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怀德 戴军
房地产业一头牵连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一头牵连着金融、建材、家电、市政建设等数十个行业的发展。房地产事实上就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立起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首先必须认识到房地产税并不能完全抑制房价上涨。在开征房产税的城市,不论是西方的多伦多、纽约、洛杉矶、悉尼、温哥华、伦敦、墨尔本等国际大都市,还是国内上海、重庆等地,房产税均未能有效控制房价上涨。从现实看,若房地产税致使房价下跌(或量价齐跌),则房地产税税收也下跌。然而,一个被期望致力于取代土地财政的税种,其设计出来绝对不可能越征越少,致使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衡。无论将来房地产税税制如何,房地产税都应设计为稳步增长的税种。
当然,合理的房地产税能够在一定程度抑制房价上涨幅度。第一,使投资者持有房产成本上升,进而可能迫使投资者出租多余住房甚至出售多余住房,对租赁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形成价格压力。第二,投资者持有房产成本上升以及房租价格承压,租金更难覆盖利息支出,将抑制贷款投资行为。第三,将为地方政府开辟重要而稳定的税源,使地方政府摆脱广受诟病的“土地财政”,这有利于确保土地供应充足尤其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进而抑制房价上涨。
合理的房地产税税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建议基准税率为当地平均租金的20%-40%。基准税率过低既无法影响房地产租售市场,也无法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基准税率也不宜太高,例如接近或高过平均房租,否则楼市一旦形成抛售潮房价大跌,房地产税税收大跌,地方政府将难以摆脱土地财政。第二,征收覆盖面应相对较广,包括新房与存量房,但对自住房(或规定面积以内住房)或特定人群进行不同程度减免征收。第三,充分利用住房信息全国联网的优势并进一步完善住房信息系统,识别住房性质,根据自住、出租、空置、普通、享受等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税率。第四,根据住房取得方式确定计征办法,对商品房以外形式的自有住房应制定差异化的计征办法。第五,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调或下调税率,例如发达地区税率可相对更高,而欠发达地区租赁市场不成熟则可相对更低,人口流出形势严峻的欠发达地区甚至可以暂时免征。第六,若把房地产税作为降间接税、增直接税改革的内容,那么还可允许居民在缴纳房地产税的同时抵扣若干个人开支项。
此外,还需正确认识房地产税相关合法性:一方面,居民对土地并不拥有产权,不应在花费巨大代价“租用”土地的同时还要交纳产权税。破解此问题的做法应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无条件自动续期基础上,明确不收取任何费用,使房产所附着的土地事实上成为百姓财产。对于商品房以外形式的有产权住房,建议其在进行市场交易前根据取得方式补缴一定土地款,进而可以在存续期以市场评估价征收房地产税。另一方面,在现有土地制度下即便有房地产税收入,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仍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城市土地收储过程复杂、成本较高,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出让金也是合理的,而伴随着通货膨胀,城镇化过程中的拆迁安置成本还将攀升,土地出让金还可能继续上涨。当然,地方政府应优先考虑充足平价的供地,而非土地收益最大化。
在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情况下,房地产税可能很大程度上转嫁给租住户,即租金上涨。因而以供求为基础改善土地供应机制,是发挥房地产税功能的重要基础。具体建议:第一,加强土地供应弹性。加大土地收储力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土地供应计划。观察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应依据实时去化周期,以及土地价格、人口流动、需求结构、潜在供应等变化趋势,避免出现越是供不应求,越是怕出地王,土地供应越是紧张的恶性循环。第二,加强土地供应效率。盘活闲置土地,整治低效用地,监控土地开发过程,确保土地高效开发,避免变相捂盘。第三,完善和推广重庆地票制度。重庆在不突破耕地红线的前提下,把农村建设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城区累积增加供地约20万亩。第四,在遵守耕地红线前提下,各地耕地政策需避免一刀切。大城市主要任务是带动工商业发展,不是农业。对于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空间有限、人口不断流入的大城市,建议与人口流出的中小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置换,前者获得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后者复垦相应数量土地、增加耕地,并从前者那里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第五,借鉴学习北京与雄安新区的做法,城市功能向周边卫星城镇疏解。第六,积极构建城市群和次级城市群(区域级)。第七,适时调整行政区划。
房租上扬威胁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权利,也迫使年轻人提前购房,而且助长投资者“以租养贷”的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者囤房、炒房动机,加剧楼市投资需求和恐慌情绪。因此,建设一个供应充足、租金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租住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是建设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第一,在出台房地产税的前提下应逐渐取消限购,允许有多余资金的居民购买多套住房,并用于长期出租,缓解政府建设租赁住房的压力。第二,建设大量公租房。政府应以公租房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逐渐减少乃至放弃有产权的保障房。有产权保障房,既不能保障大多数普通居民居住权,也无法完全避免寻租行为,还很可能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平。而且,政府从公租房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收益很可能大于其他类型保障房。第三,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公司。第四,鼓励开发商已经自持的住房用于统一装配和出租,但不建议继续实施开发商在拿地时的竞自持率的政策,该政策总体而言既不能增加政府土地出让金,也不能抑制租赁市场的房租价格,更不能降房价。第五,积极推进空置率较高的商服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并享受居民住宅的水、电、气价格标准。第六,鼓励城市及周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享受同等权利,建设适合普通市民居住的租赁住房。第七,完善租赁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保障租赁市场充分竞争,保障房东取得合法收益,保障租赁住房的安全性,保障租住户各项权益,包括子女就近接受教育、不被随意驱赶、不被随意涨租、不被随意扣押金等。
房地产长效机制一旦建立,限购、限贷、限房价、限地价、限网签、限预售证、限售等等行政干预措施均应予以取消。上述政策直接限制市场主体买卖行为,对市场经济原则形成伤害,得不偿失。历史教训表明,着眼于短期的楼市调控政策往往扭曲楼市供求关系,不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严厉的行政干预措施下,住房需求只是被延迟和积压而已。干预措施实施越久,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压力就越大,尤其是在经济剧烈下滑时期这种压力尤为突出,因而干预措施迟早可能会取消。一旦干预措施取消,房地产市场往往很快转换为供不应求。因此,在房地产长效机制尚未构建实施之前,上述调控政策切勿贸然退出,否则潜在的供求紧张关系会再次显性暴露出来,楼市又将迎来新一轮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