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词典学研究中心, 广 州 510420)
(一)朱熹对赋、比、兴的定义
赋、比、兴是《诗经》最重要的修辞手法。关于“风、雅、颂、赋、比、兴”,一直以来有“六诗”和“六义”两种说法:
《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
郑玄注:“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
《诗经·大序》:“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
孔颖达疏:“《大师》上文未有‘诗’字,不得径云‘六义’,故言‘六诗’。各自为文,其实一也。彼注云:‘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是解六义之名也。”
事实上,“六诗”与“六义”的名目和排序完全相同,是名异实同的两个概念,但是,“风、雅、颂”三者和“赋、比、兴”三者的性质显然是不一样的,不应该在一个分类平面上。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指出:
“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
对此,朱熹也有相似的认识:
“或问《诗》六义,注‘三经、三纬’之说。曰:‘三经’是赋、比、兴,是做诗底骨子,无诗不有,才无,则不成诗。盖不是赋,便是比;不是比,便是兴。如风雅颂却是里面横丳底,都有赋、比、兴,故谓之‘三纬’。”[1]2070
《诗经·大序》虽然提出了“六义”之说,但毛传却仅对“兴”体进行了标识,而对“赋”体和“比”体未予以说明。刘勰在《文心雕龙·比兴》中指出:“毛公述传,独标兴体。”对此,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这样解释其原因:“赋、比、兴如此次者,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故《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后隐,故比居兴先也。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
朱熹在注释《诗经》的过程中,一改毛传仅标“兴”体的做法,不仅在《诗集传》中阐述了自己对于赋、比、兴的认识,而且还发凡起例,据此对《诗经》三百零五篇的每一章都进行了标注。
朱熹给赋、比、兴所下的定义分别为:“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以上定义分别见朱熹《诗集传》对《诗经·周南·葛覃》篇、《诗经·周南·螽斯》篇和《诗经·周南·关雎》篇的注释。。除此之外,朱熹还对赋、比、兴有着更为直接的解释:“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1]2067
由于毛传、郑笺所认为的“兴”体带有“譬喻”的意思,较容易与“比”体相混,故而朱熹特意强调了“比”与“兴”之间的区别:“比是以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事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但比意虽切而却浅,兴意虽阔而味长。”[1]2069-2070并且具体举例进行了说明:“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乔木’,只是说个‘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关雎》亦然,皆是兴体。比底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兴、比相近,却不同。”[1]2069
(二)《诗集传》标注赋、比、兴的具体情况
朱熹对赋、比、兴三体的标注,为《诗经》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学术贡献,这是因为,毛传在标注“兴”体之时本身存在着许多混乱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两点:[2]
