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两分是传统中国行政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官指官僚群体中处在金字塔结构中上层的成员,又名职官、品官、流内官等,吏指处在金字塔下层的办事人员,又称掾吏、吏员、小吏、吏典。官和吏共同构成各级官府衙门,分工执行公务,皆为专制帝国国家机器有效运转所不可缺,然而,在传统中国大部分时期,官和吏却各自构成两个地位悬殊而又不相流通的行政职级和社会阶层:官有俸禄,吏无常禄;官有品阶,吏无流品;官无封建,吏有封建;官受社会尊重,吏被社会歧视;官责罚吏不需要太多理由,吏触犯官即成以下犯上;一入吏门深入海,从此难成正途官。
官和吏的这种云泥之隔当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正如祝总斌所指出,古代中国的官吏制度经历了官吏身份无别、官吏身份有别、官吏界限分明且吏胥身份总体上进一步低落等三个阶段。[1](P100-145)缪全吉亦将官吏关系分为三阶段:从秦至汉,为官吏相通或者说儒吏合流阶段;从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为儒吏殊途、官吏分化阶段;从隋唐至明清,为官吏分明同时吏役合流阶段。[2](P6-7)从官吏身份无别演变为官吏分明,其中必定经历了一个“官吏分途”的过程。“官吏分途”起于何时、终于何时、经过了几个阶段,固然为研究所不可忽略,然而更重要的研究主题应该是:“官吏分途”这一与官僚科层制基本精神相悖的过程为什么会在古代中国发生?尤其是,此一过程竟然与儒吏分流①的过程相吻合。这是否说明,在“官吏分途”及儒吏分流的背后,贯穿了一条儒学法术分分合合、相聚相杀的主线?基于此,本文上溯先秦,从儒法两家的“士道”“吏道”切入,发掘和梳理“官吏分途”过程的历史渊源及主线,尝试对传统“官吏分途”的历史谱系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阐释,思考这一过程及结果对传统官僚制度和行政实践的影响,以及对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士道”“吏道”滥觞于先秦,是儒法两家对新兴官僚制和职业化官僚进行理论思考的产物。一般认为,中国的职业化官僚和官僚制政府,发轫于春秋战国。春秋战国之际,社会阶级剧烈变动,平民阶层崛起,与此同时,“道术将为天下裂”[3](P288),文明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列国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行政事务从弥散性、包容性的礼乐文化中分化出来。魏王欲与官事、“读法十余简而睡卧”[4](P284),齐王欲与会计、“俄而王已睡”的事例表明[4](P343),行政事务再也不是旧时代那种集事学族于一身、兼官师亲等职于一体的贵族“君子”所能承担。官僚制政府和职业化官僚的出现势不可挡,成为各国持续推进变法运动的重要内容。
春秋战国又是“处士横议”的争鸣时代。官僚制和职业化官僚这样一种崭新的、势不可挡的社会现象,势必引起百家特别是以救世为己任的儒法两家的关注,对于古代自命“治人者食于人”[5](P124)的知识阶层来说,政府的构成和官僚的选任不仅攸关理想和政治抱负的实现,也牵扯到资源的占有和利益的分配。儒法两家对于新兴官僚制下官僚的知识结构、品德修养、仕宦作为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实际上建构起了各自的理想化官僚及其成立条件的理论体系。
作为西周礼乐文化的传承者,儒家痛伤于礼崩乐坏之时局,疾憎于弃礼僭乐之无道,却不能扭转官僚制取代三位一体宗法制之大势,不过,其虽不能阻挡官僚制迅猛发展之势头,却在“人能弘道”[6](P177)、“克己复礼”[6](P130)的信念下,对职业官僚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和要求,希冀“定于一”之后的政府能依自己提出的原则和条件选拔官僚,官僚能依自己的理念管理和施政。
其一,官僚应该拥有渊博的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素养,而非仅精通其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儒家未必否认帝国职业官僚应熟悉掌握兵刑钱谷等具体业务知识,但同时坚持“君子不器”[6](P17),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官僚不应该被自己的专业和管理的业务所限,而应该“博学于文,约之以礼”[6](P67)。“‘君子不器’这个基本原则的意思是:他是自我目的,而不像工具那样派一种专门用场的手段。”[7](P211)职业官僚群体固然是应行政事务的复杂化、专门化而产生,但担任官职的个人绝不应沦为处理兵刑钱谷、唯务奉法行令的行政工具。进而言之,虽然兵刑钱谷等专业知识为出仕所必需,但知识阶层不应汲汲于获得猎取功名利禄的实用知识,不应为专业所桎梏、为知识所奴役,而应“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以“学而时习之”[6](P71)、“温故而知新”[6](P1)、“人不知而不愠”[6](P17)之超脱愉悦的心态去学习,既专注于一,精益求精,又博采众长,融会贯通,接受培养德性的全面教育而非仅仅是职业教育,完成人格的自我完善和超越。
