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洪果 吕建明
道治是道法之治,文子在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又清醒的认识到:“法能杀不孝者,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者,不能使人廉”“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法律有其本身的局限性。
汉代司马谈说:“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先秦诸子根据自己的理论向各国推行不同的治国之术。对于儒家之礼乐,法家之峻法,墨家之兼爱等,研究者众多,但对文子道治思想很少人论及。
文子其人,通说认为他是老子的弟子,与孔子同时;《文子》其书,主要是解老子之言,扬老子思想,将“道”之学说发扬光大。文子“以道治天下”的“道治”思想主要体现在《文子》一书中。
文子认为,“治”的对象不光是人,包括整个社会。用方法“治”关键在“道”。如何“道治”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为此他把社会分为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的形态,采取不同治理方式。但不管哪一种社会形态,“道”的原理不变,“道者,物之所道也”。“与阴阳俯仰,与天同心”“不以事滑天,不以欲乱情,不谋而当,不言而信,……以其无争于万物也,故莫敢与之争”“循道理之数,因天地自然,即六合不足均也”,其含义是遵循自然规律,按道为政。可见,“道治”其实就是“规律之治”。法阴阳、守四时、遵六律,这都是人们应当遵守的客观规律。
既然道治是规律之治,实践中如何实现呢?治国首先要“公”,《文子》一书多处论到“公”:“养民以公”“事生即舍公而就私”“不言而公”“人欲释而公道行矣”“私志不入公道”等。“公”与“私”相对,公正为国家治理之原则。原则的实现要依靠“法”。《上义》篇说:“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下德》篇说:“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法的价值是公正。文子认为:“使信士分财,不如定分而探筹,何则?有心者之于平,不如无心者也……人能接物而不与己,则免于累矣。”“法”一经制定就变成客观的“无心者”,较之主观的“有心者”更能实现公平正义。“故圣人一度循轨,不变其故,不易其常,放准循绳,曲因其常。”文子在此强调规则的重要性。
推行法治首要是立法,立法的精神或者原则是什么?文子云:“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主张依照人的本性来制法。“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立法者秉承的精神不是去惩罚某些人而在于通过立法建立法治体系,通过法治实现道治。《下德》云:“人主之于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令。”文子要求法源的客观化。文子云:“食者,民之本;民者,国之基也。”“欲利民不忘乎心,则民自备。”承认人民的生活要求,给予人民一定的生活权利,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文子的民本思想比孟子更加深入和实际。在立法内容上,文子认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法产生于义,是经众人之意制定来约束众人,众人一切之行为皆断于法。这表现的是一种在立法层面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与法家“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律思想一致。在立法技术上,文子认为法易简而宽松,“位高者,事不可以烦,民众者,教不可以苛。事烦难治,法苛难行,求多难赡”,条框太多则民众无所适从,严刑峻法则民众多受其害。
法律制定出来就要执行,执行中法律要保持稳定性。但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如墨守成规,法律的滞后性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于是,文子说:“圣人者,应时权变,见形施宜,世易则事变,时异则俗易,论世立法,随时举事,上古之王,法度不同,非故相反也,时务异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违法者,与化推移。”法律也要因时、因势而立。“天地之道,极则反,益则损。故圣人制弊而改制,事终而更为,其美在和,其失在权。”这就要求在稳定和改变中找到一个适合的平衡点。文子认为,法的目的不是刑罚而是通过惩戒起到警示作用,“赏一人而天下趋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是以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如此便“官府若无事……无劳役,无冤刑”。这亦实现了法的目的性。这方面与法家漠视人性的冷酷、机械不同。在法律执行中要一视同仁,“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撗断也”。这种平等公正的思想与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观点相似。
道法之治讲的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文子认为对于司法者的要求首先在于“治身”,因为“未尝闻身治而国乱者也,身乱而国治者,未有也”。司法者应“进退应时,动静循理。美丑不好憎,赏罚不喜怒”,即守清静、循事理、遵客观,即要有很高的职业操守,“无德不尊,无能不官”。
道治是道法之治,文子在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又清醒的认识到:“法能杀不孝者,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者,不能使人廉”“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法律有其本身的局限性。文子提出了补救方案:“法之生也,以辅仁义”“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强调用仁义教化弥补其不足;“故有道以理之,法虽少,足以治,无道以理之,法虽众,足以乱”,文子一方面说法治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强调“循理”的重要性。“循理”主要是指因循“人理”,也即顺应人性,人性为政则“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明于天地之道,通于人情之理”,实践中要贯彻“不外乎人情”的理念。
“道”与“德”“理”是什么关系呢?文子讲,“非道德无以制天下”“夫道者,德之元。万物得之而生,得之而成”“同道而异理”“明于天地之道,通于人情之理”。文子的道治理论,吸取了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法治思想,超越了二者的局限。文子的法治思想是在“道”的指导下阐发的,它有效的避免了法家思想的极端化倾向,对于当下的国家治理仍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