1.标注“兴”体的位置混乱毛传标注“兴”体,一般是在诗的首章之下注明,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诗经·小雅·南有嘉鱼》篇,毛传就在第三章“南有樛木,甘瓠累之”下标明“兴也”。孔颖达在首章“南有嘉鱼,烝然罩罩”下疏云:“此实兴,不云兴也,传文略。三章一云‘兴也’,举中明此上下,足知鱼、鵻皆兴也。”
2.毛传、郑笺、孔疏三者对“兴”体的认定不同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毛传未标“兴”体,郑笺认为是“兴”体;毛传、郑笺未标“兴”体,孔疏认为是“兴”体;毛传标注“兴”体,孔疏不认为是“兴”体。
鉴于以上问题,《诗集传》在《诗经》的每章之下标注赋、比、兴三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了。但在具体的标注过程中,朱熹的观点与毛传的看法亦时有不一致之处,对于同一首诗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赋”体例如《诗经·郑风·风雨》三章,毛传在首章“风雨凄凄,鸡鸣喈喈”下注明“兴也”,郑笺云:“兴者,喻君子虽居乱世,不变改其节度。”与《小序》对诗旨的解释一致,有些牵强附会。朱熹则直接指出这是一首描写爱情的诗,在首章“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下注云:“淫奔之女言当此之时,见其所期之人而心悦也。”认为该诗三章都是“赋”体,与诗旨相合。
2.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比”体例如《诗经·曹风·蜉蝣》三章,毛传在首章“蜉蝣之羽,衣裳楚楚”下注明“兴也”,郑玄进一步解释说:“兴者,喻昭公之朝,其群臣皆小人也。徒整饰其衣裳,不知国之将迫胁,君臣死亡无日,如渠略然。”而朱熹则认为三章均为“比”体:“此诗盖以时人有玩细娱而忘远虑者,故以蜉蝣为比而刺之。言蜉蝣之羽翼,犹衣裳之楚楚可爱也。然其朝生暮死,不能久存,故我心忧之,而欲其于我归处耳。序以为刺其君,或然而未有考也。”对于传笺与朱熹的分歧,马瑞辰赞同朱熹的看法,《毛诗传笺通释》卷十五:“窃谓此诗当从朱子《集传》以为比。盖诗人不忍言人之似浮游,故转言浮游之羽翼有似于人之衣裳,此正诗人立言之妙。然观浮游之不能久存,将于我乎归处,归处谓死也。则人之徒致饰于衣裳者,亦可为鉴矣。”[3]
3.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亦认为是“兴”体,但具体理解不同例如《诗经·陈风·东门之池》三章,毛传在首章“东门之池,可以沤麻”下标注“兴也”,朱熹在三章下都标注“兴也”。郑玄对毛传“兴也”的解释为:“兴者,喻贤女能柔顺君子,成其德教。”孔颖达进一步疏曰:“东门之外有池水,此水可以沤柔麻草,使可缉绩以作衣服,以兴贞贤之善女,此女可以柔顺君子,使可修政以成德教。”郑笺、孔疏都从美刺的角度来解释毛传所标注的“兴”体,朱熹立足于诗意本身认为:“此亦男女会遇之词。盖因其会遇之地,所见之物,以起兴也。”
4.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各章使用的修辞手法不同毛传标注“兴”体的一般格式是仅在诗的首章标注,这样就让人理解为毛传对全诗各章的认定都是“兴”体。而朱熹则认为一首诗的各个章节可以使用不同的修辞手法,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赋”和“比”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小雅·苕之华》三章,毛传在首章“苕之华,芸其黄矣”下标注“兴也”,认为该诗三章都是“兴”体,而朱熹则在第一、二章下标注“比也”,在第三章下标注“赋也”。例如在首章“苕之华,芸其黄矣。心之忧矣,维其伤矣”下朱熹注云:“比也。……诗人自以身逢周室之衰,如苕附物而生,虽荣不久,故以为比,而自言其心之忧伤也。”在第三章“牂羊坟首,三星在罶。人可以食,鲜可以饱”下朱熹注云:“赋也。……言饿馑之余,百物彫耗如此,苟且得食足矣,岂可望其饱哉?”
(2)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赋”和“兴”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小雅·采菽》五章,毛传在首章“采菽采菽,筐之筥之”下标注“兴也”,认为该诗五章都是“兴”体,朱熹则认为第一、二、四、五章为“兴”体,第三章为“赋”体,他对首章和第三章的解释分别如下:
《诗经·小雅·采菽》首章:“采菽采菽,筐之筥之。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
朱熹集传:“兴也。……采菽采菽,则必以筐筥盛之;君子来朝,则必有以锡予之。又言,今虽无以予之,然已有路车乘马,玄衮及黼之赐矣。其言如此者,好之无已,意犹以为薄也。”
《诗经·小雅·采菽》第三章:“赤芾在股,邪幅在下。彼交匪纾,天子所予。乐只君子,天子命之。乐只君子,福禄申之。”
朱熹集传:“赋也。……言诸侯服此芾偪,见于天子,恭敬齐遬,不敢纾缓,则为天子所与,而申之以福禄也。”
(3)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比”和“兴”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小雅·青蝇》三章,毛传在首章“营营青蝇,止于樊”下标注了“兴也”,朱熹则在首章之下注明“比也”,而在其余两章下注明“兴也”。
按:对于毛传标注的“兴也”,郑玄做了这样的解释:“兴者,蝇之为虫,汙白使黑,汙黑使白,喻佞人变乱善恶也。言止于藩,欲外之,令远物也。”朱熹则在首章之下注明“比也”,同样对自己的观点做了解释:“诗人以王好听谗言,故以青蝇飞声比之,而戒王以勿听也。”事实上,郑玄对“兴”的解释虽然是“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对此诗毛传“兴也”的解释却与朱熹“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及“引物为况者,比也”的说法类似,且郑玄对毛传的“兴也”多以“喻……”为释,与郑玄自己对“比”的理解“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亦相似。而朱熹按照自己对“兴”的解释“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来标注该诗的第二章“营营青蝇,止于棘。谗人罔极,交乱四国”和第三章“营营青蝇,止于榛。谗人罔极,构我二人”,是非常合适的。由此可见,朱熹对《诗经》各章修辞手法的标注比毛传更为准确。
(4)毛传认为是“兴”体,朱熹认为是“赋”、“比”、“兴”三者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小雅·巷伯》七章,毛传在首章“萋兮斐兮,成是贝锦”下标注“兴也”,认为该诗七章都是“兴”体,郑玄笺云:“兴者,喻谗人集作己过,以成于罪,犹女工之集采色,以成锦文。”朱熹则认为第一、二章为“比”体,第三、四、五、六章为“赋”体,第七章为“兴”体,并按照自己的定义分别对其做了解释,兹各举一例:
《诗经·小雅·巷伯》首章:“萋兮斐兮,成是贝锦。彼谮人者,亦已大甚。”
朱熹集传:“比也。……言因萋斐之形,而文致之以成贝锦,以比谗人者因人之小过,而饰成大罪也。彼为是者,亦已大甚矣。”
《诗经·小雅·巷伯》第三章:“缉缉翩翩,谋欲谮人。慎尔言也,谓尔不信。”
朱熹集传:“赋也。……谮人者自以为得意矣,然不慎尔言,听者有时而悟,且将以尔为不信矣。”
《诗经·小雅·巷伯》第七章:“杨园之道,猗于亩丘。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凡百君子,敬而听之。”
朱熹集传:“兴也。……杨园之道,而猗于亩丘,以兴贱者之言,或有补于君子也。盖谮始于微者,而其渐将及于大臣,故作诗使听而谨之也。”
5.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分别对各章的修辞手法进行了标注
(1)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赋”体。
例如《诗经·小雅·楚茨》六章,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六章均为“赋”体,如他对首章的解释:
《诗经·小雅·楚茨》首章:“楚楚者茨,言抽其棘。自昔何为?我蓺黍稷。我黍与与,我稷翼翼。我仓既盈,我庾维亿。以为酒食,以飨以祀。以妥以侑,以介景福。”
