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原则与路径

2018-02-16 08:29周艳舞
文教资料 2018年33期

周艳舞

摘    要: 农村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进步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当前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面临着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一些治理主体依法治理理念欠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坚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为民等基本原则,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体系和提高治理主体的法治化治理能力,注重农村法治化治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 农村社会    治理法治化    原则与路径

农村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治理成效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治理总体水平。促进农村法治是党和人民的一个理性且明智的选择,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要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让政府在社会参与中发挥主要作用来治理乡村,将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治理乡村社会事务。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一些农民群众认为法律是一种很神圣的东西,法律离他们很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纠纷有待解决时,某些农民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是用打架、吵嘴等私人力量解决,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越闹越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农民对法律比较陌生,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强;二是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程序后,担心诉讼太复杂或者司法不公;三是认为打官司是一种有辱名声的行为,他们认为社会对惹上官司的当事人的评价普遍不高,诉讼会影响到他们一贯以来想保持的良好形象。

(二)治理主体依法治理理念缺失。

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存在没有严格落实依法治理的要求,一些公务人员习惯性地依赖红头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办事,没有把依法办事放在首要的位置,在处理问题时习惯于“做工作”、“讲人情”。滥用职权,有损于农民的利益,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有些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有特色的治理体系由一套系统的体制组成,包含党的政策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1]。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制度体系在内容上,上层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下层涵盖村民组织订立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然而有些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和国家的正式法律存在矛盾之处,说明部分农村自治组织在制定自治规章制度时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还不够到位。

(四)有些农村法治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从内部监督看,“一些村委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断扩大基层自治权利,甚至拒绝乡镇政府的指导,从而削减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2],同时也促成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不到位,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现象。从外部监督看,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村民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知情权、监督权和举报权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没有实际享受到这些权利,当乡镇政府和自治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他们的权益时,由于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一些农民群众面对上级的指示,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二、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农村社会法治化治理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有序展开。在推动农村治理法治化工作中,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先锋示范作用。同时,必须打造一支善于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让基层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引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运用法律为人民群众办事,为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依法治理农村的榜样作用。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管好公权力相统一。

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注重多方共同参与治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取之于民,当然应该用之于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农村法治过程中应该管好公权力,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指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它的运作和一切行为皆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规范”[3]。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三)坚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为民相统一。

情理和法理在社会治理领域共同起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农村治理法治化必然要求依法治理,避免“人治”;法治为民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在农村法治过程中,应该多站在农民的角度思考问题,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制定农村法规和政策时,做到从群众中来,同时坚持到群众中去,把多方提出的智慧结晶集中起来形成群众普遍能接受的治理方案。

(四)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统一。

在农村法治进程中,建立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各项村级事务管理制度,让村民做事有章可循,使农村步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对农村法治化过程中确定性的要求。对于灵活性,一方面因为各个村落的具体情形不同,各个村落应该根据自己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制定适合自己村落的自治章程,切不可盲目从众。另一方面,除了一些确实不能更改的原则外,确定化的章程条约本身应该具有灵活性,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意愿。

三、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一)完善治理法制化的体系和提高法治化治理的能力。

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4]。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治理体系,使我国社会治理法制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与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培育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良好环境。

一,培养民众崇尚法律、遵从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充分发挥法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树立法律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绝对权威,让农民清醒地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让农民群众自觉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向社会展示公正的法治形象,在群众中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三,运用灵活有趣的普法教育方式,加大法律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例如,可以定时、定点、定期地在农村社区播放法治宣传片,遇到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特殊案件,法院也可以在农村当地开庭审理,让农民群众全程观看案件审理,针对社会上发生的经典法律案件,乡镇政府也可以把它们在社区公告栏中予以公布,供群众学习和观赏,从而使他们潜移默化地获取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三)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政府在农村法治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治理社会时应该依法治理,建设法治政府意味着要破除人治思想。人治的典型特征就是以少数领导者的意志治理社会,人治是很危险的,因为领导者的喜怒哀乐影响决策的正确与否,也会影响决策的稳定性的强弱,人民群众的行为模式会随着少数领导者的意志而不断转移。因此,我们要提倡法治,法治具有伟大的优越性,它是规则之治和民主之治[5]。法治能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行为指导,让公民知道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又可以使人民群众安稳的美好生活。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主导者,是联系上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应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农村法治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控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的人民政府,积极地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和制度。

(四)保障农民群众参与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是指让公众参与国家治理,不仅是管理经济和社会文化事务,而且对自己的事务有高度自治权[6]。公共治理的优势,第一,它在国家治理中融入民主理念,让民众最大限度地参与进来,使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加大,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第二,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公共治理与政府治理相辅相成。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政府治理”职能的是国家机关,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是人民群众、人民政协和其他团体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两种类型的治理有效的衔接、协调,使国家治理模式得以创新,国家治理的正能量得以彰显。在农村法治过程中,要使民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真正落实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法治建设。比如某村有一个开猪场的项目涉及公众利益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猪场散发出的恶臭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这时候,政府在决定要不要批准这个项目时就要考虑公众的建议,并让公众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

(五)创新农村社会法治治理的方式。

農村法治治理当前处在瓶颈阶段,不寻找突破口,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难以推进法治化。在农村开展这一任务时,首先,乡镇政府作为法治建设领导者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一支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干部队伍,确保这一任务的顺利进行。其次,要与时俱进创新农村社会法治治理的方式。例如,恩施州以“律师进村、法律便民”为切入点,推进依法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形成乡镇有一个法律顾问团,村委会有一个律师诊所,农村网格有一个法律宣讲员,农户有一个法律“明白人”的“四个一”工作机制[7]。取得显著效果,值得推荐。应该把计算机网络引入农村法治建设之中,政府官方网站可以设置“农村法治”等栏目,及时公布农村法治开展情况,供公众查询监督,还应该加强各个村之间的网络互通,分享各村的法治开展情况,对农村法治开展工作突出的村落可以予以表彰奖励,最终达到促进农村法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4][5][6]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检察官,2014(23).

[2]施生旭,郑逸芳,张婉贞.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创新研究——以闽北“约法治村”为例[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2).

[3]谢美利.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考[J].法制博览,2016(5).

[7]万学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思考[J].政策,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