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视阈下的犯罪控制问题分析

2018-02-20 07:59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常量犯罪率犯罪

刘 芳

(河南警察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46)

生态是指生物的生存环境。人类与自然环境所组成的生态系统或生态关系,既表现出自然的生态,也表现出社会的生态。生态作为一个系统,由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要素所构成,其要素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影响、相互需求和制约的关系,社会生态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经济、习俗、民族、风尚、人口、宗教以及政治传统和观念等构成的特有的社会环境。每个社会生态都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每个系统又由不同的要素所构成,并表现出不同的功能特征和结构形态。

犯罪存在于任何社会生态中,其发生和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持整个社会生态的平衡,“犯罪常量”与“犯罪的趋光现象”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有效途径。“犯罪常量”与“犯罪的趋光现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将其置于社会生态环境中进行分析和考察,对于我们认识犯罪的必然性规律,进而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意义。

一、“犯罪常量”的提出

在社会生态中,特定地域内的犯罪人数与社会总人口之比始终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即在特定地域内犯罪人数是相对固定的,我们将这个数值称为“犯罪常量”。犯罪率始终围绕着“犯罪常量”上下波动,社会对犯罪控制和打击的力度越大,犯罪率就越高,进而犯罪人数就会低于“犯罪常量”;反之,社会控制和打击的力度放缓或减小,犯罪率就越低,犯罪人数就会接近或超过“犯罪常量”。也就是说,在特定的社会生态之中,通常情况下,犯罪率的高低始终围绕着“犯罪常量”上下起伏,不会有太大的变化。通过大量的年度犯罪率统计,并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犯罪常量”被证明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衡量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常量”不仅仅代表一个数量值,其对于社会生态和谐以及社会安全研究而言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指标性意义。

(一)“犯罪常量”的普遍性

1.“犯罪常量”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如影随形。在社会生态相同或相近的国家和地区,其人口结构、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因素都比较相似,这种情况下,其犯罪的水平也总是相近的,“犯罪常量”也总是普遍存在的。

2.社会生态不同,“犯罪常量”的数值不尽相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量是不同的,而相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量是大致相同的。冷战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率一般都明显低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犯罪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财产犯罪的发生率占全部犯罪的比重较低,约占5%。而杀人等侵害人身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则与城市化水平、人口的年龄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相近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可以认为这类犯罪的发生率仅低于在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相近的资本主义国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使盗窃、抢劫、侵占生产资料的行为不具有获利性。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直接或间接获取生产资料(或者资本)的犯罪难以得到遏制,并由此引发一些其他性质的犯罪等。

3.同一社会生态内的不同区域,“犯罪常量”存在差异性。城市人口的犯罪率通常高于农村人口,因为犯罪率是和人口密度高度相关的。城市人口多,盗窃抢劫等犯罪就多,城市规模越大、人口密度越高,城市人口犯罪率高于农村人口的倍数通常也会越大;反之,则会相应减少。但这个数字不包括新兴的中小城市和工矿集中区。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在于:一是农村的社会生态比较接近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人们的生存压力相对较小,发生越轨行为的几率较低;二是生活在农村的人们基本上都是世代为邻,彼此熟悉,道德记录对人们的影响较大,所以道德约束力更容易发生作用,“匿名效应”则显得较为乏力;三是农村居民在长期的生活、工作中所形成的空间距离一般都超过了所谓的“安全距离”,不易因彼此的空间距离而产生误会和攻击行为;四是农村居民与陌生人的交往较少,因而发生或出现犯罪的机会也相对较少等。就城市社会生态而言,则与上述情况大致相反。城市越大、人口密度越高,城市的社会生态就会越远离自然的状态,“生人社会”的程度就会越高,人与人之间就越难以保持“安全距离”。以家庭、邻里、居住社区为代表的传统社会控制力大大削弱,而使个人犯罪行为易于得逞。而那些新兴的中小城市、工矿区、旅游景区的犯罪率,一般情况下都会高于一些较大的城市。原因在于新兴的中小城市、工矿区的居民大部分都是那些刚刚聚合在一起的陌生居民,彼此缺乏信任和了解,加之各种需求的存在,使那些可以诱发犯罪的因素暂时性地更加突出和明显等。

