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 策
记得章莹颖在美国遇害时,国内有网友庆幸,在国内我们还可以深夜出去撸串儿。
现在一位空姐深夜乘坐顺风车却被犯罪分子杀害,是不是有些网友会开始心里打鼓:深更半夜的,还是别出去撸串儿了。
不过我倒觉得,在一个社会治安基本良好的环境中,我们呼朋唤友去享受夜生活,应该是毫无问题的。
为什么空姐深夜打个车就出了事儿?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以后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这确实应该反思一下。
我们可以试着还原一下当时的场景:
深夜(5月5日23时53分许),空姐李某某一个人坐上了一辆滴滴网约车。驾驶员刘振华是一名年轻男子,27岁,随身带一把尖刀。
白色越野车开动了,它构成一处封闭空间。一位独身女子,一个荷尔蒙旺盛的年轻男子。
车子行驶了15公里,其间,李某某发微信告诉同事:“司机是个变态,说我长得漂亮想亲我。”
5月6日0时2分许,刘振华退出滴滴打车app,注销滴滴打车软件。
0时25分许,越野车开到某块荒地,至51分许离开。
两天后,有人在荒地发现一具女尸,经警方确认,死者系失踪的李某某。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空姐李某某一上车便进入一个典型的“犯罪场”。
犯罪场理论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来的。它指的是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
“场”本是物理学概念,是物质与能量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特定场所,如磁场、万有引力场等。说犯罪也有“场”,则是说犯罪的发生体现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中的相互作用,因此不能简单地从犯罪人本身寻求犯罪防控的路径。
犯罪场中最主要的致罪因素有四个:时间、地点、被害人和社会控制疏漏,它们构成了犯意转化为犯行的特定背景。
有人可能要问,犯罪人哪里去了?是的,犯罪人在犯罪场之中,但在犯罪场诸因素之外。当然,由于犯罪尚未发生,我们一般不称之为犯罪人,而是称潜在犯罪人。
犯罪场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之中,传递的是犯罪易于得手、得手后又容易逃逸的信息。犯罪场的客观因素齐备,对潜在犯罪人来说,将诱发强烈的犯罪欲望,犯罪行为的实施可以水到渠成,发生的几率极高。
传统理论倾向于从谴责、震慑犯罪人的角度来遏制犯罪,犯罪场理论重视控制犯罪人之外的情境因素来预防犯罪,这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如何破解犯罪场?关键就是消除足以促成犯罪行为的各种情境因素,犹如他想爬梯子上房,我们就把梯子撤掉。让潜在犯罪人因为没法干而干不成,乃至不想干。
英国学者克拉克(Ronald Clark)倡导犯罪的情境预防,通过恰当地改变情境因素,消除足以诱发犯罪动机或者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这与犯罪场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犯罪场的四个因素中,时间、地点是静止的因素,被害人、社会控制是相对能动的因素,因此,我们主要从后两个因素来展开讨论。
谁都不想被犯罪侵害,但是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从被害预防的角度,对于可能形成的犯罪场保持一定的警觉之心,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避免进入犯罪场。
进入犯罪场实际上是在错误的时间进入了错误的地点。
打小老祖母就教导我们:莫走夜路,路上有鬼。这是讲夜晚不是出行的好时间。长大了,我们不再相信鬼故事;夜晚出行也是现代人的一种常规,老祖母的话也被抛到脑后了。
但是,老祖母的教导却并非全是迷信。根据犯罪统计的分析,像盗窃、抢劫、强奸这一类犯罪,整体发案情况以在夜间22时以后为最多。
错误的地点通常是指偏僻之所。即便是人口众多的城市,也存在街道拐角、公园角落,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因为建筑物遮挡了人们的视线所及,也成为犯罪的理想场所。
在这些地方,作案成功率大,又便于犯罪人掌控整个犯罪过程和及时逃匿,犯罪人在此寻找猎物,容易得手。
因此,我们需要记住,在漆黑的夜里,在某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始终隐藏着潜在犯罪人的鬼影。
其次是避免成为“合适猎物”。
其实,潜在犯罪人对于合格的猎物往往有着心目中的影像。
美国犯罪学家研究发现,财产犯罪所针对的目标经常具有四个特征(VIVA):价值(value,比较贵重)、物理特性(inertia,在大小、重量上易于获取)、显著性(visibility,显眼、易被察觉)、易接近性(accessibility,容易接近)。
犯罪人之所以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犯罪,往往是因为这个被害人具有吸引其实施犯罪的某些特点。当然,这里所说的“吸引犯罪”是中性词语,并不具有道德色彩。