朱熹集传:“赋也。……此诗述公卿有田禄者,力于农事,以奉其宗庙之祭。故言蒺藜之地,有抽除其棘者,古人何乃为此事乎?盖将使我于此蓺黍稷也。故我之黍稷既盛,仓庾既实,则为酒食以飨祀妥侑,而介大福也。”
(2)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比”体。
例如《诗经·魏风·硕鼠》三章,毛传未标注“兴”体,《诗经·小序》认为该诗:“刺重敛也。国人刺其君重敛,蚕食于民,不修其政,贪而畏人,若大鼠也。”朱熹则直接将三章都标为“比”体,在首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下注:“比也。……民困于贪残之政,故托言大鼠害己而去之也。”
(3)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兴”体。
例如《诗经·召南·殷其靁》三章,毛传未标注“兴”体,郑玄在首章“殷其靁,在南山之阳。何斯违斯,莫敢或遑。振振君子,归哉归哉”下注曰:“靁以喻号令于南山之阳,又喻其在外也。召南大夫以王命施号令于四方,犹靁殷殷然发声于山之阳。”按照郑玄注释的体例,“喻”当指“兴”体而言。朱熹则在三章下都标注“兴也”,并在首章下做了这样的解释:“言殷殷然靁声,则在南山之阳矣,何此君子独去此而不敢少暇乎?于是又美其德,且冀其早毕事而还归也。”
(4)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赋”和“比”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齐风·东方未明》三章,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首章和第二章为“赋”体,第三章为“比”体,他对首章和第三章的解释分别如下:
《诗经·齐风·东方未明》首章:“东方未明,颠倒衣裳。颠之倒之,自公召之。”
朱熹集传:“赋也。……言东方未明而颠倒其衣裳,则既早矣,而又已有从君所而来召之者焉,盖犹以为晚也。或曰:所以然者,以有自公所而召之者故也。”
《诗经·齐风·东方未明》第三章:“折柳樊圃,狂夫瞿瞿。不能晨夜,不夙则莫。”
朱熹集传:“比也。……折柳樊圃,虽不足恃,然狂夫见之,犹惊顾而不敢越。以比晨夜之限甚明,人所易知。今乃不能知,而不失之早,则失之莫也。”
(5)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赋”和“兴”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秦风·车邻》三章,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首章为“赋”体,第二章和第三章为“兴”体,他对前两章的解释如下:
《诗经·秦风·车邻》首章:“有车邻邻,有马白颠。未见君子,寺人之令。”
朱熹集传:“赋也。……是时秦君始有车马,及此寺人之官,将见者必先使寺人通之。国人创见而夸美之也。”
《诗经·秦风·车邻》第二章:“阪有漆,隰有栗。既见君子,并坐鼓瑟。今者不乐,逝者其耋。”
朱熹集传:“兴也。……阪则有漆矣,隰则有栗矣;既见君子,则并坐鼓瑟矣;失今不乐,则逝者其耋矣。”
(6)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比”和“兴”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曹风·候人》四章,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则认为第一、二、三章为“兴”体,第四章为“比”体。例如在首章“彼候人兮,何戈与祋。彼其之子,三百赤芾”下朱熹注云:“兴也。……言彼候人而何戈与祋者,宜也。彼其之子,而三百赤芾,何哉?晋文公入曹,数其不用僖负羁,而乘轩者三百人,其谓是欤?”在第四章“荟兮蔚兮,南山朝隮。婉兮娈兮,季女斯饥”下朱熹注云:“比也。……荟蔚朝隮,言小人众多而气焰盛也。季女婉娈自保,不妄从人,而反饥困,言贤者守道而反贫贱也。”
(7)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认为是“赋”、“比”、“兴”三者兼而有之。
例如《诗经·小雅·正月》十三章,毛传未标注“兴”体,朱熹则根据各章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了标注:第一、二、三、五、六、八、十二、十三章为“赋”体,第九、十、十一章为“比”体,第四、七章为“兴”体,并按照定义分别对其做了解释,兹各举一例:
《诗经·小雅·正月》首章:“正月繁霜,我心忧伤。民之讹言,亦孔之将。念我独兮,忧心京京。哀我小心,癙忧以痒。”
朱熹集传:“赋也。……言霜降失节,不以其时,既使我心忧伤矣,而造为奸伪之言,以惑群听者,又方甚大。然众人莫以为忧。故我独忧之,以至于病也。”
《诗经·小雅·正月》第十一章:“鱼在于沼,亦匪克乐。潜虽伏矣,亦孔之炤。忧心惨惨,念国之为虐。”
朱熹集传:“比也。……鱼在于沼,其为生已蹙矣。其潜虽深,然亦炤然而易见。言祸乱之及,无所逃也。”
《诗经·小雅·正月》第四章:“瞻彼中林,侯薪侯蒸。民今方殆,视天梦梦。既克有定,靡人弗胜。有皇上帝,伊谁云憎。”
朱熹集传:“兴也。……言瞻彼中林,则维薪维蒸,分明可见也。民今方危殆疾痛,号诉于天,而视天反梦梦然,若无意于分别善恶者。然此特值其未定之时尔,及其既定,则未有不为天所胜者也。夫天岂有所憎而祸之乎?福善祸淫,亦自然之理而已。”
(三)朱熹对《诗经》赋、比、兴兼用现象的分析
除了认为同一首诗的各章之间可以使用不同的修辞手法之外,朱熹还认为在一章之内可以兼用几种不同的修辞手法,这也体现了《诗经》使用修辞的复杂性。据统计,朱熹认为《诗经》中的修辞兼用现象包括兴而比、赋而比、比而兴、赋而兴(包括‘赋其事以起兴’的说法)、赋而兴又比等五类。
1.兴而比。《诗集传》中共6见,兹举两例:
《诗经·周南·汉广》:“南有乔木,不可休息。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朱熹集传:“兴而比也。”
《诗经·小雅·巧言》:“奕奕寝庙,君子作之,秩秩大猷,圣人莫之。他人有心,予忖度之,跃跃毚兔,遇犬获之。”
朱熹集传:“兴而比也。”
2.赋而比。《诗集传》中共2见:
《诗经·邶风·谷风》:“行道迟迟,中心有违。不远伊迩,薄送我畿。谁谓荼苦,其甘如荠。宴尔新昏,如兄如弟。”
朱熹集传:“赋而比也。”
《诗经·小雅·小弁》:“莫高匪山,莫浚匪泉。君子无易由言,耳属于垣。无逝我梁,无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后。”
朱熹集传:“赋而比也。”
3.比而兴。《诗集传》中共5见,兹举两例:
《诗经·卫风·氓》:“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朱熹集传:“比而兴也。”
《诗经·曹风·下泉》:“洌彼下泉,浸彼苞稂。忾我寤叹,念彼周京。”
朱熹集传:“比而兴也。”
4.赋而兴(包括‘赋其事以起兴’的说法)。《诗集传》中共13见,兹举两例:
《诗经·王风·黍离》:“彼黍离离,彼稷之苗。行迈靡靡,中心摇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朱熹集传:“赋而兴也。”
《诗经·鲁颂·泮水》:“思乐泮水,薄采其芹。鲁侯戾止,言观其旂。其旂茷茷,鸾声哕哕。无小无大,从公于迈。”
朱熹集传:“赋其事以起兴也。”
5.赋而兴又比。《诗集传》中共3见,都为《诗经·小雅·頍弁》篇中的,兹举一例:
《诗经·小雅·頍弁》:“有頍者弁,实维伊何?尔酒既旨,尔殽既嘉。岂伊异人,兄弟匪他。茑与女萝,施于松柏。未见君子,忧心弈弈。既见君子,庶几说怿。”
朱熹集传:“赋而兴又比也。”
朱熹对修辞兼用现象的分析也是与他对赋、比、兴的认识紧密相关的,“赋”体是《诗经》中使用最多的修辞手法,“由于对赋、比、兴涵义理解有出入,归类略有差别,如据朱熹《诗集传》的标注统计,《诗经》1141章,其中赋727,比111,兴274,兼类(兴而比、赋而兴之类)29。”[4]毛传未标“赋”体,概因其平淡直白,无需解说,故而“赋”体也较易与其他两种修辞手法结合,形成修辞兼用现象。
(一)《楚辞集注》标注赋、比、兴的具体情况
《楚辞集注》作于《诗集传》之后,此时朱熹已经对《诗经》中的赋、比、兴有了深入的研究。朱熹按照《诗集传》的体例,一改旧注逐句作注的方法,而改以“章”为单位来进行分析。朱熹认为,虽然《诗经》和《楚辞》都使用了赋、比、兴的修辞手法,但二者的具体情况是有区别的:
《楚辞集注》卷一:“淮南王安曰:‘《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又曰:‘蝉蜕于浊秽之中,以浮游尘埃之外,不获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推此志也,虽与日月争光可也。’宋景文公曰:‘《离骚》为词赋之祖,后人为之,如至方不能加矩,至圆不能过规矣。’”
