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态学呼唤有机政治与有机共同体

2018-02-11 08:07:22刘京希
关键词:政体有机民主

刘京希

(山东大学 政党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100)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由“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构成的,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有机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第334页。。马克思最早论及社会有机体是在1842年,他分析了“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我们要求人们不要突然离开现实的、有机的国家生活,而重新陷入不现实的、机械的、从属的、非国家的生活领域。我们要求国家不要在应当成为它内部统一的最高行为的行为中解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第334页。认为“国家生活的有机体”的不同部分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是一个统一体。这与黑格尔关于有机体的比喻——离开人体的手不再是人手——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此意义上,作为社会系统之有机组成部分的政治体系,以及其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同样应当是有机的。良好的政治应当是有机政治。有机政治的运作,无不包含整体、关联、互动、制约的生态学意味。相应地,良好的政治学应当是有机政治学。就此意义而言,政治生态学*参见刘京希:《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就是探讨和谋求有机政治及其构成机理与运行机制的学问。

虽然,类“有机政治”概念,如“社会有机体”*参见刘京希:《有机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生态化建构的基石》,《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3期。、“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有机的国家生活”,早为经典作家所提及,但学界一直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门性研究。“有机政治”概念在国内学界也有提及,但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与重视*郑长忠:《有机政治建设的政党使命——未来十年中国共产党发展的本质规定》,《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6期。。鉴此,本文不揣浅陋,以政治生态学为视角,就有机政治、有机共同体建设及其机制问题予以初步探讨,以就教方家。

一、何谓有机政治?

E.弗洛姆有言:“一个人是否精神健全,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取决于他所处社会的结构。”*[美]E.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祥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如果是一条鱼病了,那是鱼的问题;如果是很多条鱼都病了,那就可能是水的问题了。在一社会之中某一个体精神出现认知障碍,就如一条鱼生病了,表面看来,只是“鱼生病了”,是一种个体性“病象”。其实,隐藏在个体“病象”和表象下面的病根,往往是“水的问题”。换句话说,是整个生态体系出现问题。显然,如同作为生态要素之个体的鱼与水体生态系统的关系,健全的社会与政治结构,塑造健全的人格;反之,不健全的社会与政治结构,则塑造不健全的人格。那么,如何理解和定义“健全的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质言之,健全的社会与政治,就是有机的社会与政治;健全的社会与政治结构,就是有机的社会与政治结构。有机社会及其结构,其有机性的典型表现,是建构在社会构成成分多样化、差异化基础上的有机团结。而谋求社会结构的有机性,至为关键之处,就是谋求政治结构的有机性。换言之,也就是有机政治*有机社会由相应的有机经济、有机政治、有机文化、有机社会(狭义的社会概念)所共同构成。限于论题,此处只论述有机政治的相关问题。参见刘京希:《有机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生态化建构的基石》,《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3期。。因为,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政治结构无不处于社会结构的核心位置,发挥组织整个社会的核心作用。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曾提到政治制度缘于历史基础的有机性问题。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因此,“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与民主惯例及性格和谐一致。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并把它付诸实施”*[美] 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页。。那么,何谓有机政治?

“社会学主要是根据生物学家的定义运用功能概念的。基点是把有机组织的概念同社会组织的概念融合在一起。这两种组织都被看作是一些整体,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协调一致和互为依存的,对来自环境的刺激作出整体反应,并努力维持整体的生存和平衡。”*[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4页。“有机政治”概念来源于生物学的“生物有机理论”。所谓有机政治,即体现社会最大多数人之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要求的公共政治*有学者对于“有机政治”作如是观:“政治结构有机化是政治形态成熟和完善的基本标志,对于现代政治来说,就是政党、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有机互动关系。”郑长忠:《有机政治建设的政党使命——未来十年中国共产党发展的本质规定》,《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6期。。在这里,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满足,是有机政治的两大基石。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满足的程度,决定着政治制度及其体系有机化的程度。凡是以损折某个或某些阶层的利益为代价,而助益于其他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利益的政治,即非有机政治,而是它的对立面——无机政治。比起以等级性、封闭性、同质性和自足性为特征的无机政治,有机政治的典型特征则表现为平等性、开放性、差异性和多元性、交互主体性*交互性,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性特征,是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平等、尊重和相互确认,以及围绕共同的价值目标所进行的互动与合作。交互主体性使得关系体之间保持均衡与平等的结构状态,从而帮助人们排除一体独大,排除对权力的垄断,排除绝对权力的出现和因此而对人们的公共生活与私人领域的宰制,为人们的政治选择保留多选空间。、主体间性、动态平衡、生态共同体*“我对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强调基于一个更广泛的背景。在我看来,物种的多样性是极端重要的,因为它开辟了生命进化的新道路。有着更多物种的生态共同体通常是复杂的,它们往往导致新的、更加主体性的和富有灵活性的生命形式产生,并提供了更大的进化可能性。”[美]默里·布克金:《自由生态学:等级制的出现与消解》,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991年版导言,第52页。。