其二,官僚应当具备全面的品德修养。“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6](P215),儒家认为只有优秀的知识精英才够资格出任官职,由此,官僚不仅应当拥有渊博的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素养,还应当具备完善的人格和理想的德性,包括:敬畏天命,守死善道,“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8](P67),“君子去仁,恶乎成名”[6](P37);孝悌忠信,“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6](P5);安贫乐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5](P17),“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8](P32);经世济用,“邦有道,谷”[6](P153),“不仕无义”[6](P208);温良恭俭,“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8](P32-33)。总之,儒家要求官僚具有全面的品德修养,不但要具备其任职所需的职业公德,还要具备堪为他人楷模的私德,“君子必慎其独也”[9](P691)。
其三,官僚的仕宦作为应当符合王道政治的理念。儒家认为,知识精英出仕的根本目的应当是践行王道政治,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政治抱负,而非是谋取功名利禄,他们不应为出仕而放弃所行之道,更不应为求官、保官而丧失独立人格,“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6](P178)。官僚在仕宦生涯中应当积极有为,敢于“格君心之非”[5](P180),善于“引其君以当道,志于仁”[10](P291),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以“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6](P85)的社稷之臣自任,施行以德服人、以民为本的仁政。为此,儒家不但鄙夷“巧敏佞说,善取宠乎上”的“态臣”[8](P291),也谴责那些为君上聚敛征战奔走效劳的“具臣”,认为正是在他们的协助下,君主才得以推行“率兽而食人”[5](P9)的横征暴敛和“率土地而食人”[5](P175)的穷兵黩武,他们的管理和施政背离了仁政和王道。
其四,官僚应当知礼懂法,贯通礼法,灵活用法。春秋战国之世,普遍、统一、确定、规范化的国家制定法取代西周时期那种介于俗法之间、相对不够分化不够规范的礼,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和准则。于此,儒家虽不得不承认制定法为国家治理之必需,却又坚持认为国家制定法之上存在一种更全面更正义的高级法,即礼,认为礼是人道的表达,是传统的延续,是王道政治的制度载体,也因此,礼高于制定法,礼指导制定法,礼解释制定法,礼甚至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取代制定法而适用。儒家对出自于君的国家制定法的评价并不高,“尚法而无法”,“不可以经国定分”[8](P109-110),“有良法而乱者,有之”[8]P179),儒家认为由知识精英出任的官僚才是国家善治的关键,“君子者,法之原也”[8](P272)。官僚要知法、守法却不必拘于法,他们应当从人道的高度理解制定法,从礼乐的深度解释制定法,在适用过程中用“以类行杂,以一行万”[8](P192)的类举方法弥补制定法的漏洞,积极解释、拓展、完善制定法,使其最终符合王道政治和礼乐精神,而不是死守法条,无所作为。一言以蔽之,儒家认为由知识精英出任的官僚不应当是被动执行国家制定法的工具,国家制定法反倒应该成为官僚践行王道和仁政的器具,由知识精英出任的官僚是将礼、法连接起来的活的中介,是国家善治的关键,“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8](P179)。
由上可见,儒家期待的职业官僚,是符合其标准和要求的“君子”或“士君子”,“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11](P24)士君子是具有理想人格和道德修养、掌握知识技能、传承创新礼乐文化的知识精英,他们是社会道义的担当者,是文化传承创新的载体,是实践王道和仁政的中坚力量,由此,也应当是构成大一统帝国职业官僚的主体。易言之,儒家期待帝国官僚都是由士君子构成,期待帝国官僚普遍具备士君子的知识、人格、德性、素养,期待由士君子组成的官僚制政府能够施行仁政。此种关于官僚的理论,本文名之为“士道”。
君权的专制化、成文法的制定、新型职业官僚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对新型治理模式和体系的需求,是法家思想兴起的客观基础。为新兴的专制君权和帝国提供与时俱进的治理理论,是法家的旨趣所在;官僚制和职业官僚这一崭新的社会现象,必然成为法家关注和思考的重要对象。法家对于帝国职业官僚的知识结构、品德素质、行为范式同样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设计。
其一,官僚必须掌握兵刑钱谷等与行政事务直接相关的实用知识,不需要也不可以学习掌握诗书礼乐等“无用”的人文知识。法家以富国强兵为己任,看重钱粮财赋、刑狱兵备等与“富强”直接相关的现实功利,并以之作为考核官员“功”“能”的标准,“观其行必求其功”[4](P461),“其任官者当能”[4](P456)。法家所以为“功”,乃行政之功,法家所以为“能”,乃治事之能,法家所以为有用的知识,是直接有助于富国强兵的行政管理的具体知识与技能,法家认为这就是作为帝国官僚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它是识字通书的知识技能,而非以文乱法的知识技能;是通晓律令的知识技能,而非横议法律的知识技能;是熟悉庶务的知识技能,而非“材剧志大”却又眼高手低的知识技能。法家禁止学习以儒家诗书礼乐为主的人文知识,认为它们不仅无用,还会培养出一批“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的“文学之士”[4](P498),足以妨害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12](P32)。