4.失业人口对“犯罪常量”有较大影响。“失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开始出现的。尽管失业导致犯罪并非一种必然现象,但社会如果放任这种诱发犯罪的可能性,就会促使犯罪率明显上升,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全程度,破坏社会生态的和谐。据统计,失业人口的犯罪率通常是社会总人口犯罪案的4~5倍。首要原因在于失业人口多以青年人为主体,生存压力是他们选择犯罪的主要因素。在这类人员中,男性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特别是那些缺乏知识和技能的人,以及明显具有某些人格缺陷的人,通常都是犯罪的高发群体。其次,失业会导致具有相应知识、技能、健全人格的人产生挫败感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进而成为他们主动或被动地进行某些犯罪活动的精神因素。再次,失业会导致失业群体的物质生活水平下降,有的甚至连温饱也难以维持,他们也更容易在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想法和生存本能的驱使下,进行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图利性犯罪活动,并难免在实施这类犯罪时发生侵犯人身的攻击行为,如盗窃转化为抢劫杀人、在盗窃和抢劫妇女时对其实施强奸等。

5.性别差异对“犯罪常量”会产生影响。男性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女性,而女性的犯罪率相对较低。而且,妇女解放的程度(以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程度为指标)越低,男性犯罪率高于女性的倍数就越大,反之,则相应越小。原因在于:一是男性的体能以及可能掌握的技能,使他们可以实施更多对体能和技能要求较高的犯罪,而女性则相反;二是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比女性更为重大,因而也承担了更多的经济压力、社会压力,具有更多产生犯罪的冲动和动机因素,这是男性承担社会角色的“需求”。分析2014—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抓获的盗抢违法犯罪人员情况,从性别上看,男性占被抓获的盗抢违法犯罪人员的比例均在91%以上,男性在盗抢违法犯罪人员中占绝对多数,2014年男性盗抢作案占全部盗抢作案比的91.96%,2016年为94.09%。

6.“犯罪常量”在青少年犯罪中明显存在。青少年犯罪率通常是社会总人口犯罪率的2.5倍左右。同时,这一数字会随着青少年人口占社会总人口比重的升降而升降。当青少年犯罪的比重低于20%时,青少年犯罪率可能仅有社会总人口犯罪率的2倍甚至更低;而当青少年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25%以上时,青少年犯罪率可能超过总人口犯罪率的2.5倍甚至3倍左右。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青少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都在15%~35%之间,因此,青少年人口比重低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某一时期,青少年犯罪率可能仅为总人口犯罪率的1.5倍左右;而在青少年人口比重最高的国家或同一国家青少年人口比重最高时期,青少年犯罪率则会达到总人口犯罪率的3倍以上。主要依据:一是青少年犯罪率之所以会成倍高于社会总人口的犯罪率,是因为青少年在心理、生理发展上是不平衡的。人在进入这一年龄段时,身体发育已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体能、身高基本上可与成年人相比,已经具有生育能力及相应的性要求等),但其心理发育的成熟期则在25岁以后。这种心理、生理发育的不平衡性,会使青少年中出现更多基于本能以及不完全社会化因素导致的犯罪。二是青少年犯罪率高于总人口犯罪率的倍数随该群体人口比重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青少年人口比重较低时,社会观念的更新较慢致使文化冲突减弱,大多数青少年都直接处于家长的监护之下。社会经济活动较弱(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滞)并出现人口被动性下降等因素,也是犯罪减少(或得到抑制)的原因。反之,在青少年人口比重上升时,社会、文化及经济中的有关因素则会向导致犯罪增多的方向变化。

(二)“犯罪常量”的启示

1.在社会生态中,“犯罪常量”是客观存在的。从上述分析得知:“犯罪常量”在相同的社会形态、相同的人口结构和相同的历史时期与社会总人口的比率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但不同社会生态之中的“犯罪常量”则存在明显差异,没有恒定的数值。

