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

2018-02-20 16:14吴宏政费东佐
学习与探索 2018年9期
关键词:黑格尔逻辑共同体

吴宏政,费东佐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在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重温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更能够感受到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思想对于发展21世纪科学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思想是马克思政治哲学①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一般不使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这一提法,而是把这部分内容称为“科学社会主义”。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其核心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一切政治生活都是在“国家”范围之内展开的,有关“国家”的本质问题是政治生活中的最高端的政治问题。我们以往对马克思的国家观的认识,多数情况以《共产党宣言》为依据,根据马克思在“宣言”里提出的“工人没有祖国”[1]50的论断,我们一般将其概括为马克思的“国家的消亡”理论。这就容易产生一种歧义,认为马克思是主张消灭国家的。实际上,马克思本人关于国家的“积极的”理解体现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中。本文将以这部著作为依托,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加以梳理,目的之一是要澄清以往对马克思“国家消亡”理论的误解;目的之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或“治国理政”问题提供来自马克思的理论资源。

一、黑格尔基于概念辩证法的“国家逻辑”

马克思的国家观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建构起来的。在一定意义上,不理解黑格尔的国家观,就不理解马克思的国家观,至少黑格尔的国家观是理解马克思国家观的一个最有相关性的“对照”。

1.国家的“真理性”来自绝对理念而非经验效用。对于黑格尔的国家观问题,最有名的就是,黑格尔认为“国家就是地上的精神”,“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环节”[2]113。黑格尔在思辨哲学的意义上,构造着国家之为国家的“逻辑”,他从绝对理念出发来反观国家的本质,其目的就是要证明国家如何是“地上的精神”,进而论证只有符合绝对理念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国家。毋宁说黑格尔是对国家进行的“概念的认识”。“我们研究国家是从哲学角度出发的,所以我们只研究国家的本质即国家理念,也就是国家内在的、深层次的问题,或者说国家的概念问题,而不研究诸如国家起源于哪里、国家是怎么形成的等关于国家的现象问题,因为它们不是哲学研究的范围。”[2]113也就是说,黑格尔试图从“国家的概念”本身来推导出国家的体系,而如此这样推论出来的“国家的逻辑”体系,才能提供国家的真理性。这样,黑格尔就把地上的现实国家中的各个职能领域和权力的“概念”揭示出来,亦即反思了国家每个具体组成部分和领域它们所应该具有的逻辑本性,或者说在国家真理的逻辑体系中各自应该具有怎样的本质。所以,黑格尔是从理念出发,在辩证逻辑的反思中确立全部国家体系的“本质”,以及每个部分在国家真理体系的总体中占据怎样的位置。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评黑格尔是从绝对理念出发,而没有从具体的现实的国家出发来思考国家的本质,这是对的。但问题是,这种思辨哲学对国家本质的逻辑规定是否是毫无意义的呢?这就涉及怎样评价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

黑格尔以绝对的反思的方式,抛开一切经验的表象,单纯从逻辑的意义上演绎出国家的本质。黑格尔直接设定绝对理念为至高无上的真理,这是他的国家观的“本体论前提”。正如霍奈特所说:“黑格尔用意识哲学理论来建构国家,它自身的论证必然会得出一种不同的‘实体论’的伦理模式。”[3]在他看来,国家不能成为偶然的存在,它必定要符合绝对理念,才具有真理性可言。因为国家必须要符合真理,否则国家就会成为一群人偶然地聚集在一起的无目的的集合而没有真理性,因此是杂乱的集合。所以,国家的概念中就直接包含着真理性。对于国家的正义问题,在黑格尔看来,首先不能从经验中获得国家的真理性,真理之为真理,在黑格尔看来一定是绝对理念。但是,国家如果具有真理性,那么就一定是绝对理念在地上(人间)得到实现的产物。否则,国家的真理性就无处可寻。因此,思辨哲学在逻辑上确立国家的真理性,这一点是黑格尔国家观的核心。

