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家礼》真伪考的历史回顾与探索

2018-02-08 02:08毛国民
现代哲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仪礼王氏朱子

毛国民

《家礼》作为“朱子之书”,却屡遭非议。元代应氏、清人王懋竑多有质疑,明人邱濬、清人夏炘等则为其“正名”。时至今日,争议之声仍不绝于耳,先后有阿部吉雄、陈来、束景南、彭林等学者,专题讨论过《家礼》的真伪问题。

一、伪本论:《家礼》“非朱子之书”

持《家礼》“非朱子之书”观点者,最早可追溯至元代应氏,其说存于《家礼辨》,但“元应氏作《家礼辨》,其文亦不传,仅见于明邱仲深浚所刻《家礼》中”*[清]王懋竑:《白田杂著》卷2《家礼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62页。。从中可见应氏的理由有四:(1)朱子自说“顾以衰病不能及”*[南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3《跋三家礼范》,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920页。;(2)其弟子勉斋说“未及脱稿而先生殁”;(3)时间不吻合,因为宋光宗绍熙(1194年)是在孝宗乾道己丑(1169年)后,而朱子在20多年后写作的《跋三家礼范》中却说“顾以衰病不能及”;(4)《家礼》虽然已成四卷并《家礼序》文,但并未成书,只是门人编入张拭本*此处应指张栻的《三家礼范》,朱子曾为其作《跋三家礼范》。。