“犯罪常量”在社会生态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为我们制定打击和控制犯罪的策略、保证刑事政策的稳定提供了相应的时间和空间。在特定时空内,犯罪人数与社会总人口的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这个相对稳定的值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常量”。我们把“犯罪常量”视为一条直线,那么犯罪率始终围绕着这条直线或重合或上下波动。但在正常情况下,波动的幅度均在“犯罪常量”许可的范围内。上述诸多因素紧密相连,如果这些因素的变化较为活跃,则“犯罪常量”的变化几率会相应加大;反之,则相对稳定。“犯罪常量”与社会总人口的变化是相对应的,社会总人口增加,犯罪人数会相应增加;同理,社会总人口减少,犯罪人数也会相应减少。但如前所述,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存在,这些因素的差异就可能造成“犯罪常量”与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尽相同,因此,不能机械地按一个统一的数量值制定打击和控制犯罪的策略。比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等,其“犯罪常量”是不尽相同的。“犯罪常量”的存在,为我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犯罪常量”反映了社会生态的自然状态。在社会生态环境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力的干扰,犯罪率的消长会呈现出一种自然增加或者减少的状态,这是社会生态的自然反应。

(1)“犯罪常量”是社会生态的一种真实体现。社会生态是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因果关系构成的,复杂的因果关系引起价值观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道德群体,道德群体间的互动就是社会关系的真实反映。在特定的区域内,犯罪率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犯罪人数与区域内人口数量之比也是相对稳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相对稳定会因城市的大小、人口结构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各不相同,即“犯罪常量”也存在差异。即使在各种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区域,也会存在差异。但在同一区域内,“犯罪常量”的稳定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2)社会稳定性与犯罪率始终处于一种相反的状态。“严打”对犯罪有显著的威慑作用,但“严打”之后显性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而社会稳定性相应增加,社会生态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在这里“犯罪率”指的是抓获的犯罪人数比率。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被关押人员数量增多,犯罪率会相应提高,但社会不安定因素会相应减少,社会安全感会相应增加。这说明在强力打击形势下,犯罪率越高,社会安全感也越高。

(3)社会生态发生变化会使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下波动的状态,但始终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即在“犯罪常量”可控的范围内,如经济发展快慢、社会总人口增加或减少、青少年比重增大或减小等,都会使犯罪率产生波动。

(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押人犯的增加可使区域内犯罪人数相对减少;在押人犯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区域内犯罪人数的绝对增加。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现象,在特定区域内犯罪人数与区域内人口的总量之比,即我们所说的“犯罪常量”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犯罪的“趋光”①趋光是一种生物现象。生物趋光性是一种生物对光靠近或远离的习性,也是生物应激性的一种,是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在植物界,常可发现于叶绿体的游走性植物中具有这种习性,诸如各种藻类的游走子,游走性绿藻、鞭毛藻、双鞭藻等;而在动物界,常说的飞蛾扑火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种特性对于植物等自养生物来说十分重要,因为趋光性可以帮助植物获得更多阳光以进行光合作用。https://baike.so.com/doc/5891324-6104209.html,访问日期:2018-02-06.现象

(一)“趋光”现象分析

“趋光”是一种生物现象,在自然界适合生物生存的生态环境中,各种生物都在通过各自的方法寻找赖以生存的阳光。在原始森林中,非主流植物藤蔓就是最典型的“趋光”植物。“趋光”现象反映了自然界各种生命现象的顽强的生存本能,无论主流的一方如何挤压,非主流的一方都能找到自己生存的空间,体现了自然生态强大的自我调节功能和修复功能。

与自然生态中植物的“趋光性”一样,社会生态中的各种群体都能以各自的方式找到适宜生存的空间。各群体追求生存的方式各不相同,无论其中的一方如何打压,另一方都会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式。犯罪的“趋光”现象正是基于此种现象提出的。

(二)犯罪的“趋光”现象

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一样有着极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社会生态中存在竞争、攫取、寄生、遏制、依存等现象,这些现象都是社会生态链中的重要环节,任何环节的脱落都可能造成生态问题。这充分说明各种社会生态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社会生态分为主流的社会生态和非主流的社会生态。尽管各社会生态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非主流的社会生态一旦威胁到主流社会生态的生存,就会受到强力抑制和严厉打击。