其二,官僚必须具备“公”“忠”等职业公德,但不强求具备完美的私德。法家区分人之公德与私德,并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对官僚的职业公德提出高要求。法家要求官僚的职业公德,是“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4](P137),“清廉方正奉法”[4](P107),“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白意,明刑辟,治官职,以事其君”[4](P440),要言之,为“公”与“忠”。公,指公忠体国、公正廉洁、公而忘私;忠,指尊从君主,尽职尽能,“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13](P1216)。法家还要求官僚绝对尊重君主,无条件服从君主,“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13](P1208),强烈反对臣下的隐逸行为、强谏行为、革命行为。但同时,法家对官僚的私德却不做强制要求,一是因为,“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4](P467),只要君主“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13](P1208),则“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4](P493)。二是因为仁义孝悌等私德与国家行政毫不相干,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各种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家尚公而去私,对匹夫之善、私门之义等私德给予了坚决的否定。
其三,官僚必须忠诚于国家立场、国家利益,不折不扣地执行富国强兵的国家战略及与此相应的政策法令。相对于儒家的民本主义,法家无疑是国家主义的,“法家政治,是以臣民为人君的工具,以富强为人君的唯一目标”[14](P31),法家要求官僚在行政过程中完全站在国家立场,服务于国家利益,无须太过顾及百姓的感受:为了增加国家财政,重赋于民是可以的,“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4](P461);为了禁奸止奸,重刑于民也无所谓不人道,“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4](P519)。当然,法家也偶有法律“爱民”、治国“利民”之说,“法者所以爱民也”[12](P3),“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4](P519),但这只是从结果意义上讲,就行政过程而言,法家强调“仁之不可以为治”[4](P488),主张“吏于民无爱”[4](P456),要求官僚舍弃无谓的同情、怜悯、自责、不安等情感,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一心一意谋求国家利益。
其四,官僚必须绝对守法,严格执法,不许逾越、偏离法律一丝一毫。尽管法家“法治”有“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15](P177)的缺点,尽管经常被批评为过分尊君卑臣和崇尚权势,但是法家对于法律和“法治”,确有一种超乎异常的信仰,他们相信法律的精确和理性,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信,相信“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16](P17),由此,他们要求官僚必须绝对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即使法律有缺漏,也不可以自行补正,因为官僚有守法之责,而无造法之权,“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16](P78),官僚必须严守分际,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执行法律,绝不可超越职权,即使是出于一片公心以及事后证明达到了好的行政结果也不行,“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17](P912-913)。相较于法律疏失造成的损害,法家认为官僚不守法、超越职权本身就是更大的损害,“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赏之,是教妄举也;遵主令而行之,有伤败,而罚之,是使民虑利害而离法也。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17](P913)。
总之,法家构想的帝国行政,是理性、专业、可预测可控制的法制化行政,法家期待的帝国官僚,也由此是精通专业而无须博闻强识、忠君尽职而不求私德无亏、刚猛为政而不存妇人之仁、以死守法而不逾越一丝一毫的专才、干才兼忠仆,此种关于官僚的理论,本文名之为“吏道”。在西周时期,吏指地位低下的“府史胥徒”,他们是“庶人在官者”,不具有贵族的身份、待遇和特权,阎步克说,与领有采邑或禄田、担任中高级职位的贵族相比,这些按月领取“稍食”的“府史胥徒”好比是打工仔,自己没一块地,只好到有地的贵族家帮忙干活挣饭吃。[18](P5)据此,法家设想的帝国官僚,不也正是一群卖智力以换取君主爵禄的打工仔?其与西周“府史胥徒”的主要差别,则是担任的职位更加多样而已。
春秋战国之世,社会阶级剧烈变动,旧贵族已无法继续垄断较高级别的官职,原来的庶民也不再拘于“府史胥徒”之类的低级职位,国家机构中高级职位与低级职位之间流动的通道,已然打通。但也要看到,在官职身份属性日趋减弱的同时,整个官僚群体的政治地位相比西周实际上是下降了,官僚群体中的中高级成员再也不是享有采邑禄田和特权的世袭贵族,他们本质上都是“吏”,是西周时期“府史胥徒”的扩大与演变,这就是战国秦汉“以吏治天下”的政治实质:君主权力专制化趋势下官僚群体政治地位的相对下跌及内部的相对均等化。对于这一趋势,儒家是反感的,法家则是迎合的;儒家力图让帝国时期的官僚保有西周贵族卿士的修养、品德、风范和施政理念,法家则希冀官僚都是奉行“法治”的文法吏。儒家“士道”和法家“吏道”的根本区别和对立,即在于斯。
