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静 肖尤丹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中的界定,版权产业指版权可以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理论研究中,版权产业与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概念的主体内容相似,泛指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门,这些部门的产销活动与版权制度息息相关,以版权法的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为生命线。[1]
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持续增长。《“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将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成就,《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则明确将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作为“十三五”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构建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格局。权威数据显示,2018年版权产业已占全国GDP的7.33%。[2]但同时,缺乏符合中国特点的版权产业划分标准,使得我国版权产业难以被更准确地评估和预测,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自20世纪90年中后期开始,版权产业的经济潜力在以美、英、德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结构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型过程中逐渐被发掘,并演化成为民族文化传播与国家形象推广的重要载体。受益于传播技术的创新与突破,版权产业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释放,正逐渐发展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如今,版权产业已成为上述发达国家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在版权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版权产业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趋势。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可以直观地发现版权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现状,以及以版权为基础的文化发展、创新意识对经济的贡献程度。[3]《2017中国网络版权发展报告》中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规模突破5000亿元,从2006到2016的10年间,年增长率在30%以上,产业规模增长超过30倍。表明了版权产业在带动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此外,世界银行2017年世界主要经济体排行中的前五名(美、中、日、德、英)中,美国、德国和英国的版权产业都已经成为各自国家的新经济增长极。着力发展版权产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有效方式。
对我国而言,发展版权产业可以打造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消除文化隔阂,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4]考虑到版权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扩大对外贸易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地对版权产业的范围进行划分,成为理论与实践共同关注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应该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立版权相关产业的派生分类,为界定、规范我国的版权相关产业提供参考,也为建立版权相关产业统计制度以及版权相关产业的研究奠定基础。”[5]研究中国特色版权产业划分标准,既符合国际版权产业发展的趋势,也源于准确科学地评估和预测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的需求。
准确、科学地划分版权产业是把握产业发展状况、分析产业发展问题、判断产业发展趋势的重要基础,也是理论研究与政策制定的核心依据,更是反映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受限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对于版权产业的认识与理解存在分歧,有关版权产业的划分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形成了“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主要划分标准。
“概括式”版权产业划分标准是指依据产业部门对版权法律制度依赖程度的高低实现对产业的划分,其核心是基于特定产业部门的发展与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而将版权产业划分为三类或四类。目前,主要有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我国采取了这一标准。在该标准下,版权产业被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和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四类。
“列举式”版权产业划分标准是指,通过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版权产业中所涉及的产业部门,进而廓清版权产业的具体范围。目前,这一标准广泛应用于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地区。例如,英国采用广告与市场营销、建筑、工艺、产品及美术和时装设计、影视录像收音摄影、IT软件和计算机服务、印刷、博物馆画廊及图书馆、音乐表演和视觉艺术等9类划分与评估体系。德国则划分为音乐、图书、艺术、电影、广播、表演艺术、建筑、设计、印刷、广告、软件和游戏等12类。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世界上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芬兰、新加坡等国在内的40 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6]从发展趋势来看,“概括式”版权产业划分标准在WIPO的大力推广下,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版权产业划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具体产业部门与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概括地提出版权产业的定义不指明具体的产业部门,是“概括式”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的主要特点。该标准的优势在于,能够灵活地适应产业发展变化的趋势,及时将市场交易环境中出现的新兴产业部门纳入版权产业的范畴。产业发展的变化不易引起产业划分标准的改变,因此该标准在具有较强包容性的同时还具有稳定性强的特点。其劣势在于因概括而导致的产业划分界限不明,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版权产业划分模糊的问题,特别是在产业评估过程中容易导致因不同主体对产业定位的分歧而产生争议。同时,由于各国版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产业部门对版权法律制度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制约了“概括式”产业划分标准在全球不同国家的适用能力。
相较而言,“列举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直观地显示了版权产业的组成部门。该标准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地体现产业发展所涉及的具体产业领域,保证了版权产业范围的确定性。但相较而言,其劣势在于该划分标准容易受到技术与商业模式变化的冲击,受限于该标准灵活性方面的不足,新兴的产业部门难以及时纳入版权产业的范畴,进而影响版权产业评估体系在应用中的科学性与时效性。