上述这一点明显与以经验论为基础的“契约论”区别开来。契约论中国家的真理性是从经验事实中获取的,即因为所有的个体必须不能够从私利出发而导致共同体的崩溃,比如霍布斯所说“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4]。为了实现每个个体之间不至于相互战争以至于毁灭这一目的,才有国家存在的必要性,这也就是经验论者所持有的国家的真理性观点。也就是说,国家的真理性乃是因为为了不至于个体之间的战争而全部毁灭,才有国家的存在。这样,国家的根据就建立在保证所有个体的生存之上。但是,以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国家是否具有真理性?在黑格尔看来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生存只是在相互之间的“妥协”基础上建立国家,而这种“妥协”并不意味着真理,就如同说如果为了生存我们可以忍受屈辱一样。只要妥协,就意味着失去了真理和正义。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这句话,就是经验论的观点。因为对于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说,是可以做到“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因此,经验论这样把生存作为国家的真理性,其实是不具有真理性可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了中国古代的“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这说明,契约论把生存作为国家的真理性根据是不成立的,如此才有黑格尔从客观的绝对理念出发来寻找国家真理性根据的思辨哲学。黑格尔不像契约论这样考虑问题,黑格尔反其道而行之,他从绝对真理本身出发,逻辑地“自上而下”演绎国家的真理性根据,其目的就是要寻找国家具体的每一个领域和权力中的“概念”,从而保证经验中的国家符合其概念。这显然是一种反思的思维。在逻辑上,真理是先在的,尔后才有具体的国家。但反过来,具体的国家是否符合真理,这却是不一定的事。

2.国家的内在目的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国家不是无目的的,国家作为国家是有其内在目的的。这样才有“国家治理”或者“治国理政”这些提法。如果说国家是毫无目的可言的,那就意味着“怎样都行”。所以,国家的目的就是“使国家成为国家”。这一理解包含着这样的含义,即国家不能直接就成为国家,需要对其加以“治理”,才能使其成为真正的国家。用黑格尔的说法,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要让国家成为真正的国家。“治国理政”的目的就是要使国家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从而使国家摆脱“任性”的、“偶然”的、“杂乱”的和无目的的存在状态。归根结底,乃是因为国家是有其内在目的的。

首先,黑格尔认为,国家的内在目的就是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国家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高权力;另一方面,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的目的就是实现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中,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个体是自己的特殊利益的主体。这样似乎两者就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好像一方是国家普遍利益,一方是个人利益,两者还存在对立。但事实上,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也无非是要保证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而每个个体的私人利益总是与普遍利益发生着关系,或者是直接与他人的利益相关而涉及普遍利益的关系,或者是直接发生的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实际上个体利益都从来是与普遍利益处于某种关系之中的,要么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是一致的,要么个体利益是违背普遍利益的,在知性思维中只有这两种关系。

但是,在辩证思维中,如果个体利益是符合普遍利益的,那么,这种个体利益获得时也就是普遍利益实现时。如果个体都能够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与普遍利益相一致,那么,国家权力的存在就是消极的。因为国家普遍利益只有在它受到个体利益的否定时,国家权力才会积极地发挥它保护共同体普遍利益的职能,国家权力才是积极的存在。然而,在事实中,个体利益确实总是与普遍利益相冲突,所以,就需要国家权力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而发挥其效力,从而保证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一致。普遍利益是为了合理地实现个体利益,而个体也通过对普遍利益的一致而使个体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个体,即上升为“实体性的存在”,而这也是国家共同体的终极目的。并且使共同体成为共同体、个体的特殊性消融于普遍性之中,既是国家的终极目的,也是个体的终极目的。而实际上,个体利益的获得要保持与国家普遍利益的一致,这是以国家普遍利益为最高目的的,而这是需要对国家共同体的价值预设才是可能的。所以,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虽然是个体的直接目的,但并不是个体的终极目的。个体是以使个体自己的特殊利益服从于、统一于国家普遍利益的方式,从而使个体上升为共同体的实体性存在,这才是国家和个体的终极目的。

