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解析

2018-02-20 06:11郭彦林张玉玲
学习与探索 2018年6期
关键词:存在物人类价值

郭彦林,张玉玲

(1.齐鲁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250200;2.中央民族大学 哲学与宗教学院,北京100081)

生命存在物与非生命存在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地球生态系统。在这里,我们把一切有生命的实体称为生命存在物,而把为生命存在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非生命实体称为非生命存在物,如阳光、空气、水、土壤和矿藏等。非生命存在物具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从而亦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

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就是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价值和存续权利,是其相对于人类的存续与发展的生态意义和人类对其应当履行的呵护义务。生态正义超越了传统政治哲学所讨论的人类社会正义范围,目标直指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解析非生命存在物生态正义的意义就在于为一切非人类存在物的存续与发展,最终为人类生存的环境找到比极端人类中心主义所强调的人类利益更为合理的合法性依据。在致力于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基础上,实现生态正义范式,即由“主—客二分”范式向“主—客一体”范式转变,充分认识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坚持非生命存在物生态正义的实践诉求,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

一、生态正义范式的转变

目前,不同学科、学派和学者对“主—客二分”范式的定义、内涵和特点有不同的理解。“主—客二分”又称“主—客二分法”,简称“二分法”,主要指“人、物二分”。本文所指的“主—客二分”范式,是主体和客体二元对立的一种价值判断关系或价值观,认为只有人才是价值的主体,有其存在的目的和固有的内在价值及其权益,否定其他任何自然存在物存在的目的和内在价值及其权益。“主—客二分”范式是人类在考察人与自然关系中进行哲学思考的产物,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精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客二分”在笛卡尔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中有集中体现。笛卡尔从机械论自然观和还原论哲学出发,强调人类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主义,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非人类世界是一个“事物”。在“主—客二分”范式的影响下,只有人才拥有主体资格,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逐渐被西方某些伦理学和法学奉为圭臬。

一般来说,“主—客一体”又称“主—客一体化”范式,是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的生态伦理学和生态法学的研究范式,是全面地、辩证地、历史地理解人与物(或自然)、主体与客体两类不同性质概念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认知范式。即认为主体可以是人但又不仅仅等同于人,客体可以是物但又不仅仅等同于物,只有在特定的“主—客”关系状态下某人或某物才是主体或客体。这种认知范式彻底把人与物(或者自然)标志事物存在的不同物质实体形态和标志事物关系状态的主体和客体概念区分开来,还原了主客体关系的本来面目。“主—客一体”范式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如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主张、道家的“物化”境界等,都带有“主—客一体”的朴素元素,即主客体的和谐相容。国外学者和思想家对“主—客一体”范式也不乏陈述,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认知领域解决了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问题,黑格尔等将主客体的统一归结于“绝对精神”,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则把人看作是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体的一部分,人依赖于自然界而生存、延续和发展。马克思从感性出发论述了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因此,从现实和理论来看,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下的“主—客一体”范式体现一种多元和谐的生态世界观和生态平等观,较机械唯物论的“主—客二分”范式体现的人类中心主义更符合现实情况,具有更深厚合理的哲学理论内涵和基础。

非生命存在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像空气、阳光、水等自然存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免费的供给,而人类却忽视了它们的重要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缘由就在于人类的主观心理感受。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理论认为,人们对物品的欲望会随着欲望的不断满足而递减。如果可提供的物品的数量没有限制,欲望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那么欲望的强度就会递减甚至为零。如水、阳光、空气等非生命存在物在人们的生存中实际效用很大,缺少了它们,人类无法生存,但价格很低;黄金效用相比较少,但价格却很高,这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价值悖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中的“馒头理论”则是对这一悖论的很好解释。人类的欲望既多种多样又无穷无尽,但由于受心理和生理的限制,对每一具体物品的欲望又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唤醒人们的生态意识,合理地利用非生命存在物,做到既能满足人类的消费需要、又不超越大自然承载的极限。

美国新环境伦理的创始者、生态伦理学之父奥尔多⋅利奥波德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从人的社会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大地的关系,提出“大地共同体”概念。人作为“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其他自然个体一样,并不享有凌驾于其他存在物之上的特殊权利。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个体都不可能超越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判断有无价值主要依据事物的效用,即一种事物只要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或者精神方面的需求就被认为是对主体有肯定的积极意义,就具备对主体来说的价值;相反,如果某事物不能满足甚至妨碍主体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某种需求,对主体就有否定的消极意义,对主体来说就没有价值[1]。但是,在传统的价值观中,主体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合二为一,使人具有宇宙中的最高价值,成为宇宙万物的“最终目的”。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任何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价值的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自然的他物,因而常常忽视了空气、阳光、水等非生命存在物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客观地认识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价值。

