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校工作中五个问题

2018-02-11 13:14印亚静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定式

印亚静

摘要:“望其项背”是条常用成语,就其字面意义来说,“项”是颈项,“背”是背脊。看得到“项背”,自然靠得很近,所以可以用来形容赶得上或达得到。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实际使用中,这条成语多用于否定式。

关键词:写成;再用;定式

一、“失之偏颇”不能写成“有失偏颇”

到网上查—下,“有失偏颇”铺天盖地,连一些大作家也未能幸免。有人还以为这是一种不但正确而且规范的用法。他们压根儿没有注意到“失之XX”和“有失xx”这两个短语的区别。

“失之偏颇”中的“之”,相当于古汉语中的“诸”。“失之偏颇”就是失之于偏颇。这里的“失”指的是失误、失败,“偏颇”义为不居中,有偏向,它们是“失”的原因,或者说是“失”的表现。凡是用“失之xx”这一短语的,其中的“XX”都是负面的,消極的,和“失”有着内在的联系。如“失之粗糙”“失之轻浮”“失之草率”“失之浮夸”……

而“有失xx竹,这里的“失”是指缺失、丢失,它和“xx”构成动宾关系。凡是用“有失xx”这一短语的,其中的“xx”都是积极的,正面的,都是不该失掉的。如“有失公允”“有失大气”“有失稳重”“有失严谨”……“有失偏颇”显然不合这一要求。

二、没有必要再用“其它”

有人认为,“其他”用于人,“其它”用于物,两者应该明确分开。其实没有必要。

从词语的历史看,“它”的本义是蛇,后借用为第三人称代词,“蛇”字另加了虫旁。也许为了突出“它”是人称代词,古代也可写作“佗”,于是出现了“其佗”一词,“其佗”“其它”并用。由于古文中的“它”往往讹变为“也”,结果,“其佗”又成了“其他”。在古代典籍中,“其他”“其它”不仅同音同义,而且用法相同。直到“五四”前后,受西方语言的影响,才逐渐出现分化的趋势一个指人,一个指物。

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并没有多少积极意义,相反增加了学习负担。王力先生曾感慨系之地说,分开使用“实在没有必要”,他主张“无论指人或指事物,一律可以写作‘其他”。《现代汉语词典》在解释“其它”时,释文便是“同‘其他”,表现出了取合的倾向性。

三、“望其项背”多用于否定式

“望其项背”是条常用成语,就其字面意义来说,“项”是颈项,“背”是背脊。看得到“项背”,自然靠得很近,所以可以用来形容赶得上或达得到。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实际使用中,这条成语多用于否定式。

比如,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中说:“这真是天趣盎然,决非现在的‘站在云端里呐喊者们所能望其项背。”聂绀弩在《母性与女权》中说:“人的母性的内容丰富……决不是简单的别种动物所能望其项背。”他们在“望其项背”的前面,一个是用了“决非”,一个是用了,决不是”,都构成了否定式,以此说明距离遥远,无法企及。

有人背离了这种用法,直接用“望其项背”比喻距离悬殊。比如,“在创作的速度上,别人只能‘望其项背一一想表达的是望尘莫及,实际表达的却是一步之遥,可谓典型的词不达意。

四、是“或”不是“抑或”

有人在微博中写道:“不说‘或者,而说‘抑或的,那是小资,不说‘也是,而说‘亦是的,那是文青,不说‘悲剧,而说‘杯具,的,那是网友。”

确实,随着“小资”的流行,“抑或”也一路走红,成了一个高频词语。然而,稍加留意便会发现,该用“抑或”的地方,往往冒出的是不伦不类白“抑或”。这已成为媒体用字的一大顽疾。

出现这样的差错,在很大程度上,和不了解“抑或”的结构有关。“抑”是一个选择连词,“或”也是一个选择连词,从构词角度来说,“抑或”是一个由同义语素并列构成的词。用两个字的“抑或”,其实和单用一个字“抑”,或单用一个字“或”,在表达的意义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语言的节奏不同而已。

而“亦”昵,这是副词。它是古汉语中的“也”字。亦庄亦谐、亦师亦友,用“亦”字两者兼有;如果改用“或”字一一或庄或谐、或师或友,则成了两者选一。可见,“亦”和“或”是扯不到一起的。

五、分清“酒驾”和“醉驾”

自2011年5月开始,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属犯罪行为。为此,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宣传。但让人不解的是,宣传的口径并不一致,有的说“酒驾入刑”,有的说“醉驾人刑”。甚至同一张报纸上,正文是“酒驾入刑”,插图是“醉驾入刑”。媒体仿佛也喝醉了酒似的。

其实,酒驾是酒驾,醉驾是醉驾。酒驾是酒后驾驶,醉驾是醉酒驾驶。它们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测定的。根据我国的现行标准,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不到80毫克的,属酒驾l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属醉驾。

已经执行的《刑法修正案》第2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说得非常清楚:醉酒驾驶。可见,正确的说法是“醉驾入刑”,而不是“酒驾入刑”。拘留、拘役大不同

我国“醉驾入刑”以后,高晓松成了第一个犯案的名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报刊上在谈到这件事时,有的称“拘役6个月”,有的称“拘留6个月”,似乎两者是一回事。这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用语。

“拘役”是我国刑法裁定的主刑之一。但它不同于我们熟悉的徒刑,其区别在于:一是期限较短,在六个月以内,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进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三是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四是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的措施。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处罚,期限为15天以下.二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处置.三是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采用的手段,四是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在民事活动中有侵权行为或拒不履行民事义务者的制裁。罚金是罚金,罚款是罚款

“罚金”是刑事处罚。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也可以独立适用。它是审判机关强制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数额的多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款”则是行政处罚。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规定。被罚款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凡涉及罚款的,都有明文规定。

参考文献:

[1]吴光奇,吴明.《现代汉语成语字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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