“落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具体化与情境化,即实现践行内容的具体化与践行场域的情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小”,促进了治理实践主体更加多元化,实现了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的共同践行。在“落小”过程中,治理的重心由宏观领域下沉至中观与微观领域,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协调互动更为密切,治理更具包容性与协调性,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明确治理的公共领域范围与权限边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小”,促进了治理实践路径更加多元化,有利于将价值原则与内容有机融入日常生活中。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小”,实现了践行方向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平行互动的有机结合。在“落小”过程中,治理的践行方向也具有了多元化特征,使上行、下行与平行的治理关系予以恰当协调。由此,社会成为治理的重要连接点,既是国家制度与政策下行至社会层面的治理环节,也是公民个体上行至社会领域的治理桥梁,更是社会领域平行的治理纽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提升了治理实践的常态化。“落实”是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长效性与实效性,即践行机制具有长效性,践行效果具有实效性。为巩固治理机制的常态化,“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6]10。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长效性的践行机制实现价值观的文化育人机制与治理机制的内在融合,以价值践行机制保障治理运作机制的长效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效果巩固治理实效的常态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是通过教育实践、道德实践、生产实践与生活实践的协同一致,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物质利益的保障、对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对精神文化和谐的价值保障。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结果,加强了全社会对治理的合理性、科学性、权威性的价值认同与制度认同,形成了提高治理能力、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治理体系的文化合力与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