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有效路径

2018-02-11 13:17:15王立峰韩建力
理论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权力舆情网民

□王立峰,韩建力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8%,其中手机网民占比为97.5%,网民手机上网比例持续攀升[1](p21)。伴随着各种新媒体技术的应用、更替和传统媒体在网络空间布局的完善,网络逐渐成为公民交流协商和意见表达的公共空间,“影响公共权力和推动政府回应的关键”[2](p79),是舆论生成和传播的重要渠道。诚如喻国明所言,今天的网络舆论是我们社会的主流舆论[3](p10)。

网络舆论①学界至今未对“舆情”和“舆论”形成统一界分方法。本文仅在用语习惯搭配上体现差异,如,网络舆论引导、网络舆情治理,在含义上做同一理解。概念界分详见:杨斌艳.舆情、舆论、民意:词的定义与变迁[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12):112-118;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59-60。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泛而深刻、具有社会动员的潜力,特别是受到不当操控的错误舆论可能导致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对公权力合法性的冲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权力有必要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传统的网络舆情治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应激性和强制性。加之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法律建设、专业化部门建设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传统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容易诱发次生风险。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为网络舆情治理指明了行动方向,而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把握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理论阐释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研究与网络舆论、舆情风险研究的区别在于,网络舆情治理风险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风险。如果说网络舆论的特征决定了其内生一系列风险,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那么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则是在公权力介入和干预之后产生的次生威胁,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和被动性特征。描述风险形式和提出应对策略都需要对风险来源进行追溯,所以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原因的探讨贯穿于相关研究的始终。以风险来源认知为标准,可以将现有研究划分为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舆论主体论、治理主体论。

舆论主体论者以新媒体技术、舆论环境以及网民主体等要素影响下的网络舆论特征为中介,探讨产生舆情治理风险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如徐晓军等揭示出网络舆论“点对点的双向交互式传播”“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的特性使网络舆论具有较高的不可控性,而网络舆论治理规范不足、技术薄弱、媒介格局的演变以及城市间互通与联络的缺乏加剧了网络舆论风险[4](p165-171);丁柏铨认为,新媒体语境下,相关部门对特定事件信息的不当处置、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表现恶劣、公众意见表达和情绪宣泄渠道不畅通等都可能触发重大公共事件舆论[5](p200-207);田晓瑞等从风险治理视角出发,认为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性、狂欢性和利益的共通性,这些特性可能导致风险放大或诱发次生风险[6](p69-71)。可以看出,此类研究强调网络舆论中的网民主体和网络技术两大要素存在内生风险,继而容易诱发次生治理风险,代表了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性偏向。

治理主体论者把公权力应对舆论危机过程的理念、行为和逻辑当作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焦点,公权力在危机应对过程中的困境以及次生风险构成了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研究的主体部分。如张爱军等在分析微博政治舆情治理时,将治理方式划分为维稳治理、转型治理和法治治理,指出维稳治理虽然具有必然性,也可能带来效果不彰、适得其反的效果甚至破坏宪法的维稳治理悖论,提出法理治理才能走出维稳治理的困局[7](104-113);汤景泰认为旨在平息事态,以“管控”“应急”为特征的传统舆情治理方式,距离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仍然有较大距离。只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互动共治为表征的治理体系才能走出自由与管制二元藩篱[8](p116-121);殷辂在辨析“垂直管制”还是“水平共治”“筑堤导引”还是“疏通壅塞”“占领还是融通民间舆论场”等理论问题时,指出了对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管制”逻辑、“搞定”逻辑和“灌输”思维可能导致的风险[9](p10-15)。可以看出,持此论者在审视舆情危机中公权力运行过程时,普遍认为公权力对网络舆论、舆情进行治理时管制、维稳理念和不当甚至过当治理导致了实质性的治理风险。