面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人类逐渐意识到只有在生态实践中才能寻求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和谐统一,而这种生态思想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可以找到。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主客体概念,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及“对象性关系”,“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确证它的生命的对象,正像植物是太阳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的力量的表现,是太阳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一样。”[2]有对象性关系的存在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包括人与人、人与物及自然万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突破了主客体对立的困境,推动了主客体的和谐共荣。

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范式的转变,打破了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技术学科的分割,从环境保护到生态运动彰显了人们生态意识的觉醒。只有找到水土流失加剧、环境污染、旱涝灾害频繁等现代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才有可能实现人与非生命存在物的和谐共生。

二、非生命存在物生态正义实现的可能性

解析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就是要揭示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客体之间的对立统一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从逻辑上规定了人维护自然环境的必然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人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持续生存就必须尊重自然、用心呵护自然。马克思通过对比分析植物与太阳的关系来证明人对自然的依赖性,植物要想存在必须吸收阳光进行光合作用,而太阳的光和热,只有通过植物的加工和转化才能为人类提供能量。在人与自然的依赖关系上,恩格斯强调非生命存在物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物质因素,“在无机体的情形下,物料交换破坏了它们,而在有机体的情形下,物料交换是它们必要的存在方式。”[3]因此,作为社会性存在物主体的人,必须像呵护、爱护人类自身一样去对待非生命存在物。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人脑的机能,是人类所特有的反映现实的最高形式。从认识论角度来说,没有外部认识的客体,人的各类器官将失去自身的功能,所以,要使人成为认识的主体就必须把人放在自然中去感悟、把自然界和人放在同等的地位来看待[4]。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类通过社会实践加深了对自然的认识,并在实践中通过具体劳动体验到呵护自然的逻辑应然性。

呵护自然的权利实质就是维护人类自己的生存利益,作为生命有机体的人类与涵养有机物的非生命存在物——无机物——之间的利益是共同的,具有必然的一致性。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非生命存在物是联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爱护自然就是对人类自身的爱护,就是维护包括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长远利益。价值与权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一种存在物拥有自在的内在价值,就应该享受被尊重和保护,那种割裂“人的尺度”“物的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类与非生命存在物之间的本质联系,没有避开“重人轻物”或者“重物轻人”的价值取向。自人类诞生以来,无论从存在论的角度还是价值论的意义上,人与周围的“无机体”——非生命存在物之间始终是对立统一的,人类为了满足生产和再生产,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通过对生活于其中的物质自然界的改造来“索取”生存的物质资源,生命存在物与非生命存在物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价值链关系。

三、非生命存在物生态正义实现的现实性

人类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人类在享有非生命存在物给予权利的同时,应该对它们履行相应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这里的自然存在物就是指哲学意义上的非生命存在物或者人类的生态环境,体现的是人类的价值追求,即“人的本质的对象化”。人在自然中的权利指人类在与自然的交互作用中,享有健康、适宜的自然环境以及合理利用地球上生态资源创造财富的权利;而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的权利,人类应负有保护、改善自然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权利是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护身符,义务是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重任。在自然界所有存在物中,人类是唯一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只有人类才是集权利和义务于一身的高级动物。

作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主体的人类,只有尊重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价值与权利,才能利用自然界及其发展的规律提高对外界环境的认知程度,调节某些自然的力量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价值观,实现社会实践的生态化。“权利存在于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组成的共同体中的任意一个要求或可能的要求之中。只有在那些相互之间实际上做出或者能够做出道德要求的存在物之间,权利才会产生并能被清晰地加以辩护。权利的持有者必须拥有领会义务准则的能力,这些准则支配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只有在一个能够对道德判断加以自我约束的存在物的共同体中,一项权利的概念才能被正确地唤起。”[5]如果没有人类的意识,非生命存在物不可能像人类一样通过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辨别、有意识地维护自身的存在和价值。所以,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相互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存在的,把自然界权利的实现寄希望于自然界存在物也是不现实的,人类和自然界万物的相互作用只有在人类的单向性实践中来体现。