首先,满足社会共同利益的普遍性要求的政治,方为有机政治。所谓共同利益,在笔者看来,即以主体性存在的社会个体的普遍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总括性利益。如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偏重于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基本权利,皆属于社会普遍利益的范畴,为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个体的一致性诉求。在这里,有机政治的要旨,在于尊重和服务于社会个体作为主体性存在与发展的利益诉求,而这种利益诉求对于社会个体的人格尊严又至为重要,以至于失去它,人将不人——失去这些基本权利,社会个体或被迫依附于某一强势权力,或被迫依附于某个集体性存在,而成为失去自我人格与尊严的附庸。

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场域,时常出现以“公共利益”替代“共同利益”的说法。“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一字之差,内涵却差之千里,必须予以明辨。“公共利益”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词汇,有多少貌似“正义之举”假汝之名而行。比如“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胡鞍钢:《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人民日报》 ,2013年7月19日。的说辞。确实,“从最终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公共利益’又是一个否定性的主张,它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的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对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是有区别的:‘共同利益’对每个人的利益都有提升作用,不需要个别人牺牲自己的权利,‘共同利益’的功能总是肯定性的”*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文史哲》,2006年第2期。。

其次,满足社会共同意志的普遍性要求的政治,方为有机政治。所谓共同意志,即以主体性存在的社会个体的普遍性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总括性意志诉求。比起以个体的生存性欲求为主旨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的诉求属于更高层次的社会共同需要。社会公正方面的保障,如人格平等、性别平等;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保障,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皆属于超越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精神层面的发展欲求。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致国会的国情咨文,提出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除恐惧的自由,随之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资源和宗旨,说明政治自由之于公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意味着这些自由权利之于政治有机性的指标意义。

公民在社会公正与政治参与两个方面的发展与保障欲求,作为诉诸政治国家的普遍性共同意志,比起基于基本生存权保障的共同利益诉求,无疑对于政治国家的有机性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社会公正与政治参与两个方面的发展与保障的程度,共同标示着政治肌体有机化的程度。

那么,何种样态的政治体系才符合有机政治的要求,换言之,才是有机政治?

已如上述,充分体现与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之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要求的公共政治,即可称之为有机政治——它能够同时满足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两大要求的政治制度,为社会之不同界别、群体与个人,在客观效果而不仅仅是主观意图上,谋取最大满足程度的美好生活,从而占据政治正义与政治合法性的制高点,为社会绝大多数公众所推崇并自觉追随。但问题是,怎样保证一种政治制度形态,如其宣称和标榜的那样,在事实上是以公共政治为取向的有机政治,或谓一以贯之地是有机政治,而不是忽而有机忽而无机?

二、有机政治之政体类型要求

毫无疑问,一国之政府形式或政体,构成政治体系及其运作的内核。由古及今,人类自凝聚为社会并出现树立其上的政治国家以来,已经和正在经历的基本政体,概而言之,主要有三种典型形态,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共和政体。

按照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政体(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是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 ……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够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当然,亚氏时处奴隶社会,他对于政体的分类,自然是由奴隶社会的政治现实而来。不过,由于政体的基本类型就是那么几种,所以,即使是此后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可供选择的政体类型,总不外这几个基本类型及其变种。“封建制国家采取的政体有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君主专制制和封建共和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民主共和制。”*张友渔:《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1页。总的趋势是,自古及今,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演进,民主共和制取代前两种政体形式,成为越来越被普遍采用的政体类型,则无疑是一个规律性政治现象*近时代,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也曾专门讨论过政体的分类问题,他认为排除掉混合政体,政体的基本类型无外乎国君制、贵族制与民主制。而关于这几种政体形式的优劣,并无绝对的判别标准,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5-87页。。