总结看来,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研究主要围绕网络舆情治理“有何风险”和“如何应对风险”两大问题展开。“存在什么风险”以及“为什么会存在风险”可以纳入风险来源研究,这方面研究存在于学者们有关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困境”“悖论”“隐忧”的讨论中;“如何应对风险”则更多表现为舆情治理的对策研究。虽然网络舆论治理风险的“舆论主体论”和“治理主体论”的研究对象和切入视角存在分异,但对舆情治理的风险认知存在一些可资借鉴的共通性观点:就风险来源而言,学者们注意到网络舆情治理的次生风险并非单一因素诱发,多数学者倾向于融合技术因素、网民主体、公权力治理三方面的因素探讨风险起源;就应对风险的对策而言,两类研究的研究者多从实际困境出发,以治理实效作为实质旨向。这为我们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积累和参照。

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就风险认知而言,现有的研究在未能全面地把握现存风险,未能厘清各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风险认知方面缺乏系统性;第二,就应对策略而言,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公权力舆情治理问题,倾向于以短期治理效果为旨向的技术性应对策略,而缺少或者忽视治理的长效机制构建以及对治理外溢效果控制的必要关照。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在起因上具有复杂性、在影响上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和长期性。要全面把握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应对策略,就需要综合考察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中网络媒介技术、网民主体、舆论治理的公权力主体的动态性特征,从而重新发掘网络舆情治理风险和风险之间的内部逻辑,并据此提出体系化的应对策略。

二、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

检视我国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我们发现,公权力在现有的网络舆论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①何明升指出“网络管理体制的基础是国家政体。”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政府在国家治理中起主导作用”。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马费成,李小宇基于对网络内容监管政策法规文本的内容分析,也指出我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呈现出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行业、民间组织为辅的特征。参见: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6(07):112—119;马费成,李小宇.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结构与演化研究[J].情报学报,2014,33(05):452—464.。公权力对网络舆论的治理意图、运用方式、治理过程和治理依据对网络舆论生态产生了深刻影响。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民群体的价值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为网络舆论增加了更多变量,也为我们发现风险继而应对风险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结合学者们既有研究成果和对网络舆论治理现状分析,我们发现,从权力运用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外溢性后果三个方面对网络舆情治理实践及其可能的后果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完善我们对网络舆情治理这一权力运用行为的认知,系统把握其次生风险。

(一)道德风险

第一,网络舆情治理出现公权力对网络舆论的干预。社会中心论域下,公权力对网络舆论的治理行为面临着正当性诘问。随着互联网传媒技术的发展,网络以其便捷性和开放性,逐渐成为公民观点的集中、协商和传播的场域,具有公共领域属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在学术界和现实生活中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哈贝马斯言下的“公共领域是介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10](p124)在社会中心论弥散的网络世界里,公共领域被认为属于公民协商交流的场所,公权力对网络舆情的治理行为往往伴随着部分网民的道德审视。

第二,网民的思考和行为方式深刻影响着网络舆情治理样态,部分网民将网络言论自由视为绝对自由,对网络舆情治理颇为抵触。“在线互动提供了现实中不可能的集聚和议论自由。管束在线空间的成本非常高昂,而网民自由讨论则成本极低。在线空间的这种特点有利于对正式权力不欢迎的事项得到充分地讨论并形成集体共识。”[11](p6)部分网络舆论主体极端化认为,网络是一个不受其他力量干预的自由空间,而网上的言论也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国家对网络舆论的治理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

第三,网络舆情治理存在公权力与网民的互动,部分网民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加剧了公权力网络舆情治理的道德风险。网络世界中,部分网民认为匿名隐身在网络之后的个体无须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他们选择在网络上宣泄现实中积聚的不满,容易将小事件和分散的不满情绪集中放大。“网络舆情传播逐渐形成了‘逢官必究’的态势,政府的负面信息被扩大。”[12](p132)长期在政府负面信息浸淫下的网民容易产生对政府的刻板印象,加之网络世界缺少身份和责任约束,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公权力之间缺少必要的情感连接和责任约束,信任感更加淡薄。这种不信任感致使正当的网络舆情治理行为也被误认为是公权力对网络空间的不当治理,加剧了公权力网络舆情治理的道德风险。

(二)效力不足的风险

第一,依赖传统媒体进行网络舆情治理,在时效性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新媒体(新媒介)和自媒体的即刻发布形式相比,传统媒体依靠报纸、电视等传统渠道的信息发布方式在传播效率方面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存在严格的阅评制度,使其信息的发布可能滞后于一些未经审验的自媒体。自媒体传播的兴起,使每个人都成了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手机等便携网络链接工具强化了通过自媒体进行消息发布和接收的优势。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场的网络舆论主体可能在信息无法确证的情况下发布消息,而这些消息很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爆点”,以至于在专业媒体介入时,网络舆情已经生成。