实用是法家“法治”理论的特点,这一特点在法家的“吏道”理论中同样展露无遗。在春秋战国,法家“吏道”显然更符合行政事务规模化、复杂化、专门化的趋势和管理需要,更能满足各国统治者富国强兵和强化君权的现实需求,因而越来越被各国采用并实践,一个专业化的文吏群体,日益出现在行政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统一六国后,秦王朝继续遵循“法治”和“吏道”的传统,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专以文吏行政。秦代要求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公心;又能自端”[19](P15),并为文吏的培训和铨选建立了严密的制度,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即学室,文吏的学徒弟子在学室中学习如何为吏,学习的内容是识字书写、办理庶务、明习法律等处理行政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学吏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后,可参加选拔考试,合格者试为吏。在中央,秦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20](P258),俨然一统率众多文吏亲理庶务之文吏总头目。
这种“吏道独尊”的文吏政治,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行政效能。正是成千上万训练有素、尽忠职守的文吏有效担负起了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秦始皇才能 “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完成统一大业,才能在统一后继续逐匈奴、伐南越,修建驰道、长城等需要动员和组织巨大资源的工程。然而,这台卓有效能的官僚机器,并不能完全决定政权的目标,更不可能约束君主的权力及自由行使这一权力的个人意志,故而当秦始皇自我膨胀而亟役万民,当秦二世行督责之术“专用天下适己”,卓有效能的官僚机器,也将暴政毫无阻滞地贯彻下去,使普天下的百姓,无不体会到苛政之痛、秦政之苦。文吏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秦王朝暴政的帮凶,成为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推手。
秦帝国的轰然倒塌给后人留下了许多思考,新兴的汉王朝矫秦之弊政,采取了“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然而,政策上的“无为”伴随着的是体制上的“汉承秦制”,秦帝国的政体、法制和官僚机器为汉王朝所继承,固然在“清静无为”的政策方针下,这一官僚机器的转速被降至最低,但总体而言,文吏政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吏道独尊”的原则仍贯穿于行政法制之中,从萧何《尉律》《张家山汉简·史律》、居延汉简的记载可以看出,一个经过专业训练、纪律严明的文吏群体仍存在于汉朝各级官府,管理着虽较秦代清简许多却仍不可谓不繁重的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履行着治安刑狱、税收预算、国防安全等“清静无为”的政府也不可能放弃的基本职能。而当汉武帝舍弃“清静无为”的国策,希望有一番宏大作为时,本已存在的专制官僚机器便重新加速运转,一度静默的文吏重新崭露头角,他们以“能吏”“酷吏”“利官”的角色,活跃于行政过程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担负起抑藩、治狱、御侮、理财等军政重务,使文吏政治在秦亡后再度展现了其令人瞩目的活跃。
然而,在文吏政治重新活跃的武帝时代,汉王朝的治国指导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不管汉武帝本人是否“阳儒阴法”,“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少让儒学成为官方公开承认的治国指导思想,成为官府宣传倡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虽然汉武帝实际上可能更亲近和重用张汤之类的文法吏,疏远公孙弘、石庆之类的儒臣,但他还是采纳了公孙弘“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的主张,畅通了儒家士子入仕的通道,自此,“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21](P3119-3120),儒学和儒生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蒸蒸日上,越来越多的儒家士子通过察举或辟除的方式出任官职,管理具体行政事务,逐渐形成一个有别于旧有文吏群体的儒生官僚群体。
王莽“新政”破灭后,儒家的理想主义降温,现实理性的思考替代了不切实际的王政复古狂想,在行政领域,政治理性的精神重新主导了帝国的行政过程,东汉王朝承袭“霸王道杂之”的汉家故事,以“经术”和“吏化”并重,一方面继续奉儒学为指导思想,继续在各级官学中传授儒学知识,选拔儒生担任帝国各级官吏,另一方面以文吏的标准要求儒生官僚,要求担任官职的儒生明律令,晓习文法,具有处理政务的实际能力,并把这一点写进了朝廷察举选材的诏书中。《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22](P3559)东汉王朝这一举措,有力推动了儒生官僚的文吏化,使他们不得不去学习文法律令,学习处理实际政务的本领和经验,同时也推动了文吏的儒生化,使他们不得不去学习儒家经义,儒生官僚与文吏这两个群体,在相互学习和流动中不断靠近,阎步克据此认为,经过两汉四百年的磨合,一个“亦儒亦吏”的士大夫阶层取代了单纯的文吏成为帝国行政过程和政治生活的主导。[23](P409)然而,事实仅仅是如此吗?
