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的伦理向度
——兼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伦理意蕴的重构与“美好生活”的实践逻辑

2018-02-11 13:17宋芳明
理论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美好生活伦理马克思

□宋芳明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是否具有伦理向度?如果有,它可以为未来社会以至于当代中国的改革提供何种宝贵的思想启迪?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阐释应当被人们关注到的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的伦理特质,及其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的生动样态。

一、社会变革的核心伦理问题

在唯物史观的视阈中,社会变革伦理向度最重要的维度是通过“现实的个人”的价值实现对社会变革评价标准的制约来体现的。社会变革必须保证变革的方向、手段及结果合乎伦理要求。或者说,马克思社会变革观蕴藏的核心伦理问题,是关于最好人类生活的伦理追问,从而保证变革活动有助于人的幸福感和美好生活的获得而不是相反。

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既为人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更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毫无疑问,生产力是衡量社会变革的基本尺度,马克思总是反复强调这一标准。他说:“只有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也是很高的程度,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可以持续下去,并且不致在社会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倒退”[1](p273)。历史地看,自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潮就在极力宣扬人性和人的价值,并将“社会变革”的尺度与抽象的人性的“善”与“美好”关联起来,以卢梭为代表人道主义者期望以人的“自然本性”作为评价社会变革的标准,试图让社会归复到“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2](p5)。人道主义固然注意到社会变革应当具有的伦理标识,但它将脑海中想象出来的人性视作社会变革应当找寻的价值标准,未能将社会变革“应当”的追寻和“可能”的追寻区分开,未能正视现实的人的活动,无疑只是带有浪漫色彩的幻想。历史尺度是衡量社会变革最基本的尺度,任何脱离生产力发展谈人性、人的解放和美好生活都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历史及其背后的物质根源的深入探析,揭示出评价社会变革的客观基础,发现了物质生产方式的变更之于人类社会历史的重大意义。

而从西方启蒙理性主义主导下社会变革现实推动力的生成来看,财富成为社会变革的内在推动力。社会理性化的过程对人的地位的抬升必然促使个体谋取“财富”的功利化行为获得了合法性,“这种经济生活,一开始就要求回答财富是什么,财富的来源是什么,以及财富怎样才能迅速积累这些基本问题”[3](pi)。因此,社会变革理论成了所谓“与价值无涉”、单纯促进经济增长实证主义研究。其结果是,变革本身应当蕴含的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对美善人性的追寻、对幸福生活的期待等价值理念统统让位于“财富的最大化”的财富中心主义世界观。时至今日,社会变革的主导逻辑的依然是以经济理性原则运行的资本逻辑,“资本逻辑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驱动力……它是市场主体按照理性、自利和最大化原则掠取剩余价值的过程,它是商品的生产,也是资本主义的生存”[4](p11-18)。在马克思的理解中,生产力的发展始终与人的本性完善和价值提升如影随形,社会变革历史的尺度始终涵盖着价值的尺度。社会变革经历的三个形态分别与人发展程度紧密联系,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资本主义社会是“物的依赖”阶段,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个性”阶段,每一个社会形态都从上一个社会形态中发展而来,社会发展形态的每一次跃进都为历史主体的人的生存提供更加丰厚优渥的条件,最终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单一资本逻辑的宰制,使社会变革实现向最美好人性和生活的复归。

但关键问题在于,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阶段,社会变革的两种尺度在具体的阶段或特定历史问题中可能呈现出不一致甚至悖反的情形,如马克思所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抗是显而易见、不可避免的”[5](p85)。实际上,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矛盾在迄今为止的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环境下都是经常发生的,从历史尺度研判为合理的从价值尺度评价却并不合理。就此而言,马克思不是把衡量社会变革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矛盾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经济和技术的因素,而是把着二者的矛盾理解为推动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不断扩大的动力。马克思认识到社会变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同时全面改造原有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变革的核心任务是必须保证变革活动创造有益于“现实的个人”的整全价值实现的社会支撑,提供通向人的美好生活的社会保障。社会变革的主导理念需要聚焦到“人”这一核心要素上,“以人的好的生活的获得为中心”是社会变革的善性之源,而要保全社会变革的善性,关键是要对现实的以生产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进行不断地改造。