第二,传统媒体在用户关系构建方面存在弱势,影响了网络舆论治理实效。如喻国明所言,传统媒体虽然布局和完善了“两微一端”,但由于不重视构建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这些措施的实际效用并不理想[13](p2-3)。我国网民构成年轻化特征明显,网民中的青年群体习惯于通过“通过微媒体渠道参与社会热点和公共事件的围观、讨论、挖掘与传播,信息传播权和话语权‘去中心化’趋势凸显”[14](p87-92)。据统计,“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3.0%: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0%,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 19.6%、23.5%。”[1](p25)在注重关系构建的新型媒介的竞争压力下,面对年轻化的网民主体,借助传统传播渠道和程式化文本内容进行舆情治理的主体,治理实效堪忧。

第三,部分网民对公权力的信任感缺失,加大了公共权力为主导的网络舆情治理的难度。《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6)将社会信任分为一般信任和角色信任,指出中国的社会一般信任程度不高,而公民对“政府官员、政府的办事人员”等的信任度均低于中值4(比较不信任)[15](p8-10)。余国良等进行的基于大规模分层抽样的网络调查问卷(217356份)结果表明,“选择信任和完全信任政府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4.9%、8.5%……公众信任感水平总体堪忧,并在底线挣扎、徘徊,我们很可能正面临着一场信任感危机。”[16](p148-154)信任感的缺失决定了公权力主导下的网络舆情治理成本较高,甚至致使部分网络舆情治理行为出现反效果。

(三)民意渠道受阻的风险

第一,网络舆论治理行为的目的、依据和过程不够公开,可能引发网民意见表达的疑虑。公权力作为多元网络舆论主体的一维,在网络舆论发酵或助推的公共事件中,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现行网络舆情的政府治理模式却顽强地延续了革命传统下的对抗逻辑和现行体制下的维稳逻辑。”[8](p19)以微博平台的舆情治理技术为例,监控和屏蔽敏感人物、敏感词、敏感事件、敏感内容,“对不当言论的删除主要采用的都是自动化的技术手段”[13](p107)。作为平台方的微博并未就治理行为的目的、依据、过程对用户进行公开明晰的解释。2016年7月“共青团中央”的微博被“误伤”事件可以视作此类治理行为的极端化表征。网络舆情治理行为的透明性不足,可能引发网民对网络舆情治理行为的误解。

第二,网民正当的意见表达行为遭到公权力的不当或过当治理可能挫伤公民意见表达意愿。近些年,相关案例屡屡进入大众视野。2015年9月,《中国青年报》刊载了记者王帝等人《举报县长者被指“黑社会”网络公开实名举报谁来管》一文。文中列举了2015年9月中旬,沅陵县委判定网民的实名举报缺乏证据,最终启动对举报人的抓捕程序[17]。2017年8月邯郸市涉县基层派出所认定网民张某发布的涉县新医院餐厅价贵量少的帖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8月16日处张某以行政拘留处罚。这一案例也成为近些年来公权力治理网络舆论过当的典型,引发了网民的群嘲。诚如邵娜所言“网络集体行动是网民在自主行动的基础上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行动,更多体现的是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增强。”[18](p37)因线下沟通渠道不畅转而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正当权益表达的行为,如果受到不当干扰,可能会因沟通失效而加重事态。

第三,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公权私用和滥用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如周光辉所言“权力的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总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19](p153)公权力的持有者既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又与集团和个人利益想勾连,所以自诞生之日起便存在矛盾性,缺乏监督和约制的权力很可能走到公共利益的反面。近些年,诸如对“表哥”杨达才、“天价烟”周久耕等一批以权谋私的官员的查处,都得益于网民参与和网络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反腐倡廉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如今,“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的反腐任务也转变为“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畅通网络监督渠道,引导网民积极参与到网络监督之中是达成新时代反腐使命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当前网络舆情治理风险是在治理主体与网民群体、网络平台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公权力作为多元主体中主导者,其治理理念、行为规则、治理工具和治理方式等变量是诱发治理风险的重要因素。需要说明的是,三重风险并非孤立存在的:公共权力作为治理网络舆论的主体之一,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贯穿网络舆情治理实践始终,并深刻影响着网络舆情治理的实效及网络渠道的畅通;而不当或过当的舆情治理实践,很可能导致网络言论渠道受阻的后果,加剧公共权力运用的正当性危机,继而影响网络舆情治理实效。三重风险互生共进,有着复杂的内部逻辑。