其次,国家的内在目的是通过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它必作为每个个体的至高无上的“真理”而存在,因而国家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就是绝对的权威。而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是具有主权的国家。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权力,具有外在的强制性。也就是说,个体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权力。当个体的利益不能与国家普遍利益保持一致的时候,国家有强制性权力对其加以修正,以保证共同体不被个体所破坏。当然,国家的这一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个体之间的权利是以国家权力的存在为前提的,国家主权是个体权利的前提条件。个体之间存在的权利,或者个体向国家提出的某种权利要求,也是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个体所以有对他人提出某种权利的要求,它的最高的根据乃是因为这一权利是保证“共同体之为共同体”的目的所赋予的。正因为共同体的至高无上性,个体才为共同体的存在而享有各种权利。

国家权力的“必然性”是说,无论个体是否主观上愿意接受国家权力,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力,即使主观上不情愿,但在其客观行为上也必须要服从国家权力。当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不相符合的时候,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权力就显示出它的外在必然性和强制性了。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具体法律,也是以国家的上位法律为根据的,而下位的市民社会的具体法律,实质上也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形态。因此,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一致的,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市民社会,而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国家,这两者是相互以对方为条件的。对立的含义仅仅在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这不是国家的目的,因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使市民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相一致。①马克思曾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黑格尔所论述的这种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在现实中是虚假的,因为在现实的国家中,国家始终是和市民社会对立的,而根本没有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黑格尔“国家逻辑”的根本症结。

最后,“国家的内在目的”要落实为个体对国家的义务当中。国家作为内在目的,是通过个体对国家的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因而也是以国家这一“实体性”存在为前提的。比如,如果他人破坏了个体利益,限制个人的行为自由,那么,个体就必须有提出对自己利益保护的权利。因为个体提出这一权利诉求,不仅是出自对自己利益的保护,而是出自对共同体即国家普遍利益保护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权利与对国家的义务就是同一的。而从第一个方面看,比如,我提出保护我个人利益的权利,这是因为有国家外在必然性作为前提的,我对破坏我个人利益的他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是在国家权力之下的必然性诉求。而第二个方面,我出自对国家义务的履行,把国家作为最高的目的和义务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第二个方面才是国家的内在目的,也是我个人的内在目的。

3.黑格尔确立“国家逻辑”的先天分析—综合判断。“反思的思维”的根本性质决定,由反思思维所作的判断,首先都是先天分析判断而不是经验综合判断。因为反思就意味着不能从“表象”开始,而只能从“概念”本身开始。因此,反思的判断一定是纯粹逻辑的演绎活动。反思就是要从绝对的开端——事物的概念或理念出发,然后把具体的环节演绎出来,从而揭示每个环节产生的内在必然性。正如黑格尔所说,“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只有通过对各个环节加以区别和规定才有可能。”[5]56因此,一切反思思维获得的命题都是从绝对开端的概念中演绎出来的,因而也就是分析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总是抓住黑格尔的“同义反复”的毛病。因为纯粹的分析判断,就是谓词是从主词中分析出来的,而不是后来加到主词上去的。所以,同义反复是反思的思维做出反省判断时的分析活动,这是必然如此的。从反思的思维看,一个特殊的事物,不能从它经验的事实出发做出判断,而是要从普遍性出发,寻找特殊事物在普遍性事物中所处的逻辑环节,它仅仅要求在逻辑上服从辩证逻辑即可。但是,这种辩证逻辑的演绎活动,也同时是服从同一律的,只不过是“有差别的同一律”,而不是“抽象的知性同一律”。因此,辩证法所服从的逻辑法则仍然是同一律,只不过不是知性的同一律,而是“思辨的同一律”[6]。

