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晓菲
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马克思诞辰200周年讲话中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有助于我们结合历史规律和时代特色真切体会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精神内涵和价值旨向,进而为中国梦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
马克思崇尚理性思考,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理性思维帮助他对共同体与个人发展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判断。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因受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他更强调自我意识的苏醒,凸显人的理性思考和自由,为探究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拉开序幕。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崇尚理性思考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逻辑思维,辩证客观地看待事物发展规律。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马克思提到,自然将人与动物划定活动范围,动物只能被动接受,人则可以主动选择达成目标的手段和方法。通读全文,不难看出马克思认为在判定职业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有:职业热情、父母意见、职业认知……此选择过程透露出诸多理性因素。理性思维的培养,为马克思客观辩证地思考人类与共同体的关系提供逻辑支持,马克思对于共同体的考察不只局限于共同体本身,更是着眼于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发展状况。
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充分表达对自我意识和人类自由的追求。通过本原问题探讨自由意识是古希腊众多哲学家的共同追求。德谟克利特认为万物本原是原子和虚空,原子不可分呈直线运动,虚空是其运动场所。从而有助于统治者教导民众顺从“天意”、“命运”,敬畏“神灵”,限制人意识自由。伊壁鸠鲁则认为原子具有偏斜运动,他从原子运动原因出发,利用重量属性打破常规,利用原子偏斜运动证明“偶然性”的合法性,粉碎德谟克利特原子论中的“必然性”法则,从哲学上进攻古希腊统治者对于宗教神学的控制,提倡无神论,认为人应该从“必然性”中脱离出来寻求自身独立性、自在性,凸显自由意识。马克思非常认可伊比鸠鲁对自由的追求,如果说伊比鸠鲁探讨偏斜运动是为了将个人从必然性枷锁中解脱出来,那么马克思探讨伊比鸠鲁哲学则是为了强调自我意识和自由的重要性,从而突出人自身价值,这与马克思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哲学领域的思考对马克思探索社会领域有很大帮助,德谟克利特原子论反映出城邦共同体中统治者运用必然性法则对个人进行强压,而伊比鸠鲁的偶然性则强调个体存在的合法性。个体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原子,他们之间存在差异性并且拥有独立意志。这就从理论层面削弱必然性统治,开始强调位于共同体中的个人价值,这也是对当时古希腊城邦共同体的权威挑战。
青年马克思曾极度崇拜黑格尔理性,但在《莱茵报》时期接触大量社会现实后,发现国家共同体存在众多问题,促使他对理性国家产生疑问并首次提出“合乎伦理与理性的共同体”。
一方面,新闻应发挥监督功能,而非为统治阶级代言。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社会中具有独立发声的公共舆论领域,它属于中介因素,与民众、政府都应保持适当距离,以便发挥监督功能,这对维护国家理性至关重要。1841年普鲁士政府颁布新书报检查令,用虚伪的“自由主义”掩盖专制主义出版政策迷惑民众,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强烈指责法令违背报刊自由宗旨,将本应站在监督、批判位置的独立报刊变成约束人民思想的枷锁。书报检查制度实质是压制舆论自由,阻碍个人、社会和民族发展。在《〈科伦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指出“社论不是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是看作是被指定接受上面的教育并从‘狭隘的’教室走进‘更广阔的’教室的一群成年人。”[2]但是“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3]在这里马克思首次提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说法,以此批判教徒集合,但此时其思想提倡的“合乎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依然停留在唯心主义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个人与国家统一前提是牺牲个人,在国家共同体中个人受到束缚,批判将宗教视为维系共同体的工具,但却寄希望于抽象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应维护国家公正理性,而非贵族阶级私利。《林木盗窃法案》中通过对林木盗窃和摩塞尔河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发现省议会为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将贫民为维持生计捡拾树枝的行为看作盗窃,充满荒谬性,以致违背立法公正和国家理性,将法律当作保护贵族阶级利益、压榨劳苦大众的工具。从应然层面上讲,法律应该体现社会公益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但在私人利益占上风的地方,法律成了容克地主追求私利的猎犬,成了“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4]国家在需要运用理性处理利益冲突的地方,恰好丧失理性,利益使国家理性神智失常,从而完全投入私利的怀抱。林木所有者之所以能任意玩弄法律,而法律又甘受摆布,问题关键在于,私有制对国家政治法律生活的主宰。
《莱茵报》期间,马克思通过参加现实斗争,动摇了对黑格尔哲学的信仰和追随。退出《莱茵报》后,他系统研究欧美国家共同体的历史,并阅读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深受启发,于是展开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
一方面,马克思发现黑格尔在关于国家、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悖论,“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即把他们看作国家的有限性领域,看作国家的有限性。”[5]黑格尔创建“绝对理念”、“国家理性”等完美概念,用辩证法自证逻辑,在其推演中国家存在是完整生成过程,拥有最高权力,家庭与市民社会从属国家,一旦利益冲突就必须服从国家牺牲自身。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不是国家及其“理念”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中产生,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毫无意义。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通过厘清国家共同体与市民社会共同体的区别,使马克思开始转向市民社会探究政治国家的根源,共同体思想逐渐形成。
另一方面,马克思转向市民社会共同体研究,探究财产关系与法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就是财产,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实在内容。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合法并具有私有财产性质。他还进一步深入剖析“长子继承制”,批判黑格尔在国家、法和私有财产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倾向。由此,马克思便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的批判,澄清了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即法的客观性及其本质。他不再停留在“私人利益决定法”的命题上,而是把握“市民社会决定法”的深刻精神,从而揭示了财产关系对国家和法的决定作用。