要避免成为“合适猎物”,就要消除易于吸引犯罪的特点。例如,不贪图便宜,不奢望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美事,自然就不会落入诈骗者的陷阱。如果自我保护能力足够强大,潜在犯罪人也会打消侵害的念头。
根据美国CNN的一项调查,被Uber司机强奸或袭击的被害人,许多都是喝了酒或者是处于醉酒状态的。昏昏沉沉醉得不省人事,只能任人摆布,难怪成为性侵犯罪人的“合适猎物”。
现代社会是一个颜值社会,爱美更是女人的天性,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弱女独行,适当降低一下颜值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再次要善于打破已形成的犯罪场。
古语云,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因此被害预防的最佳策略是永远不进入犯罪场。一旦进入,便落入了犯罪人的陷阱。此时,如果不想彻底沦为犯罪人砧板上的鱼肉,运用一定的策略,打破犯罪场,仍然可以为自己赢得一线生机。
曾有报载,被害人对犯罪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其放弃犯罪意念,这固然理想,但实在是少之又少。
利用时间、空间、社会控制等客观条件的变化,采取一定的自保措施,可能要更为常见一些。
有人总结了一些经验法则,例如:
——及时抽身法:女性和异性在房间、宾馆、汽车等封闭空间内相处时,要牢记“独处不超过30分钟原则”,尤其是感觉对方在动作、言语上有出格的地方,更要考虑及时脱身。
——转移诱因法:如果劫匪问你要钱包,不要递给他,拿起钱包向远处丢。一般情况下,他会对你的钱包比对你更有兴趣,等他往那个方向转的时候,你要向相反的方向拼命地跑。
——外界求援法:如果能够联络外面的人,一定要保持这种联络,甚至直接地大声呼救,当然,如果是天黑人少、孤独无助时,则要避免高声喊叫,以防犯罪人有铤而走险之举。
网上也有各种女性出行安全手册、防色狼高招,各位女性朋友不妨一读,或有裨益。
当然,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各式各样,被害人的临场应变能力、与人沟通能力也是因人而异,所以,犯罪场一旦形成,很难有一条绝对保险的金科玉律来保证被害人摆脱困境。
如果遇到犯意坚决、心思缜密、控制能力强的犯罪人,这些策略可能未必奏效。
最根本的还是要记住,对于可能形成犯罪场的时间、空间,要尽可能避开或者绕行。
当然,从整个社会来讲,我们还要从防范社会控制疏漏的角度来避免犯罪场的形成。
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给人安全感的社会,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应该是给人安全感的行业。
回想战乱年代,妇女出行总会在脸上抹点锅底黑灰,以防止不期而遇的侵害。而今现代社会,女性有不因美丽而遭受性侵的权利,无论是社会,还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行业都应当将防控犯罪作为自己的责任。
所以,防范社会控制疏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整个社会都应参与其中。滴滴公司作为犯罪嫌疑人、网约车司机刘某华的直接管理者,更应当承担首当其冲的责任。
案件发生后,滴滴公司一直协助警方破案,悬赏100万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愿意尽最大诚意推进后续赔偿事宜,展现出了一定的负责任姿态。
不过,这些毕竟只是事后补救,要能够在事前、事中防范惨剧的发生,才是上上之策。
据报道,滴滴公司一直采取两种极不妥当的推广与管理策略:
一是用社交暗示甚至是性暗示来招揽兼职顺风车司机。
滴滴公司为了招揽更多的兼职顺风车司机,在广告之中加入了很多的社交因素。其广告图的设计透露出一种暧昧情调:一男一女,关系融洽,似乘客而非乘客,似情侣而非情侣。
这些广告给加盟者一种暗示:如果你加盟滴滴,那么,你会有许多奇妙的“艳遇”,无论是追漂亮女生,还是“约炮”,你都可以随心所欲。
但问题是,滴滴所服务的乘客,需要的不过是一次舒适、安全的出行,而不是这种突如其来的暧昧社交。
2015年8月20日,七夕节,滴滴顺风车隆重操办了一场9万多人参与的“移动相亲盛会”,经受访者同意之后,还做了一组别开生面的“真人秀”视频,不免让很多顺风车司机浮想联翩。
二是用泄露乘客信息的方式让车主不对等地挑选乘客。
在滴滴顺风车后台,司机可以给客户贴上TAG(标签),这样,其他司机在接单前不仅可以看到叫车者的年龄、性别、工作行业等,还能看到其他人的评价,这些评价经常会使用一些暧昧词语,诸如颜值爆表、气质优雅、声音甜美、知性美女……
只要看了“标签”,后来的每一位顺风车司机事实上就获得了一种挑选“心仪”乘客的特权。
一位女性乘客发现,她上车后,顺风车司机往往会特别地盯着她看,后来才知道,原来在滴滴后台中对她的评价是“长得像孙俪”,不知不觉中成为“圈内名人”。这看起来是个好评,但不会让人愉悦,反而让人心生恐惧。
我们不能说每一位顺风车司机都会成为犯罪人,但是,滴滴的这种商业策略无疑给了潜在犯罪人很好的机会,让他可以很快地选到“合适猎物”,加上深夜无人、封闭空间、没有监控防范等因素,一个完美的犯罪场就这样形成。
据南方周末记者的不完全统计:
过去四年里,媒体公开报道及有关部门如法院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起,几乎每个月都有。
