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核机构角度谈医师定期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2018-02-14 03:15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考核制度定期执业

郑 宇

(江苏省肿瘤医院医务处,江苏 南京 210009)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进入临床工作后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医师队伍质素、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早在二十世纪,国外已经普遍建立了完善的类似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在美国,各类医师委员会以“再认定”的方式开展类似医师定期考核,强制要求医师每隔7至10年进行再次认定,以维持医师资格。英国医师定期考核是通过医师参与“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和“持续专业发展项目”来实现的[1]。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是以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完成医师的定期评估和考核的[2]。

2007年2月,原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从2008年开始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每2年实施一次。2010年10月,原江苏省卫生厅出台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15年3月修订后正式施行。由于我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起步较晚,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实践经验比较缺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1 医师定期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重视程度不高,考核开展不顺畅

由于医师定期考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师对考核缺乏正确认识,造成部分机构和个人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在考核机构层面,考核工作涉及医师注册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相关科室环节和人员,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现不够重视、认识不清的情况,都将影响医师定期考核的顺利开展[3]。

虽然考核机构都按照要求成立了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办公室,但大部分考核办公室并没有专职人员编制,通常都是由医师注册部门抽调人员兼职,只在考核当年临时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工作易受其他工作影响,考核推进力度略显不足;在制度层面,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与人事部门主导的内部人事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主导的医德医风考核有重复和交叉,个别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并不十分积极;在执行层面,部分科室和医师没有认清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性,认为考核增加了日常工作负担,考核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对待考核存在“敷衍了事”的心理。

1.2 配套制度缺失,考核细则不明确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目前开展医师定期考核依据的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实际考核过程中,由于考核机构理解不同、条件不同等原因,存在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考核标准不够细化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虽然《考核评价表》基本涵盖医疗诊疗主要项目,但其未根据执业类别、范围对考核医师进行细分,不同临床、医技科室的医师共用一个考核标准,实际考核中部分指标主观成分较大,考核的客观性易受影响;其次,《考核评价表》未对医疗工作时间、医疗工作数量、医疗工作质量等考评指标进行具体量化,影响了考核开展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考核机构开展标准化评价;对于普通医师而言,《考核评价表》没有明确医师在考核周期内需完成的工作目标,医师无法按照制度设计的目标去努力,存在为考核而考核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考核工作量,影响了考核效能和制度执行。

1.3 监管定位不清晰,考核作用不明显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形式以考试为主、以日常行为和工作记录为辅,考核机构和医师在具体操作中常常只注重考核结果而忽略了考核过程,容易出现“平时积累基本忽视,一到考核忙于应付”的现象,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体系中的定位并不清晰。

部分考核机构将考核工作定位为一种两年一个周期的集中在一个时间段的运动式管理活动,个别机构甚至无法区分医师资格考试、职称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医院内部“三基”考试之间的关系,将医师定期考核简单的理解为重复考试,存在以考试代考核的现象[4]。部分医师对医师定期考核认识不清,忽视了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将考核简单的等同于两年参加一次考试或两年撰写一次述职报告。医师定期考核在日常监管中发挥作用不明显,考核工作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情况,从而违背了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的初衷。

1.4 考核组织低效,信息化水平低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考核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客观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可是,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对于考核机构来说是额外增加的工作,在既没有领导关注又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部分机构采取了“能简则简,能省则省”的原则,考核组织低效,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部分考核机构甚至没有专门的信息化考核系统。医师定期考核是建立在对医师考核周期内医疗活动完成情况、业务水平体现以及医德医风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需要平时对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各种数据,如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人次等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由于缺少考核信息系统,部分考核机构日常考核数据收集没有信息化手段支撑,部分信息的采集仍然依靠医师自行填报,大量考核数据只能采用人工方式收集,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医师定期考核的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数据收集存在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客观性也不能得到保证。

2 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路径探索

2.1 明确各级职责,细化考核指标

首先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视程度,把医师定期考核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体系,将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医师注册部门的定期考核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医德医风考核结合起来[5],建立考核机构内部统一的联合考核体系,促进各部门形成合力,使医师定期考核在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真正发挥效用。