这样,思辨的同一律是按照对立同一的具有自我否定自我的矛盾在其中的同一,这也就是黑格尔经常说的“对立统一”。因此,从判断性质上看,“对立统一”的思辨逻辑的判断都应该是先天分析—综合判断。所以,黑格尔对国家的逻辑或国家的存在论问题的法哲学原理的分析,是从遵循思辨逻辑展开的,因而全部原理是建立在先天分析—综合判断基础之上的,这是思辨逻辑的基本原理。通过这样的反思活动,谓词是从主词中分析出来的,但不是按照知性同一律分析出来的,而是按照思辨同一律分析出来的,因此谓语的出现也扩大了知识,但不是绝对地扩大了,只是把真理本身内在包含着的规定呈现出来而已。即把抽象的概念中原始包含着的潜在的知识分析出来而已,而在分析出来的同时,又完成了对立范畴之间的综合。因为否定之否定所获得的对象,就既是原初概念本身,又扬弃了原初的抽象而成为具体,这样,谓词就既是分析出来的,同时也是综合形成的。综合不是把外在于概念的东西综合到作为主词的概念当中(如同经验综合那样,把一个表象外在地综合到某一表象之中而形成的综合判断)。在思辨判断中,综合是把已经从主词中以“否定”的方式分析出来的对象,又以“否定之否定”的“肯定”的方式综合到主词之上而完成的综合。因此,全部形而上学的判断,根本没有实现知识的增长,而不过是把概念本身潜在着的真理通过先天分析—综合判断而呈现出来而已。形而上学根本不能增加知识,而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真理具体地建构出来而已。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逻辑”所作的历史唯物主义扬弃

1.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确立的泛神论的“理想国”的批判。实际上,每一位政治哲学家包括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内,都在他的政治哲学中构造着自己的“理想国”。比如,马克思曾经在《共产党宣言》中构造了共产主义社会中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形态,这就是马克思的“理想国”。黑格尔用反思的思维所揭示的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是逻辑主义的和泛神论的。关于黑格尔的逻辑主义的泛神论这一认识在西方哲学界是得到公认的。比如,现代西方哲学家海德格尔就曾经把黑格尔为代表的西方传统形而上学体系称之为“存在论—神学—逻辑学机制”[7]。马克思也直接称黑格尔的这种做法包含着“神秘主义”。对国家的“反思的认识”或“概念认识”当中,无须从经验事实出发。所谓“反思”,在黑格尔那里就是指思想回到思想本身去探索事物的真理,因为事物的真理不在经验中,而是在事物的“概念”中。这就等于说,只有用反思的认识才能认识到事物的本质。这是黑格尔的最为核心的哲学观。他明确指出:“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5]39这就意味着,无论每个现实中具体的国家情况是什么样,也不论每个国家是否是符合国家的概念的,这些和黑格尔都没有直接的关系。黑格尔的目的仅仅在于揭示“国家的概念”或“国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探讨“关于国家的一般原理”的问题。因此,《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用思辨逻辑建构的“理想国”。这样,对国家的本质和概念的认识,就需要在反思的思辨思维中对其加以把握。但是,黑格尔的这一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神正论的思维方式下确立国家对个体来说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如艾伦布坎南所说:“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神正论的”[8]。因此,黑格尔的任务只不过是把国家服从的“概念逻辑”揭示出来而已。仿佛是纯粹的思辨逻辑在现实国家中的表现。因为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只是反思思维的任务,因此黑格尔始终是在本体论的逻辑学的思维方式下来思考国家的根本性质的。这在表面上造成的后果是对国家的无条件的认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供的是“国家的逻辑”或“国家的概念”,而不是对某一现实中存在的具体的国家的经验性分析和描述。这是黑格尔作为思辨哲学家或形而上学家的特色所在。

2.对黑格尔“国家逻辑”的形式主义弊端的揭露。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目的则在于批判普鲁士政府的国家合法性。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所提供的“国家的逻辑”是从“绝对精神”开始的,他提供的仅仅是抽象的“国家的形式”,根本没有触及“国家的内容”。就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的合理性问题,马克思有过经典的评价:“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绝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9]而作为共同体应该坚持怎样的经济制度,这是最为根本的“国家的内容”。所以,黑格尔是不顾及“国家的内容”而单纯思考“国家的形式”的,至于国家是采取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不在黑格尔的讨论之内。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作为“国家的逻辑”,他所说的国家是有其前提的,这一前提就是“私有制”。因此,黑格尔的“国家的逻辑”是这种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国家的逻辑。这是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根本性区别。