二、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目标

马克思社会变革观的伦理向度还体现在它自身追求的伦理价值目标中。关于马克思社会理论的讨论中,一个基本的问题是,马克思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虚假性,要求对这些伦理价值的物质根源、生产条件、交往条件进行改造,但马克思本人的社会变革理论又是以何种价值作为未来社会变革的方向?现实中发生的社会变革活动事实表明,无论在什么领域展开,无论以何种手段进行,变革总是具有蕴含明确的伦理价值诉求,这种伦理价值的导向构成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目标。伦理价值目标越是清晰,社会变革的方向性就越强,越能自觉循着既定的价值取向,越不容易偏离变革的初衷。

应当如何确立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目标?所有的社会变革的价值导向都是天然合理的吗?或者说,在何种价值目标的伦理支撑下,变革才比不变革好?此一问题,不仅关涉一个事实意义上的肯定性答复——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目标究竟是什么,更为重要的还涉及价值理念的定位和选取——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应当是什么。

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不是一个单独定义和说明的价值,而是必须在与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其他价值的关系中加以说明,以其他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作为社会变革伦理目标合理性的脚注。这就意味着,任何关于社会发展价值的观念都必须通过复合其他价值来论证它所主张的价值,因而都只能依托更为普遍的理论框架,并从这一框架的既定前提出发对它的伦理目标予以论证。马克思社会变革观的伦理价值目标与资产阶级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分歧,不在于它所使用的美好辞令更加具有感召力,而在于它立论框架的超越性。马克思首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价值的功能性方面进行了剖析,这是一种科学的阐释,而非道德价值批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支撑社会发展的伦理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确实是对一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某些方面的反映,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商品交换中,只能以等价交换的方式进行,没有人能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他人,因而这种交易活动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普遍认为这种自由、平等的权利就是他们社会改良所欲求价值目标,是永恒的真理与正义。于是,这种伦理价值就成了欺骗性的意识形态。事实上,这种形式上的伦理价值观念只要被运用到资本主义的生产、生活中,就立刻产生实质上不平等、不自由。比如,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推进,佃农失去赖以生计的土地和一切生产资料,被迫进入城市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看上去他们似乎摆脱了封建束缚获得了自由,有出卖或不出卖劳动力给特定资本家的自由,但是他们却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样,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根本不会有实际的平等,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实质上的不自由。这些资本主义社会宣扬和追求的核心伦理价值是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揭示框架和出发点的,其价值立场的背后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相互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6](p155)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在市民社会之中,人们以人以获取私利为目的形成一个所谓的“共同体”,人们把其他人当作满足私人需要的工具。并且,生产满足私人需要品的生产者又不占有这些劳动产品,人成了“自己对象的奴隶”。劳动由生命价值的创造变成了生命价值的贬值活动,整个社会呈现出生产力越发展,人的生存境遇越悲苦的畸形状态,这是衡量社会变革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在一定历史阶段发生背离的根本症结所在。马克思在其经典文本《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写道:“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6](p163)显然,马克思社会变革观的伦理价值目标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不理解这一点,仍旧以“市民社会”为伦理价值目标,是不可能理解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的伦理价值目标的。也就是说,资产阶级思想家一贯追求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坐标原点“市民社会”根本就不是一个能够给人幸福感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图式。马克思用“人类社会”代替“市民社会”,为社会变革找到了全新的坐标原点,建构起真正通向美好生活、美好社会、美好世界的价值通道,而在此超越性的基点上,我们发现,马克思社会变革观的终极伦理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类社会”中,人不再将他人当作工具或手段,也不再将劳动及其产品看作是“异己”的存在,人作为真正的“类存在物”成为完整、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人。

面对马克思的这一主张我们必须要考虑的是,马克思将社会变革伦理价值目标的坐标原点由“市民社会”置换为“人类社会”之后,必然内含着关于现实的个人以及他们置身其中的现实的社会应当追求何种与自身幸福紧密相关的具体价值的理解,否则基于人的自我实现的高层次的超越性伦理价值就无法说明自己究竟超越了什么。马克思提出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图式是基于人类生产和交往活动高度发展起来的社会,它虽然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是当“市民社会”仍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时,人们需要的是对这种超越性的伦理价值目标予以诠释和转化,以理解它之于现存社会关系变革方向的意义。