朱熹注:“按《周礼》:太师掌六诗以教国子,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而《毛诗·大序》谓之六义,盖古今声诗条理,无出此者。《风》则闾巷风土男女情思之词,《雅》则朝会燕享公卿大人之作,《颂》则鬼神宗庙祭祀歌舞之乐,其所以分者,皆以其篇章节奏之异而别之也。赋则直陈其事,比则取物为比,兴则托物兴词,其所以分者,又以其属辞命意之不同而别之也。诵《诗》者先辨乎此,则三百篇者,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矣。不特《诗》也,楚人之词,亦以是而求之,则其寓情草木,托意男女,以极游观之适者,变《风》之流也;其叙事陈情,感今怀古,以不忘乎君臣之义者,变《雅》之类也。至于语冥婚而越礼,摅怨愤而失中,则又《风》、《雅》之再变矣。其语祀神歌舞之盛,则几乎《颂》,而其变也,又有甚焉。其为赋,则如《骚经》首章之云也;比,则香草恶物之类也;兴,则托物兴词,初不取义,如《九歌》‘沅芷澧兰’以兴‘思公子而未敢言’之属也。然《诗》之兴多而比、赋少,《骚》则兴少而比、赋多。要必辨此,而后词义可寻,读者不可以不察也。”
朱熹在这里重申了他对赋、比、兴的定义:“赋则直陈其事,比则取物为比,兴则托物兴词”,接着指出《楚辞》也是运用了赋、比、兴的修辞手法的:“楚人之词,亦以是而求之”,只是二者有所不同:“然《诗》之兴多而比、赋少,《骚》则兴少而比、赋多。”遗憾的是,朱熹没有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探讨。事实上,根据《诗集传》对赋、比、兴的标注,《诗经》中的“赋”体还是占大多数的,而且朱熹也没有对《楚辞》中的所有篇目都标注赋、比、兴,只是对《离骚》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赋、比、兴的标注,所以我们也无法从朱熹的标注中来判断《诗经》与《楚辞》中赋、比、兴的数量孰多孰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楚辞集注》里已有的标注中来分析朱熹对《楚辞》的赋、比、兴的认识的。
《楚辞集注》中单独标注“赋”体的地方共有13处,经过我们分析,都与朱熹“赋则直陈其事”的定义相符。兹举两例:
《楚辞·离骚》:“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
朱熹集注:“此章,赋也。……屈原自道:本与君共祖,世有令名,以至于己,是恩深而义厚也。……原又自言:此月庚寅之日,己始下母体而生也。”
《楚辞·离骚》:“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
朱熹集注:“赋也。……言人生各随气习,有所好乐,或邪或正,或清或浊,种种不同。而我独好修洁以为常,虽以此获罪于世,至于屠戮支解,终不惩创而悔改也。”
《楚辞集注》中单独标注“比”体的地方共有15处,经过我们分析,亦与朱熹“比则取物为比”的定义相符。兹举两例:
《楚辞·离骚》:“冀枝叶之峻茂兮,愿竢时乎吾将刈。虽萎绝其亦何伤兮,哀众芳之芜秽。”
朱熹集注:“比也。……言此众芳虽病而落,何能伤于我乎?但伤善道不行,如香草之芜秽耳。”
《楚辞·九章·涉江》:“鸾鸟凤皇,日以远兮。燕雀乌鹊,巢堂坛兮。”
朱熹集注:“比也。言仁贤远去,而谗佞见亲也。”
此外,朱熹还对《楚辞》中的某一篇作品整体使用“比”体的修辞手法进行了说明。例如《楚辞·九歌·东皇太一》篇首朱熹注云:“此篇言其竭诚尽礼以事神,而愿神之欣悦安宁,以寄人臣尽忠竭力、爱君无已之意,所谓全篇之比也。”
《楚辞集注》中单独标注“兴”体的地方只有1处,朱熹还在此处就具体的例子对“兴则托物兴词”的定义做了详细阐发:
《楚辞·九歌·湘夫人》:“沅有芷兮澧有兰,思公子兮未敢言。荒忽兮远望,观流水兮潺湲。”
朱熹集注:“此章兴也。……所谓兴者,盖曰沅则有芷矣,澧则有兰矣,何我之思公子,而独未敢言耶?思之之切,至于荒忽而起望,则又但见流水之潺湲而已。其起兴之例,正犹越人之歌,所谓‘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不知’。”
虽然《楚辞集注》中单独标注“兴”体的地方并不多,但是朱熹也用其他的方式来说明“兴”体,例如:
《楚辞·九歌·少司命》:“龝兰兮麋芜,罗生兮堂下。绿叶兮素枝,芳菲菲兮袭予。夫人兮自有美子,荪何以兮愁苦?”
