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 冰, 冯 涛,石学志,李 龙,庾聪聪,李 健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京 211899)
某年1月19日9时39分许,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某派出所接罗某报警称其妻子用丝巾自勒死于床上,经120送至医院确定已经死亡。经查死者郭某,女,29岁。罗某自述早上6点多自己出门锻炼身体前未发现异常,回家后看到其妻子郭某除头部以外盖被覆盖全身,颈部缠绕丝巾死于床上(颈前有结扣),仰卧位,头右偏,掀开盖被,死者两手放于胸前。罗某发现妻子勒颈后,尝试用手去解开死结,未果,后持菜刀将丝巾割开(非在打结处),因对妻子勒颈死亡感到气愤,遂在地上用菜刀又将丝巾剁开,后丢弃在垃圾桶内。
现场勘查于19日10时33分开始至13时35分结束,在自然光下进行,当日天气:晴,偏北风2~3级,气温2~7℃。
现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某商品房小区内,现场为三室一厅的出租房,罗某和其妻子郭某住在主卧室,罗某二弟一家三口住在次卧,还有一高姓女子住在另一卧室,罗某三弟住在阳台改造成的房间内。中心现场卧室内仅有一张简易双人床、一个衣柜、一张桌子和床前的一个小垃圾桶,现场已被打扫清理,垃圾桶内垃圾已被倒掉,床铺、桌椅未见明显移动迹象。床头可见一女士手提包和一部手机,包内有现金若干、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手机可正常开启,枕头套上可见涎迹和鼻涕,盖被上未见明显斑迹,垫被上(对应臀部位置)可见一块潮湿斑迹。在楼下垃圾桶内搜索,发现丢弃丝巾,丝巾为丝质,全长约1m,断为四段,断端较整齐,未见打结。
医院初检见死者衣着整齐、完整。颈部见白色珍珠项链,颈前部见横条形印压痕(与颈部项链形状类似)。左手腕佩戴两条手链。全身未见开放性损伤。
现场已被清理打扫,未发现有价值足迹。室内物品较为简易,无明显翻动迹象。窗户完好,未见撬压破坏痕迹,指纹刷显结果显示除窗户内面把手上残缺指纹外,窗户上未发现其它指纹。现场财物无丢失。现场其它部位无异常情况。
尸表检验:女性尸体,黑色长发,尸长160 cm,穿着整齐、完整,衣着均在位。1月19日14时10分许于医院测量尸体肛温为32.1 ℃,环境温度为7℃。尸斑呈暗紫红色,浓郁,位于背侧低位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尸僵中等强度,存在于全身各大小关节。17时5分许于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复检时尸斑轻压仍褪色。颜面部发绀。双眼睑球结膜点状出血,角膜尚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 cm。左下颌缘见皮下出血,大小为1.1 cm×0.3 cm。右面颊部见表皮剥脱,大小为0.2 cm×0.1 cm。上下唇发绀、干燥,上下唇红处见多处纵形裂伤。颈前部见横条形印压痕(与颈部项链形状类似),范围为9.0 cm×3.0 cm。项部、胸部、腹部及背部未见明显损伤,会阴部未见异常。左肘背上方见皮下出血,大小为1.0 cm×1.0 cm。左腕桡侧见擦伤,大小为0.2 cm×0.2 cm。右肘背侧见皮下出血,范围为1.3 cm×1 cm。右手背尺侧见皮下出血,范围为3.0 cm×2.5 cm。右手背桡侧见皮下出血,范围为0.7 cm×0.1 cm。左小腿外侧见皮下出血,范围为2.5 cm×1.6 cm,呈淡黄色改变。右大腿内侧见皮下出血,范围为0.7 cm×0.5 cm。十指甲床发绀。
解剖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冠状剖开头皮,顶部头皮见皮内出血,范围为7.5 cm×6 cm,皮下未见血肿。颅盖骨及颅底未见骨折,脑组织呈淤血改变,未见损伤和出血,脑底血管未见异常。剖开颈部,与颈前印压痕对应处见皮内出血,颈静脉淤血,余颈部肌肉等软组织未见明显损伤和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咽喉会厌处粘膜见点状出血,气管腔和食管腔均通畅,未见异物。剖开项部,肌肉等软组织未见出血。直线法剖验胸腹腔,胸腹腔各脏器在位,脏器多呈淤血改变,心脏、两肺外膜均见多量散在点状出血,心血呈暗红色不凝。脾脏稍肿大。胃内空虚,胃粘膜少许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提取脑、心、肺、肝、脾、肾、胰、肾上腺及颈部皮肤等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颈部皮肤病理检验示皮肤局部真皮层胶原纤维肿胀,嗜伊红染增强,皮下组织见局灶性出血。肺脏胸膜及心外膜下针尖样出血。各组织器官瘀血水肿,病检未见明显异常。