三、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在深化改革目标上的转变推动了治理理念的发展。“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20](p2)“倡导社会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是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21](p85)。可见,多主体协同、体系化建设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要求。这提醒我们在治理网络舆论时,在理念方面,应树立透明合法、有效、协商的网络舆情治理理念;在实践方面,应构建多主体协同、立体式防控、法治化支撑的网络舆论治理体系,并需要将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一)树立透明合法、有效、协商的网络舆情治理理念

第一,治理视阈下的网络舆情治理应秉持透明合法理念,实现治理意图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保证治理的正当性。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22](p16)网络舆情治理应当是依法治理和透明治理。这是因为,法律的稳定性使网民及其网络传播组织对网络行为后果产生稳定的预期,缓解了其对公权力任意、无序治理的顾虑;网络舆情治理应当是一种透明治理,网民对公权力治理网络舆论的忧虑在于隐匿和随意的治理。合法和透明性治理要求,进行网络舆情治理的部门在事中或事后公开网络舆论治理的缘由、手段、过程,着力于阐释网络舆情治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本质,以应对网络舆情治理的道德风险。

第二,治理视阈下的网络舆情治理应秉持效率理念,实现治理方式与网络舆论规律的统一,以保证治理的有效性。正当的治理意图并不能保证网络舆论的治理效力,有效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建构才是维持网络舆论有效治理之道。在网络舆论方面,公权力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舆情监控和评估机制,对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并根据议题和强度对监控和评估口径要进行适当调整;要建立和完善舆论治理机制,明确舆论治理部门权责,厘清舆情治理各部门关系,协同多主体、多平台、多形式的舆论治理力量,“根据参与对象的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策略”[11](p7);要建立和完善事后追责和公开机制,公权力治理网络舆论不仅着力于短期的危机公关,更要以国家安全、公民利益的维护为己任,在问责和信息公开的行动中破除公民与公权力的信息壁垒,打破公民对公权力的偏见,重塑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以应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效力不足风险。

第三,治理视阈下的网络舆情治理应秉持协商理念,实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统一,以保证治理本身不会带来阻塞言路等不良外溢性后果。网络舆情治理的直接目的不是网络舆论管控,而是引导公民合理有序表达意见和建议。在民主化和网络化时代,“政府的政策必须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必须反映民众的心声,满足公民的需求。”[23](p8)国家对公权力的垄断性特质决定了在具体事件中,政府与个人、政府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的不对等,协商理念要求公权力部门与个人、与组织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上找到最大公约数。在面对汹涌的舆情时,着力于疏通国家与公民的沟通渠道,在协商沟通中找寻解决路径,保证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治理可能导致的民意渠道受阻风险。

(二)构建多主体协同、立体式防控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第一,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多主体协同的治理架构,是实现舆情治理机制创新,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力量之源。将活跃的公益团体、企业,甚至是公民个人纳入到多主体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中,可以充分发挥政府资源集聚优势以及各主体自身的优势,促进网络舆情治理的脱敏化,治理手段专业化,摆脱了公权力不必要的道德压力,保障了治理实效。同时多主体的协商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了网络民意渠道阻塞风险。在具体措施方面,公权力可以联合平台方以定期的舆情分析报告形式,向网民和公众展示其舆论引导方式及结果,公开所依据的法律条令和规则,回应网民的知情诉求,消除公众对网络舆情治理中对自己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的顾虑,以应对公权力治理网络舆论的道德风险;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以法律授权形式把控舆论导向意图,推动信息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并且可以将网络舆情的监控、评估以及治理实施适当分权于具有技术、数据等方面优势的第三方,以应对效力不足风险。当然,“我国的国家治理必须立足于国情、政情、社情,要具有中国特色,即政府要在国家治理中起主导作用”[24](p10),多元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架构中分工不同,其权责也不同,公权力在治理网络舆论过程中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地位不能动摇。