对于政体演进的这样一个总体规律,古今中外无数学者已经从不同学科和视角,以不同的眼光作出了海量探讨。但是,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把政治共同体视作一个系统,以有机体的标准予以观照和衡量,还是有其方法论上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正如前述,涉及政治制度的旨归,有机政治大不同于无机政治,它以体现和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之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为标的。那么,怎样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方可使得政治体系内部诸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种整体性有机联系,既相互动,又相制约,型构为一个有机共同体,从而在事实上得以制度化地输出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之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要求的正能量?

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分析与研判,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经历的三种典型政体形态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共和政体,无疑,只有民主共和政体与此标准性要求最为切近与符合。甚至说,这样的看法已经不是一个学术话题,而是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政治常识。虽然,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无论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共和政体,无不声言自己“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吊诡的是,这一常识往往停滞于认知层面或口头话语,若是把它落实为政治实践,却是千辛万难的事情。

我们只是说,比较而言,民主共和政体最切近于公共政治目标的满足,而在某些环节,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自有其优长。比如在满足某种功利性效率目标比如一时的经济增长的追求上,君主政体就占据着比较优势。因为它属于典型的一统体制,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自然不乏效率。但我们也不应因此而忽视君主政体的另一潜在“效率”及其后果——缘于重大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社会整体利益受损的“高效性”。而对于社会及其个体的一统性压制,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一体性强制,总之对于人的个性与自由的压抑和限制,更不待言。再比如就决策的合理性与公共性而言,贵族政体显然要优于君主政体,但涉及社会最大多数人之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满足这一本质性要求 ,与君主政体一样,贵族政体也不能令社会大众满意,因为它不过是贵族阶层之私利的政治反映形式。

就此话题,顾准先生曾有深刻而睿智的思考:“在早期文明的历史中,文明的创始和繁荣大都起于林立小邦的局面下的某些邦之中。然而要使这些珍贵的人类精神财产大规模地传播开去,军事征服,以及军事领袖的独裁政制——亦即君主政制是不可缺少的。事情的‘矛盾’还在于:没有大一统,兴起于一隅的文明不可能大规模传播。然而一旦大一统,原来促使文明萌发起来的那种个人创造性,在军事独裁下也就被压抑下去,那种蓬勃奋发的精神状态就逐渐被‘内向’、‘精神安宁’以至‘天国来世’的观念所代替掉了。”*顾准:《顾准文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8页。顾准先生有关政治制度形态的困惑,质言之,就是之于政治文明形态选择的感慨。其实,这一困惑或者说一统与分散、集中与民主的矛盾,早已被以政治自由与民主为内核的、不同形式的现代政治制度所化解。这些个本质相同、形式有异的政治制度形态与模式,它们共同的气质,是既不乏统一意志,又充满内在竞争活力,此即为政治生态学所称许的有机政治共同体。

判断一种政治形态的文明与有机程度,还有一个间接性判断指标可资参考,即看生活于该文明形态下的人们在物质与精神生活两个领域及其中间形态——制度层面——的丰裕与自由程度,且主要是看后面二者而不是前者,正是制度与精神层面的丰裕与自由,赋予人们的生活以人格内涵和价值意义。就此而言,物质层面的满足不过是制度与精神层面满足的垫脚石。如果只是注重国家富强的物质主义的单一目标,这种文明就是低层次的、不健全的,甚至是病态的,就像纳粹文明所呈现的那样:“它确是注重民族生存和民族力量,似乎文明很高,但是我们再去看纳粹是不是能使大多数人民过着有意义的生活,我们就知道在纳粹支配下的人民,都被一些英雄主义者所支配,完全丧失了他们的人生意义,这种情形,它的文明自然不能算得高。”*傅斯年:《傅斯年谈“中西文明的估价”,未曾公开发表的演讲记录》,澎湃新闻网,2017年12月01日。“美国消费者既是买主也是老板。离开美国的商店时,你会看见一个横幅:‘感谢光临,欢迎再来。’但是你走进一个极权国家——不论是今天的苏联还是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的商店时,店员会告诉你:“你得感谢伟大领袖给了你这个。”*[美]米塞斯:《社会主义》,彭定鼎译,米塞斯1959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六次演讲之一。www.ChinaEconomist.org网络首发。