在自然生态中,当环境恶化或者气候变迁时,生物迁徙就成为必然。各生命体会随着气候的变化向不同的地域迁徙(或称为转移),寻找适合自己生存的空间,这个寻找的过程既是寻找生存空间的过程,也是不断改变自身的过程。犯罪亦是如此。在特定的区域内,“严打”或过度挤压犯罪空间,易造成犯罪向其他区域转移,我们将这种犯罪转移称为“犯罪迁徙”。如果在普遍的区域内进行“严打”或挤压犯罪空间,会使犯罪者迫于压力,暂时减少或停止犯罪,等待时机,我们将其称为“犯罪蛰伏”。

在社会生态中,犯罪存在于社会生态的各个层面,犯罪群体是从各个道德群体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特殊群体。从社会属性方面看,人的社会属性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尤其是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也可以说是通过道德教化而形成的生存观念。人对生存观念的接受和深化的程度,决定了其行为的发展方向:是向善发展还是向恶回归。人能够克服自身的劣根性而不犯罪是道德教化的巨大成功,而犯罪则是人的劣根性所带来的必然产物。

社会有意识地将社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通过一定的形式、途径向人们传授,寻求广泛普遍的主体认同,以培养道德主体“应然”的道德选择能力和优良的道德品质,这就是道德教化。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巨大的,能将自然的人改造成社会的人。但道德教化的作用又不是万能的,在对人的教化上又留下了很多遗憾,犯罪就是这些遗憾的典型表现形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一是在任何社会生态中,犯罪都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犯罪“趋光”现象是对过度打压犯罪空间的一种回应,也证实了犯罪与人类社会的“伴生”①“伴生”是指次要的随主要的一起生长。在植物中表明植物间的主从关系,即一种植物的伴生植物与这种植物间存在着主和从的关系,只有适应主植物生存的生态环境,处于从属地位的植物才能生存。主植物如果失去了生存环境,伴生植物肯定不能生存。“伴生”与“共生”有着本质的不同。“共生”是指植物间的公平和公正。表明植物相互之间没有依存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两个生态体系,在相同和不同的生态环境中植物都能够平等地生存。因此,从犯罪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来看应属于“伴生”关系。关系;三是道德教化和道德压力可以使人远离人的本性的束缚,但不能使人彻底摆脱人的本性。因此,在社会生态中犯罪是必然存在的。

三、“犯罪常量”存在的合理性

(一)“犯罪常量”的客观性

犯罪的“趋光”现象证明了“犯罪常量”存在的客观性。从人的行为规律的角度分析,人对任何事物的追求都是一个“张弛有度”的过程,人们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气候变迁、阴阳交替、春种秋收、花开花落等规律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如紧张之后的放松、“严打”之后的松懈等等。

在非正常的社会管理阶段,即以非正常的强力打击犯罪时,会造成犯罪的“蛰伏”和“迁徙”;而在正常的社会管理阶段,犯罪就会结束“蛰伏”,选择“苏醒”和“回迁”。在强力打击犯罪期间,部分犯罪主体会迫于“严打”的威力而选择退出,部分非犯罪主体会迫于生存压力而选择加入,受到打击的犯罪主体出狱后部分会选择放弃,部分会选择回归。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群体中退出和加入的过程是一个缓慢递增和递减的过程,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即前述所指的“犯罪常量”。打击过严时犯罪人数会低于这个数值,打击放缓时犯罪人数会高于这个数值,使犯罪人数始终围绕着这个数值上下波动。如果犯罪人数始终保持在万分之二左右,那么万分之二就是一个“犯罪常量”,犯罪率始终围绕着这个“常量”上下波动。这个万分之二就是“犯罪常量”的基本值。

