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 敏
(1.桂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是由国家民政部门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构成内容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49年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以来,该制度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生存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历了由“强制收容遣送”向“主动救助、自愿求助”“人性化、亲情化救助服务”的发展过程,最终确立了以2003年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为标志的现代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
现代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以民政部门下辖单位救助管理站为执行主体,秉持“主动救助、自愿求助”服务宗旨,充分尊重受助者人格尊严与自主权,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实受助者真实身份,查明其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协助受助者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同时为受助者提供时限最长10天的临时食宿、医疗服务和返乡交通帮助,有效帮助受助者解决了临时困难。然而,现有救助工作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受助者问题搁置与自我成长不足导致反复流浪现象时有发生;流浪乞讨人员隐瞒、谎报个人信息,滞留救助管理站,拒绝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跑站人员”①身体健康并具有劳动能力,但不具有独立谋生的主观意愿,通过在不同地区救助管理站申请社会救助,或在同一救助管理站间隔重复申请社会救助获得生存资料,以此作为生存方式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以跑救助站骗取社会救助作为营利手段的社会不良分子。骗取社会救助资源等问题不断涌现,促使救助管理站思考工作改进空间何在。在救助管理站传统工作体制与工作方法无法有效应对上述困境的同时,国内新兴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凭借其慈善专业性特征跃入视野,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成为救助管理站改进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的新思路。2009年民政部和公安部、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引入社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直接引致全国多地救助管理站采取“岗位购买”②“岗位购买”是政府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之一。由市、区两级单位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以合同管理方式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在用人单位内根据单位性质与工作职责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培训、派出和管理,用人单位不承担社会工作者管理职责。方式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社会工作机构派遣社会工作者进驻救助管理站开展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以救助管理站内正在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以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为依据,采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提供专业服务。具体而言,首先,社会工作者通过民政救助管理站初步收集服务对象信息,向服务对象表达尊重、接纳与关爱,与处于受助状态的流浪乞讨人员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其次,进行问题预估,识别服务对象问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含:健康问题、心理问题、经济问题、家庭问题等),以及服务对象对问题的个人感受,评估问题的成因,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采用“优势视角”发掘服务对象及其环境中的积极因素。再次,根据预估结果制定服务计划,从个案、小组和社区三个层面介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社会福利申请协助、心理咨询、就业支持、家庭关系治疗、道德与安全教育等服务项目,使其获得物质方面的救助、精神方面的提升以及社会功能的恢复。此外,社会工作者亦定期开展外展服务,为救助管理站外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所需服务。
社会工作既是一门以实践为基础的社会科学,也是一门强调伦理约束和道德准则的专门职业,具有注重科学与道德的双重特征。与其他专业和专门职业相比较,社会工作具有鲜明的道德特质和伦理色彩,社会工作过程就是道德哲学的实践过程,它以使社会不断朝着“善”的方向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专门的价值观: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有共同的人类需要,但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人潜能得到最大发挥;理想的社会应尽其职责与能力,保证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机会解决并预防问题[1](p87)。成为社会工作者实践的具体指南,并随之产生了一整套指导从事该专业的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防范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即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专业价值观指导形成的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包括实际工作步骤的一般规则与标准,归纳各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守则,包含以下十二项指标:(1)尊重案主权益;(2)严守案主秘密;(3)公平服务大众;(4)重视同事的工作;(5)恪守公私分明;(6)维护社会正义;(7)信守机构政策;(8)充实社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9)促进专业发展;(10)约束不当行为;(11)增进公众福利;(12)共同执行守则[2](p87)。
然而,社会工作实践总是在特定制度和特定环境下进行,专业行为的操作必然受到来自个人、机构和环境的干扰,不同主体价值观的多元性导致社会工作实务过程充满了价值冲突:社会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专业价值观内部的冲突;专业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案主价值观之间的冲突[3](p37),使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陷入一种在道德上难以取舍和难以找到满意方案的境地即伦理困境[2](p88)。陷入伦理困境中的社会工作者无法单独依靠专业知识和技巧做出伦理决定进而解决问题,必须澄清冲突的价值观,寻求做出正确的伦理决定的价值原则依据,将其运用于实务。