随着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马克思发现旨在粉碎市民社会枷锁的政治解放依然不触及私有制根基,政治共同体无法真正实现个人自由,他将研究目标转向人类解放,进一步剖析市民社会本质,提出“抽象共同体”,认为私有制和分工带来异化劳动,并使得市民社会这个共同体形式进一步异化,工人受到残酷压迫,因此工人阶级也成为改造共同体形式的中坚力量。
1843年9月马克思前往巴黎创办以“揭露旧世界,并为建立一个新世界而积极工作”[6]为宗旨的《德法年鉴》,充分证明自己的革命立场和理想追求,这其中蕴含对于共同体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方面,马克思阐明政治共同体的局限性。政治解放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民主解放,目的是粉碎市民社会的政治枷锁,使个人恢复宗教自由和财产自由。而人类解放不仅要消除旧式分工对人们的压迫、剥削还从意识上解除人的自我束缚。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领导人鲍威尔提出,犹太人只有放弃宗教信仰才能获得政治解放。马克思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与之展开激烈论战,认为只有消灭世俗桎梏才能克服宗教狭隘,犹太人作为市民应该拥有信仰自由,不能将世俗问题简单化为神学问题,而应将其驱逐回世俗基础中。现实生活中个体与共同体生活出现割裂与幻象,导致异化现象。就如马克思所言“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7]由此看出,政治解放实质依然是不触及私有制根基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后依然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同样,政治共同体脱离世俗基础,只是统治者实现人权的工具,统治者许诺的自由与解放带有迷幻与虚假性,这为其后来提出“国家是虚假共同体”观点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马克思将无产阶级作为改造共同体的物质力量。通过对政治解放的近一步区分,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以后的人依然不是类存在物,而是封闭自身、追求私人利益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人,因此建立在政治解放上的政治共同体无法真正实现人类解放,这种清醒的认识促使马克思寻求更加彻底、深刻的社会革命。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注意到当时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无产阶级,提出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在于“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无产阶级。因为“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的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8]无产阶级因为遭受极度压迫剥削,只有通过彻底革命才能解放自身,也只有通过彻底消灭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关系才能解除自身枷锁,以此来改造现实中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革命不仅是理论上的变革,更是消除一切不合理关系的现实革命,也只有以现实为根基才能真正实现人类解放。
在批判与反思黑格尔哲学同时,马克思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关键在于脱离国家理性束缚,回归市民社会。只有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内在机制和法则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才能找到人类未来发展方向。由此,马克思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从异化角度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抽象共同体”。
一方面,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强制分工带来异化劳动。马克思肯定货币作为社会新纽带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扩大和分工加深,劳动被分割成无数孤立、固定、重复的简单劳动,工人变成生产的螺丝钉,失去自我意识和创造力,失去接受教育和进步的机会,悲惨命运世代沿袭。“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同样使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9]人在强制性劳动中无法感受幸福,剥削和压迫促使人出现异化,劳动者不仅和劳动产物、劳动关系相异化,也和自身与周围社会关系相异化。因此,在资本主义控制下的市民社会也只是一个“抽象共同体”,只有彻底扬弃异化劳动人才能实现对自我本质的占有。
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属于共同体发展中的异化存在。通过对资本主义状态下人异化现象的分析,市民社会本质也发生变化,旨在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运行机制下变为压迫剥削人的工具,资本主义所宣称的自由平等只满足少数人。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共同体并不只存在于外物环境中,更在于个人与自身本质发展的关系,只有人在实现自己全部本质过程中才能逐渐构建起“真正的共同体”。《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综合经济、政治、哲学等知识将共同体理解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市民社会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阶段,打破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渲染的永恒性与正确性。当人最终消灭私有财产和资本主义关系,才能真正扬弃异化劳动,以全新方式实现自身价值追求。此时,马克思完成了对“抽象共同体”的批判和未来共同体的初步分析,对共同体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异化现象的深入研究,他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除了本身属于“抽象共同体”,它还催生国家这一“虚幻共同体”,只有构建一个与市民社会本质不同的“新社会”才能彻底解决异化问题。