朱熹集注:“上四句兴下二句也。……言彼神之心自有所美而好之者矣,汝何为愁苦而必求其合也?”
《楚辞·九歌·少司命》:“龝兰兮青青,绿叶兮紫茎。满堂兮美人,忽独与余兮目成。”
朱熹集注:“言美人并会,盈满于堂,而司命独与我睨而相视,以成亲好,此亦上二句兴下二句也。”
这都是符合朱熹“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以及“兴则托物兴词,初不取义”的定义的。
关于《楚辞》的比兴手法,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有过一些论述,例如他在《离骚经·序》中说:“《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谕。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其词温而雅,其义皎而朗。凡百君子,莫不慕其清高,嘉其文采,哀其不遇,而愍其志焉。”对此,朱熹在《楚辞辩证·上》中指出:“今按逸此言,有得有失。其言配忠贞、比谗佞,灵修美人者,得之,盖即《诗》所谓比也。若虙妃佚女,则便是美人,虬龙鸾凤,则亦善鸟之类耳,不当别出一条,更立他义也。飘风云霓,亦非小人之比,逸说皆误,其辩当详说于后云。”朱熹这是批评王逸将《离骚》中的比兴手法理解成单纯的比喻,凡是其中提到的事物,他都要一一找出喻体来。这与朱熹对“比”、“兴”的认识不同,朱熹的所谓“比”与“兴”,都是仿《诗集传》的体例,通指一章而言,而不是像王逸那样单独以某一名词来构成比喻,例如:
《楚辞·离骚》:“前望舒使先驱兮,后飞廉使奔属。鸾皇为余先戒兮,雷师告余以未具。吾令凤鸟飞腾兮,继之以日夜。飘风屯其相离兮,帅云霓而来御。”
王逸注:“望舒,月御也。月体光明,以喻臣清白也。飞廉,风伯也。风为号令,以喻君命。……鸾,俊鸟也。皇,雌凤也。以喻仁智之士也。雷为诸侯,以兴于君。……回风为飘。飘风,无常之风,以兴邪恶之众也。……云霓,恶气也,以喻佞人。”
朱熹则不这样认为,他在《楚辞辩证·上》中批评王注说:“望舒、飞廉、鸾凤、雷师、飘风、云霓,但言神灵为之拥护服役,以见其仗卫威仪之盛耳,初无善恶之分也。旧注曲为之说,以月为清白之臣,风为号令之象,鸾凤为明智之士,而雷师独以震惊百里之故使为诸侯,皆无义理。至以飘风、云霓为小人,则夫《卷阿》之言‘飘风自南’,《孟子》之言‘民望汤、武如云霓’者,皆为小人之象也耶?”这些都反映了朱熹对比兴手法的理解胜于前人。
(二)朱熹对《楚辞》赋、比、兴兼用现象的分析
据统计,朱熹认为《楚辞》中的赋、比、兴兼用现象包括赋而比、比而赋、兴而比、比而又比等四类。
1.赋而比
这种修辞兼用方式较为集中地体现在朱熹对《离骚》的注释中,《楚辞集注》中共12见,兹举两例:
《楚辞·离骚》:“汨余若将不及兮,恐年岁之不吾与。朝搴阰之木兰兮,夕揽洲之宿莽。”
朱熹集注:“赋而比也。”
《楚辞·九歌·湘夫人》:“登白薠兮骋望,与佳期兮夕张。鸟何萃兮蘋中?罾何为兮木上?”