专业的道德特质和专业实践中的价值观冲突决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必然存在,并在“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背景下,受第三方主体——救助管理站价值观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使社会工作者陷入两难境地,面临因目标冲突、忠诚冲突、责任冲突和利益冲突引发的一系列伦理困境①本文伦理困境分类借鉴了学者罗肖泉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一文中的伦理困境分类,以使阅读者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伦理困境的种类获得整体直观的印象。罗肖泉考虑到伦理困境起源于价值冲突,一个困境本身也表现为一种冲突的情形,因而每一种困境都以冲突的形式来表述。。
在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社会工作基本工作目标是关注受助者问题,协助解决并促进个人成长,从而推动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救助管理站引入社会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工作方法和工作技术革新,更加高质高效地完成行政工作目标,即在规定救助时限内尽快安置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减少本地区重复流浪发生率和“跑站”发生率。尽管两者工作目标具有一致性,均将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临时生活困难与返乡作为工作目标,但社会工作目标范围明显大于救助管理工作目标,在帮助受助者解决困难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变受助者的环境、个体认知和行为以期从根本上杜绝流浪乞讨现象。为实现该目标,社会工作者首先需要受助者延长站内停留时间以获得较为充足的服务时间,而这一需求意味着救助管理站要为受助者提供超过最长救助时限的社会救助,增加本单位工作量、场地和救助经费负担,从而致使救助管理站工作目标被迫扩展,社会工作者与救助管理站部门利益发生冲突,遭遇来自服务购买方的拒绝与不配合。面对这一冲突,坚持社会工作目标还是社会工作目标向行政工作目标妥协便成为社会工作者难以抉择的难题。坚持社会工作目标势必造成社会工作者与救助管理站之间的利益对立,影响后续服务开展,选择向行政工作目标妥协则可能形成对专业道德的背离,违背社会工作介入的初衷。
“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背景下,社会工作者需要同时忠诚于案主、雇主和服务购买方三个不同的主体,既需要代表案主,为他们争取利益,也需要维护自身所隶属机构的利益,并同时实现服务购买方的利益,但这些忠诚的要求有时是相互冲突的,社会工作者不能两全其美,必须做出优先判断。在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最典型的忠诚的冲突来源于案主忠诚与服务购买方忠诚。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要求社会工作者尊重案主权益,优先考量案主利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往往面临各种挑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专业服务效果具有延时性,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得以凸显,当社会工作者采取案主利益优先,实施案主利益最大化服务方案时,通常意味着他们需要花救助管理站违背《实施细则》为受助者提供超越最长救助时限的社会救助,并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和工作辅助,从而使救助管理站陷入违反救助法规,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成本上升等困境之中,造成部门利益损害。案主利益和服务购买方利益发生冲突,社会工作者应当首先忠诚于案主还是服务购买方?如果社会工作者选择忠诚于案主,致使服务购买方部门利益受损,则服务购买方可能在未来终止向社会工作者所隶属的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社会工作者亦可能失去工作岗位。如果社会工作者选择忠诚于服务购买方,简化案主问题与服务,则违背专业价值和职业伦理,使社会工作职业丧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所赋予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之间,常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些冲突造成了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最大的伦理困境群。
1.保密与隐私权。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的保密原则从社会尊重隐私权的价值观中演变而来,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应向当事人求取隐私资料,除非这类资料对提供服务或者是从事社会工作评估十分重要。而一旦获得隐私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加以对待,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经常会遭遇一些特殊情况而陷入为案主保守秘密还是披露案主隐私资料的抉择困境。
受助者在流浪乞讨过程中具有偷窃抢劫、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相关信息后,应该向公安部门披露还是根据职业伦理守则选择替案主保守秘密?作为公民,社会工作者负有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的义务,如果社会工作者遵循保密原则,向公安部门隐瞒受助者违法犯罪信息,则违背了公民基本义务要求,对其他公民造成间接伤害。与此同时,一名不履行公民基本义务的社会工作者本身就值得质疑,他是一名合格的专业工作者吗?他的服务是否专业可靠?如果社会工作者选择披露受助者隐私,则可能使案主面临公安机关的逮捕和惩罚,丧失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专业服务被迫终止。
流浪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讨人员群体中的一类成员。造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家庭因素是重要原因之一,监护人职责履行不力、未成年人虐待、家庭教养方式失当、家庭关系破裂均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的推力。受家庭因素驱动外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从自身主观意志出发不愿意被送返原生家庭,更倾向于在救助管理站内长期生活或者继续流浪乞讨,因而拒绝向救助管理站透露真实家庭信息。相较于救助管理站,社会工作者的“第三方”身份特征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应用使其更容易获得流浪未成年人的信任并告知真实家庭信息,然而社会工作者在获得相关信息后随即会陷入两难境地。真实家庭信息于流浪未成年人而言是不轻易向他人吐露的个人隐私,如果社会工作者替案主保守秘密,则流浪未成年人将不能被及时送返原生家庭,滞留救助管理站。此举不仅会使流浪未成年人丧失可能获自原生家庭的成长资源,有违“原生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佳环境”这一社会普遍认知,还会降低救助管理站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影响救助管理站对社会工作服务效果的评价。如果社会工作者向救助管理站披露相关信息,致使救助管理站忽视流浪未成年人主观意愿将其送返原生家庭,将对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信任和专业关系造成严重破坏,背离职业伦理守则。
2.案主自决。案主自决即“让案主自行决定”,它既是社会工作职业伦理“尊重案主权益”要求的体现,也是“助人自助”理念在具体伦理原则中的体现。自决原则导致伦理困境的出现来源于两个专业原则之间的冲突,一是为案主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或改善其福祉,二是不干涉个人的自由。但是,当案主的选择从专业者的角度来看不利于本人时,社会工作者依然遵循案主自决原则吗?或者为了案主的福利而牺牲他们自行决定的权利?