一方面,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详细区分市民社会共同体和“新社会”共同体,作为清算思想的理论节点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虚幻共同体”的逻辑前提。他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0]“人类社会”表明未来共同体理想状态是消除异化、抽象的社会形态,而“社会化的人类”更表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人不只是单一的自然存在物更是一种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更加强调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个人”,正是基于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全新理解,马克思阐述了一种与市民社会完全不同的“新社会”,人类共同协作、共同构建,这为后来“真正共同体”的提出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带着对“新社会”构想,马克思深入考察与市民社会比肩存在的国家共同体,从性质上区分“虚幻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国家实质是“虚幻共同体”。他从共同体发展角度考察现代国家的起源与私有制的关系,提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12]正是私有制确立,使得国家不同于部落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形式,“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3]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施行的统治工具,私有财产的确立使得人们疯狂追求个人利益,而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与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正是由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4]国家实际上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虚幻共同体”,它把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冠以“合法化”名称,但却无法掩饰国家环境中人们遭受异己与分裂的现状。
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入考察,马克思揭示“虚幻共同体”与“抽象共同体”的本质,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的虚伪性,并提出“真正共同体”实质应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但他并不满足于理论构建,而是从历史角度出发,回顾“自然共同体”,尤其是俄国农村公社共同体下人的发展状况,进一步挖掘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联系。
马克思曾在《德法年鉴》时期提出“个人自由联合体”,但并未对其内涵做深入探究。随着《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史观确立,马克思掌握更强有力的批判武器,在《共产党宣言》中,他利用唯物史观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过程,清晰地阐述“自由人联合体”的内涵,表现出对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第一次提出“真正的共同体”实质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积极阐述未来社会发展形态及其实现条件:社会统一经营生产,取消个人竞争,全体社会成员同参与同劳动同分享,未来共同体是基于共同利益形成的人类联合体。资本主义下的扩大化生产,“新社会”中将逐步实现所有人需要,从而产生新需要驱动人自由发展。恩格斯所提出的新社会构想既是消灭私有制的结果,也是共产主义联合体的实现条件。在“真正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与“虚假共同体”的性质不同,它去除虚假性与抽象性并扬弃异化状态,强调两方面:一是人作为自由的人独立存在,不受异化压迫;二是独立的自由人为了更好的满足共同利益实现联合发展,这标志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形态描述较少,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概念并不是凭空捏造,而是经过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推论而来。马克思提出“自由人的联合体”不是为了规定未来社会的发展模式,更多旨在鼓舞全世界无产阶级消灭现存压迫阶级,作为独立个人联合起来,共同为美好生活抗争,这种对人类自由与解放的关注也是马克思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关怀。
马克思不只是从概念层面考察共同体发展,更是着眼于人的发展角度看待其演变过程。因此,他并未满足“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理论假设,而是希望通过回顾具体共同体的发展形态,不断验证补充增强理论的实践性。
一方面,马克思回顾“自然共同体”发展状况,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补充论述三种前资本主义共同体形式包括亚细亚共同体,古典古代共同体、日耳曼共同体。这种“自然共同体”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在历史上解体的结果。”[15]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就是自然共同体解体过程。马克思通过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共同体形式的研究,展现出一个并未受到私有制侵害的人类联合形式。这并非只是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类存在方式,或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阶段性,更重要的是论证未来共同体实现的必然性。马克思对于三种社会形态研究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以人发展状况为侧重点,阐述从人具有依赖性到以物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再到人全面自由个性发展的一般趋势,充分阐释马克思关于不同共同体与人发展状况的关系。“自然共同体”由于无法保证人的自由发展被资本主义共同体所代替,而资本主义共同体本质是私有制,人与人的关系变成物与物的关系,而“真正共同体”的指向以消除私有制为基础,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
另一方面,马克思晚年转向东方社会研究,以俄国农村公社为重点,希望能寻求到不同的发展思路。马克思运用共同体视角对俄国农村公社进行深度剖析,发现停滞性是东方社会的一大特征,而停滞性与村社等“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长期、普遍固定存在具有重要关系。马克思认为这种停滞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停滞不前,而是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进步,东方社会发展落后而缓慢。考察东方社会的共同体发展模式,不难发现以村社为代表的公社共同体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马克思认为村社共同体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是共同体长期存在的直接原因。首先,由于国家对村社共同体的掠夺,造成村社共同体及其成员仅仅具有维持生活的资料,而很少或者没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其次,东方专制国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竭力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以便实行利益统治。在这种强权下,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专制国家以集体名义成为真正的实际所有者。马克思深刻指出“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个人对共同体的极强依赖性造成公社内部形成隐蔽的奴隶制,个人无法实现自由发展,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与村社共同体对个人的统治两者形成对立统一。由此证明人对集体具有极强依赖性的状态下,共同体无法真正促进个人自由发展。
纵观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发展脉络,他不仅从性质上区分“虚假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还从历史发展角度论证“自然共同体”、“抽象共同体”和“自由人的联合体”。各个阶段看似独立,但实则一脉相承,共同构成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历史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