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生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基础研究

2018-02-12 14:33冯臻佳
青年时代 2018年31期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正当性法律规制

冯臻佳

摘 要:在高校贫困资助过程中,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深刻反映出保障高校贫困生平等受教育权的实质正义与贫困生隐私权的程序正义的碰撞与协调。本文将重新解读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并从法理层面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其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并分析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规制。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隐私权;正当性;法律规制

一、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及其正当性

(一)解读高校贫困生隐私权

高校贫困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依靠个人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及生活费用,导致其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高等院校学生。①基于该主体的特殊性,高校贫困生隐私权虽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所涉及的隐私范围的侧重点与一般公民隐私权涉及的隐私范围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可将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界定为:高校贫困生所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公开、侵扰和利用的人格权利。这些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其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消费情况,其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的患病、工作等相关信息以及生活经历等。私人生活安宁则是指高校贫困生得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扰,维持其私生活安稳宁静的状态,具体可指其个人消费不受干涉,不被迫暴露真实而悲惨的自我等。

(二)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正当性

隐私权起源于隐藏在人性深处的羞耻之心,关乎着人的尊严和内心安宁。人们希望能够存在一个安全私密的空间可以隐藏某些事物,不被他人所注视、知晓和评论,“隐私”意识应运而生。

但当高校贫困生被贴上“贫困生”标签时,自卑与羞耻感愈加明显。当隐私暴露时,会感到主观上的不适。只有在隐私权的庇护下,他们才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心灵空间,逃避紧张与喧嚣,享受安全与宁静。但人类又有好奇的天性,导致了隐私不可避免地会被侵犯。因此,需要法律对这两种人类本能予以协调,这在权利层面就構成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高校贫困生的隐私若被他人品头论足,将使他们感到自卑与窘迫,不利于心理健康。因此,隐私权构筑的私密空间除了可以使人们对抗公众的窥私天性,还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发挥着重要功能。高校贫困生有权决定是否申请贫困认定,也有权控制披露自身隐私信息的多寡。

(三)保护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必要性

高校贫困生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不只是保护个人的利益,还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下的贫困资助制度向良善发展。

1.保护高校贫困生隐私权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追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等重要,有时甚至程序正义更重要。实质正义关注的是活动结果的正当性,不管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怎样的过程都是可以接受的。而程序正义则更关注活动过程的正当性,要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比如人的尊严、人的自然权利等。

在贫困资助过程中,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切实减轻了贫困生的经济负担,保障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实现了教育公平的实质正义。但实现这种美好结果的过程却不一定符合客观的正义性与合理性标准。在贫困认定与资助过程中,贫困生隐私权被大肆侵害,人的尊严得不到维护,隐私权得不到保护,正是程序的不正义。

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保障高校贫困生受教育权这一实质正义的同时,应充分考量资助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即要重视保护高校贫困生的隐私权,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2.保护高校贫困生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精神世界的要求

对高校贫困生进行资金资助是在物质形态上给予帮助,但物质形态只是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在精神世界中的信仰、情绪及感受是生活的另一部分。当高校贫困生隐私权遭到侵犯而产生自卑、抑郁的心理障碍时,会影响生活学习,不利于健全人格的发展。因此,在贫困资助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保护贫困生精神世界的重要性,这便要求我们要重视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

二、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特殊性

(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必须为高校在读的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既有来自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学生,也有来自城里的低保困难户。

(二)权利本身容易被忽略

贫困生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以及侵权人双方通常并没意识到某些行为造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侵权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在维护贫困生获得物质帮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贫困生本人也以为获得资助的必然代价是让渡自己的隐私权。资助行为本身成为了侵害隐私的正当理由,高校贫困生隐私权也因此被忽略了。

(三)侵权行为有易发性及隐蔽性

1.侵权行为有易发性

由于资助工作的需要,很多人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贫困生的隐私,包括生源地的相关工作人员,高校的资助工作者,提供资助的银行、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以及贫困生的同学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资助过程中没有对获悉的贫困生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往往会不经意泄露、传播贫困生隐私,由此造成对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侵害。

2.侵权行为有隐蔽性

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侵权行为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在侵权,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保障了贫困生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实践中,高校资助工作者为了做好资助工作,保证有限的资助资金用在最需要的贫困生身上,会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贫困生的个人信息,这是行使高校管理权的需要,却导致侵犯贫困生隐私权的行为被“合法”外衣所覆盖,使得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四)受侵害的损害后果具有潜在性

侵害贫困生隐私权的损害后果往往不会导致明显的精神损害,通常只是加重了贫困生自卑、抑郁的心理障碍,可能对他们的学习与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却很难被发觉。高校贫困生是一个敏感的群体,他们更易感到自卑并进入自我否定之中。部分贫困生还会为了“自尊”而放弃得到资助的机会。

贫困生的个人信息泄漏,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诈骗活动。2016年一名刚被大学录取的女学生就在一场助学金诈骗中丧失了宝贵的生命。②在这起案件中,作案者是有针对性的选择诈骗对象,导致其郁结于心,心脏骤停离世。

三、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必要限制,才能使资助政策发挥最大效用。

(一)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受公共利益限制

我国多元体系的贫困资助属于一种公益事业,由于受助范围有限,当一个人得到资助,就意味着别人得不到或少得到资助,这就意味着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受公共利益限制。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為了有限的资助资金能得到最合理有效的使用,贫困生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就必须作出适当让渡,以满足相关人员的知情权,以便高校资助工作者和提供资助者了解、判断该生是否应该获得资助。这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需要。高校贫困生的事务对于同样申请贫困认定的同学而言是具有合法利益的话题,为了让资助资金确切地用在贫困生的学习与必要的生活消费中,高校贫困生的消费行为也受到监督。

虽受公共利益限制,但要谨防以知情权压制隐私权,要求高校贫困生事无巨细地公开自己的个人隐私。

(二)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受言论自由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③虽然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但口头传播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而言如此微不足道,法律很有可能为了保障言论自由而将它们完全忽略。

当高校贫困生个人隐私的知情权群体被不恰当扩大,造成贫困生的个人隐私在同学之间被品头论足时,法律难以提供救济。贫困学生将可能陷入自卑与自我否定的情绪之中,因此从源头上防范个人隐私的泄露显得尤为重要。

(三)高校贫困生在公开发表时将失去这部分的隐私权

当一个人将事实公开发表或同意发表时,就失去了这方面的隐私权,这是版权法中常见规则的另一适用。贫困生在参加助学征文比赛时公开发表一些个人经历及家庭情况或同意新闻媒体发表与其个人隐私有关的新闻报道时,他们就对公开发表的这部分信息不再拥有隐私权。

但限定意图的私下交流在版权法意义上不属于公开发表。贫困生在递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④以及对资助工作者自述家庭经济情况时,应被视为限定意图的私下交流。这个限定意图是为了申请贫困认定获取资助,不能认为是公开发表,因此不代表贫困生失去了这部分的隐私权。

四、结语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下的贫困资助工作不应仅满足于保证贫困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实质正义,还应达到资助过程中保护好贫困生隐私权的程序正义。除了要在物质上资助贫困生,还要关注贫困生的精神世界,要重视保护高校贫困生的隐私权,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高素质的大学生,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贫困资助的初衷,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

注释:

①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将贫困生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②2016年8月,临沂一个即将踏入大学的学生徐玉玉,接到一通诈骗电话,被骗走了学费将近1万元,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再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

③《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④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了解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各地高校进行贫困认定工作的普遍做法.

参考文献:

[1]马特.隐私权研究——以体系构建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路易斯.D布兰代斯.隐私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张俊英.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29(3):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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