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建中
作者信息:安吉县农机监督管理所,313300,浙江安吉
对于广大农机消费者而言,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农机出现问题后的维权过程。由于存在取证难、鉴定难、沟通不畅、投诉无门等诸多问题,消费者在遇到农机出现质量问题时总是感到难以应对。其实,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农机质量的相关问题出台了 “三包”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根据农机三包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当遇到扯皮、不认账的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来获得自己的权益。
(1)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2)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农业机械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3)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4)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5)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素养考查分析:这是一道数学应用题,综合考查了组合学、概率论、导函数、函数的单调性、函数的最值、数学期望等基本知识,以及运用组合公式、求函数的导函数,判断函数单调性、计算数学期望等基本技能.
(3)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当面交验、试机;
——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
——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4)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5)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1)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2)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范围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3)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4)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5)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6)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7)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出现农机质量问题时,与经销商协商解决是最为直接和常用的方式。根据农机三包规定,在包修有效期内农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与厂家和经销商协商时,可以事先收集一些证据,清楚地阐述农机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并互相听取意见和想法。协商的好处就在于其无需花费高昂的律师费、专家费或检测费等额外费用,也省去了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之间的来回奔波。因此,推荐争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
协商未果遇到扯皮时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
当消费者与农机厂家或经销商发生难以解决的争议时,可依据《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向各省市县的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出面调解。可以拨打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来咨询具体实施程序。
如果调解失败,就有必要考虑申诉程序。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农机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相关部门对于申诉案件将依据相关农机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质检投诉电话咨询具体情况。
当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而言,仲裁和诉讼判决对当事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这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终手段。不过,仲裁与诉讼程序牵扯到诸多复杂的过程,而且会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对于农机质量问题,还可以向媒体寻求帮助,借助舆论传播的力量来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