以最直接、最现实的个体的生活层面为例,拥有基本的权利是其能够获得自身发展并有可能达至自由全面发展的整全人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它亦是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伦理价值目标产生社会效应的契入点,“人的自我实现不会将人的基本权利排放在外,而是使人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变得更加丰厚”[7](p220)。按照康德的说法:“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地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8](p40)也即权利可以依据普遍性法则对人的资格或权限做出规定或制约,进而获得他应当占有的物质财富、思想观念、发展机会等一切支撑人的幸福感的社会资源。不过,问题的实质之于,建构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的自由法则的具体规定原则能否带来真正的实质性的分配正义。马克思以“人的自我实现”作为高层次伦理价值标准,反思、批判、改进现存分配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在他看来,“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1](p303)。在生产力尚未发展到能让所有人摆脱强制性分工并享用善品,即劳动还是人谋生手段的时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配善品的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是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异化现象的积极矫正,让劳动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充分考虑到人的禀赋、家庭背景等先在劳动条件的差异,提出对社会总产品做必要的扣除,用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p311)。因此,马克思实际上预设了对“市民社会”分配关系的变革和提升的伦理价值目标: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相结合。从这个意义上,立足“人类社会”的超越性的伦理价值目标开显出对现存感性世界中个人美好生活的实现最为真实可感的思想效应。

三、社会变革制度安排的伦理性

社会变革必须在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双重规约下展开,必须保证有利于维护人性的整全和人的美好生活。要实现这种善的目的,社会变革除了应该凭借与向善、求善为变革目标的伦理理念外,还应当诉诸于合理有效的手段或方略。工具善是目的善的价值确认,应当借助一定的工具善,来实现社会变革的目的善。

对马克思而言,仅仅从资本主义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考虑工人受到的压迫和剥削并谴责资本家阶级不合乎道义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资本主义社会伦理价值的价值立场之后的“社会”“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生产”才是马克思所要改造的最根本的对象。马克思科学预设的社会变革的伦理价值目标不是在既有的资本主义社会框架之下,在公共政策调节的范围之内,在社会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之中的问题,而是更为根本的社会制度本身的变革问题。在现实的社会之中,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生产从来都不是直接显现之物,其本质地表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和运作之中,社会关系的变革总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实现和体现出来。这也正是马克思和人本主义者的本质区别:他不满足停留在对资本主义的道义批判,而是将这种批判深入到社会关系的生产之中,探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作为物出现”[9](p44)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揭露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原因。

从上述马克思与人本主义在社会改造思想上的疏异与一致两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制度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具有价值性与技术性双重特质。所谓的价值性指的就是制度体现出的价值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人们生产出与自身、与他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10](p230),即生产出的是劳资关系和雇佣制度。所谓技术性指的是社会制度内在的自洽性、自主性,以及社会变革的工具性。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作为马克思新的“社会关系生产”的有效路径,其担负的是对由社会变革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之间矛盾带来的“两难问题”的伦理自觉与理论自觉进行消解。那么,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安排,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变革和创新社会制度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这涉及对马克思制度伦理观的理解。

第一,制度安排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从马克思终其一生批判资本逻辑的宏旨看,马克思理论最终追求的通过社会关系的变革实现人的自我解放、自我实现,这为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提供了高层次的价值性标准。但是社会关系得以根本变革的基础是人与物的关系的彻底变革,在新的社会制度下,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实现自我价值的实践,个人对善品的需要得到充分满足,人们之间彼此尊重、友善,每个人过上尊严而体面的生活。这一崇高价值理想之于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有着整合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两重规定性。一方面,社会制度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人们“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每一代人都在前人奠定的基础上继承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制度”。这一历史性特征在制度的技术性维度中表现尤为明显。生产方式的变革及社会财富的增加要求更广阔的大科学、大技术、大工程的制度建设视野,为社会现代化实践科学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所寻求的不仅是决策的科学理性带来的效益最大化,同时也应当关注它的伦理的合理性。“现实的人的解放”的伦理价值目标规定对社会制度运用的技术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试和价值引导,降低其异化和危险的可能。马克思思考的人文精神意义在于“他在一种更高的存在界面上想象和论证了另一种精神的自由的自主性逻辑,‘自由的联合’只能是一种从纯粹反思意义上去理解的‘人之为人的逻辑’”[11],以人类文明之大道和对人的终极关怀重新确立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社会关系的根本改造,改变过去几个世纪里科学理性在制度安排中占主导的历史局面。这种伦理的合理性正是我们讨论的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旨在创造好的生活的核心内容。

