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内涵与政策建议

2018-02-11 04:45邓贤书
乡村科技 2018年23期
关键词:入市宅基地农村土地

邓贤书

(重庆市合川区官渡镇人民政府,重庆 401520)

当下我国农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创造新型农业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形成高效农业服务体系、调整粮食价格和补贴政策形成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粮食产业。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下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扩大供给,满足当下的社会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中心

我国农村的改革从土地制度开始就在不断变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再到十七届三中全会(2008年)、近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我国的农业政策不断得到深化,形成了完整的农村土地制度,成为我国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的基础[1]。

1.1 土地制度改革现状

1.1.1“长久不变”的阻碍。十七届三中全会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指出要“保持长久不变”,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长久不变的,其地块责任、权利、利益保持现状。而土地在经过二轮承包之后,将涉及一系列的操作性问题。例如,二轮承包当时农村的税费负担较重,其税费按照土地的实际面积分担,一些农村地区在操作的过程中隐瞒土地承包的实际面积(严重的有30%~50%,甚至接近总面积的一倍之多),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可正常开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的“用益物权”(财产权)也就出现了问题,财产的多少是按照账面统计还是实际面积统计成为土地二轮承包的矛盾所在,流转工作开展时计算租金容易出现纠纷。因此,要对农民的实际承包土地进行丈量、定级,确保土地面积和承包关系的合理性,进而实现“颁证”,保证农村土地制度“长久不变”[2]。随着承包农户对土地财产权认识的加深,相应的流转比例也在不断增加。

1.1.2 承包外土地的管理。对于承包外的土地如农民宅基地,其固定化的宅基地是否也要保持长久不变是当下管理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1.3 农民财产权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从土地的角度思考,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以及对其盘活之后其收益和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部分;而征地制度的改革还涉及城乡、政府、农民等因素的关系,是当下我国农村群体事件的重要影响因素,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导致一系列群体事件发生。

1.2 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1.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包括权利确认、等级和颁证,也就是通过实际测量和图解的方式核实农民的承包地面积之后,绘制承包的面积图,对农村承包经营权及时建档登记,发放承包经营认可性文件。对经营权的落实并不会影响二轮承包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权利的落实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优化。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实现土地“三权分置”[3]。权力的确定需要对土地进行测量、绘制、统计,工作当中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因此,我国权利确定工作结束之后,可以在确权结果上保持土地制度“长久不变”。

1.2.2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优化。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是对原乡镇企业用地或者企业搬迁后闲置土地的管理,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执行理念,在合理规划集体经营用地之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盘活闲置土地,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缓解城镇发展建设当中土地匮乏的现象。根据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在改革当中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可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进而给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转让、入股等权利。但是,需充分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入市范围、入市途径及交易内容,建立健全的用地入市监管制度,避免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出现不可控的风险。

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出示确权、确地证明,必须符合用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管制,按照科学的制度规范入市。此外,入市交易要以农民为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后入市交易,不得强迫农民入市[4]。

1.2.3 优化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改革是土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入,造成农村大量宅基地闲置,因此,政策目标要盘活部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产,对于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民有转出房屋或者宅基地的情况实现交易,将其宅基地转出补偿支持城镇创业。

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当下宅基地存在多种问题。一是利用粗放。对于在农村生活的人口而言,其对住房的利用表现较粗放,如在宅基地上建3层以上楼房,其空间多处于闲置状态,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一些农民在县城购置房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利用率较低。二是分配不合理。有的农民有多处宅基地,而部分人口较多的农民却只有一处宅基地,甚至部分地区已经停止宅基地供给,不能满足农民住房需求。三是没有完善的有偿获取和退出机制。宅基地的获取不收取费用,导致农民盲目获取,忽视对宅基地的利用,在管理上有偿推出机制也不完善,导致宅基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2.1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包含对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首先,要调整绿色食品的结构,大力推广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绿色食品,强化绿色食品的生产工作,实现农业增值增效。其次,积极发展农村畜牧业。当下我国的肉食消费呈直线上升趋势,发展农村畜牧业可以满足市场对于禽类肉食的需求,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再次,要注重水产养殖和农村经济的结合,在省内流域面积较大或者农村水产养殖基础较好的地区发展水产养殖业,将种植业和水产养殖结合起来,发展综合性农村经济[5]。最后,调整优质经济作物的结构,将农产品规模化发展逐渐向特色化方向转变,结合当地的气候环境、水文条件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

2.2 加强农业体制机制优化完善

加强农业体制机制的优化改革是深化城乡综合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以人为本的农业现代化核心制度。注重土地制度的不断优化,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按照“三权分置”的要求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农村土地配置和市场之间的联系,促进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此外,注重对粮食最低价格的保护,以硬性的改革措施让粮食价格和粮食储存回归市场,保障农民的基本收入稳定。

2.3 降低农资企业成本

从农业供给侧的各个方面出发,给农民必要的帮助,同时降低农资企业的成本,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稳定发展。首先,加强管控农业种植所需的化肥、农药、除草剂等使用量,鼓励使用天然有机肥,保证农作物绿色、环保。政府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的减增指标,强化对化肥使用的管理工作。其次,对农用物资的肥料、农药、汽油等采取定期最高限价,控制生产企业在生产上降低成本投入,促进农用物资的合理生产,深刻贯彻落实薄利多销的生产理念。再次,在帮助农资企业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降低农资企业成本,以周密的布置和深刻的落实保证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力。最后,可以发展一定规模的经营,以社会化的服务降低实际生产成本,提高其生产核心竞争力,达到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4 强化农业科技创新

对于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中注重“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优势开展农业工作。将互联网的发展成果运用到农业种苗种植、培育、改良工作当中,重视对现有技术的推陈出新,积极将高新科技应用于养殖、种植生产当中,进而降低实际生产当中的成本投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3 结语

对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对现有农业结构和粮食体制进行改革,以土地改革适应当下市场的需求,以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农业降低生产成本、弥补生产不足。此外,以良好的粮食价格体制和补贴制度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业粮食产业,促进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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