流浪乞讨人员产生原因多样化,其中少数社会成员将流浪乞讨视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成为流浪乞讨者,该类流浪乞讨人员在社会工作外展服务中拒绝接受帮助,放弃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社会救助,使自身继续处于生存风险之中。面对案主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如果遵循案主自决,允许案主采用自我伤害的生存方式,那他们可能没有履行提升公民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福利发展的责任,与社会工作专业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背道而驰。如果社会工作者优先考虑保障案主的安全与福利,强制要求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则违背了案主自决专业原则和“主动救助、自愿求助”的救助管理宗旨。与此同时,面对不愿意返回原生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根据案主自决原则行动,流浪未成年人将与原生家庭剥离,丧失社会普遍认定的未成年人最佳生长环境和可能获得的成长资源。如果从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忽视流浪未成年人主观意愿,协助救助管理站将流浪未成年人强制送返原生家庭,则案主自决原则遭到漠视。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增进案主福祉,案主利益至上和案主利益最大化是社会工作在实务中必须坚守的重要准则。然而人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导致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案主利益经常和社会工作者、其他弱势者、普通社会成员、现有制度法规产生利益冲突,以致利益取舍的困境成为社会工作实践中常见的伦理难题。
1.弱势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致的伦理困境。流浪乞讨人员“弱势者”身份特征形成的主观因素具有差异性。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具有自力更生的主观愿望,但因自身能力不足或缺少经济机会而沦为流浪乞讨者。另外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则不具有独立自主的主观愿望,将从不同地区救助管理站非法谋取社会救助或在同一地区救助管理站非法反复求助作为谋生手段,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跑站”,成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群体——“跑站人员”。面对“跑站”人员,终止社会救助还是继续提供服务是摆在社会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救助管理站有权拒绝为“跑站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禁止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资源,防止福利依赖。然而“跑站人员”在提出求助申请时,其生存状态符合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条件,如果不予救助,该类人员将陷入生存风险之中,面临生存危机。社会工作者面临违背“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这一基本专业价值,违反保障案主生存权职业伦理要求。相反,如果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观的引导下为“跑站人员”提供社会救助,在社会救助总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将对因客观因素导致流浪乞讨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形成侵占,减少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获得社会救助的机会和救助总量,加深“跑站人员”对社会救助的依赖。
2.专业伦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致的伦理困境。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力、未成年人虐待等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使社会工作者意识到社会普遍持有的传统观念——原生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最佳生长环境或许并不完全正确。在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如果社会工作者在已知未成年人因为上述家庭因素外出流浪乞讨的前提下,选择按照《城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未成年人送返原生家庭,使案主返回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并可能再次遭受伤害,则会对“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造成违背,严重损害案主利益。如果社会工作者秉持“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流浪未成年人从原生家庭中剥离出来,则又缺少来自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并与现行法律法规所代表的监护人群体利益形成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民通意见》第10条到2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监护的规定大致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体系,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监护变更、监护委托及监护终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上述法律法规均未有特定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拥有对未成年人监护情况进行评估,有权力在家庭环境不适合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情形下申请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由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监护职责的相关条文,致使社会工作者在维护案主最大化利益的行动中缺少法律依据,无法贯彻落实。