国家是地上的精神,因而国家是返回到自身的无限的实体性存在。而作为无限的实体性存在的国家就是“自由”。可以说,“自由”是真正的共同体的最高目的,也就是成为无限的自为的存在。但是,国家这种实体性的无限存在,首先还仅仅是一种“理念”,这种“地上的精神”必须要通过地上的有限性环节、并扬弃有限性来完成或实现它的无限性,否则,国家就不能成为完成了的实体性存在而仅仅是一个理念。这样,通过有限性并扬弃有限性,就成为国家返回自身实现其无限的自由的实体性存在的一条必经之路。而这一地上的有限性环节,就落实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逻辑环节。注意,这不是在经验的时间概念中来理解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的,而是在反思的逻辑的意义上来理解的。黑格尔本人明确强调过,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是逻辑上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而不是在时间概念上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理解这一点,是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最为关键的一点。因为正是在逻辑和时间两个不同维度上,才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的本质性区别。作为反思的思维所看到的是国家的逻辑上的优先地位,而作为实证科学的时间性思维所看到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

3.对黑格尔的“理想国”包含巨大的批判本性的继承。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同时,也有重要的继承。实际上,马克思已经看到黑格尔的保守的国家理论背后包含着巨大的“批判”本性。黑格尔在逻辑上构造了国家的真理性根据,这实质上就等于把国家的真理性本质规定出来。这相当于一个纯粹的“理想国”。从其表面上看,因为国家是地上的精神,因此具有了绝对的真理性。这一做法就会导致一种假象:仿佛黑格尔在捍卫着国家的绝对地位,一切对国家提出质疑的做法、反叛国家的做法,就都是违背真理的行为。同样,康德也认为个体是不能反叛其国家的。因为个体作为公民,首先已经处在某一共同体之内了,这就等于公民已经承认了国家共同体并认可了自身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而现在如果反叛国家,就等于公民与国家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因为反叛国家就等于不承认自己为共同体的成员,因而这在逻辑上也是矛盾的。“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如果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10]也就是说,除非不是共同体的成员,才有资格反叛一个国家,否则,作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已经把国家视为先在的,这就无法反叛其国家了。黑格尔也继承了康德的这一观点,从共同体的优先原则出发,即国家是绝对理念,这样,国家才获得绝对的合法性。从这一点看,黑格尔是在捍卫国家。但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是在观念中在逻辑上论证国家的真理性,这并不代表黑格尔对某一经验中具体的国家的捍卫。因为具体的国家并不一定是符合国家的概念的真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如果不符合其概念,那么,这个国家就名存实亡了。“一个坏的国家总是一个实存的国家,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国家。”[2]123在黑格尔看来,只有符合概念的国家才是好的国家,而坏的国家就是不符合其概念的国家。进一步分析,黑格尔的国家原理又充满了巨大的对现实中存在的国家的批判性。黑格尔构造的国家原理,相当于一个“理想国”,因而也为一切现存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国家的样板”。这样,一切现存中的国家都可以对照着黑格尔提供的这面“国家的镜子”而反观自身是否符合其本质,如果不符合这一本质,就意味着这一国家已经不是真正的国家,而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虚幻的共同体”。可见,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蕴含着巨大的批判本性。

应该说,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国家理论隐含着的巨大的批判本性,因此才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11]11。这显然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真正不满意的地方。黑格尔是在思辨哲学的意义上“间接地”批判了现存的国家,即那些国家并不符合国家的概念。但是,仅仅从哲学上指出国家的真理逻辑,还远没有完成对现存国家的“现实的批判”。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哲学止步了。而马克思则进一步完成了在现实中批判现实的国家这一目标。这样,才有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三、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逻辑”的建构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包含两个维度:一方面是马克思对以往的现实的国家逻辑的批判,另一方面是马克思本人对理想的国家逻辑的建构。可以看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未来理想国家形态的建构中,因为马克思对以往的现实中的国家是持有深刻的批判态度的。这样,马克思对于国家的逻辑的理解就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现实国家的批判,二是对理想国家的建构。

1.对以往阶级国家的“批判逻辑”。对现实国家逻辑的批判,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国家逻辑的第一个层面。马克思的国家逻辑在这里包含三个层面的三段论推理。我们把马克思对现存国家的批判,从逻辑学的意义上概括为以下三个三段论。

