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抽样工作很简单,从产品总体中获一定数量即可。但是,由于抽样的用途、对象与范围不同,简单的抽样行为变得复杂起来。比如,在监督抽查的抽样中,一些看似正确抽样方法无意中改变了监督抽查的目的与作用,反而成了掩盖错误判定核查总体的挡箭牌。而现时中一些质量监管部门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往只想提高抽样工作的有效率,而忘记了抽查对象与作用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现象出现。
抽样是绝大多数检验或检查工作采用的方法,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更是离不开抽样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此都很重视,知道抽样环节决定了监督抽查的成败,非常强调其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顾此失彼地提高抽样工作的有效率,或采用刻舟求剑的方式解决抽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无形中改变了监督抽查的公平、公正的科学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的定义,抽样是抽取或组成样本的行为;随机抽样是从总体中抽取n个抽样单元构成样本,使n个抽样单元每一可能组合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概率的抽样。从定义来看抽样是大概念,而随机抽样是小概念,抽样包括了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抽样的一种特殊形式。
抽样检验是从总体中抽取样本的检验,并对总体进行评定。这种评价是以计算推理的方式进行,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抽样检验的属性所决定的。但是,抽样检验风险的大小与抽样方式、样品数量等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众所周知,抽样分为,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两种。不同的抽样方式,所产生的风险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风险可以掌握,有的风险不可以控制,这一点大家应该有一个正确地认识。
是保证获取样品有一定概率和一致的抽样方法,它不保证样品的质量与被抽样产品总体的质量一一对应,但可以根据概率情况计算产品总体的质量状况,即用概率的关系把样品与产品总体联系起来。在监督抽查中科学家采用小概率原理进行设置,使得任何一个监督抽样方案(n;L)判定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不符合监督声称质量水平,判定为不合格,其错判风险等于小于5%;而在统计抽查中科学家根据瑞士贝努里(公元1654~1705年)创立了贝努里大数定律,来计算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情况,这种计算与评估产品总体风险(误差)是随着样品数量的增多而下降,一旦样品数量增加到一定数量,样品检测得到的信息等同于产品总体的实际情况,此时就不存在抽样判定风险,或者说抽样判定风险极小。
是除随机抽样外的一切抽样方式,包括目标取样、选择留样以及根据理化性能挑样,等等。非随机抽样得到的样品与产品总体之间的联系,其密切程度与样品数量多少的关系不是很大,主要是取决于执行抽样人员的判断能力与水平的高低。抽样判定产品总体的质量情况所产生的风险大小不能用概率来计算与评估,而是由抽样人员能力与水平所决定的。这种抽样的好处是方法简单,效果好,判定风险与准确率可以由主观来掌握与调控;坏处是人为因素影响太大,弄不好会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地结果,最后连自己都不知道。
监督抽查的目的是寻找不合格核查总体,从抽样的方式来看,非随机抽样操作简单、针对性强,掌握使用方便。但是,它存在着致命的问题是判定核查总体由主观来决定、缺乏科学性。第一没有根据地把样品质量与核查总体质量等同起来,给错误判定提供了条件;第二发现问题完全依赖抽样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容易造成抽样结果的偏差;第三无法保证抽样人员不受主观左右,把一些人为因素带入抽样工作之中。换言之,非随机抽样应用操作方便,发现问题直接,但对核查总体的判定往往会产生错误。
随机抽样完全可以规避主观影响或人为因素,保证获取样品的概率一致,用客观的不合格样品概率数据来计算核查总体是否合格,有严谨的数学推导论证,而不是采用样品与核查总体有相同的质量来证明。如果获取样品的概率不一定或参杂了人为因素,那么计算核查总体质量水平高低的数学公式就不成立,或者说计算的结果(即判定核查总体质量水平是否合格)肯定会发生差错。随机抽样是一种有固定概率的获取样品方法,完全消除抽样人员的主观影响与干扰,为计算核查总体的质量状况提供科学依据。所以,监督抽查必须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而不适宜非随机抽样方法。
抽样既是管理工作,更是技术应用,在监督抽查中如何做好抽样工作,更好地为监督抽查服务,提高抽样工作的有效性,不是要求抽样人员如何提高产品知识与了解检验过程,而是怎样正确应用随机抽样获取样品以及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定核查总体正确提供科学依据。
监督抽查的结果是寻找出不合格核查总体并进行处罚,以此监督与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保证样品的随机性是监督抽查工作的前提要求,监督抽查是采用不合格样品的概率,来计算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规定的监督声称质量水平值。换言之,判定核查总体结论是否准确与获取样品的概率是否稳定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样品不随机、没有一定的概率,那么用数学公式计算核查总体的质量情况肯定会发生错误。而保证样品的随机性,抽样人员要掌握随机抽样的国家标准,熟练与正确地使用抽样工具,消除一切人为因素,并按照预先规定的样品量数(确定样品数量是制订监督抽样方案人的责任,不是抽样人员的工作)采用随机抽样即可,其他要求都是画蛇添足。
一些部门强调抽样人员应学习产品专业知识、掌握检测过程、组织模拟抽样积累经验等,要求抽样人员在抽样时能准确把握和确认产品信息,如检验项目、性能特征、功能用途等,这样能避免后期的检测与判定带来影响而引起抽查结果的异议。殊不知,这种看似提高抽样工作有效性的建议,实际上间接地改变了监督抽查的特性与规范,为监督抽查错误判定埋下了隐患。抽样只是确保样品有一个特定的概率,检验样品质量应是专业检测人员的工作,不能让抽样人员提前介入鉴别产品工作。否则会产生很大的弊端:第一把检验带入抽样中,无形中改变了监督抽查的判定规则;第二客观上增加了人为因素,样品的概率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的左右;第三抽样人员越俎代庖地对产品进行把持,弄不好反而造成更大的麻烦。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查行为有许多规定与要求。比如,抽样人员必须是2人及以上,上岗前要培训合格等。这不是抽样工作1人不能完成或完成不了,而是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准确以及相互监督,达到获取样品的随机性。样品获得随机性并非易事,是一项技术工种,需要学习随机抽样标准与方法,以及怎样正确使用抽样工具等,并要达到一定水平才能完成此项工作,为正确判定核查总体打下基础。但是,确保样品的随机性,恢复抽样工作的原本属性,各级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与提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实施的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不得参与抽样”,与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是“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相比,最高管理层已意识到检验机构参加抽样的弊端——检验进入抽样中,尤其是那种无意的进入,从而影响到对核查总体的正确判定。换言之,检验机构不参与抽样,从源头上杜绝了检验提前介入的可能,进一步保证样品的随机性和对核查总体判定的准确性。
抽样工作看似简单,但是在监督抽查中有点复杂,某些提高抽样工作的技巧与方法,弄不好反而起到负面影响,如抽样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确认方法;检测过程了解等。这些技巧与方法能为抽样工作与过程提供便利,也能减少检验中遇到的问题。但是,它或多或少地加入了人为因素,无意中改变了获取样品的概率,给判定核查总体产生错误埋下了隐患。所以,要做好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正确运用随机抽样方法,杜绝检验以任何形式进入抽样中去,从而确保抽样工作的有效性和监督抽查结果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