对考核机构来说,首先要成立由最高领导亲自参加,医师注册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考核专家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立常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其次,考核机构应结合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既符合上级规定又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细化考核指标,为不同类型医师制定独立的考核标准,对可以量化的指标根据历年平均水平给出合理数值区间,确保考核程序公正、公平,考核结果客观、准确;最后,要注重发挥科室一级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明确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赋予科室更多的考核职能和责任,推动考核在基层真正落实。

2.2 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考核信息化建设

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可以提高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效率,对建设现代化医师执业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考核机构要更新传统观念,结合自身实际建设考核信息系统,使考核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成为一项日常化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在医师准入后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

考核机构应当通过考核信息化建设,将医师医疗活动完成情况、业务水平等纳入考核信息系统管理,以数据库的形式自行抓取例如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人次等可以量化的数据,建立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各类数据详细档案,完整、客观的反映医师日常工作,最终形成日常考核数据,为医师定期考核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考核机构应以联合视角审视和利用现有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将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同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医德医风考评系统实行联网管理,力争实现“端口开放、数据共享、结果互认”,使考核机构掌握的各类信息完整地汇聚到一起,为医师定期考核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真正体现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执业水平。

2.3 加强教育引导,发挥典型标杆作用

考核机构要加大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宣教力度,加强对考核制度、法规和程序的宣传和培训,使每名医师都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同度和参与考核的自觉性。为了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发挥更广泛的激励作用,提高临床医师对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视程度,考核机构可以探索在考核中增加优秀评级,发挥优秀医师的标杆效应。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优秀医师在考核中脱颖而出,树立优秀医师典型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广大医师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督促医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推动医师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同时,考核机构要加大对优秀医师的扶持力度,对考核优秀医生记入其个人档案,在职称晋升、优秀医师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医师,确立优秀典型的标杆作用。

2.4 关注不合格群体,完善再培训制度

虽然《实施细则》规定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暂停其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安排其接受培训。但是,对于“培训由谁来组织、在哪里组织、怎么组织、培训什么、怎么考核”这些具体问题,《实施细则》并没有直接明确。为对考核不合格者实施培训,促使其合格并回归医师队伍,考核机构应当在本单位考核细则中建立行之有效的不合格再培训制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6]。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减少考核机构工作负担,可以探索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的途径,使培训真正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培训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针对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中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资格;对通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要坚决的注销其医师资格,使医师定期考核真正的发挥执业监管的效用。

2.5 坚持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医师执业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医师变成了“终身制”,捧上了“铁饭碗”,一些不合格的医师始终无法从医师队伍中被清理出去,给患者的就医安全和行业信誉都带来了隐患[7]。为了建立不合格执业医师的退出渠道,完善执业医师日常监管体系,考核机构需要坚守政策底线,切实使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在医师准入后监管体系中发挥应有效用,确保医师队伍专业、纯洁、可靠[8]。对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不合格十八种情形,考核机构应当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定的执行“一票否决”政策,直接判定其考核不合格,利用制度的武器清除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者和“害群之马”,确保医师退出渠道通畅。另一方面,考核机构要发挥退出制度对医师队伍中不合格者的警示作用,利用医师道德评价体系督促医务人员执业自律,使其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促进医师队伍健康发展。

[1] 冯 攀.英国和美国医师执业资格评价改革对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启发[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1):150-153.

[2] 周益众.德国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与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2,28(5):396-401.

[3] 吴晓红,金跃明.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J].白求恩医学杂志,2015,13(6):667-669.

[4] 谢洪彬,贝 文,邓志毅.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在准入后管理中的定位[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18-19.

[5] 张敬华.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实践与探讨[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8,21(6):743-744.

[6] 谢洪彬,贝 文,黄锐,等.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操作流程的再设计[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20-22.

[7] 范正栋.医师定期考核的政策背景及必要性[J].基层医学论坛,2015,19(11):1514-1515.

[8] 薛 强,顾 民.某三甲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6,27(6):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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