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的现实转向与推进原则

2018-02-11 11:39:28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发展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社会的生产方式与运转模式。在技术研发不断取得突破的情况下,虚拟社会的成长逻辑正在由基础性的网络主导过渡到发展性的智能主导。无论是移动互联、移动物联、感知互联或者大数据处理,其结果均为通过网络运转的智慧化而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基于网络构建的虚拟社会因此显示出新的转向,虚拟社会的推进逻辑也需要更明确的立场与原则。

人类生存的物理空间和物质基础最终均来自现实社会。但作为从现实社会衍生出来的虚拟社会,为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方式、生活方式和实践方式。我们在审视虚拟社会的发展历程时可以发现,对虚拟社会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与相关技术外延与内涵不断拓展的过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网络主导到智能主导,虚拟社会正在展现新的趋势与新的特征。

一、虚拟社会智能化阶段的五个转向

(一)信息共享由直观呈现向深度挖掘转变

从工具价值而言,网络将人与人的交往由面对面延伸至背对背,实现了人与人之间任意的跨时空关联。在虚拟社会早期,网络信息有三个特征:一是信息提供具有开放性,任何具备简单网络终端和简单技能的网络用户均可以提供信息;二是信息传播具有迅即性,理论上,信息通过遍布的网络节点可以迅速形成舆论热点;三是信息解读具有多向性,网民提供的信息本身多未经过严格论证或审查,孤立片面的信息披露容易引发不同视角、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解读,这也直接导致碎片化的网络海量信息。

通过对庞大的网络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形成有效信息的数据链并应用于网络引导和各行各业的参考,提高社会组织的前瞻力和决策决断的科学水平,这是实现网络社会“智慧化”的重要基础。而对大数据智能处理的期待已经具备坚实的技术基础,通过挖掘和收集语音、图像、网络痕迹与行为等信息元数据,进行智能处理,从而得出具有个性化或有针对性的结论,这是网络信息主动或被动共享的应用新趋向。正如网络链接从点到面的成长过程一样,分散的大数据分析处理中心经过技术整合实现互链互接,其发挥的能量将超乎想象。

(二)网络交往由虚拟隐匿向有限透明转变

隐匿性是网络交往最重要的属性之一。网络用户通过注册隐匿真实身份的ID进入网络社区和网络平台,因此网络交往也被称为带着面纱的交往。但是,随着网络数据追踪技术的进步,网络交往的隐匿性正在衰减,属于个人隐私的网络行为在不经意间被浏览的网站收集和记录。互联网公司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兴趣偏好等几乎是公开的秘密。通过技术手段,智能系统可以将若干看似互不关联的信息进行提取从而锁定相关用户。

在智能时代,所谓网络虚拟隐匿其实可能只是透明衣,至少是有限隐匿。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曝光美国国家安全局棱镜计划(PRISM),这一事件清楚地说明,信息联络与数据传输在隐匿性与安全性上是非常脆弱的。斯诺登曝光的美国XKeyscore deep dive系统设备,在2011年即可达到每台设备同时监控10亿台电话和网络,收集信息的速度可以达每秒到10亿字节的水平。如果需要,这些数据会直接揭开所谓的网络隐匿的面纱。在智能手段与设备技术不断进步的新阶段,一旦相关技术被滥用,网络隐匿性将不复存在。

(三)网络生存由在线体验向虚拟实践转变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网络世界进行的实践多是在线控制或在线体验,如网络生产实践多借助网络自动远程控制,科学实验多是由拟真技术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则是网络交往实践。总体而言,现阶段的网络生存主要为网络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与现实生活的结合。离开现实生活,网络生存的感受与现实社会真实体验仍有较大差距,比如味觉、嗅觉等依靠身体器官的直接感知,目前仍难以从网络中直接得到。随着传感技术的突破性进展,结合通信网络的传输便利,拟真已从理论存在发展为实践存在。虚拟实践已经逐步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在个人生活领域,可穿戴的智能设备已经量产并逐步普及。

在公共生活层面,虚拟经济、虚拟政治、虚拟文化正以不同的表现形式改变着社会运转的模式。叶美兰、刘永谋甚至预言:当网络将现实社会所有物收入囊中之后,镜像拟真操作与实物操作之间的界限将会被打破,虚拟社会将进入拟真物与真实物难以区分的阶段(包括无法通过视觉与感觉来区别、没有对应实体的纯粹虚拟),其未来走向则是虚拟与真实之间的区分彻底消失。[1](P69-70)尽管任何网络都不能将所有真实物一一对应地建立无差别的虚拟镜像,但这一描述也从另一个层面阐释了网络生存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