“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一直以来是哲学界探讨的主流观点。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6],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更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人自身。古典哲学家康德把人类之外的自然存在物作为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人只需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7]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不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作为有理性、有意识的人类,必须从自然界中获取基本的衣食住行,然后才能进行社会的再生产。这就意味着自然存在物的存在和发展权利实际就是维护和保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这似乎并不意味着人类就是世界的主宰,更不是拥有对自然无限“索取”的权利。人类应当遵循生态规律,善待自然界一切存在物,自觉主动地担负起呵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关于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价值和权利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是“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另一种则是“人类对自身的义务”。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提出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组成成员之一,本身应该对自然负有义务,这种义务是自然界本身的内在价值赋予的,而不是出于人类自身的敬畏、仁慈等主观原因,这种义务不以人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不依赖于人类的主观评价而存在的自然属性。1974年,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莫尔发表《人对自然的责任》一文,对以利奥波德“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自然存在物的工具价值是人类道德关注的哲学依据,对自然的保护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利益。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生存的环境。罗尔斯顿提出自然价值是客观的,他反对价值的主观论,把自然界存在物的价值理解成人的主观的兴趣和爱好。20世纪60年代之前,西方的伦理学者坚持的是价值主观论,坚持自然的价值与人类的关注有关。威廉⋅詹姆斯则把自然界的价值描绘成是人类心智的产物,而佩里⋅詹姆斯认为对自然价值的认识和利用受人的主观性的影响,价值不可能脱离主体的人而存在。佩里⋅詹姆斯还指出,死寂的荒漠离开人的敬畏和感觉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人感受到瀑布的雄伟和壮观,瀑布就不存在对人的有用性,就没有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否对人有用途,对人是否有用也全依靠人的某种渴望和需要,自然存在物的价值是有人在场的价值,否则,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自然存在物的价值是一片空白[8]。上述观点尽管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体现了人对自然的义务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在社会实践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友好的社会关系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反映。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是不可能持续长久的,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人类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资源枯竭、土地沙化、大气污染等人类不合理开发造成的后果,已经为人类盲目的实践行为敲响了警钟。从自然存在物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来看,无视自然的规律就是对人类生存权利的践踏和剥夺。国际公约、宣言及各国法律也大都以“权利和义务”两对范畴来同时规范人类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在肯定人类权利的同时明确义务。如《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就在表明人类对自然拥有权利之后,同时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气候变暖,资源枯竭,大气、水资源的污染等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及世界各国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共同义务势在必行。国家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法律主体,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运行和实施依赖于各国的大力支持和实际行动。可持续发展把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联系起来,自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治思维和价值观的支持和配合,民主决策和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以及良好的国家合作等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保障[9]。完善的生态环境规划、政策和合理的生态环境标准是各国面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的正确反应。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在人类的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多方的努力,1992年达成一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成果皆旨在共同维护全球生态环境。

四、非生命存在物生态正义实现的实践诉求

2015年12月巴黎世界气候大会全球气候新协议《巴黎协定》的达成,传递了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全球气候治理核心理念,标志着人类探索生态文明发展路径和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在全球国家气候治理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发展和治理模式的转变对未来全球气候治理影响深远,值得高度关注。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0]绿色发展理念强调人类与自然的统一,提出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底线思维,不能超越历史看待发展问题,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而实现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体验和认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为此,我们必须改变过去过度消耗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山青、水秀、天蓝的美丽中国建设。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就是大气、水资源等生态环境恶化,改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

近年来,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和自然因素的变化,极端气候环境问题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影响已经突破了国家和地域限制,给人类的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既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外部力量导致的,如火山活动、太阳活动的周期变化等,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所导致的全球气候环境恶化问题,如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南北极冰川融化引起海平面上升,人类对大自然的无节制开发导致的资源枯竭,等等。全球气候环境的恶化威胁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全,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公敌。“波及范围的世界性则是指某些环境问题在现象上表现为区域性的,然而后果则与国际社会整体紧密相连,从而使区域问题具有世界意义。”[11]因此,只有国际社会一起努力,抛弃功利主义和“零和博弈”思维,坚持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共同建设民主、平等、正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真正应对全球气候环境问题。进入新世纪,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把全球气候环境变化问题纳入自己的外交政策中,气候环境变化成为国际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也是国家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球气候变化一直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围绕气候变化的争论与谈判,表面上看是关于全球气候变化原因的科学问题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各国社会、政治、经济和外交的国家利益问题。”[12]

大自然对人类的反抗使人们意识到必须打破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束缚,重新建立起新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生态价值观,采取切合实际的生态行动和方式,超越“主—客二分”的传统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实现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在实践活动中,人类只有与自然存在物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生命,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人类与环境之间、各种生命系统与其环境之间存在着普遍的意义关系即生态价值链关系。作为有机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不仅仅是人类的一种生态存在,同样也是自然界一切存在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优良的环境、丰富的食物、肥沃的土壤和清新的空气,是自然存在物生态价值实现的基础。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应始终注意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密切关注自然存在物与人类社会的生命共同体,将自然价值和经济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正义,提升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道德转向。