但伪本论的主要代表,应推清人王懋竑。仅《家礼》真伪考证的论著,他就有《家礼考》《家礼后考》和《家礼考误》。他明确提出《家礼》“非朱子之书”(A1)*[清]王懋竑:《白田杂著》卷2《家礼考》,载于《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62页。,理由是:(1)从证据链条看,《家礼》不知作者是谁,也不知书从何出,证据链条是断裂的。A2、A4和A5认为*参见[清]王懋竑:《白田杂著》卷2《家礼考》,前揭书,第662页。本文为论说方便,依次按照《家礼考》每条的顺序编号为A1-A20。A1.《家礼》非朱子之书也。A2.《家礼》载于《行状》,其“序”载于《文集》,其成书之岁月载于《年谱》,其书亡而复得之由载于《家礼附绿》……A3.乃今反复考之,而知决非朱子之书也。A4.李公晦叙《年谱》,《家礼》成于庚寅居祝,孺人丧时。《文集序》不纪年月,而《序》中绝不及居丧事。A5.《家礼附录》,陈安卿述朱敬之语,以为此牲年僧寺所亡本,有士人录得,会先生葬日携来,因得之。其录得携来,不言其何人,亦不言其得之何所也。A6.黄勉斋作《行状》,但云“……未及更定”。既不言成于居母丧时,亦不言其亡而复得;其《书家礼后》亦然。A7.敬之,朱子季子;公晦、勉斋、安卿,皆朱子髙第弟子,而其言参错,不可考据如此。A8.按:《文集》朱子《答汪尚书书》与《张敬夫书》《吕伯恭书》,其论《祭仪》《祭说》,往复甚详……壬辰、癸巳距庚寅仅二三年,《家礼》既有成书,何为绝不之及,而仅以《祭仪》、《祭说》为言耶?A9……则是所亡者乃《祭仪》《祭说》,而非《家礼》也明矣。A10.《文集》、《语录》自《家礼序》外无一语及《家礼》者。惟《与蔡季通书》,有“已取《家礼》四卷纳一哥”之语。此《仪礼经传通解》中《家礼》六卷之四,而非今所传之《家礼》也。A11.甲寅八月《跋三家礼范后》云:“……顾以衰病,不能及已……”甲寅距庚寅二十年,庚寅已有成书,朱子虽耋老,岂尽忘之至是,而乃为是语耶?A12.窃尝推求其故,此必有因《三家礼范跋》语而依仿以成之者。盖自附于后之君子而传者,遂以托之朱子所自作。A13.其《序》文亦依仿《礼范跋语》,而于《家礼》反有不合。《家礼》重宗法,此程、张、司马氏所未及,而序中绝不言之,以跋语所未有也。A14.其《年谱》所云“居母丧时所作”,则或者以意附益之尔。A15.敬之但据所传,不加深考……A16.……A17.而勉斋《行状》之作在朱子没后二十余年,其时《家礼》已盛行,又为敬之所传录,故不欲公言其非,但其辞略而不尽……A18.后之人,以朱子家季子所传,又见《行状》、《年谱》所载,廖子晦、陈安卿皆为刊刻,三山杨氏、上饶周氏复为之考订,尊而用之,不敢少致其疑……A19……A20……所摘谬误亦数十条,庶来者有以知《家礼》决非朱子之书。,书的出处载于黄榦《朱子行状》,《家礼序》载于朱子《文集》,成书的岁月载于李公晦的《朱子年谱》,其书“亡而复得”之由又载于陈安卿的《家礼附录》。数人记载、数个陈述,又在多书之中,如此零碎的信息,作为证据则说服力有限。另外,在“先生葬日”突然有人携来,但不知是何人且不知何所,此“记录”也不能作为证据。(2)从“文本出生”证明文献看,都没有提及“丧时送《家礼》”之事。《年谱》记载“丧时”,可《家礼序》绝字未提(A3、A4);《行状》和《书家礼后》也没有提及“丧时有人送《家礼》”(A6、A7);朱子重要信件和《语录》中虽提及《家礼》,但非五卷本《家礼》(A10)。于是,王氏断定:《与蔡季通书》中提及的《家礼》,只是“《仪礼经传通解》中《家礼》六卷之四”本。(3)《家礼序》与朱子重宗法观点不合。有人因《〈三家礼范〉跋语》而依仿《家礼》,并假托为朱子所作;《家礼序》亦是仿《礼范跋语》而作的,故“序中绝不言”宗法(A12、A13)。故这是“伪作”,《家礼》《家礼序》和《跋三家礼范》等文本的主旨不吻合甚至冲突,《家礼》重“宗法”而“序”文却不言“宗法”。(4)从时间上推论或考证,《家礼》亦非朱子所作。张拭本《三家礼范》“不详其年”,但其成书时间在朱子《答汪尚书书》《张敬夫书》《吕伯恭书》等书信前后(A8、A9)。《文集》记载,朱子与张敬夫等往复多次论及“祭仪”和“祭说”,如果朱子亲书《家礼》且成书,为何绝不提及内容密切相关的《家礼》,而仅只提及“祭仪”和“祭说”等问题,这似乎不合常理。由此推断,庙中被窃之书可能不是《家礼》,而是“祭仪”和“祭说”等文本。《朱子行状》是在朱子殁后20多年作,其时“冒牌”《家礼》已盛行多年,又有朱敬之传录,故黄榦没有怀疑其书真伪,直接将此记入《行状》(A14、A15、A16、A17)。(5)后人误信朱子家季子之言,最终造成这一错误。大家都信以为真,加上《行状》《年谱》所载,廖子晦、陈安卿翻刻,杨氏、周复考订并尊用,后人“不敢少致其疑”,以为是文公《家礼》(A18)。

当代,彭林作《朱子作〈家礼〉说考辨》*彭林:《朱子作〈家礼〉说考辨》,《文史》2012年第3期,第363—383页。,试图从《家礼》内部文本考察来重伸王懋竑《家礼》“伪书”说,其主要质疑有:(1)《家礼》作于何时和见于何时,弟子门人“言人人殊”;(2)《家礼》与朱子晚年之论不合;(3)《家礼》讹误种种,这是否定“朱子之书”的关键“内证”。他认为《家礼》与《仪礼》有相悖逆之处,有些礼文劣于《书仪》,甚至犯了礼学常识性错误且悖逆时势;《家礼》有“虚抬宗法”、仪节错乱、昧于经义、前后不照、取舍失当等问题,在“丧服制度”“妇人不杖”“握手”等礼文上也有疑误。