第二,制度安排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在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视野下,所谓合规律性,即社会制度变革必须以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前提;所谓合目的性,即社会制度变革必须符合作为主体的人的利益、人的价值追求、彰显人的主体性尊严。社会制度安排只有合乎规律性,才能达到主体预期的目的性,才能在制度践行中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此,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创新必须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还应当看到的是,作为具体的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无论技术手段、结构设计、运作环境都受到客观社会规律的支配,但这并不意味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合理的,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促成生产力进步的本身并不具有伦理价值,只有当生产力发展最终增进了人的福祉,实现了人的幸福,才有了价值。翻开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思想史,不同流派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往往只是从增进社会财富的角度讨论社会变革与发展的制度安排,总是把生产力看作和人的自我实现毫不相干的东西,因而总是从单纯满足人的物欲的角度理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所导致的社会畸形发展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变革制度安排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显示出人对于自身生命建构活动方向的自主性控制之自觉,即按照自身的目的,统合多种社会客观条件控制和创造社会制度以满足自身的好的生活的追求。

四、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伦理意蕴的重构与“美好生活”的实践逻辑

“发展才是硬道理”是邓小平的一句名言,也是现代中国社会人人皆知、耳熟能详的道理。然而,人们对1993年邓小平同其弟邓垦在谈话中提出的“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发展时少”[12](p364)的论断还较为陌生。时值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我们在回顾改革历程、总结改革经验之时,越来越深刻体会到上述论断的思想智慧和远见卓识。重新发现改革和发展的价值目标,须回归对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之伦理意蕴的关注,其核心是以每一位中国人“美好生活”的实现为准星矫正改革的价值天平。

肇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标示着中国国家理性层面对“中国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上出现了巨大的转变。在此之前,中国政治体系运行理念的起点是对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追求,它的主要功能是以无产阶级斗争和专政的手段改造现实社会来建设理想社会,所有现实意义上的国家运转和政治权力的配置皆以此展开。改革开放将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资源的配置、权力运作都围绕经济与社会发展而展开。党的角色开始向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者转变,社会的革命色彩、阶级色彩等不断弱化,社会秩序的建构更多地依靠程序性的制度、法规而非运动、宣传。从社会运行的动力看,改革将社会发展的动力由“革命伦理”引领下对超越价值的追求向倚重现实世俗社会建设转移,更多地依靠合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技术性手段,对于克服原有体制的弊端,铸造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学术界一般都从经济改革领域探寻中国改革开放40年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取得的巨大成就,认为正是祛除意识形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价值约束的政策和体制,为中国经济的起飞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毫无疑问,单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以经济绩效为指向的发展模式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急切吁求,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环境,在短期内迅速提高生产力,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增强国力,其发展绩效也基本得到了社会心理层面的广泛认同。

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经济建设的后发效应,主要强调顺应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诸多技术性调节政策为支撑的发展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发展起来之后的问题”。当国家走出价值立国的理想主义而向现实财富创造迈进后,仅仅依靠技术合理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科学依据无疑等同于将国家置于没有价值定向的市场丛林之中,会因无法抵制诱惑而折损社会变革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这就是说,改革需要在一定的伦理价值和技术性手段的双重规导下进行,社会变革的制度安排是一个价值、规律与政策相互调试,不断整合的过程。不过,这是相当棘手知易行难的问题。不走“老路”,不走“邪路”,“不犯颠覆性错误”,决定了改革的伦理价值选择与重建必须在既定的改革路径和框架之内进行,而这一路径和框架彰显的是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政治体系强大的自我调整、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的道路自信。经过4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已经基本告别贫困、跨越温饱,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并即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转变以事实表现出来。以此为依据,党和国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3]的重大论断。社会主要矛盾的这次转化重新凸显社会变革的伦理意蕴,使改革聚焦的问题更加富有人文关怀,描绘的愿景更加关乎每一位个体的福祉。以此为路径,通过重塑关于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内涵,社会主义国家的伦理价值目标得到了重新彰显,而同样清晰的制度安排也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以人民幸福感提升为核心,以经济进步和文明积累为刚性支撑,力求实现相互巩固、相互推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与世界示范意义以开创人民美好生活为主旨的改革之路。