第一个三段论:共同体应该是建立在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大前提),而阶级是特殊利益的代表(小前提),因而以往阶级的存在意味着人类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体(结论)。

在小前提中的“阶级”概念,是指马克思所说的“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31意义上的“阶级”,也就是不包括无产阶级的阶级,因为无产阶级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因而它仅仅是阶级社会中的自我否定性的因素,只是在资产阶级存在的条件下它才在现实中存在着。而消灭资产阶级则意味着真正的普遍阶级的出现,普遍阶级就意味着阶级的消亡。这里包含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本质区别。在上述三段论推理中,我们只考虑了作为特殊利益代表的阶级概念,而不包括无产阶级的阶级概念。在这一推理中,我们获得的结论是,只要人类还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进入真正的共同体状态当中。而马克思因此提出的目标是,消灭阶级社会。在马克思看来,产生阶级的原因只是人类没有形成共同的利益。在私有制下,这种建立在特殊利益上的生产方式是阶级社会的极端形态,以至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使阶级社会毁灭自身,从而导致消灭阶级对立的社会的时代了。“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53而进一步,只要特殊利益的阶级存在,就要借助于一种强制性力量来保护这一特殊利益,这是国家统治的实质。所以,就有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国家逻辑的第二个三段论推理。

第二个三段论:以往的“人类阶级斗争的历史”都不是真正的共同体(大前提),而以往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小前提),因此,以往的国家都不是真正的共同体(结论)。

其中,大前提是第一个三段论推理获得的结论。而第二个前提是列宁对国家概念的经典表述,即“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12]。那么,由此可以推出关于以往一切国家的根本性质的判断。以往国家都不是真正的共同体。这是马克思对以往国家的逻辑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结论。明显的事实就是,马克思是主张对以往现存国家、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的批判的。于是,这里我们看到了马克思揭示出了以往国家逻辑所存在的悖论。这一悖论可以通过第三个三段论推理表述如下。

第三个三段论:国家的概念意味着国家是共同体普遍利益的代表(大前提),而以往国家是特殊阶级利益的代表(小前提),而因而以往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结论)。

国家概念包含的本意应该是共同体的普遍利益的代表。但是,以往国家并非代表共同体的利益,因此,这就意味着以往的国家根本不是真正的国家,马克思因此称其为“虚幻的共同体”。以往的国家仅仅是虚假的“普遍性”(实质是真实的特殊性)的形式,而根本不具有普遍利益代表的内容,所以以往的国家并非是国家。而这里的大前提,显然是黑格尔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逻辑的肯定性的继承关系。那么,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在颠倒黑格尔的国家逻辑的时候,并不是完全抛弃了黑格尔的国家逻辑,而是吸收了黑格尔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扬弃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弊端,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

从上述三个三段论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以往国家的批判,是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基础之上形成的扬弃黑格尔国家逻辑的三段论,而不是从“绝对理念”出发的。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马克思的国家的逻辑和黑格尔的国家逻辑的本质上的差别。或者说,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国家逻辑的颠倒,将其颠倒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

2.对未来理想国家的“建构逻辑”。首先,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存在论基础的颠倒。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明确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11]526这样,黑格尔在分析国家的存在论原理或国家的逻辑的时候,是从具有真理性的“国家概念”本身出发的,因此,黑格尔的全部辩证逻辑推理中,已经预设了大前提的真理性,而至于某一国家在现实中是否符合了国家的概念则另当别论。但是,黑格尔所预设的具有真理性的国家的概念,前提显然是私有制国家,因为只有在私有制下才能产生“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我们的出发点不是市民社会,而是社会化了的人类”。“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1]502。马克思的这一价值预设,在根本上超出了黑格尔的国家存在论的视野。也就是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实质上是对黑格尔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存在论的颠覆。如果不强调这一大前提,那么,黑格尔的反思获得的国家存在论原理是没有问题的。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是用反思的思维建构国家存在论原理,而在于,我们建构国家存在论原理的“前提”是否是真正的符合国家概念的国家。