归纳起来,伪本论主要从三个方面证伪:A.以朱子本人自述“顾以衰病不能及”及其弟子陈述“未及脱稿而先生殁”等;B.《家礼》内容和观点多“与朱子晚年之论不合”,与《仪礼》相悖逆,《序》与重宗法观点不合,以及“虚抬宗法”等;C.证据链不足,如成书时间上有明显冲突,《朱子行状》《年谱》重要信件和《语录》中都没有提及“丧时有人送《家礼》”等。他们的基本判定是:《家礼》乃他人假托朱子之名所作。

二、真本论:《家礼》属“朱子所作”

对伪本论的最早回应,当属明人邱濬。他认为应氏证伪理由的(2)(4)不成立,是“浅妄”之论*[清]王懋竑:《白田杂著》卷二《家礼后考》,前揭书,第623页。此卷记录,邱濬评应氏《家礼辨》曰:“应氏之为其言,其亦浅妄之甚矣!”。如果没有《家礼》一书,何有《家礼序》?实际上,勉斋《跋语》所谓“未及脱稿”者是指《仪礼经传通解》而非单行本《家礼》。“未及脱稿”者乃是《丧礼》《祭礼》,是朱子嘱咐弟子黄榦和杨复续修《仪礼经传通解》。因而,《家礼序》“文决非朱子不能作”,亦非门人编入张拭本的。但邱濬未能对应氏证伪理由(1)(3)作正面回应。

真本论之集大成者,当属清人夏炘。他认为“《家礼》一书,朱子所编辑,以为草创之所未定则可,以为他人之所仪托则不可也”*[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景紫堂文集》(三),民国十年刻本,第21-25页。,其反驳的主要论点如下:(1)朱子弟子及其儿子的话,真实可信*[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黄勉斋等皆是朱子升堂入室之高第弟子,敬之亦是能传朱子之家学者,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陈来:《朱子〈家礼〉真伪考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第3期,第122页。。(2)王氏复拾应氏之“唾余”,乃以讹传讹*[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王氏以《文集》《语录》无一语及《家礼》,《家礼序》也是依《三家礼范跋后》为之,乃“唾余”应氏之说,与事实相违背。(3)《文集》《语录》多次言及《家礼》,且内容吻合。所引“诸条,虽不明言《家礼》,然曰草具、曰修定、曰尝修,非朱子《祭礼》明有一书乎?”*[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夏氏找出大量对话和语录以印证*[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4)不见“家礼”二字,便说“他人伪托”,其甚汰矣*[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草具、修定、尝修”之义,便是言朱子在作《家礼》“祭礼”。(5)以“顾以衰病未能及已”断定“非朱子书”,过于武断*[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夏炘回答了“邱濬未能回应的‘应氏疑问(1)’”。《〈三家礼范〉跋》作于绍兴甲寅,朱子时年65岁,所修之《家礼》亡之已久。朱子可能是迫于桑榆,因身体衰老等原因不能补辑被窃之《家礼》,而希望后人来补修,故作此言。此处,朱子是无力“补辑”,并不是撰写《家礼》新书,不能因此断定朱子未成《家礼》一书。如果据此以为朱子实未尝有是书,那么《文集》《语录》所云修定、尝修、草具者,岂不都是诳语?总之,夏氏认为“《家礼》为未成之书,其中议论节目,不能无待于修补。儒者更以《书仪》及诸家之说,参酌而行之可矣。然其大体则已得之,乌得以为非朱子之书哉?”*[清]夏炘:《述朱质疑》卷7《跋家礼》,前揭书,第21-25页。至此可以说,夏氏主张的(1)是对王氏主张的(5)的有力回应,夏氏主张的(3)(4)是对王氏主张的(4)(5)的正面回应,夏氏主张的(2)(3)(4)是对王氏主张的(2)的回应,夏氏主张的(5)是对应氏主张的(1)的正面回应。笔者认为,夏氏的这些回应是有力的,无需再重新论证。但是,应氏主张的(3)和王氏主张的(1)(3),即写作时间冲突、证据链断裂、《序》不言宗法等疑问,仍未得到回应。