那么,与人民美好生活相联系的改革或社会变革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实践逻辑呢?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改革开放的战略抉择究竟应该是什么呢?未来的社会变革之路的选择或确立,需要一个正确的历史观和方法论——马克思唯物史观中的社会变革理论的支撑,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立足现实,放眼未来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战略选择。这种新的战略选择的确立,意味着对“改革”本身、改革的价值根基以及改革满足美好生活手段,做出了本体论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的辨明、伦理价值目标层面的理念反思以及制度安排层面的实践规制。在此理解之下,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践道路具有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和工作重点的重新聚焦。主要矛盾决定中心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社会发展面临的最为迫切问题的变化,成为从全局上判断改革历史方位、谋划社会发展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发展生产力是当时社会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而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不再单纯依靠经济发展,或者说,此时发展本身只是一种达到化解矛盾的手段。如何形成新的发展价值依托,如何有效实现平衡而充分的发展,如何利用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才是下一步国家改革的重点议题。及时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国家改革的出发点和终结点要从知识论意义的“发展”聚焦到价值论意义上的“美好生活”。以人民美好生活作为中国改革的价值基础,既是政治性的,又是伦理性的。其政治性指向是,确保改革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国之本;其伦理性指向是,规定党和国家一切理论导向和实践活动都必须透过社会“发展”的重重帷幕,直达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层面,成为承载中国人通往幸福的方舟。由此,无论从政治的,还是伦理的角度把握,新时代中国改革的价值之基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都在于为人民谋福祉,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改革新的聚焦点。其次,实现更加平衡而充分的发展是新时代中国改革的突破口。我国当下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系统中各主体、各维度、各要素的发展不平衡。如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之间发展出现不平衡,以及各个系统内部的不平衡,如实体经济与金融产品之间、产业内在结构之间等方面失衡。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如何摆脱上述类似西方社会资本逻辑宰制下“消费社会”发展模式的种种弊端、开创出不同于西方社会发展模式的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任务摆在了中国改革的突出位置。发展的不充分表现为发展总量不够丰厚、发展程度不够完善、发展势态不够稳定。与世界发达国家比较,社会生产力总量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仍然是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尚不足以完全满足中国社会每一位成员对不同类型善品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同时在公平公正、民主法治等制度文化层面以及医疗卫生、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其发展不充分更加明显,还无法完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平衡而充分的发展,除了创设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经济发展环境之外,还需要合乎发展目的的伦理价值目标的助力。今天,中国改革应汲取马克思社会变革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高阶价值目标的思想智慧,以一种审视、反思和不断改进的眼光,来探讨改革之于中国人的自由、幸福与美好生活的真实性价值。马克思始终关注与人的自由、解放,特别是人在现实社会境遇中生活的幸福感,从来都以此作为其他理论与现实追求的根本价值。社会的变革是以人为本位的变革,“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4](p443),平衡而充分的发展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将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还给人。因此,要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改革除了要打破各种壁垒和梗阻,让市场机制更为有效畅通地运作,更好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绩效外,还要注重改革的伦理价值取向,为改革提供“理念”指引。一方面,使物质财富、思想观念、发展机会和幸福等社会资源按照“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另一方面,纠正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改变只看重资本逐利本性的狭隘财富观念,提倡义务共尽、责任共担、发展共赢的伦理观。在社会各主体、各维度、各要素的实现深度合和成果共享,保证共同生活的安全与稳定,同时激活更多主体的进取意识和创造精神,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后,探寻合乎社会发展伦理价值目标的良善制度安排是中国改革的有效路径。进一步深化改革应该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重点工作,通过推行“美好生活”新政实际地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美好生活”新政以人民幸福作为制度设计和执行的目标,创造出以人民群众好的生活为评判标准、强调均衡普惠的社会发展模式。其一,在激活经济发展潜力的同时,制度安排更多重视社会领域的发展。注重社会公共性、保障性、福利性领域的投资,扩大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和覆盖面,让所有社会成员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红利;强化发展薄弱领域的制度建设,重视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为当代人提供环境优质的生存条件,也为子孙后代谋幸福;关注重点扶持领域的建设,缩小市场机制下各地区、各领域发展的差距。其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度化,健全公平公正、民主法治的制度文化导向,提倡诚信友善、志愿服务、仁义宽容等优良价值观念,这样改革带来的美好生活才最全面、最持久、最稳定、最有生命力、最符合民生民利。

总之,马克思社会变革理论的伦理向度是存在且值得关注的,我们应当领悟其深刻而富有洞见价值的思想智慧,并创造性地从中诠释出与中国改革实际紧密关系的观念财富。“改革开放是一场革命,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15](p67),新时代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须建立在坚实可靠的伦理价值基础上,在合乎社会历史规律与中国人良好愿望的轨道上持续稳定展开,形成中国人民自主把握自身历史命运的社会发展模式。在此意义上,改革的过程及结果都成为可以欲求、可知可感的真切美好感受,每一个中国人都能被尊重、被关爱,都能享受到一种优雅体面、人之为人的生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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