朱熹集注:“赋而比也。”
朱熹对“赋而比”这种兼用的修辞方式的解释,是按照顺序先解释“直陈其事”的“赋”体,然后解释“取物为比”的“比”体的。例如《楚辞·离骚》:“汨余若将不及兮,恐年岁之不吾与。朝搴阰之木兰兮,夕揽洲之宿莽。”朱熹集注:“赋而比也。……言所采取皆芳香久固之物,以比所行者皆忠善长久之道也。”
2.比而赋
朱熹对这种修辞现象的注释比较特殊,在《楚辞集注》虽然只出现了四处,但有一处是总括下面数章而言的。《楚辞·离骚》:“启《九辨》与《九歌》兮,夏康娱以自纵。不顾难以图后兮,五子用失乎家衖。”朱熹集注:“自此以下,皆比而赋也。”其余的几处则都是就单章而言的,例如:
《楚辞·离骚》:“忽奔走以先后兮,及前王之踵武。荃不揆余之中情兮,反信谗而齌怒。”
朱熹集注:“比而赋也。”
《楚辞·九歌·湘夫人》:“麋何为兮庭中?蛟何为兮水裔?朝驰余马兮江皋,夕济兮西澨。”
朱熹集注:“比而赋也。”
《楚辞·九章·涉江》:“阴阳易位,时不当兮。怀信侘傺,忽乎吾将行兮。”
朱熹集注:“比而赋也。”
事实上,朱熹对屈赋当中修辞手法的错综复杂性已有认识,且注意到这一点在《九歌》中尤为突出。朱熹在《楚辞辩证·上》中这样评论《九歌》整体及其篇内所用的修辞手法:“盖以君臣之义而言,则其全篇皆以事神为比,不杂他意。以事神之意而言,则其篇内又或自为赋、为比、为兴,而各有当也。然后之读者,昧于全体之为比,故其疏者以他求而不似,其密者又直致而太迫,又其甚则并其篇中文义之曲折而失之,皆无复当日吟咏情性之本旨。盖诸篇之失,此为尤甚,今不得而不正也。”下面朱熹对“比而又比”和“兴而比”这两种修辞兼用方式的分析,就突出地体现了《九歌》的上述特点。
3.兴而比
这种修辞兼用方式在《楚辞集注》中也仅1见:
《楚辞·九歌·湘君》:“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朱熹集注:“此章兴而比也。”
朱熹对这种“比中有兴”的修辞手法的分析如下:“盖以上二句引起下句,以比求神不答之意也。……所谓兴者,盖曰石濑则浅浅矣,飞龙则翩翩矣,凡交不以忠,则其怨必长矣;期不以信,则必将告我以不暇而负其约矣。所谓比者,则求神而不答之意,亦在其中也。”
4.比而又比
这种修辞兼用方式在《楚辞集注》中仅1见:
《楚辞·九歌·湘君》:“桂棹兮兰枻,斵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朱熹集注:“此章比而又比也。”
朱熹对这种在整体性的“比”中又包含局部性的“比”的修辞手法分析如下:“盖此篇本以求神而不答,比事君之不偶,而此章又别以事比求神而不答也。……言乘舟而遭盛寒,斵斫冰冻,纷如积雪,则舟虽芳洁,事虽辛苦,而不得前也。薜荔缘木,而今采之水中;芙蓉在水,而今求之木末;既非其处,则用力虽勤,而不可得。至于合昏而情异,则媒虽劳而昏不成;结友而交疏,则今虽成而终易绝;则又心志暌乖,不容强合之验也。求神不答,岂不亦犹是乎!”这样的分析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九歌》修辞手法的多层次性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我们分析了朱熹对《诗经》和《楚辞》中关于赋、比、兴的见解,这让我们充分认识了《诗经》和《楚辞》修辞表达的复杂性。因为我国古代的修辞学是包含在训诂学之中的,所以朱熹训诂著作中关于修辞的论述,对后世研究古代修辞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第六册卷八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 莫砺锋.朱熹文学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1.
[3] 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M].陈金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436.
[4] 夏传才.诗经语言艺术新编[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