如果社会工作者致力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案主的最大化利益,则必须开展倡导社会工作,推动社会政策与未成年人相关立法的变更,而此举将可能因为增加立法部门工作量而遭受忽视或者反对,并因撼动监护人群体的权利和社会传统认知而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对声浪,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岗位购买服务”背景下,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因价值冲突而产生的伦理困境,被置于艰难的伦理抉择面前。虽然已有的专业伦理守则可以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启示和指导,但是却无法为每一个具体的伦理困境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且社会工作伦理抉择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变化的过程,需要社会工作者依据服务动态反复检视和评估不同主体的价值观、价值冲突和冲突的原因,才能做出最终的伦理选择,因此必须将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置于具体环境中加以讨论,在对多个行动者甚至多个部门利益和权力做出预估的基础上寻求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对此,有三个主要问题需要澄清。
“岗位购买”改变了社会工作传统的工作框架,社会工作者在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框架之下开展专业服务,必须寻求二者的结合点,在现有救助管理制度范围内,结合救助管理站工作目标和社会工作目标,重新搭建新的工作框架,厘清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限,促进专业服务与行政管理融合,从而达到通过社会工作服务改善受助者境况、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成效的双重目的。防止专业服务脱离救助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造成社会工作者和服务购买方之间剧烈的价值观冲突,降低目标冲突伦理困境和忠诚冲突伦理困境的发生频率。但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警惕的是,在新的工作框架下,当救助管理站机构价值对伦理问题的形成具有影响时,社会工作者应坚守专业伦理道德,清晰地意识到鲜明的道德特质和专业伦理指导之下的技术应用是社会工作获得社会认可的根基,也是服务效果的重要保障因素。如果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为保障服务购买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选择专业价值让步于经济利益,则不仅会造成对专业价值的违背,同时还将使社会工作丧失其职业价值和存在意义,对行业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社会工作者在做出伦理抉择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对选择过程中的行为倾向性和最终结果起着导向作用。鉴于社会工作专业的道德特质以及伦理抉择本身所蕴含的伦理属性,“道德优先”应成为伦理抉择的基本原则,社会工作者必须认真评估自己将要做出的伦理抉择是否出于道德的考虑,其目的是否为了实现案主利益最大化和服务目标,在伦理抉择过程中是否以社会工作专业道德和社会一般道德为依据,从而保证伦理抉择具有道德合理性,合乎专业伦理要求[4](p33)。
尽管在实践中没有标准的解决公式可供套用以解决伦理困境,但是社会工作学者和伦理学家们提出了伦理抉择的一般步骤,协助专业工作者检视与评估伦理问题,为解决伦理困境提供了思路。其中瑞默(F.G.Reamer)提出了伦理抉择的七个步骤[5](p343-346):(1)认识案件的伦理问题;(2)清楚识别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影响伦理决定的情况;(3)正确认识伦理行动的各个过程以及参与其中的人,分析可能存在的利益和风险;(4)深入了解支持或反对做出有关伦理决定的理由;(5)向同事和适当的专家咨询;(6)做出伦理决定并记录决定过程;(7)监督和评估伦理决定,为社会工作伦理抉择提供了简单的决策模式。借鉴这一决策模式,面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首先要认识清楚伦理问题是什么,是由哪些价值观冲突引发的;其次思考该伦理问题涉及到哪些人和机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价值观分别是什么,他们在问题的产生过程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如何影响他们的价值观,谁应该参与伦理决定过程;再次分析为了解决伦理问题的目的是什么,识别可供选择的干预策略和干预对象,对不同选择的效果和效能进行评估,咨询同事和督导,挑选出最合适的策略并予以落实。最后,检查落实情况,评估结果并识别额外的问题。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是一个由多种伦理原则构成的集合,当中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6](p108)。多种伦理原则之间的平等性增加了伦理抉择的艰难,对此社会学家弗兰克·M·洛温伯格和拉尔夫·多戈夫提出了伦理原则优先次序①弗兰克·M·洛温伯格和拉尔夫·多戈夫提出伦理原则优先次序依次为:保护生命原则、平等与差别平等原则、自主和自由原则、最少伤害原则、生活质量原则、隐私和保密原则和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原则。[7](p5-25),为社会工作者解决伦理抉择难题提供了有效工具。当社会工作者无法从已有的伦理守则中获得处理当前问题的准则时,以具体的背景或者产生的后果为依据,运用伦理原则的优先次序作为决定工具,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助者的权益,减少伤害。
1.防止对他人的严重伤害与保密原则。在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防止对他人的伤害优先于替案主保守隐私与个人秘密。当受助者在流浪乞讨过程中发生犯罪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已经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具有将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可能对其他公民造成严重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应向公安机关披露相关信息,通知其他有可能受害的人防范危险,对受助者的保密义务自行解除。然而,专业工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在面临类似情境时,要仔细辨别和准确判断受助者伤害他人的程度,当受助者曾经发生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对其他公民造成严重伤害,伤害程度局限于较小利益损害时,社会工作者仍应遵循隐私和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披露破坏已经形成的专业关系,协助受助者尝试对受害者进行弥补,最大程度减少对受助者和受害人的伤害。