士大夫阶层取代单纯的文吏成为帝国政治与行政的主导是历史事实,但另一方面,儒生官僚并未真正、彻底文吏化,其所谓“吏化”程度其实相当有限,同时,单纯的文吏群体也从未消失,从未被大部融入士大夫群体中。“独尊儒术”的王朝意识形态和“经术”“吏化”并重的政策确实使儒生官僚和文吏发生了融合,但这种融合是部分而有限的,与此同时,他们之间存在着持续而深刻的冲突,这一冲突不因王朝“经术”“吏化”并重的政策而消停,也不因两者间有限的融合而有所减轻。西汉儒生官僚与文吏同列于朝,文吏攻击儒生“能言不能行”[24](P149),“守旧术,不知世务”[24](P459),儒生则攻击文吏“文察则以祸其民,强力则以厉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24](P580)。东汉儒生与文吏分途仕进,“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25](P2020),但由于立国以来诸帝“以吏事自婴,尤任文法”[26](P799)的统治方略和向理性行政的回归,行政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文吏益受重用、儒生渐受轻贱的现象,“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27](P533),这种高文吏而贱儒生的普遍心态导致一时间儒学衰败,吏学兴盛,“自顷以来,五经颇废,后进之士,趣于文俗;宿儒旧学,无与传业,由是俗吏繁炽,儒生寡少”[28](P425),“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27](P538)。对于这种高文吏而贱儒生的论调和现象,儒生予以坚决回击,他们称文吏的道德节操不如儒生,“夫文吏能破坚理烦,不能守身,则亦不能辅将。儒生不习于职,长于匡救,将相倾侧,谏难不惧”,文吏掌握的知识技能过于狭窄低端,不如儒生所学广博多面,“吏事易知,而经学难见。儒生能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之学”,重用文吏而轻贱儒生与“独尊儒术”的国策不合,“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必以吏职程高,是则法令之家宜最为上。论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27](P533-546)。
总之,自“独尊儒术”旗帜下“霸王道杂之”的汉政为儒家士子开启入仕之途以来,儒生官僚与旧有文吏之间的融合与冲突,构成汉帝国官僚群体内部关系的一体两面。融合是部分而有限的,冲突是持续而深刻的。儒生官僚虽不得不习文法官事,却未必以文法官事为然,虽与文吏同列于朝,却羞于同列,尤其愤激于文吏实际上操持国柄,主导行政;文吏虽不得不习儒学经义,但“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29](P939-940)的人生经历使得他们很难真正服膺儒家的仁义礼教,很难不将“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的儒生同僚视为异类。归根结底,儒生官僚与文吏的有限融合,是汉王朝统治者企图融合“士道”“吏道”的产物,儒生官僚与文吏之间持续而不失激烈的冲突,则为“士道”与“吏道”之间难以化解的深刻矛盾所致。文吏一贯以“吏道”履职行事,儒生官僚也并未因为出仕就舍弃对“士道”的自任与坚持,而儒家“士道”与法家“吏道”的区别不仅在于两者要求的知识结构不同,更在于对仕宦作为以及个人道德节操要求的不同,因此,只要儒生官僚秉持“士道”而不堕,文吏遵奉“吏道”而不改,儒生和文吏的冲突就不可能轻言终结,其融合是艰难且有限的。
自秦以降,古代中国便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帝国的统治能在如此广阔的领土上得到较长时段的成功维系,至少有赖于六个因素:一批经过训练的职业官僚;一支忠于帝国的强大军队;足以应付官俸、军费等基本开支的税收;相对完整的文法律令;文书、驿传等传达信息、政令的必要技术手段;统一的价值观和文化认同。职业官僚及由此而来的官僚政治,是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统治能够长期维系的首要条件。正是基于官僚的勤勉治理,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才能在如此广阔的领土上和如此众多的民众中实现。
专制帝国的行政必然需要大批精通行政事务并具有绝对服从品格的职业官僚来操作,这不仅是理性行政的需要,更是专制统治的必需。从专制主义的立场和思维出发,专制君主是无论如何也不想官僚都对自己及以自己名义发布的命令、法律评头论足进而自主解释随意运用,不想官僚动辄脱离国家政令法律的规定而擅自去施行所谓爱民保民的仁政,不想官僚还有另外一种凌驾于自己之上、在精神上效忠的人格和价值体系,易言之,专制君主可能真正更想要的官僚是绝对服从、绝对忠诚、绝对无私、绝对刚性的文吏、法吏,是法家设想的“吏道”之才。正因为此,汉代“独尊儒术”后,各级官府构成仍然以实干的文吏为主,即使在阎步克所说的士大夫政治出现并占主导地位后,传统中国的各级衙门仍存在一个数量远远超过官员、精通官事律令多于经义的吏员群体,这是官僚科层行政和有效治理的内在需求,也是贯彻专制统治的需求。相反,儒家“士道”最反对的就是“绝对”,它主张官僚的独立、自主、仁爱、弹性,如此品质的官僚,显然不大符合专制统治的政治需要,也不完全符合官僚科层行政尤其是基层行政的需求。