近现代,持朱子《家礼》属“朱子所作”观点者甚众。例如,陈来找到一些“新证”:(1)内容上的“几条新证”,考定了《家礼》一书中“祭礼”部分确为朱子所作。(2)逻辑上,驳斥了王懋竑的两个重要疑问,即本文前述的王氏“理由”(4)(2)等。“白田发现的旧谱的这一年代差误,并不能从根本上推翻朱子曾在后来其他时候写成《家礼》的可能性……甚至于,即使序文是伪作的,也并不就能排除本文是朱子所作的可能性。”*陈来:《朱子〈家礼〉真伪考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第118页。(3)以还原朱子时代与人物生活背景,驳斥王氏“葬日有人送伪作《家礼》”之说。但是,仍有关键问题没有解决,未能充分回应应氏主张的(3)和王氏主张的(1)(3)(即写作时间冲突、证据链断裂和《家礼序》不言宗法等);此外虽考定《家礼》“祭礼”确为朱子所作,但未能考定《家礼》全书或其大部分核心内容为朱子所作。

束景南也发现新的反驳视角,考述了朱子如何增益《祭仪》,并在此基础上如何形成《家礼》一书的过程*束景南:《朱熹〈家礼〉真伪考辨》,《朱熹佚文辑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675—686页。,即朱子初作《丧祭仪》,由此推及昏、冠而粗具《家礼》,只是被窃后葬日始出,可见其书为朱子本人所作。“朱熹作《家礼》,于《文集》《语类》本自昭昭可考。”*束景南:《朱熹〈家礼〉真伪考辨》,前揭书,第675—686页。经考证,他明确以下几点:(1)断定朱子草拟《家礼》的时间为1175年;(2)1176年2月《家礼》已经“成书”,只是没有完全“脱稿”;(3)“礼书”当指《家礼》,而非《丧祭礼》、《祭仪》或《仪礼经传通解·家礼》。至此,束氏基本回应了应氏主张的(3)和王氏主张的(1),即解决《家礼》文本“时间”上的质疑。但是,王氏主张的(3)(即《序》不言宗法)仍然没有得到回应,本文则欲提供“新证”。

三、《家礼》真伪考新证

除上述两派观点外,还有折中论者。日本上山春平“将主张伪书说的应、王与反对伪书说的丘、夏共四人的说法互为对照阅读之后”,对“四人的说法均有不满”*[日]上山春平:《朱子〈家礼〉与〈仪礼经传通解〉》,吴震、[日]吾妻重二主编:《思想与文献:日本学者宋明儒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9、176页。,指出《家礼》与《仪礼经传通解》虽有一些共通点,但“前者针对日常实践的运用,而后者的意图在于礼学的古典体系的集大成,可见二者的目的及其性格有很大不同”*[日]上山春平:《朱子〈家礼〉与〈仪礼经传通解〉》,前揭书,第149、176页。。这在某种程度上驳斥以“五卷本《家礼》与《仪礼经传通释·家礼》不同”为由来判定《家礼》“伪书”的观点。

伪本论者影响深远,因此必须厘清事实,还原真相。为避免重复赘述,夏炘、邱濬、贺瑞麟、束景南、陈来以及上山春平等人对伪本论的已有批评和已有的观点反驳,笔者以为无需再次论证。但是,要对王氏主张的(3)和彭林主张的(3)给出回应,还须列举新证予以论述。

(一)作者或编者是谁?