(四)网络权力由网络影响力向网络控制力转变

网络权力是网络社会运转的重要支撑之一。网络的去中心化、平权化特征是网络社会特殊权力结构形成的基础。而网络信息的即时传播和互动,既为政府部门高效服务社会、了解民情民意开辟了新的渠道,也为非理性的信息解读与价值选择创造了巨大的空间。一方面,社会管理机构通过网络施政,提高透明度和民主化水平。另一方面,网络乱像也日益突显,一批不能代表主流社会价值观的网络用户或推手逐步形成,并掌握一定话语权。在网络社会的初始阶段,网络权力主要体现为网络影响力,缺乏理性基因的网络盲从则是初期网络权力失范的典型体现。

在大数据应用普及的情况下,网络空间规制与网络信息控制成为国家网络治理的重要抓手。在立法层面,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基础,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同时,一系列的判例支持政府在个人自由权利和国家安全利益之间实现政府希望达到的平衡。[2](P120-122)中国网络社会的起步和发展比西方社会略晚,因技术发展、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等重要因素的影响,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冲击比西方国家更为强烈。这就必然要求对网络权力进行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建立政府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与公信力,对既存的网络领袖影响力的方向偏差进行矫正,将网络影响力的自由无序转为数据分析与法律规制下的政府引导。

(五)技术支撑由互通互联向智能融合转变

互联网应用最直接的效应是创造了一个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实社会通过数字的转化由个别到整体、由局部区域到更广区域逐步走进网络世界。在人的交往场域发生移转之后,与生活相关的场景同样发生着位移。当信息传递通过网络变得更及时、更广泛、更丰富时,商业因素就会逐风而至,各种网络平台经由无序竞争后逐步淘汰、整合,形成为数不多的实力相对“均衡”的门户网站。特别是一些商业平台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转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引发了国内商业生态格局在广度和深度层面的重构;而腾讯公司的微信和QQ更是成为公众缺席交往的最主要方式。从网络诞生之日起,不断增强的互通互联能力就成为网络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

尽管互联网在技术上还存在着继续提速的迫切需求,在全球范围内虽然还存在着南北半球的差异、发达国家与非发达国家的差异,在国内也仍然存在着东西差异和城乡差异,但网络已经基本普及。在互联互通达到一定程度后,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拉动,网络的作用将会逐步走低,从最初具有革命意义的创新性技术演化为支撑智能化趋势的发展性平台。但网络社会背后的时代精神则继续激励着人类发挥创新才智。在网络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科技革命已经兴起,通过互联网仅仅实现互联互通已经成为过去。未来的互联网需要实现机器的深度学习、不同行业的跨界融合,群智系统和自主智能将成为新的战略高地,并将进一步推动网络从“联通”向“智慧”转型。

二、虚拟社会发展的中国语境

(一)国际形势正经历复杂的格局调整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网络和人工智能对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的影响远远超过技术本身。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发展观念变革的催化剂,技术创新不仅催生和支撑了巨大的市场,也打破了世界范围内既有的利益格局和力量的对比,还使未来发展的话语主导产生了新的变数。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立场对局势发展作出不同的判断,在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等重要议题上,一些重要大国的角色正在发生偏移和转换。特别是随着民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卷土重来,未来围绕经济利益争夺而引发的国家间对抗会不断加剧。

虚拟社会也成为国际政治较力的新领域,虚拟主权与网络自由成为网络殖民与强权霸凌的新工具。在国际虚拟空间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否认或有限承认虚拟主权,并不是因为虚拟主权不合理,而是绝对优势一方按自身的利益选择双重标准,也即凭借在关键技术上的垄断与控制,影响甚至左右弱势一方的政策走向与内部事务,这也是美国始终不愿完全放弃网络域名解析系统根服务器控制权的根本原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也从未放弃利用互联网来改变其他国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努力,在否认虚拟主权的同时鼓吹网络自由,不过是西方政府在虚拟社会中利用互联网优势维护自身利益、推行符合自身利益的价值观、实现霸权外交的借口。

(二)中国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

以1978年起步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中国的社会转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而不断深入,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快速进入工业社会阶段。4亿人口的欧洲经历数百年方才完成工业文明的转型,期间历经各种曲折。而中国人口数倍于欧洲,转型却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任何一种文明,作为历史的沉淀,都塑造了一个时代国民的基本行为方式,对该时代国民而言,都具有隐性的、有强制行为规范的功能,因此,发生被动而急剧的转变,难免会在一定阶段产生价值理念的冲突甚至无序混乱。虚拟社会的急速成长,无形中放大并加剧了不同特质社会阶段之间的冲突。但是,虚拟社会的时代精神、价值取向、伦理制度的革新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现实土壤,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样态,我们必须关注其与原生社会样态之间的承继、融通和冲突,并寻找相应的应对之道。