DNA检验:提取丝巾两端、死者十指指甲及死者血样送DNA检验,丝巾两端检出死者基因分型,十指指甲末端擦拭物检出死者与其丈夫的混合基因分型。
毒化检验:提取心血、胃内容物送理化检验,未检见常见毒物。
据罗某2位弟弟讲,1月18日晚死者与大家吃过晚饭后就各自回卧室休息,直到事发未发现异常情况。合租的高女士讲清晨时听到一阵嘈杂声,声音不大,时间很短,不知道是哪边传过来的。
根据尸体肛温、尸斑轻压褪色、尸僵的分布及强硬程度、角膜尚清等尸体现象,结合走访情况综合判断,推断郭某死亡时间在凌晨4点到7点之间。
根据尸体检验,郭某尸体存在颜面部及口唇发绀、睑球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点状出血、心血暗红色不凝等明显窒息征象。结合其颈前见横条形印压痕,解剖见颈前条形印压痕对应处皮内出血,病理检验见颈前皮肤真皮层胶原纤维肿胀变性,皮下组织局灶性出血,各脏器未见明显器质性病变及其他致命性损伤,心血未检出常见毒物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郭某系颈前遭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从颈部损伤情况来看,本案如果是用丝巾自勒颈,由于材质较软,颈部可以不出现明显的勒痕,自勒死很难排除。但结合现场及尸体检验情况分析,疑点重重。首先,在楼下垃圾桶内找到的丝巾上没有结扣,与罗某交代说颈前有结扣相矛盾。其次,口唇部、面部的损伤及四肢的多处损伤很难用自勒死进行解释。第三,颈部损伤只有颈前较明显,且为珍珠样衬垫物的损伤,不符合自勒死特征。第四,嫌疑人描述死者双手在胸前,和一般的自勒死的尸体姿势不相符。第五,在妻子发生意外情况下,罗某用菜刀将丝巾剁成了四截,并对房间进行了打扫,这违背常理。综上,郭某某死于他杀可能性较大,死因倾向是扼颈及捂压口鼻部,不排除有勒颈的可能。从现场来分析,基本排除外来人员所为,至此,罗某杀妻嫌疑骤然增加。
根据法医现场反馈的疑点,刑侦部门与嫌疑人斗智斗勇,加大审讯力度,1月20日上午罗某最终交代了具体作案过程。罗某称因其妻怀疑自己有外遇,夫妻二人18日晚上发生过争吵。晚上他脱衣睡觉,郭某未脱衣即躺床上睡觉。19日5时12分(嫌疑人看手机时间)醒来后,双方又发生争吵,郭某将丝巾套在颈部做出自勒状,但并未实施自勒。郭某见罗某没有反应,就动手打罗某。罗某伸出右手臂搂住郭某颈部,并用左手牵着自己的右手,用右手腕的力量扼压郭某颈部。郭某进行反抗,但未能挣脱,遂被扼死。罗某见郭某不动后,将丝巾拿下,用菜刀割成四段丢弃,然后叫醒两个弟弟,谎称其妻子自勒死亡。兄弟三人商量后先拨打“120”,后在医院拨打“110”报警。
勒死[1]又称绞死,是以绳索类物缠绕颈项部,由他人或勒颈者本人的手,或通过某种机械作用等自身体重以外的力量作用,使绳索类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的死亡。故勒死可分为他勒和自勒。勒死尸体的形态学表现,除有一般的窒息征象外,最主要的特征是在颈项部有勒沟[1-2]。
扼死[1]是用单手或双手、上肢等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称掐死。有时可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致死亡,也属于扼死。扼痕为扼死的典型形态学表现,一般为手指、指甲等在被扼死者颈部皮肤所致的明显损伤,这些具有一定特征性的损伤是认定扼死的重要依据[1]。
勒死和扼死的死亡机制相似[1-2],主要包括:1)呼吸道受压后使体内缺氧而窒息死亡;2)颈部血管受压后致脑部血液循环障碍,神经细胞缺氧继而发生功能障碍而死亡;3)迷走神经以及颈动脉窦受压迫而引起的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因血压下降引起休克致死。
结合本案的现场情况、尸体检验及案情调查,本文就自勒死相对于扼死等其他方式机械性窒息的一些特点进行分析:
1)勒索的特征。自勒死与扼死的一般窒息征象很相似,尤其是像本案中,丝巾勒颈和前臂扼颈两者尸体一般窒息征象可以完全一致。通常自勒死勒索一般来源于本人,在颈前部打结扣,如为重复打结,则结扣呈内紧外松状态。本案中的丝巾勒颈,现场勘查未发现丝巾上有打结扣情况,后期侦查实验证明此材质丝巾在不打结的情况下,两端力量一松开,颈部压力就立即解除。根据勒死的定义,不论是他勒还是自勒,勒死必须是靠自身以外的力量才可以实现,也就是说自勒者双手松开以后,勒颈的机械性力量还要持续存在才会致死,因为自勒者若双手勒紧绳索,颈部血管受压,发生昏迷后,双手会放松,绳索逐渐松懈而受害人逐渐复苏[2],不会引起死亡,故本案中丝巾不打结扣勒颈的情况下,自勒死很难形成。
2)口鼻部损伤。扼死时可伴有口鼻部损伤[1-2],自勒死的损伤很少涉及口鼻部。扼死尸体衣着多不整齐或有破损,有些口中被塞有异物,口唇粘膜破损,口周围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一般系在扼颈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呼喊,捂嘴或填塞异物时所致。同时,加害人在实施捂嘴、扼颈等加害动作时,被害人反射性去挣脱、反抗,故被害人手中可能会抓有嫌疑人的衣服碎片,指甲中残留嫌疑人皮肤组织及血迹等。本例死者上下唇粘膜可见损伤,面部也可见擦伤,不符合自勒死的情况。
3)自勒死勒沟特征。自勒死勒沟的宽度一般与勒索的宽度相当,水平环绕颈项部,呈闭锁状,如果有衬垫物,可以不连续。自勒死时衣领较为整齐,勒索之间较少夹杂头发、衣领、项链等衬垫物,且勒沟较浅,表皮剥脱轻微[3],边缘整齐,出血较少,很少见颈部骨折。本案例中被害人颈部损伤主要集中在颈前,呈现出珍珠项链样的皮损,符合外力作用到项链后,引起颈部皮肤衬垫物的损伤。
4)抵抗伤。自勒死尸体除颈项部损伤外,较少见抵抗伤[3],扼死尸体上常见抵抗伤[1-2]。一般自勒死现场较为平静,很少有打斗痕迹,更少见抵抗伤。本案中被害人体表四肢多处损伤,头皮下亦可见皮内出血,故难以用自勒死解释。结合后期对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发现,嫌疑人下颌颏部有挫伤,双手背有挫伤,右前臂桡侧有挫擦伤。对比被害人的损伤可以分析发现,被害人双手部损伤符合嫌疑人扼颈时被害人反抗所致,而顶部头皮损伤符合嫌疑人下颌颏部抵压所致,被害人双侧肘背的挫伤符合其反抗时与床铺的作用形成,而嫌疑人右前臂挫擦伤及双手背的损伤亦符合被害人反抗时的动作所致。
5)尸体姿势特征。自勒死的尸体多呈仰卧位,两臂屈曲,双手上举,勒索端常握在手里。扼死的体位则不定。本案例中嫌疑人描述死者的双手放在胸前,故与自勒死的尸体姿势不相符。
6)死亡动机。自勒死者生前一般有抑郁症、严重疾病等能引起自杀的动机。本例走访调查获知死者近期怀疑其丈夫罗某有外遇,特来南京监视罗某。郭某平时比较强势,行事泼辣,经常不分场合对罗某打骂,故郭某无自杀动机。
7)物证检验情况。本案例中被害人郭某十指甲缝(指甲末端擦拭物)中检出混合DNA成分,包含死者郭某和其丈夫罗某基因分型。分析原因为嫌疑人罗某实施扼颈及捂压口鼻时,被害人郭某进行反抗,用手指甲抓到了罗某,故指甲缝里的DNA成分为嫌疑人罗某和被害人郭某混合所形成。而一般自勒死的话,勒颈行为完全为本人所为,无反抗性,所以被害人指甲缝里很少有他人DNA成分。本案中丝巾两端检出死者的DNA成分,未检出其他人成分,说明嫌疑人罗某用丝巾他杀勒颈的可能性较小。
一般勒死和扼死通过勒沟和扼痕就可以简单区分。但对于不典型的自勒(如本案中丝巾勒颈)和不典型的扼颈(如本案中前臂扼颈),情况就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区分开,需要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勒索、勒沟、扼痕以及对案情的深入了解进行综合判断。本案成功的关键是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结合勒索的状态、尸体损伤情况及嫌疑人的反常状况综合分析,先排除自勒死,初步对案件定性,然后再具体分析其死因,最终使犯罪分子的伪装暴露无遗。
本案亦存在不足之处,在对是否是命案存疑的时候,未对潜在的嫌疑人做及时全面的人身检查,后期明确为命案后,才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通过分析本案嫌疑人的损伤不难发现,被害人双上肢及顶部头皮的损伤完全可以和嫌疑人身上的损伤相对应,如果能早期发现这些损伤特点的话,对案件的定性及现场重建可以提供更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