然而,“独尊儒术”后儒学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却必然意味着,越来越多秉持“士道”的儒家士子进入仕途成为官僚群体的一分子,为了保证行政的效率和专制的政治原则不动摇,汉王朝采取了“吏化”的政策,希冀新仕的儒家士子能够舍“士道”而行“吏道”,或者至少融合“吏道”“士道”于行政实践中,但实践证明,“士道”“吏道”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至少不是短短的充满动荡的数百年就能轻易化解融合,更重要的是,儒家士子从内心深处反感和抗拒“吏道”,不愿舍“士道”而就“吏道”,不愿充当供人驱使的小吏。受“宰相必起于州部”观念的影响,秦汉士人的仕宦路径一般是:首先通过推择、考试、长官辟除、学徒出师等方式被任用为郡县小吏,再通过功次、察举等方式升迁为职位更高的官吏,直至长吏、公卿。由此,两汉的儒家士子,并不能像后世那样金榜题名则平步青云,而只有从小吏开启仕途,“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一时卓绝俊伟之才,而卒不免由郡县吏以进身”[30](P405)。但是,由小吏入仕,对儒家士子来说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他们实际上是非常不愿意去充当位卑言微的小吏的,甚至引以为耻,“元成以来至东汉初,流品渐分,儒渐鄙吏,故以孝廉补尚书郎、令史而以为耻,盖亦习俗使然”[31](卷三十五《选举考八·吏道》,P330)。史书中儒家士子由小吏入仕的事例并不能有力说明儒生官僚与文吏、“士道”与“吏道”的真正融合,因为“不乐郡吏”[32](P2365)“不好为吏”[32](P2667)才极可能是儒家士子及儒生官僚的真实心态,“郡国吏卑贱”[32](P3121)是他们始终不变的认知,如果有其他更好的路子和选择,他们绝不会去充当地位卑微、供人驱使的小吏,“方其未遇而浮沉里巷,无所知名也,则虽郡吏亦屑为之。及其既以孝廉异科荐举征召,则未免自负清流,虽尚书机要之地,亦耻其为郎令史矣”[31](卷三十五《选举考八·吏道》,P330)。
儒生不屑、不愿、不甘为小吏自有其原因:一是,俸禄太低,无以维持生计。汉代小吏的秩级一般在百石以下,多为斗食、佐史之类,宣帝神爵三年(前59)“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32](P263),但即使如此,百石小吏的俸禄最多够维持五口之家吃饭而已[33](P182-184),这对许多家境本属中下的儒家士子自然没什么吸引力。二是,公务繁重,还要为长官驱使办私事。“趋事之有司,贱也”[16](P85),小吏正是这种“趋事”而四处奔走的“有司”,刘邦在秦代做亭长的时候,就经常“以吏繇咸阳”[34](P2013)。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记载汉成帝时东海郡郡吏师饶,一年到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郡内外出差旅行、接洽公务、坐署理事,极少休假。[35](P108-113)不仅如此,小吏还经常被长官贵戚驱使办私事,霍去病的父亲霍中孺曾“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32](P2931),居延汉简中也有甲渠令史华商和尉史周育为其长官卖鱼的记载。②三是,地位卑下,动辄受责罚。如果办事稍不如意,小吏还经常可能被长官势要责罚,身受笞辱,毫无尊严。东汉魏霸做将作大匠,负责和帝陵宫的修建,“时盛冬地冻,中使督促,数罚县吏以厉霸”,宦官不敢直接拿身为长吏的魏霸怎样,却处罚小吏来间接告诫魏霸,可见小吏地位之卑下。[25](P886)四是,升迁难,不易出头。虽说汉代长吏和小吏之间没有截然不可逾越的界限,从小吏到高官的渠道基本畅通,但与“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27](P541)的纯粹文吏相比,儒生官僚的吏能总体上确实要差一些,处理公务的表现总体不如文吏,“文吏更事,儒生不习”[27](P533),如此一来,儒生官僚升迁的机会必然比文吏少很多,更有可能是沉滞于郡县,迟留于卑位,“选举取常故,案吏取无害。儒生无阀阅,所能不能任剧,故陋于选举,佚于朝庭”[27](P536),西汉儿宽以儒生身处廷尉府诸法吏间,虽通晓经义,然吏能不显,多年不得升迁,“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32](P2628)。总之,身为小吏,收入低、事务烦、没尊严、难升迁,以“劳心者治人”“可杀不可辱”之士君子自命的儒家士子自然不屑不愿充当此类角色,不甘长期沉滞于基层,从事他们认为有失“士君子”身份的琐碎事务。
无论是基于理念还是利益,儒生不愿为小吏,不愿舍“士道”而就“吏道”,然而,帝国行政至少在数量上更需要的是这些在基层从事琐碎烦难公务、任劳任怨的小吏,“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政策下,帝国政府也不能因为儒生不愿舍“士道”就将其拒之于官僚队伍之外,易言之,“士道”不可去,“吏道”不可无,二者当如何协调?