虚拟生存成为现实社会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之后,通过虚拟社会参与政治活动就必然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现实需求。就虚拟政治空间而言,无论是有效虚拟政治参与途径的构建、理性虚拟政治参与主体的培育,还是规范虚拟政治参与规则的形成以及高质虚拟政治参与效能的保障,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社会转型保障的法律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虚拟社会立法相对薄弱。如美国的虚拟社会治理,从表面上看是以行业自律为主,但其国家立法和相关网络空间的公共政策制度却从未缺位,已经形成完善了的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体系。从我国虚拟社会治理的实践看,虽然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指出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战略、治理规则等基本问题,但从现有制度体系看,将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直接移植或套用在虚拟社会治理上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虚拟社会治理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支持体系。

(三)在虚拟社会的关键技术领域中国仍处于追赶者的地位

近年来,科技创新成为国家战略,中国在多个前沿科技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从原来的跟跑者变成领跑者,整体的科技研发实力已经居于全球前列。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无论是科技人才总量或者研发经费在GDP中的占比,都处于世界第一集团。但是,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中国仍处于全力追赶或中低端发展水平阶段,核心技术与关键组件引进应用多,主导创新少,受制于人的窘境并未得到根本好转。

例如,在今年沸沸扬扬的中美贸易冲突中,中兴事件给予国人底线思维的警醒,而芯片与操作系统危机不过是诸多软肋的局部体现。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我们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

三、中国虚拟社会发展的推进逻辑

虚拟社会在不同国家、不同区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文化、不同国情的语境下,其发展原则也应有所不同。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网民群体,中国虚拟社会的发展不仅事关国内的稳定与繁荣,对全球的信息化进程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虚拟社会的有序发展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是化解发展中面临的挑战、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全面布局、协同治理、共同发力,才能得到稳妥的解决。

(一)人民性原则: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首先,中国虚拟社会的理性建构和现实社会的和谐进步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在其治理过程中,党和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虚拟社会发展的人民性原则首先是由中国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执政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如果虚拟社会的发展成果不能惠及人民群众,就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了虚拟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其次,人民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在社会发展新样态下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办好中国的事情,就要看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3]

最后,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虚拟社会中的实践。人民群众创造了虚拟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虚拟社会发展变革的积极主体与推动力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发展的热情与创造,也是实现中国共产党奋斗目标的基石与保证。

(二)均衡性原则:以打破技术垄断和消除信息鸿沟作为基础工作

第一,虚拟社会的发展基于共同的网络基础和相关技术标准,从宏观上看,是全球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可称之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4]。衡量一个国家在虚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统治力的标准,是掌握作为虚拟社会核心的关键技术。不掌握核心技术,虚拟社会将受制于人。同时,打破垄断的关键技术不仅可以改变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弱势地位,还将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的源动力,进而辐射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

第二,虚拟社会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形成的信息鸿沟成为中国提升虚拟社会发展水平的主要障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年1月发布)的各省互联网普及率,东部地区与西南地区差距明显,其中北京市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7.8%,云南省互联网普及率只有39.9%。与全国平均53.2%的互联普及率相比,31个省级行政区 (不含港澳台)只有12个超过53.2%的平均线。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8月发布)显示,在网民城乡结构上,农村网民规模为2.11亿,占比26.3%;城镇网民规模为5.91亿,占比73.7%。统计报告充分印证了党的十九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论断。数字鸿沟形成的原因既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差别,也包括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导致的虚拟社会参与能力的强弱。但是,无论何种原因,信息鸿沟的存在将进一步拉大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成效,使落后者在虚拟社会发展中进一步被边缘化,从而带来新的不平等和动荡隐患。

(三)稳定性原则:以统一思想和凝聚共识作为重要抓手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经不起任何大的社会动荡,无论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都必须始终坚持快速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政治定力。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欲亡其国,先去其史;欲灭其族,先灭其文化。”通过解构历史、践踏文化摧毁国民对国家、文化的认同,可以破坏一个民族的自信,催生国民对国家的离散力。作为人类历史中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体系,中华文明以其博大精深的内涵与旺盛的生命力孕育了民族和国家的观念认同和文化基因。一旦剥离了血脉传承的历史与文化,国民将失去强大的精神动力与价值引领而陷入思想混乱。