就政治体系自身而言,有机政治的实现,赖于有机共同体的制度化建构。换言之,有机共同体的制度化建构,乃是达成有机政治的制度与机制性基石。

已如前述,之于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达成,也就是之于公共政治的实现程度,君主政体不及贵族政体,贵族政体不及民主共和政体。原因何在?当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权的属性。就主权性质而言,我们首先要看它究竟是在“私”还是在“公”*这里所指称的“私”与“公”,并非就其绝对意义而言,而是具有相对性。如就“私”而言,有个人之私,有利益集团或阶级阶层之私。,属官还是属民。设若完全在私,对于主权者而言,其主观意图当然是希望能够一言九鼎,而不需要任何的制度性制衡与监督;设若部分在私,对于主权受托者而言,就要面对那些主权共享者与治权委托者的制约与监督;设若整体在公而属民,主权受托者即应直面整个社会及其个体的监督与制约。因此,主权的属性不同,反映在政治体制层面,即会呈现出相异的政体组织形态。换言之,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类型,主权属性决定了政体的形式与样态。主权整体在私、在君,如在君主政体之下,“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王臣,则君主享有绝对权威,其政治制度设计就会呈现出高度的集权性和专断性特征;主权部分在私,掌握于一个或几个集团与阶层之手,如在贵族政体之下,主权者的权威则会部分受限,其政治制度设计自会呈现出相对集中并受到一定程度制约的特征;主权整体在公而属民,归属于社会绝大多数民众,即常言所说“主权在民”,主权带有普遍的公共属性*公共政治也被有的学者称为“社会政治”,它体现为“五个转变”:社会的主要矛盾从阶级矛盾向社会矛盾的转变;阶级关系向社会关系的转变;社会阶级向社会阶层的转变;政治革命向社会发展的转变;阶级国家向社会国家的转变。参见刘德厚:《关于“社会政治”与“走向社会政治”(上)》,《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执政权呈现出最为典型的受托性、代理性,因此,对于它的行使,也就受到另外两种政体形式所未有之的、来自民众的最大程度的公共制约和监督——如此,主权的公共属性才可得以长久保持而不至于发生异变。

由此可见,从公共政治的视角分析,在诸般政体类型之中,民主共和政体是最具有机性的政体。其有机性的典型表现,是它对于政治体系的构设,大不同于作为其对立面的君主政体。比之君主制政体的三大基本特征——任命制、终身制和集权制,共和制政体的三大基本特征——选举制、轮换制、分权制,注定了其政治体系内部构成上的生态有机性,使得民主共和政体成为一种公共政治为目标指向的有机政治。这也正是在当下时代,民主共和政体日益成为最具普遍性的政体形式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当年卢梭有关民主政治只“适宜于小国”的判断*[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也已经为规模不同的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所否定。

那么,比起以君主制政体为代表的无机政治,以民主共和制政体为代表的有机政治,其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呢?换言之,就政治体系来说,民主共和制的有机性是如何获得制度性保障的呢?

三、有机共同体:有机政治的实现方式

笔者以为,以民主共和制政体为典型形式的有机政治,其主权的公共性也即人民属性,决定了该政体制度设计及相应的制度关系构设,必须以对公权力的强力制约使之不至于蜕化为私有权力作为根本原则。否则,权力的人民性就无从体现。人类权力发展史已然无数次地证明且将继续证明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从无边界可言。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分析,民主共和制政体就是一种有机政治,而保障有机政治得以实现的内在机制及其相互制约关系的践履,构成有机共同体。