“官吏分途”为此提供了一个选择。其实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过“官吏分途”的制度设想:“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8](P69)荀子的大致构想是:官、吏两分,官修身正人,礼法贯通,尊君爱民,为君王之良佐,吏谨守法度,奉公守职,亦为国家行政之不可或缺,官和吏实行不同的选拔路径和标准,受过儒学教育、奉行“士道”的士君子是官的不二人选。在法家当途的战国秦代,“百官皆为吏,以吏治天下”,“官吏分途”自无必要,荀子的设想也不可能实现。汉代“独尊儒术”且“霸王道杂之”,儒生文吏虽存在深刻剧烈的冲突,但统治者更希望融合两者,而非分途管理,况且战国秦代以来形成的文吏群体在两汉中前期还拥有强大的政治势力和影响,他们绝不希望、也不可能让儒生垄断相对稀缺的中高级职位,而让自己沉沦于官僚结构中的下层,儒家“官吏分途”的设想同样不可能实现。
然而从东汉中期开始,事情开始发生显著变化,一方面,基于程式化、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察举制度出现了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到“以文取人”的趋向,这对熟读经书、善于文辞的儒家士子自然更为有利。另一方面,随着儒生官僚数量及比例的成长,其在朝廷的势力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由于察举制度下“教育—官场”“学门—官族”之间的互动,社会上形成许多儒学家传、世代居官的兼书香门第与官宦世家于一体的士族,他们作为士林的栋梁和核心力量,与具有群体自觉的士林一起,在东汉中后期的朝廷党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多次深刻影响了东汉朝廷的重要决策,与他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绽放出的光芒相比,单纯的文吏群体显得黯然失色,这表明,以士族为核心的儒生群体拥有的政治势力和影响此时已经大大超过了文吏群体,这种力量对比的变化必然对选官制度和官僚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官吏分途”开始成为可能,直到三国曹魏“贡士以经学为先”的诏书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228)六月诏曰:“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36](P94)这道“贡士以经学为先”的诏书,宣告了“士道”对“吏道”的压制、儒生对文吏的胜利。从此,儒生获得了绕开汉代以来必由小吏入仕之固定路径的机会,可以通过察举、中正举荐、考试的方式直接担任品官,文吏却仍然只能从低级吏职做起,而且越来越难往上晋升、由吏入官,中国古代“官吏分途”之过程,由此正式开启。
此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魏晋南北朝为“官吏分途”的开始阶段。越来越多的儒家士子越过吏职入仕为官,与此同时,许多较为显赫的官位由门阀士族长期把持,那些负责文书工作的吏职由于事务烦杂,崇尚玄学清谈的士族不屑为之,成了为人所轻的“浊官”,并且主要由寒门庶族之人担任,由此,人有士庶之别,官有清浊之分,贵官轻吏的风气因社会等级的分化而加剧。二是,隋唐为“官吏分途”的深化阶段。唐代官僚机构的职位有流内、流外、杂任之分,清浊之分更加明显,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文书胥吏系统,官与吏之间的流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唐人观念中已经形成了“吏”“胥吏”的类似概念,贱吏的观念十分强烈。但另一方面,唐代法律和唐人观念中“吏”的内涵以及外延仍很不确定,由吏入官的途径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总体上来说还算畅通,“官吏分途”在唐代尚未完成。三是,宋代是“官吏分途”的完成阶段。官与吏界限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工作者则称“公人”,官与吏的选任、迁转、离职实行分类管理,由吏入官的途径实际上已经被堵塞,胥吏的地位越加低微,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日益加深,但另一方面,胥吏也形成了自己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自觉,表现出强烈的阶层意识,“从宋代开始,吏员集团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群体出现在历史舞台之上”[37](P101)。明清承宋“官吏分途”之遗绪,吏制更趋完备,官吏界限更加分明,吏的社会地位更加低下。
