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 邢 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确立权利主体对其致力创造的各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是以行政县、市为单位,全县、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新时代新农村建设角度来看,加强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科技兴农、教育兴农方针政策的落实,在保护智力创造者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科技、教育在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区域发挥作用。与此同时,重视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是解决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区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关键路径,是把创新、现代等理念植入农村、农民、农业经济等的重要渠道,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振兴乡村战略推进、培育新型农民的动力源泉[2]。由此,从新农村视角出发,探讨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在铅与火、光与电、数与网的科技革命发展历程中大家见证了科学技术的力量,并践行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不朽论断。而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科学技术及先进人才的支持,因此,加强县域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科教兴农政策持续落实的保障。没有完善的基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没有科技投入及人才聚集的环境条件。
从新农村建设视域出发,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农业生产综合竞争力的稳定提升,同时影响着现代新型农民职业化条件的成熟。加强县域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在农村经济结构优化的同时使农村经济有能力对接国际舞台。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县域知识产权要素,本文主要讨论与农业、农村、农民联系紧密的基本要素内容,即涉农专利、农产品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及乡村文化等。其中,涉农专利、农产品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发展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由于我国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相对于其他几项内容起步较早,其商业价值显现较为明显,涉农政策及涉农企业较为重视,农民认识度较高。但与此同时,其发展也存在缺陷。以农产品商标为例,关于农产品商标的设计档次有待提高,商标品牌价值较低。植物新品种、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及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我国起步最晚,近些年其发展态势良好,县域经济规划部署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对于这些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空白。综合来说,新农村建设中涉农的县域知识产权发展呈现出外部经济实力以及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贡献较强,在我国涉农知识产权申请和成果转化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农民的科技素养及科技贡献能力有待进一步培育和提升。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县域涉农知识产权发展任重而道远。
近些年,无论是党的方针指导上还是政府的兴农政策引导上都对科教兴农、人才兴农表现出越发重视的姿态,并对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相应的指示。总体来说,地方政府在县域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从我国涉农知识产权的发展特征来看,主要显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政府政策规划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农民在当前国家各项社会发展中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农村在当前国家各项社会发展中属于亟待发展的弱势地区,政府规划决策的前瞻性不够或者知识产权政策不突出都会导致职能发挥不充分;二是政府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农业、农村、农民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关于农民知识产权认知程度的研究,谭英等[3]基于全国百余个村庄、千余份面对面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了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和对知识产权信息的认知、意愿、关注、服务满意度及存在的问题,很有研究参考价值。调查发现,在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了解上,农村公众虽然有较高的意愿,但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极低。在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农村公众遇到的主要问题有3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比较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及新农村文化建设不可或缺且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激励机制落实、优化智力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知识产权教育起着基础保障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农村、新农业、新型农民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上层建筑。而从我国县域涉农知识产权多项产权的申请及保护现状来看,主要问题表现为涉农知识产权法律有待进一步细化、涉农知识产权标准层次特别是国家层次有待进一步细化、农业科技投入不足,这些是涉农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及行政执法困难的根源性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重视程度。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政府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给予农民智力扶持的基础性工作。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树立服务意识,加快向新型服务型政府转型,在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流程上为涉农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人才支持及智力支持力度[4]。另外,简化涉农知识产权申请的工作流程,加快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构建并不断完善网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持续强化科普教育宣传,提高农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上文关于农民公众知识产权关注度及认知程度的分析中大家能看到,相关社会教育性的宣传成效偏低,功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对此,在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之前,要对当地农民群体进行细致的多种方式的调研,科学确定当地农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在此基础上,关注农民关注的,以当地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教育宣传,如编排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小品节目、邀请知名学者进行培训演讲等,还可借助现代网络普及、智能手机普及的良好形势,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对农民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应用能力的培育。在持续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农民公众的知识产权知识水平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教授农民公众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第二,重视县域知识产权大环境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关于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建设,如在县、市街道和公交站牌等公共场所张贴海报进行宣传,在农村张贴口号性质的条幅、安排文艺下乡活动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第一,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5]。第二,具体到地方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要设立专项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县农业特色、乡村特色及地域文化特色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接本地特色农业、特色乡村及特色文化产业的政策发展,提高执法力度,做好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