史书证据:《家礼》编者是朱熹。《宋史朱熹传》曰:“(朱熹)所编次《论孟集议》……《家礼》……皆行于世。熹没……又有《仪礼经传通解》,未脱稿。”*[元]脱脱等:《宋史·朱熹传》,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7册,第533页。《宋史》卷437记载,廖徳明“在南粤时……刻《朱熹家礼》及程氏诸书”*[元]脱脱等:《宋史》第37册,卷437《廖徳明》,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972页。,宁宗圣批的第一部文献便是《朱熹家礼》*参见覃隆淼:《家礼溯源》,中华文氏宗亲网,2007年3月。。《宋史·艺文志》亦曰:“朱熹……《家礼》一卷。”*[元]托克托等:《艺文志》卷157·艺文三,载《宋史》卷240。

笔迹证据:朱熹手书《家礼序》(见图1)。《纂图文公家礼集注》书前有朱子亲笔手书《家礼序》,绝非王氏所说的“因《〈三家礼范〉跋》语而依仿以成”,因为笔迹完全可以比对或对照。从图1可以看到,朱子的亲笔署名“仲悔义书”,左方有“朱子家季子”对此段手书序的介绍:“此序原刻乃朱子手笔,后来翻刻模仿渐失其真。”

图1 《纂图集注文公家礼序》

经验印证:编者为朱子。朱子晚年遭庆元党禁并被列为“伪学之魁”,在其下葬之日有人携“伪作”来见,不合常理。常人当避之而不及,此可反证其携来之本必定为真。乾道五年(1169年)九月,朱子母亲病故,须居丧尽礼,故参酌古今而成《丧葬祭礼》;守墓尽孝6年后,即淳熙元年(1175)长子大昏,于是朱子潜研礼仪之书,遍考昏冠之仪,从而促成其从对《丧祭礼》的关注转到昏、冠之礼的修订,最终形成《家礼》。正是这些生活上的直接需求或时代的社会强烈需求,推动朱子完成了《家礼》。

(二)《家礼》核心内容是朱子完成的吗?

在上述直接证据下,还需要论证《家礼》核心内容是否确系朱子所作,如《家礼序》是否“不合宗法”、《家礼》是否悖逆《仪礼》主旨、是否有礼学常识性错误等。

1.王氏逻辑有误,“《家礼序》乃伪作”为臆测。除朱子手书序铁证外,从逻辑上看“序”中不言“宗法”二字,并不等于不合“宗法”,现读其序,无不贯穿“宗法”理念。从一个人的思想发展看,早年创作的《家礼》观点与朱子晚年观点有些不合,乃属于正常现象,不能用来证明“非朱子之书”。从《家礼》失窃至朱子没约25年,期间朱子多与朋友书信交换观点,证明他一直在修正礼书及其观点。

2.彭林的内证值得商榷,《家礼》悖逆《仪礼》主旨、有礼学常识错误以及“虚抬”宗法等,属于虚假命题。

(1)《家礼》不悖逆《仪礼》主旨。杨复云:“初先生所定家乡、邦国、王朝礼,专以《仪礼》为经,及自述《家礼》,则又通之以古今之宜。”*[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8《经籍考十五》“朱文公家礼”下附“杨氏(杨复)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4册,第222页。《家礼》以《仪礼》为核心标准和参考书,但只是取其大义、大本,然后“通之以古今之宜”,损益其礼目、条文等枝叶。从条文上看,《家礼》可以与《仪礼》不同,只须本于《仪礼》之本,不必同于《仪礼》条文。否则,《家礼》“庶民化”的努力何在?从俗、从宜、从简的创新和革新古礼的成就何在?如果《家礼》条目完全同于《仪礼》,那朱子还需要编著一本不同于《仪礼经传通解·家礼》的单行五卷本《家礼》吗?