第二,立体式防控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应对舆情风险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依托。从行政机关的监管组织来看,我国行政机关的治网主体有四大类: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以及诸如文化部、广电总局等专门领域的部门及其地方对应机构。从舆论的发生时序上讲,网络舆情治理需要完善舆论监控预警机制、舆论评估机制、舆情干预机制、事后追责机制。但是,公共权力主体“九龙治水”的治网模式的权责不清、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容易导致网络舆情治理混乱。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的(互联网)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25](p22)。2014年2月1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8年3月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成立。同年,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重新组建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了基本的领导组织[26]。当前,网络舆情治理应以制度化力量保证治理手段及结果的透明合法性,以体系化力量保证治理效力,应对道德与失效风险。具体而言,首先应补齐舆情监控预警机制方面的短板,保证对网络上各种可能危及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以及公权力合法性的言论的及时发现,提前编制应急预案;舆情产生后,在准确评估舆情后果的基础上,依照应急预案合法有效地进行舆论干预;在舆论事件平息后,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主动问责,主动回应普通民众的诉求。

第三,应构建和完善网络治理法规体系,为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提供规则保障。我国现行的网络法规包括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意见、办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多种类型,基本形成了涵盖互联网内容生产、传播、管理各个层面的网络法规体系。但是如叶强所说,现存的网络法规中对“保障网民权利、促进政府治理转型、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网络司法制度等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27](p34)一方面,一些重要法律存在缺位:涉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大数据储存、保护个人隐私泄露等方面的立法和规范仍是空白[28](p54);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偏向于对公共权利主体的赋权,缺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规制①截止至2017年,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中,法律层面的文件仅有4件(不包括刑法修正案),所占比例为8%,司法解释6件,占比例为12%,行政法规15件,部门规章为35件,二者合占比例为80%。(参见:黄志荣.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7:85)。。因此,首先,各级立法机关和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应加快制订、完善诸如保障网民言论、隐私权利等法规,缓解公众对网络舆情治理以及进行网络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疑虑;其次,要推动治理机制的制度化,以法规形式明确公共权力、网络平台、网民个体等治理各方的权责,着重确定公共权力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的权力边界,缩小公共权力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因规则缺失存在的越权、擅权的空间。同时,应定期展开法律清理工作,参照法律专家以及各治理主体意见,解决互联网舆情治治理相关法规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第四,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应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依靠系统合力应对次生风险。“网络舆情是事件、现实矛盾、社会情绪与网络交互作用的结果”[9](p10),网络舆情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问题的表征。纵观近些年中国的舆论状况,我们也可以发现,网络舆论的产生、发展甚至在某个时间段内的负效应极化现象都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紧密相关,这也决定了单纯强调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路线可能会面临“管不了”和“管不好”或者是“只管当前而枉顾长远”的状况,也就是说,网络舆论问题并非仅靠网络舆情治理技术创新即能解决。在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中,政府公信力、政府回应能力、线下政治参与和表达渠道以及中观层面的政治沟通体系等构成了网络舆情治理体系的重要协同力量和机制。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方面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构建则为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强支撑。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提醒我们,唯有将网络舆情治理体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着眼长期的治理实效,综合运用网络舆情治理能力和线下各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力,有效应对网络舆论治理的次生风险,更好地维护公权力权威和公共利益。

网络舆论的“双刃剑”特质,决定了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对网络舆论不会放任自流,也不会仅采取单一模式单向管制网络舆论。当前,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仅强调网络舆情治理的技术创新和发展,而不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摆平主义”治理方式,可能在短期内平抑舆情危机,但长此以往,很可能使网络舆情治理变成服务于个别地方、个别部门或者个人私利的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造成长期的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类似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破坏了舆论的社会镜鉴、民意呈现的功能,掩盖了问题本身,造成社会问题淤塞,酝酿出更大的舆论或社会危机。因此,就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而言,将网络治理能力纳入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范畴,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协调发展,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防范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的长效之道,也是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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