50个案例中,有2起故意杀人案,有19起强奸案、9起强制猥亵案、5起行政处罚案件、15起未立案的性骚扰事件;涉及50个司机,53名被害人均为女性。
而这次遇害的21岁空姐李某某并不是第一个被顺风车司机杀害的女乘客。2017年5月14日,在重庆永川,顺风车司机周航用风筝线和红布将30岁的甘女士勒死,还用红酒开瓶器猥亵了她。后周航被判处死缓。
想必滴滴采取这种商业策略的初衷并不是方便犯罪分子作案,但是在客观上却起到了助力犯罪场形成的效果。究其原因,还是考虑商业利益多了,考虑消费者的安全少了。
事发不久,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应当完全取消网约车。这种一味禁止的态度是短视的,因为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产物。
共享经济能够让需求者通过网络平台随时联系有资源的人,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更为自由地向社会提供自己的资源或服务。
不少人都享受过网约车带来的方便,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避免网约车成为足以引发犯罪行为的犯罪场,加强社会控制的力度,堵住安全机制“漏洞”。
社会控制疏漏是犯罪场的一项重要因素,它是指社会维护安全秩序的规范机制出现漏洞,或者运转失灵,难以有效防止犯罪原因向现实的犯罪行为转化。
如果没有社会控制疏漏,各种安全保障机制运作良好,即便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也不会发生错误的事情。
对于网约车来说,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管是必要的:
一是严格驾驶员的准入标准。
在Uber的诞生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对司机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犯罪记录审查,任何人只要有与人身或财产相关的犯罪记录都不得成为网约车司机;
(2)对喝酒和吸毒零容忍;
(3)司机需有有效的驾照,年龄至少为21岁,平台还需审核司机交通违章的情况;
(4)所有的司机在运营之前都要接受平台培训。
尽管Uber也未能完全杜绝驾驶员性侵乘客的行为,但严格准入标准的做法还是可资借鉴的。
二是过程控制。
其实,先前滴滴公司并非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机制,但遗憾的是,这些安全保障机制并未发挥作用。
在空姐被害案发生后,滴滴公司公开承认“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夜间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另外,驾驶员有意伪造证件,故意隐瞒身份信息,可能会使准入条件虚置。
因此,滴滴平台应当对网约车运营的过程与行为进行实际有效的监测。同时,有关部门与滴滴平台还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中保障乘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我们注意到,在这次整改中,滴滴平台要求顺风车司机在每天出车前都进行人脸识别;去除了原来的“标签”评语,将其简化为“满意”或“不满意”两个选项;设立对于人车不符的有奖举报制度;将紧急求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同时增设了乘客一键拨打110、120、122及平台安全客服等求助电话的功能。
对于已发生的案件,这些措施终究是亡羊补牢。但不管怎么说,它们对于消除原先的犯罪场形成因素,及时打破已然形成的犯罪场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控制的强度在一定的时期总是有限的,出现疏漏似乎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有关当事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时时进行修补,对于犯罪场的形成保持一种警戒之心。
最后,我们要说说控制犯罪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拿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刘振华的行为残忍冷酷,大概没有人会同情他,都骂他是个“人渣”。
但我们仍然可以问一个问题:他的犯罪是必然会发生的吗?
从他事后畏罪自杀的行为来看,其犯罪并非如人们所说的蓄谋已久,仍然是一时冲动的产物。
从过程来看,其犯意确定的关键时间点应该在退出滴滴打车app,注销滴滴打车软件的那一刻。
事后,他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法网,选择了投河自尽的不归路。不知道的是,在最后时刻,他会不会感到一丝丝后悔。
一起案件葬送了两条年轻的生命,这个成本不免太大。
如果一开始就加强社会的控制,避免犯罪场的形成,实际上是可以避免这种惨重后果的。
换言之,如果刘振华感觉到他在营运中的一言一行都在某种监控之下,也许他会控制自己的不良欲念,一时的冲动也不至于转化为实际的行为。果能如此,不仅对李某某是万幸,对刘振华本人而言也是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