彭林等列举了《家礼》以宗子主冠礼、昏礼和祠堂之祭祀,证明其违背《仪礼》制度,因为古礼冠、昏、丧、祭之礼,主人皆为亲父或者祖。*彭林:《朱子作〈家礼〉说考辨》,《文史》2012年第3期,第363—383页。实际上,《仪礼·士冠礼》中,郑玄注曰“主人,将冠者之父兄也”*[汉]郑玄注,[唐]陆徳明音义、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2册,第14页。,“父、兄,诸父、诸兄”*[汉]郑玄注,[唐]陆德明音义、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1,前揭书,第36页。也。可见,“父兄”可指亲父、亲兄,也可指非亲父、非亲兄*[南宋]魏了翁撰:《仪礼要义》卷3《孤子加冠与父在异》,《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册,第371页。。宋人魏了翁对“主人将冠者之”“父兄”作进一步解释:“父兄者,一家之统,父不在则兄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又案下文‘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宾’,则无亲父、亲兄,故彼注云:‘父、兄,诸父、诸兄’”*[南宋]魏了翁撰:《仪礼要义》卷1《将谋日亲父兄先服即位》,前揭书,第346页。。“主人”并非一定是“将冠者”的亲父兄。将冠者有三种身份可能,即自己是宗子、非宗子、宗子之子或孙。相应地,主人也有三种可能,即将冠者自身、将冠者之父兄或祖、非将冠者之父兄或祖。朱子为精细化礼之条文,使《家礼》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便沿此古礼思路进行细化改革。例如,《家礼·冠礼》曰:“主人,谓冠者之祖父,自为继高祖之宗子者。若非宗子,则必继高祖之宗子主之,有故则命其次宗子。”*[宋]朱熹著,王燕均、王光照校点:《家礼》,《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89页。“女子许嫁笄……母为主。宗子主妇,则于中堂。”*[宋]朱熹著,王燕均、王光照校点:《家礼》,前揭书,第893页。可见,朱子《家礼》在遵照宗法时,仍然主张“主人谓冠者之祖父”、笄“母为主”的思想,只不过条件是“将冠者祖父”为“宗子”。而此“宗子”既可以是大宗子,也可以是小宗子,实际上就是“一家之统”的“父兄”而已。非宗子或孤子等冠礼,虽然不由亲父、亲兄主持,但却由继高祖之宗子主之或次宗子主之。这里的“宗子”是小宗,而非大宗概念,与魏了翁的“父兄者一家之统”、郑玄的主人乃“父兄诸父诸兄”基本一致。可见,《家礼·冠礼》并没有违背天理之自然,作为儒学大师的朱子也不可能违背儒家一直坚守的血缘与亲情原则。

(2)《家礼》重宗法,但非“虚抬宗法”。彭林说:“《家礼》最鲜明之特点在突出宗法,然不见于正文,而隐匿于注文之中,故读《家礼》者多不之察。然《家礼》最大之问题亦正在宗法。”*彭林:《朱子作〈家礼〉说考辨》,《文史》2012年第3期,第370页。在他看来,一者《家礼》以宗子主冠礼、昏礼和祠堂之祭,有违《仪礼》之旨;二者宗法与宗庙本为一体,但后世宗庙已经少见甚至罕见;三者至南宋时宗法制度早已失去根基,宋人已疏于宗法大义,因而很难推行西周宗法制度*彭林:《朱子作〈家礼〉说考辨》,《文史》2012年第3期,第371—372页。。 对此,笔者不能认同,实际上朱子已经看到时代的变迁,也清楚推行“贵族式礼仪”之《仪礼》的不可行,故而提出“小宗”概念等。“小宗”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在努力“降低”大宗法之门槛,为那些“无家庙”或“无大宗身份”的官僚阶层或平民阶层创造祭祀条件,最终实现并倡导“庶民化”的《家礼》。从词义看,“虚抬”应该是指在原有《仪礼》等古礼赋予“宗法”地位之上再拔高,而“小宗”实有“降低”宗法门槛之义,何来“虚抬宗法”之说?