五、实现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价值取向

生态正义问题是价值哲学领域的重要问题,生态正义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生态正义的实现必将依赖于人类主体尺度的调整和客体属性的恢复。迄今为止,人类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生态文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产生的环境危机所进行的深刻反思与扬弃而得出的明智选择,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辩证互动的一种发展趋向。生态文明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地位进行的批判性继承,摒弃了农业文明时期的盲目顺从自然的屈从思想,指明了生态哲学的发展方向,把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协调统一起来。生态文明不否定以人为本,但反对极端的人类中心论,主张正确看待生态中心论,实现主客体的真正统一,体现了人类对非生命存在物的生态价值和权利的尊重和理解。有的学者把农业文明称为“黄色文明”,把工业文明形象地比喻为“黑色文明”,生态文明追求的则是“绿色文明”,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维度,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绿色发展,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的心灵深处,崇尚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明理念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十九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此基础上,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又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为“根本大计”,可见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

面对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绿色低碳发展已经成为解决生态危机的有效途径。“经济层面的绿色发展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走一条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社会层面的绿色发展,本质上是人的绿色发展,以社会能力提升推动绿色发展有赖于全民素质能力的提高。”[13]绿色低碳发展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模式,以“低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以低耗能、低污染和低排放为基础,以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环境获取经济的增长,是一种绿色的经济发展模式。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健康、环保生活方式的形成,是生态伦理思想与现代经济相结合的产物。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低能量、低消耗,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消费理念,以减少碳排放、缓解大气污染,实现生态平衡。

绿色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开创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新技术、新能源的开发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减少高碳的能源消耗,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共赢。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出版,第一次提到“低碳经济”。该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的目的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共同承担全球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减缓环境污染造成的温室效应。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以低耗能、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的热点,以高能效和低排放为特征的“低碳革命”正在全球展开。

绿色低碳生活发端于高碳生活下的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盲目生产和生活以及过度的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高碳生活是一种高能量、高消耗、高浪费的生活方式,是物质的“异化”,人类在这种生活状态下成为物的奴隶,幸福指数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为了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人类开始不断探索和寻求生存的出路,生态价值理念逐步形成,人类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正是在生态价值观引领下解决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新模式。

低碳生活可以降低二氧化碳以及大气污染的排放,不仅是一种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生活态度。低碳生活可以使人们逐渐摆脱不合理的消费带来的负面效应,享受绿色的新生活,低碳成为人们生存的“诺亚方舟”。践行低碳生活应从日常的吃、穿、住、用、行开始,注意节约不浪费,减少垃圾,学会垃圾分类及科学化的处理;科学合理使用水、电、气,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出行的次数;开发利用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提倡绿色节能电器,少用或拒绝塑料包装袋;倡导健康合理的消费理念,不盲目攀比,不追求不切实际的奢华生活,以舒适、绿色、健康为时尚,等等。实践证明,为了人类生存拥有良好生态环境,更是为了人类长远的发展,倡导合理的消费价值观、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势在必行。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一种生态价值观,把生态伦理和人文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试图摒弃那种过度奢华的不合理消费模式,探索出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存在方式。低碳经济的理想形态是充分发展非生命的自然资源,如“阳光经济”“核能经济”“风能经济”等,大力提高自然能源的利用效率,追求绿色GDP,实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加快人类生态发展意识的根本转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标准不同,人们的主体评价就会不同;而价值目标和实践行动受一定价值观念的影响,价值评价往往又受主体的影响。当今时代,低碳成为经济发展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这是以高碳问题下的生态危机为现实依据的,同时也基于人类社会的现实和长远的发展利益需要,符合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切身利益,遵循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发展规律。低碳绿色发展理念及评价标准体现了马克思的“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找到了正确的出口。全球化是科学技术的产物,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绿色低碳发展需要世界各国人民的协同努力,只有建立低碳、绿色发展的公平合理的世界伦理秩序,人类才能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坚持“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辩证统一,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突破口和关节点。

[1] 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3]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4页。

[4] 孙道进:《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5] Carl Cohen,“The Casc for the Use of Animals in Biomedical Research”,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Vol.135, 1986,pp.865-870.

[6] 苗力田:《古希腊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1页。

[8]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9] 肖显静:《生态政治何以可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年第6期。

[10] 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 120页。

[11] 乐波:《全球环境变化问题与全球治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12]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小组办公室:《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页。

[13] 李裴:《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绿色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6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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