所谓有机共同体,即指共同体各组成部分,基于差异性和多样化的互动和互补而形成的、具有平衡态的统一性整体。共同体各组成部分的交互主体性与互动制约性,是共同体的有机性得以保持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有机共同体的构成以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为根本,有差异才谈得上互补,有多样性才谈得上生态有机性。有机政治的运作,无不包含整体、多样、关联、互动、和谐与制约的生态学意味。英国保守主义的创始人埃德蒙·柏克推崇与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有机特性。柏克批评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提醒人们敬畏既定制度的智慧,尊重宗教和传统,重视社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同时,柏克还严厉批评“法国大革命”对于既有司法机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所起平衡作用的破坏,它“打断了法律的进程和一致性,减少了人们对它们的尊重,并且最终从整体上摧毁了它们”。正是以柏克为分界,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大思想传统正式分野的时代自此开启。自由与保守,作为西方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体两面,一个强调自由、进步和发展,一个强调权威、稳定和秩序,既相互冲突,又彼此支撑,对于维持西方社会和文化的繁荣进步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与作用。而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同政治发展的生态有机理念。比如他对于言论自由的看法,认为如果对于言论的禁止以极端、暴力的方式进行,甚至以权力和法律为依托,那么那些正确的思想和言论不仅不会得到保护,反而会因为缺乏竞争和对抗而丧失生机和活力*参见庞金友:《19世纪后期自由主义的嬗变与传播:一个中英对比的视角》,未刊稿。。

那种靠高压控制手段强求一律所形成的所谓“共同体”,显然与我们所指称的有机共同体无缘。在这一方面,新中国的政治发展也曾有惨痛的教训值得记取。在1957年西安干部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毛主席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所谓“唱对台戏”,就是指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要虚心接受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在重大决策上通过政治协商的形式,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但不幸的是,这台“对台戏”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刚刚形成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有机政治局面,由于严重缺乏民主制度作为制度支撑,一遇风吹草动,就变为万马齐喑的沉闷局面了。

已如前述,有机共同体是指共同体各组成部分,基于差异性和多样化的互动和互补而形成的、以平衡态呈现的统一性整体。那么,就民主共和制这一典型有机政体而言,其有机共同体又是如何建构和实现的呢?它所遵从的,是怎样的有机政治原则?

作为有机政治的实现形式,民主共和制政体产生自西方文明并非偶然。我们知道,以古希腊城邦政治为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有着悠久的民主共和传统。正是独特的半岛地理环境和相应的生活方式——人们以商业贸易为主且生活相对独立自由,塑造出小国寡民式城邦国家,为实行民主政体提供了先天条件。只是,由于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地域狭小,人口稀少,且在实行民主政体的城邦国家如雅典,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数量更是极为有限,因此在政治生活之中,直接民主成为典型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

直接民主制的优点,在于它实现了由公民直接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美好主权愿望,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决定公共事务,“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这是真正的公民自由赖以实现的政治前提*[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3-128页。。但是,直接民主制的缺陷,就如其优点一样显明。首先,直接民主制有可能受民粹主义鼓噪而存在导致“多数暴政”的极大可能。即是说,直接民主存在多数派以合法的民主形式对少数派或少数人实行暴虐政策的制度空间*参见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如同雅典城邦政治曾经发生的那样*“陶片放逐法”作为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形式,虽然充分地体现了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对于民意的尊重,但依此法作出的判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情绪,公民的情绪则常常因受一些政治家的鼓动而波动不定,甚至为居心叵测的政治家所操纵。也因此,一些个正直的政治家被无端放逐。。其次,直接民主制治理地域及人口的有限性,决定了主权者可亲自行使政治权力,因而并无实行“主权委托-代理机制”的现实必要,也缺乏权力分立与监督的机制性内在冲动,故而,其分权与监督机制发育得极不充分。再次,在小国寡民式国家如雅典城邦运用自如的直接民主,难以被复制到拥有广阔的领土与众多人口的现代民族国家。

正因如此,区别于古典直接民主,现代民主共和制政体普遍采用间接民主的制度形式。这一制度形式的优长,是更加注重政治制度及相应的机制建设,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间接民主在认可多数决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则的同时,特别要对多数的权力加以控制。”*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页。具体言之,是更加重视程序设计和程序正义,特别注重体系内分权与制衡;同时,把法治的力量引入政治领域,以宪制为本,依法设权,依法限权,依法督权。这是适应现代民族国家的地域和人口规模、排除掉直接民主的幼稚成分之后的必然性政治制度抉择。举凡近现代以来的民主政治制度模式,从总统制到议会制,以及作为中间形态的君主立宪制,一个共同的制度设计取向,是把分权式生态制约理念贯穿于政治体系内部机制的构设,以图形成以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分权制度与司法独立为主体架构与纽带的有机共同体,并通过相应的运作机制,谋求与践行政治参与、政治竞争、政治制衡、政治约束,并以此实现对于人民主权的保障与落实。