再从朱子所处现实背景看,因唐宋大转型,人们对古礼要么只能“陈其数”却不能“知其义”,要么虽“知其义”却难“敬守之”,古礼已“失灵”。因此,朱子在司马光、二程和张载等礼制革新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世俗化改革,力争一平民之礼。可见,不能说朱子主张儒家“宗法”或者努力去恢复古礼核心要义是错的,更不能说因为宋代现实中不讲宗法了,就认为朱子在逆潮流而动,在“虚抬”宗法。遵天序、缘人情、重人伦,是儒家一再坚守的理念,不因时代变化而被摒弃。故朱子重拾宗法,在情理之中,合乎儒家大义和原则。

(3)《家礼》无“妇人不杖”等礼学常识错误。王氏列举60多条,彭林也列举数个《家礼》“常识错误”。其实,杨复注《家礼》时虽然指出7处错误,并悉附于逐条之下*[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8《经籍考十五》“朱文公家礼”下附“杨氏(杨复)曰”,前揭书,第222页。;但是他特别强调这是朱子“后来议论始定,不必守‘家礼’之旧仪者”,且这些皆“见先生(朱子)之意”“以待朋友共相考订,庶几粗有以见先生之意云”*[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8《经籍考十五》“朱文公家礼”下附“杨氏(杨复)曰”,前揭书,第222页。。

彭林等认为古礼童子妇人皆杖,而《家礼》作者竟然不知此常识,作“凡妇人皆不杖”*《家礼》卷3《丧礼》,《性理大全书》卷2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0册,第440页。之礼,据此推测《家礼》属于伪书。事实果真如此吗?《丧服·斩衰传》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家礼》卷3《丧礼》,《性理大全书》卷20,前揭书,第441页。《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家礼》卷3《丧礼》,《性理大全书》卷20,前揭书,第441页。可见,《家礼》是从人性、人情出发,因妇幼是受保护群体,“不能病”之,故定礼为“不杖”,这是合乎“先儒旧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虽妇幼也“杖”,如成年之妇、童女为丧主等。司马光和朱子为何改革此节,大概基于以下考虑:(1)无论妇人是否“成人”“为主”,皆弱势“不能病”,故“不杖”为正。实际上,“杖”礼也有“正”与“权”之分。“若妇人弱童子幼,皆不能病者也。庶人身执事面垢而已,又不可病者也,则又以不杖为正,以杖为权也。”*[清]纪昀、陆锡熊、孙士毅:《钦定礼记义疏》卷7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册,第492页。杖是为“安此身”“衰病者用之”,既然妇人皆弱势“不能病”之,则当“皆不杖”,不管她们是否成年。(2)司马光和朱子极力推行庶民化改革,改“贵族之礼”为“平民之礼”。古礼中,杖者为三者所设,即“爵者”“担主”和病弱之庶人。而庶人一般不杖,只有“担主”和病弱时杖。这样,庶人“成人妇”既不“担主”,又属弱势“不能病”者,则当“皆不杖”。(3)与司马光和朱子对“杖”的释义有关。斩衰苴杖,以竹为之。竹圆而象天,而父是子之天;竹内外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内外之痛之意,故“杖”之本义在于“父子”之间。而司马光和朱子要彰显“宗法”“宗子”严格之义,《家礼》定“妇人皆不杖”便在义理之中了。

彭林等还指出“祭礼祭始祖初祖而后不祭”等《家礼》常识错误*彭林:《朱子作〈家礼〉说考辨》,《文史》2012年第3期,第363—383页。,因篇幅问题,此处不一一回应。概括起来,以为《家礼》“非朱子所作”,可能的缘由是:将“早年草创”之《家礼》以朱子“晚年之定稿”来要求,产生诸多误解;或是对朱子从宜、从俗和从简的礼仪庶民化改革认识不足,仍然坚持《仪礼》等古礼条目,而不是《仪礼》所内涵的儒家礼学精髓或者礼之原则的贯穿;抑或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家礼》具体条文已经跟不上清代、当代等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以及生活观念的改变,没能以“礼时为大”原则去同情理解文本或《家礼》作者,也没能回到朱子年代和朱子生活背景中去“同情地解读”《家礼》。

(三)何时成书?