2.平等与差别对待。平等与差别平等指的是同等情况下有权得到平等对待,不同情况的人应该有权得到区别对待。“跑站人员”群体因其谋生手段“恶”的主观故意性,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均被排除在救助对象范围之外。然而,社会工作者需要区分以“跑站”作为个体生存方式和以“跑站”作为营利手段两类不同的“跑站人员”,当前者进入救助管理站寻求社会救助时,其生存状态符合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条件,如果无法获得社会救助,该类人员将立刻陷入生存危机。因此,从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定义和生命原则出发,该类“跑站人员”有权获得平等对待,即从救助管理站处获得社会救助。但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应当意识到同步开展其他工作,在提供社会救助的同时应积极推动和协助救助管理站设置救助时限伴随求助次数增加而递减的管理办法,约束跑站行为和福利依赖心理,并采用专业方法积极改变“跑站人员”个体认知,通过资源支持和赋能等手段增强“跑站人员”自立能力。
3.个人自由与个人福利。社会工作自主和自由伦理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培养个人的自决、自主、独立和自由,并尊重案主的自决权。根据这一原则,当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接受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放弃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时,社会工作者应选择尊重案主自决权利,优先考虑其自由,不能强制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社会救助,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其生存所需和生命安全,推动个人拥有更好的生活质量。但是当流浪乞讨人员基于自己有自主决定权拒绝接受社会救助而导致自身生命受到伤害,因饥饿、寒冷或疾病陷入危险境况时,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止步于遵循消极的不干涉个人自由的原则,专业干预必须执行,即便要以牺牲案主的自决权为代价。
在论及案主自决时,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自决权是社会工作实务中专业工作者们常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根据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鉴于未成年人思维认知发展尚不成熟,当未成年人案主的自主决定对个人发展存在伤害或危险时,可以加以阻止或限制,专业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案主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替代案主做出最佳选择。基于这一实务原则,当社会工作者面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愿意被送返原生家庭时,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个人福利,案主自决权后延。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社会工作者最终选择优先保障案主个人福利,必须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向未成年人案主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信息,使案主充分知情,并通过后续服务最大程度减轻对案主造成的伤害。
4.个人福利的权利与法律法规。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专业道德和伦理常常与法律发生冲突,尤其是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追求的标准存在差异或者明确性程度不同的时候[8](P21-22),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成为许多社会工作者的困惑。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者首先必须是一位守法的公民,只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的专业服务活动才是被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然而,错误地对待人,即使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或者是得到了法律的许可,在伦理上也不能成立[7](p5-25)。规范性是法律的根本特征,要求包含社会工作者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循并贯彻,但是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或者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当依照法律行动而无法实现其根本意义时,以正义为唯一依据的道德推理在特殊背景下可超越法律之上,社会工作者可以专业伦理作为行为决断的依据,并同时肩负开展倡导社会工作,推动法律完善的职责[6](p108)。因此,受助者在接受社会救助超过《管理办法》规定最长时限,仍然无法查找并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进行安置时,社会工作者应推动救助管理站为受助者持续提供社会救助,针对民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开展倡导社会工作,促进特殊受助者社会救助与后续安置办法出台。不愿意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社会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其陷入生命风险中时,打破《管理办法》确立的“自愿求助”原则,从保护生命这一首要专业伦理原则出发开展社会救助是社会工作者的合理选择。与救助管理站协商延迟送返流浪未成年人返回存在虐待、故意疏忽照顾等问题的原生家庭,发动原生家庭所在地妇女儿童联合会和民政部门介入家庭问题治疗,联合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女儿童联合会等机构推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应成为维护案主利益的最佳服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