因此,“概括式”与“列举式”两种划分标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国家就版权产业划分在准确性与灵活性两个问题上的态度。因为,欲实现划分版权产业的目标,需要依赖于“列举式”。但受限于该标准的局限性,数字化传播技术所引发的新兴产业部门难以被及时有效地纳入版权产业之列。欲追求产业划分标准的灵活性,则需要选择“概括式”标准。但受限于该标准的固有缺陷,在评估与分析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容易在如何确定具体产业部门的问题上引发分歧。
我国沿用了WIPO版权产业划分标准体系,属于典型的“概括式”标准。国家版权局近年来展开的一系列版权产业评估工作中,WIPO的版权产业划分标准以及相应的评估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局限性同样存在。
中国特色版权产业划分体系或划分标准的制定,是影响我国版权产业、文化产业以及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但目前,有关如何完善我国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的研究较为缺乏,理论研究的进展滞后于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上述情况的存在,增加了制定具体版权产业划分体系的难度。据此,本文在版权产业划分国际趋势的基础上,分别从制定原则、实现途径和主要目标三个方面,提出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的理论路径。整体而言,我国版权产业的划分标准应在“概括式”与“列举式”进行合理选择。
技术创新、传播技术变化导致了版权产业所涉及的范围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性。例如各国版权产业的组成部门中既有出版、印刷等传统版权产业的部门,又存在数码软件、网络媒体等新兴的产业领域。于是,为了回应因技术革新而衍生出的新商业模式与产业部门,版权产业的划分标准需要坚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其中,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版权产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现实中,信息产业、版权产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区分,甚至出现了大量的产业交叉地带。同时,以产业发展的视角来看,网络核心版权产业激活了版权产业实体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版权产业整体向网络化以及信息化的转型升级。[7]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2018)》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较2016年增长27.2%。[8]所以,为了准确评估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就需要在细节上对版权产业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否则,就会对产业重叠的领域进行重复统计、计算与分析,这将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9]
其中,所谓确定性,是指产业划分的标准清晰界限明确;所谓灵活性,是指产业划分的标准适应产业发展的变化,能够体现出产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相应的,产业划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应该成为我国版权产业划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例如,德国版权产业划分的实践经验显示,其在采取“列举式”划分标准的同时,辅以“其他产业”这一类别,使得该国版权产业的范围兼具了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特点。
版权法律制度是版权产业得以发展的基础,决定了产业发展的模式与方向。但受限于版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各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国版权产业的划分,一方面有必要适当吸取域外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必须体现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体现中国特色。
相较于公共政策中版权产业往往仅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和经济贡献的现状,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显然更为突出,我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就首次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文化产业纳入国家发展计划。[10]版权产业在产业划分上与文化产业高度重叠,如何界定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如何助力支撑文化产业发展,如何促进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显然也是未来体现我国版权产业价值的重要方面,这与国际上将文化产业与版权产业、内容产业等同的方式必然有所区别。
以国际经验与本国实际的统一,作为我国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的实现途径。既便于通过与发达国家版权产业发展情况的对比,寻找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问题与机遇,同时也有助于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部门纳入版权产业之列。
版权产业的划分是版权产业发展评估、研究的基础。产业划分使得产业评估成为可能,也为版权产业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条件与素材。同时产业评估的结果和理论研究的结论,也会对产业划分标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检验。美、英、德等国均持续对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进行评估,在分析产业发展趋势、研究产业发展面临问题的同时,不断检验产业划分标准的合理与否,实现了在评估实践中,对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的实时检验与动态调整,充分保障其科学性。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06年至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持续攀高,从13489.33亿元人民币增长到54551.46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也从6.39%提高至7.33%,提高了0.94个百分点。版权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核心版权产业发展迅速,在版权产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其行业增加值在全部版权产业中的比重从2006年的48%提高至2016年的62%,成为推动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是从版权产业的出口结构来看,核心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在全部版权产业中的比重仅为3%左右。[11]这显示出我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仍然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版权产业各门类之间尚未形成强有力的协调发展,如何通过产业分类标准和评估方法的设定更好地发现核心版权产业及其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中的问题,也就成为当前的评估实际需要面对的问题。
我国需要根据评估实践,适时有效地对版权产业划分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为评估实践影响理论研究提供条件,进而实现版权产业理论研究与产业评估实践的有效结合;同时更好地利用调研结果以帮助各级政府调整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推进版权产业向协调化、价值化发展,切实将我国璀璨深厚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具有更好市场价值和版权优势的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