(二)“犯罪常量”的意义

综上所述,“犯罪常量”的存在既是客观的,又是合理的。需要强调的是:其一,“犯罪常量”的存在并非一个简单的数量关系,而是由社会生态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包含了自然的、社会的、人本的和道德的各种因素;其二,“犯罪常量”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的提出是经过公安实务部门长期的观察和大量的实证材料验证,并通过多年实践检验的结果;其三,“犯罪常量”的提出有其客观基础和价值,它为我们认识犯罪运行的基本规律、研究和控制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犯罪“退出”与犯罪“填补”现象

“犯罪常量”的提出为我们研究犯罪“退出”与犯罪“填补”现象提供了可能。

(一)犯罪“退出”现象

犯罪“退出”是从人的角度而不是从法的角度来探讨社会生态问题。据统计,人最可能犯罪的年龄段在法定的结婚年龄之前,可界定为青少年时期。过了结婚年龄段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社会认知度的提高以及社会责任的增加,人们会因为来自家庭、社会、自身道德因素和因严厉打击所造成的犯罪成本的加大而选择“退出”犯罪,形成一种特有的犯罪“退出”现象。犯罪“退出”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仅凭单一的指标无法对其作出客观评估。

(二)犯罪“填补”现象

社会生态中存在犯罪“退出”现象的同时,也存在犯罪“填补”现象。某些犯罪主体退出,很快就会有新的犯罪主体补充进来以填补因退出而造成的犯罪空缺。“填补”并非只是数字上的巧合,它是由多种社会因素和犯罪者自身因素造成的。尽管人们都在力求公平地创造社会生态,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评价标准却存在极大的差异,因而获取生存权的努力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形成了社会生态中的一个特有现象:“退出者”对社会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填补者”会很快填补这个空缺,以实现“犯罪常量”的“恐怖”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常量”指的是犯罪人数的数值,与犯罪案件并无多大关联。因此,犯罪人数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犯罪案件的增加,同时,犯罪人数的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犯罪案件的减少。根据对全国2010~2012年刑事犯罪的统计和分析得知:这3年的犯罪总量增加了,但犯罪人数与前几年相比却相对减少了。这表明单一的案件数量减少了,而系列性案件却增加了,且呈上升趋势。

五、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

“控制”本身就包含了适度的成分,表明抛弃了“消灭犯罪”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提出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是基于社会生态观和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

(一)对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的分析

犯罪控制的适度性原则应该是“不危害”原则。这里涉及一个标准问题,在不同地域内标准是不相同的。比如立案标准的不断改变实际上就是“不危害”原则的一种体现。在不同地域内,或在城市和农村,标准应该是有区别的,不能对贫富“一视同仁”等。在农村,如果某个村民价值2000元的两只羊被偷,这种损害对这个村民而言可能是巨大的。而在城市,一工薪阶层的2000元被偷,虽然有损失,但并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这两种结果说明,适度性原则在不同地域不同情形下是不能用相同标准来衡量的。

(二)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的体现

1.犯罪控制是对人的欲望的控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犯罪控制是对人的欲望的控制,而不是对人的控制,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是对通过违反法律满足自己欲望的人的控制。所以对人的欲望的控制和管理,是指从根本上减少和压制不该有的犯罪欲望,这也是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的一种体现。

2.犯罪控制应以满足人的基本的生物本能和心理欲望为基点。如果犯罪控制超越了这种基本的生物本能和心理欲望就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使控制发生崩盘,进而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

3.犯罪控制应在道德空间可容的范围内。道德空间的可容性是犯罪控制适度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超出了这个原则,就是不可容的,打击就成为必然。

六、犯罪空间预留原则

(一)犯罪空间预留是和谐社会生态的重要内容

1.犯罪的“趋光性”与犯罪空间存在的绝对性。犯罪空间的存在是绝对的,在任何社会生态中都不可避免。而犯罪的“趋光性”决定了在相同和不同的社会生态中犯罪的自由和被迫转移。根据“犯罪常量”存在的基本原理,在打击犯罪的时候必须注意犯罪空间预留这个现实,这样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

2.犯罪空间减少的相对性。犯罪空间的减少是相对的,而犯罪空间的存在则是绝对的。“犯罪常量”是一个客观存在,犯罪空间的减少和“犯罪常量”的存在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比如“严打”会造成犯罪率上升,相应地也会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而犯罪率下降,群众的安全感则会降低。此地犯罪空间的减少就意味着彼地犯罪空间的扩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犯罪空间的减少是相对的。