贯穿人类民主共和政治实践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如何维持政治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剔除无机成分,从而杜绝对于政治权力的独占。比如以《大宪章》为准则的英国的代议制,由代表不同阶层利益的上下两院共同执掌立法权,以实现对于权力的分解与制约。再比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起草,即以分权和制衡为出发点,从而将国家最为根本的权力配置原则、法律秩序原则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之作为一切公共权力产生的最终根据,一切行为合法性的最终判别标准。以《大宪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准则而进行的宪制建构,使得人民得以把自己的主权意愿加之于政府的政治机制设计与运行,这样政府就成了人民的仆人而不是凌驾于人民的主人*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243页。。

也正是因此,凡是那些企图将人民主权据为己有者,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从根本大法入手,撕开宪制原则的一角,涣散法治秩序,以之为突破口,进而图谋打破有机共同体的平衡机制,使其权力制约机制失衡失效,实现践踏民主共和政体的企图,由此可见宪制秩序之于民主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希特勒对于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破坏,就是从肆意践踏“魏玛宪法”开始的。。当然,“人民主权”如果被非理性的人民所掌握,从而变成为民粹主义式的狂热鼓噪,也是与践踏法治秩序同样可怕的事情,当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不过,这属于另一个有待讨论的话题了。

余 论

一定的政治体制是一定的政治生态关系的制度表现;反过来,一定的政治体制又会形塑一定的政治生态关系。人民主权的社会政治关系决定了对于有机政治的政治伦理诉求,而有机政治的落实,则有赖于有机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化构设。

就前者而言是说,既定的政治生态关系,比如政治文化传统、政治与社会的关系状态以及公众的社会政治心理状态等等,构成一定的政治体制赖以产生的基础。进而,由于这种政治体制携带有既定政治生态关系的基因密码,因此,它会通过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强固这种政治生态关系,甚至会把这些关系状态纳入制度化的范畴。

就后者而言是说,体制并不是僵死的东西,体制一旦被制定出来,并得到贯彻和实施,它就会形成并做为一种结构体系运转起来,持续地产生和输出制度能量,影响社会环境,形成一定的政治生态关系。在这里,体制无疑具有先决性的意义。即是说,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政治生态关系。20世纪90年代冒出了一个名为“绿党”的政党,其背景是德国环保主义思潮盛行一时。追根溯源,绿党这些人主要是以前的激进分子。欧洲有一个“六八运动”,也就是1968年爆发了大规模的学生运动。那个运动冒出了一帮学生领袖,其中有一个后来当了德国外交部部长,他就是绿党领导人费舍尔。即是说,体制会把这种暴力慢慢化解,所以体制能做好事也会做坏事*杨佩昌:《德国为什么民富国强?》,燕山大讲堂第119期。凤凰网“凤凰博报”。。体制能够改造并形塑人格,不同的体制塑造不同的人格;在好的体制之下坏人也能变成好人,在坏的体制下好人也可以变成坏人。就像“无政府主义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的政治谶语所揭示,官僚主义的体制所塑造出的,要么是森严的等级秩序和蛮横的权力运作,要么是极化的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关系生态。

总而言之,由政治生态学视角观察,有机政治及其共同体建构,在制度角度是指制度设计的多元分殊和相互制衡,在此基础上所达成的统一性,才会是生态有机与动态平衡的*刘京希:《论政治多样性及其限度——以政治生态学为视角》,《学术界》,2015年第4期。。也只有在此背景和条件下,诸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分工并存才符合其设立与存在的本意,它们的设立与存在才有其功能上的价值——维持政治体系的有机统一:“一种体系的各个部分都要对整个体系履行一种功能。任何体系都是功能的统一体,体系的每个部分都具有一种功能,所有功能对体系都是有用的。”*[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6页。否则,它们的分立与存在就失去实质意义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坚持自身制度特色、同时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而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体言之,就是制定国家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其实,这就是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的大胆借鉴。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研判之,这也应当是试图以宪法为最高权威,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异体监督,构建有机政治共同体,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政治的有益尝试。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化尝试的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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