其次,要全面加强对世界发展趋势和当前世情、国情、社情教育。尽管现实生活与虚拟生活已经成为日常生活方式的表现形式,但是,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的巨大差异及其深远影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虚拟社会还会给普通民众带来世界大同的假象。在表象之下,虚拟社会中的国际争斗实际上比现实世界更尖锐、更复杂、更惊险。对于“冰山”之下的真相——世情、国情、社情的认知是在虚拟社会理性运转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对网络主权与网络自由等事关价值原则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问题,必须有直透本质的洞察能力。[5]

最后,统一思想与凝聚共识的重心在于青年人。青年人的思想和行为是虚拟社会的风向标,也带动着整个虚拟社会运转图式的变化。第42次《中国互联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我国8.02亿网民中,10-39岁群体占比为网民总数的70.8%,其中20-39岁群体占比达到网民总数的27.9%。这一群体是虚拟社会的中坚力量,既是思想最开放的群体,也是创新力最卓越、行动力最坚决、推动力最强大的群体。青年人对虚拟社会治理理念、原则的认同与践行将形成虚拟社会的主流民意,并促进虚拟社会的理性、安全、有序地运转。

(四)创新性原则:以主动变革和创新引导作为内驱动力

社会批判和创新精神是虚拟社会文化模式的内在特征,对现实社会主体的生存方式和社会运转图式的批判性革新不断促进虚拟社会的深化。而在虚拟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政府不能紧抱“全能主管者”的角色不放,而是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通过自身的主动变革来服务和引导虚拟社会成长。

第一,明晰政府在虚拟社会发展中的定位。传统社会与虚拟社会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着显著区别:社会横向的中心型结构与非中心型结构,社会纵向的科层型结构与扁平化结构。[6]在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后,政府的角色及相应的管理模式都应随之作出相应变革。

第二,创新虚拟社会治理体系。当前中国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为“单一中心,多头管理”。在虚拟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是唯一的中心,而管理职责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承担。从单一中心看,政府难以对瞬息万变的虚拟社会信息作出即时反应,体现为应急迟钝与管理失位。而多头管理体制下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或出现多重管治或管治真空。创新治理体系需要改变重政府、轻社会的思路,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协商建制的管理体系。即政府为首要主体,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引导、协调、组织,发挥包括虚拟社会的网络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意见领袖和广大网民等政府部门之外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平等对待社会力量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约定治理规则,以争取制度体系的最大公约数。

第三,引导虚拟社会发展的方向与路径。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其发展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前行,虚拟社会的任何进步都是建立在现实社会创新实践的基础之上。尽管技术创新对虚拟社会发展具有关键的影响,但科学技术的社会属性最终决定其作用于社会的形式与效果。与其他社会参与力量相比,在虚拟社会发展的方向与路径上,政府仍然具有更强的资源调配能力与社会控制能力,可以通过规划制定、政策支持、重点投资等引导技术创新,促确进社会发展。

(五)法治性原则:将依法治网与以德治网作为共同保障

虚拟社会要建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能够平衡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利益博弈,保护虚拟社会有序进步,并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如果虚拟社会出现法律上或监管上的冲突或真空,国家安全、公民利益以及日常的合法权益与诉求都将失去保障。

虚拟社会依法治网实践过程中要警惕“塔西陀陷阱”。依法治网作为虚拟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保障,不仅需要完善我国现有虚拟社会法律体系的缺失,更要在执法过程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并提升作为社会主导者的政府的公信力。在虚拟社会的治理过程中,由于执法者在管与放、堵与疏中缺少比较合理的统一标准以及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已经对虚拟社会局部的正常生态形成冲击和破坏。

网络谣言治理是虚拟社会日常管理权力滥用的多发领域,具有典型意义。但“网络禁谣”如果演化成“网络禁言”,则会为政府未来虚拟社会治理与引导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埋下隐患。如2017年8月,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一男子吐槽当地医院食堂质量差、价格贵、份量少,即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同一月,山西顺县一煤矿发生滑坡事故,网民发帖称矿难造成多人死亡,当地警方轻信企业报告,未经认真核实即以传播谣言名义将发贴人行政拘留并在网上辟谣,而事实确如发帖人所述。[8]类似案例经网络传播、发酵,不仅会压缩虚拟社会良性互动的信息空间,更将更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以德治网与依法治网不可偏废,必须作为虚拟社会发展的共同保障。法治作为一种底线保障,必须依据成文法或判例(普通法系国家)作为依据,而此类依据的出现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时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与道德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作用机制上都各有不同,虚拟社会中也存在法与德关系问题,如同现实社会中法治与德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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