3.犯罪空间转移的不可避免性。因现实中不同地区或各区域经济、防治等发展并未能实现完全同步,在犯罪防控上,投入资源以及设计分布合理性等空间防控分布不均匀的同一时期,有可能在设置严密的空间防控区域形成“驱狼式”犯罪治理模式,犯罪就会在区域或类型上发生转向。例如,防控严密的公共空间的犯罪向非公共空间转移,导致非公共空间犯罪的增加或蔓延,城市中心的犯罪向郊区或农村增加或蔓延。一旦传统或原有的犯罪高发区域建立了严密的空间防控措施,而犯罪人可能会被迫更换犯罪目标或改变犯罪类型。

犯罪空间的压缩在相应的时空内可以变为现实,但会造成其他犯罪空间的扩大,这里有一个“隐形的规律”在起作用,就是“犯罪常量”的存在。过分压缩犯罪空间,易造成犯罪转移,使其他空间单位内的犯罪量加大;同时,过度挤压犯罪空间,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犯罪成本,易造成强烈的反弹并促使犯罪产生质的变化。

4.犯罪空间预留的合理性。在客观世界中,存在即意味着合理。犯罪作为社会生态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不管人们采取怎样的对策都无法消除这种“伴生”现象,这说明犯罪如同物质世界的“暗物质”一样,既普遍存在,又可能随时受到挤压。既然我们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就该给它留有存在的空间,承认它存在的必然性。

(二)犯罪空间预留是实现社会生态和谐管控的重要内容

1.有利于更好地控制犯罪空间。给犯罪留有一定的空间,在相应的空间内人们能够更加接近对犯罪规律性的认识。同时,在相应的时间内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控制犯罪。

2.避免过度挤压犯罪空间造成的犯罪迁徙。将犯罪赶出熟悉的空间范围实际上是将可控的事物变成不可控的事物。同时,根据“犯罪常量”的存在规律,不可知的犯罪人会不断增加进来以弥补因挤压而迁出的犯罪人和相关案件,这种不可知的迁徙会增加管控社会和打击犯罪的难度,给社会带来更多不可知的因素。

3.实现对社会生态的和谐管控。在社会生态中,人们合理地管控一个可知的社会比管控一个不可知的社会要容易得多。尽管管理一个不可知的社会更具有挑战性,但是在犯罪问题上,这种挑战并不是对社会生态进行的和谐管控,因此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犯罪空间预留是促进社会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

这种社会生态的平衡包括人与人之间、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以及有限的时空范围与无限的时空范围之间的平衡。即这种平衡是将犯罪者汇聚在一个完全可以被管理者控制的范围之内,保持一种相对的社会平衡,使犯罪存在于一种相对透明的状态之中,这样既不会因为高压态势迫使犯罪者向外转移,同时又能够形成一种“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防控管理体系。

(四)过度挤压犯罪空间的后果

1.加大犯罪成本。过度挤压犯罪空间不仅会加大犯罪成本,而且也会使打击犯罪的积极作用受到影响。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既背离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又打破了“犯罪常量”所形成的应有平衡,使犯罪在区域和类型上发生变化或转向。

2.“提升”犯罪质量。原有的犯罪手段无法应付社会管理者的“恐怖”管理时,犯罪者就会不断改变自己的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犯罪质量,使管理者疲于应付,不得不及时提升自己的侦查破案能力,形成新的“恐怖”平衡,再在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升级和反升级。

3.危害周边环境。在相应的时空范围内,如果打击犯罪过于严厉,就会逼迫犯罪者向四周扩散,不利于周边地区社会生态的和谐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打击犯罪的方法是不科学甚至是有害的,因此是不可取的。

由于“犯罪常量”的存在反映了社会生态平衡的合理性,因此运用这个原理,在打击犯罪时科学地遵循犯罪控制的适度性原则和犯罪空间预留原则,对我们研究和控制犯罪都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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