经反复考证,淳熙二年(1175)朱子已经粗具《家礼》。对此,笔者补充几个新证。

王氏说在蔡季通书中所提《家礼》四卷,乃《仪礼经传通解·家礼》六卷之四,而非今所传之《家礼》五卷本。王氏的这个质疑具有很大杀伤力,夏炘等人都没有明确回应。实际上,以下两段文字可很好的回应此质疑。一是李方子说的,朱熹丁母忧“参酌古今,因成丧、葬、祭礼,又推之于冠、昏,共为一编,命曰《家礼》”*[南宋]朱熹著,王燕均、王光照校点:《家礼》“附录”,前揭书,第947页。。《仪礼经传通解·家礼》六卷本是没有“丧祭”二门的,但这里说“丧葬祭礼成”再加上冠昏共为一编命曰《家礼》。可见,这是指单行本《家礼》五卷本。二是陈淳言:“为篇有五:通礼居一,而冠、昏、丧、祭四礼次之。”*[南宋]陈淳撰:《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14《代陈宪跋〈家礼〉》,《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81—82页。

王氏说《文集》中朱子只论“祭仪”“祭说”,说明《家礼》未成书。这个论证逻辑有漏洞,因为一本书只认真讨论其中某一个部分,其余不谈,并未不可。这不等于说“讨论什么”,该书的全部内容就应该“是什么”,这是其一。其二,《仪礼经传通解·家礼》六卷本中,已有冠、昏等目录,而没有“丧祭”二门目录。晚年朱子致力于“丧祭”二门研讨或准备编撰,在此篇目讨论多一点,合乎情理。其三,朱子也在谈“丧祭”二门之外的礼:朱子与南轩也在讨论冠礼,曰“若冠礼,是自家屋里事,却易行”*《朱子语类》卷89(礼六),《朱子全书》第1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998页。;1155年,在同安任上曾申严婚礼*[南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0《申严婚礼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96页。;1159年,与刘平甫、许顺之探讨祠堂和影堂*[南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40《答刘平甫》,第1795—1796页。;1162年,与胡籍溪等学者商订昏礼*[南宋]朱熹:《朱文公别集》卷3《答胡籍溪先生》,第 4873页。。其四,《答吕伯恭》记载:“书成,当不俟脱稿。”*《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33《答吕伯恭》(便中两辱诲示),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1册,第1465—1466页。可见,淳熙二、三年间(1175-1176),朱子(年45、46岁)已经草就了《家礼》。陈淳也转述朱子之言,曰《家礼》稿“旧亦略有成编矣”*[南宋]陈淳撰:《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14《代陈宪跋〈家礼〉》,前揭书,第81—82页。,可惜被行童窃去,“更不复修”*[南宋]陈淳撰:《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14《代陈宪跋〈家礼〉》,前揭书,第81—82页。。朱子深感温公《书仪》闲词繁冗、长篇浩激且令人难读,欲别为一书,裁订增损、举纲张目,易晓而易行。

综合诸家“真本论者”观点以及本文所列举的一些新证,都指向“《家礼》乃朱熹早年草创之作”。从史书记载和笔迹对照看,朱子在世时《家礼》虽为未彻底完成,但其大体已得之(或者说底本乃朱子所作,刊本有后儒点窜痕迹)。因此,王氏《家礼》“非朱子之书”的决然断定不足信,本文诸多论述和新证都指向一个事实,即王氏所列证据明显不足,至少有待进一步考证。从成书时间看,如果《家礼》确由朱子在淳熙二年所作,时年朱子45岁,当属其早年草创之作。从宋代及其后世礼学史看,《家礼》与《仪礼经传通解》是朱子礼学体系中最核心的两部文献,而《家礼》又是朱子乃至宋代礼学家们“庶民化”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其真伪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本文希望能为《家礼》研究者提供更多视角及证据,从而更谨慎地对待王氏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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