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将中高级官员与大量从事简单任务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和文书人员区分开来,是官僚科层制的内在要求,是任何国家官僚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但是,古代中国的“官吏分途”不仅指行政业务分工导致的分类分层管理,更多是基于儒家正统“君子”观和“士道”,对官和吏政治地位、社会身份等级的人为区隔与定型,以及由此展开对吏道德品质的贬抑与攻击。古代中国的“官吏分途”与“士道”“吏道”的兴起、演变和相互作用不无关系。“士道”“吏道”滥觞于春秋战国,之后虽有秦代短暂之“吏道独尊”,汉代“独尊儒术”“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政策却使“士道”“吏道”进入了数百年的并立、融合、冲突的纠缠状态,“士道”“吏道”因深刻的矛盾而未能在汉代真正融合,反而在强大的儒学士林和士族的推动下最终分离,“士道”实现了对“吏道”的主导,儒生官僚实现了对文吏的初步压制,而“官吏分途”亦因此展开。要言之,“士道”“吏道”的聚散分合,是传统中国“官吏分途”、儒吏分流历史过程中的主线。
必须指出,“士道”“吏道”的矛盾与斗争,并不仅仅是两种治国哲学和选官理论的分歧,亦是儒生群体和文吏群体的利益之争。阎步克指出,在传统官僚帝国,权力在制度上被配置于官位体系中,官位成了追逐权力者的主要目标,由此,规定以何种方式入仕、以何种标准选官的选官制度对权力的争夺和利益的分配来说,就有了举足轻重的意义,影响和制约传统官僚帝国选官制度形态和变迁的因素,除了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要求、知识群体的面貌动态之外,还有利益分配与权力斗争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38](P321-328)儒法之争固然是学术之争,很多时候却也是利益之争,就“士道”“吏道”之争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谁赢了,谁就能占据官僚科层体系的中上游,儒生不愿为吏,更多是出于理念不合还是利益考量还很难说,在“贡士以经学为先”的尊儒学、崇“士道”大义之下,是对文吏群体权力和利益的割夺。
也正因为如此,“士道”“吏道”的融合在传统社会才会变得如此艰难。从理论上讲,“士道”“吏道”的融合是必要的,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相斥关系;公德与私德、独立人格与尽忠职守,并非不能兼而有之;礼与法、王道与霸道,已经被历史证明完全可能统一起来。“吏服训雅,儒通文法”的融合政策,实为全面改善官僚素质及构成的长远之计,“宰相必起于州部”的由吏入官的入仕及升迁模式,暗合了官僚科层制和理性行政的内在规律。然而,过多的利益之争扭曲了帝国官僚制的健康发展,“士道”“吏道”从艰难融合走向分离,整个官僚群体最终被人为分成界限分明、地位悬殊、相互隔绝的两部分,以儒生为主要来源的“官”成为享有诸多特权的贵族化群体,结果反而导致“拘谨不通者,一归之儒;放荡无耻者,一归之吏。而二途皆不足以得人矣”[31](卷三十五《选举考八·吏道》,P330)及“吏强官弱”等矛盾现象。王亚南、阎步克曾指出,贵族化是传统官僚制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趋向。③本文则进一步认为,官僚贵族化在传统中国是通过“官吏分途”、儒吏分流而实现的,主要是儒生官僚的贵族化而非文吏的贵族化,同时,也不能不指出,自利取向及由之而来的某种程度的贵族化,是任何类型官僚制发展演变均难以避免的天然趋向。官僚群体天生具有成为利益集团的趋向,如不积极加以遏制,官僚或官僚中的一部分必凝固为板块化的特殊利益群体,对国家治理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注释:
①“儒吏分流”指儒生逐渐脱离低级吏职的过程,也即,儒生不用再担任基层小吏,而可以通过中正举荐、科举考试等方式在初次入仕时就直接担任较高级别的品官。传统中国“官吏分途”某种程度上也是“儒吏分流”的过程,一方面“官”“吏”日益隔绝,界限分明,另一方面,“官”逐渐发展为由具有一定科举功名的儒生出任,“吏”则主要从没有功名的平民中选拔。
②《居延汉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第4简:“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得卖。”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文物》1978年第1期)。
③王亚南认为,传统中国的官僚越来越带有贵族的品质,做官越来越讲究血统、家世、门第。阎步克认为,传统中国官僚的贵族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官制上逐渐由“职位分等”过渡到“品位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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