其次,马克思对国家作为“实体性存在”的公有制基础的确立。对于国家的“实体性”来说,黑格尔把这种实体性“推移”到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并落实在市民社会的“国家制度”当中,于是黑格尔提出了国家实体性的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就是“政治情绪”[2]117,也就是个体对国家的爱;客观方面,就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制度。但是,黑格尔并没有说明,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才是真正的实体性存在。这就意味着,国家制度不论是建立在私有制上的,还是建立在公有制上的,都是国家制度。言外之意,哪怕国家并不是真正的共同体,它的国家制度也是实体性存在。而问题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仅仅是虚假的共同体的制度,那么,这种国家制度也能够成为实体性的存在吗?抑或说可以仅仅具有实体性的形式,而没有实体性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制度才是真正的共同体,才是国家的实体性存在的真实方式。而黑格尔并没有说明国家制度实体性的“国家内容”方面的规定,即在国家的经济所有制方面的客观依据。所以,黑格尔仅仅在“形式上”指出了国家制度的实体性,但没有说明何种国家制度才是真正的实体性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国家,才是符合国家概念的国家。因此,从法哲学原理和政治学原理上看,马克思实现了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存在论”的革命。而且,在马克思看来,最理想的国家是“消灭国家”的国家,国家是自我走向消亡的国家,而这才是马克思的国家存在论的根本灵魂和最终目的。否则,如果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那么总是消灭一个国家后而取代它的是另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总是保存自己存在并抵抗其对立面的破坏,这种国家就不是真正的国家。而只要有这种国家存在,就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共同体。所以,私有制的国家不是真正的符合国家概念的国家,而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即“作为阶级而存在的国家”消亡之后的国家才是国家的最终目的。

3.历史唯物主义“国家逻辑”中的“生产关系决定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共同体。因为国家概念中包含的国家是共同体,应代表所有人的普遍利益。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不是代表普遍利益的,其仅仅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这样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不符合黑格尔所提供的“国家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实际上等于是在黑格尔之后、在完成了哲学的批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实证科学的领域对现存国家展开批判。马克思“接着”(冯友兰语)黑格尔完成了对国家的现实的批判。

尽管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思辨哲学从绝对理念出发的做法,但实际上,马克思却也隐含着黑格尔的对国家概念的承认优先的做法。在以往的阶级社会里,国家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普遍利益的。从经验事实中,马克思认为,以往国家都是在追求生产力的提高。实际上,马克思提出在资本主义灭亡之后,社会发展的尺度就是生产关系,而不再是生产力了。生产关系才是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的“承诺”。所以,我们以往把马克思看做是“生产力决定论”,这仅仅看到了马克思的一个方面,而真正的最终目的——马克思对国家的真理性的构想,是以“生产关系承诺”为前提的,而根本不是为了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仅仅是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客观规律,而马克思所要超越的恰恰是这样的社会形态。所以,从根本上看,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应该是“生产关系决定论”。而这一点是对黑格尔的发展和扬弃。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对黑格尔国家逻辑的“颠倒”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各自的真实目的来看,两人的目的是不同的:一个作为官方哲学,捍卫国家;一个作为无产阶级哲学,要推翻现存的国家制度,建立新的国家制度;一个是思维方式上的“概念的认识”,一个是从社会历史经验出发的“科学认识”;一个是把国家逻辑的所有制前提预设在私有制上,一个是把国家逻辑的所有制前提预设在公有制上;一个是解释世界的目的,一个是改变世界的目的。这四点构成了马克思和黑格尔国家逻辑的根本区别。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中,国家已经消亡了。但是,这里指的是作为以往的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的消亡,而不是真正共同体的国家的消亡。作为真正共同体的国家,马克思称其为是“管理共同体事务”的国家,而这一国家是以公有制为前提的。所以,当马克思通过共产主义确立国家的时候,国家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而这种意义上的国家正是马克思所要建立的积极的“理想国”。可见,通常认为马克思是消灭国家的这一观点是存在歧义的。因为国家的消亡仅仅指的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的国家,这是私有制的产物。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逻辑来说,事情是这样的:以往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而真正的国家,已经不是阶级统治的国家了。这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包含的国家逻辑的根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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