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

2018-02-07 15:54郭天擎
中国工程咨询 2018年11期
关键词:税金价款单价

文/郭天擎

引言

由于各种非施工方原因,我国建设工程开工延期、中途停工等施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工程面临的问题是当经历长时间的延期或停工后开(复)工时,原来的施工合同金额因为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要素价格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才能有足额的资金保障。由于开工延期或中途停工不可预见,因而施工合同中一般没有处理类似问题的约定。于是如何调整合同价款,怎样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公平又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往往成为合同当事方关注的焦点。笔者在承担本市浦东新区张江路(高科路—华夏路)道路改建工程投资监理工作中也遇到类似的情况。现就其中的2标川杨河桥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与同行分享,以期为同类业务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工程概况

张江路(高科路——华夏路)道路改建工程2标川杨河桥工程于2007年8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和合同金额。由于非施工方原因,工程开工后不久即停工,直到2016年7月复工。工程内容为拆除老桥后新建一座钢管混凝土桁架系杆拱桥。原合同采用2003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暂定项目(拆除老桥)费用和指定项目(包含交通便道、便桥和附属工程)费用。

二、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当事方应遵循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订立和调整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五原则。投资监理既要严格控制政府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又要充分保障施工方的正当诉求和合理主张。

2.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应符合当时的国家和本市的建设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针对本工程,复工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采用2013版,本市的社会保险费等规费标准和税金政策较原合同已有较大变化,应按复工时采用的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新的社会保险费等规费标准和税金政策调整。

3.由于原合同价款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因而合同中的综合费率(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率)、“四项措施”项目费率和工料机等要素市场信息价下浮率应保持不变,这是施工单位投标时的承诺,也是合同价款调整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款调整

因为2003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为含税价,而目前采用的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不含税金,所以应对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先除税,对于由定额组价形成的综合单价,可将2003清单计价软件综合单价组成中的税率由原来的3.41%调整为0%;对于非定额组价即由自行估价形成的综合单价,除税后综合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1+3.41%)。由此得到不含税金的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的各项综合单价。在此基础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价款调整有两种方法。分述如下:

1.方法一

尊重原合同价格组成。除对原合同综合单价除税外,保持综合单价其余组成不变。对于由定额组价形成的综合单价,除了按照复工时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调整要素价格和根据施工图的变化调整相关技术参数(如,预拌商品水泥混凝土强度调整等),进而调整综合单价外,其他诸如定额项目、定额工程量等均不作调整,无论其选用或计算是否正确。即综合单价的调整是由于工料机市场信息价格和施工图的变化调整所致,原综合单价组成除扣除税金外,没有改变。对于非定额组价即由自行估价形成的综合单价,不论原合同价格的组成是否合理,经除税后,均按测得的工料机价格指数调整综合单价。即拟调整综合单价=除税后综合单价×工料机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同价款=Σ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计量的清单工程量。

2.方法二

在原合同综合单价除税的基础上,对于由定额组价形成的综合单价,除了同方案一按照复工时的工料机市场信息价格和施工图的变化因素调整合同综合单价外,还针对原合同的不合理组价,调整其综合单价组成,诸如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设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和现场施工方案的定额项目和定额工程量作修正等。对于非定额组价即由自行估价形成的综合单价,不受原合同估价高低的影响,经除税后,均按市场行情作客观合理地调整。方法二调整的综合单价,由于调整因素较多,一般变化也较大,但更符合实际情况,组价也更合理。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同价款=Σ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计量的清单工程量。

比较上述两个调价方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尽可能采用方法二。因为方法一的调价是基于认同原合同价格组成,而对工料机市场信息价格和施工图技术参数的变化所做的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仍有可能存在定额不正确使用及其工程量计算错误,甚至与现场施工方案大相径庭的情况。而方法二则是在保持施工投标承诺的综合费率和工料机市场信息价下浮率不变的基础上,对原综合单价组成进行的全面调整,即除了方法一的调整内容外,还对原合同组价中的定额不正确使用及其定额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作了修正,使其与现场施工方案相吻合。

四、措施项目清单价款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价款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四项措施”费用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由于2003清单计价方式的税金隐含在合同各项费用的组成中,因此措施项目费用也包含税金。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款调整方法,先扣除税款。除税后的原合同措施项目费用=原合同措施项目费用÷(1+3.41%)。

1.“四项措施”项目费用调整

由于“四项措施”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而成,因此在原合同费用组成中,由除税后的“四项措施”费用除以除税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所得的值即为拟调整“四项措施”费用的费率,这是施工单位投标时的承诺,应保持不变。故拟调整的“四项措施”费用等于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拟调整的“四项措施”费用的费率。

2.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

对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款调整方法,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也有两种方法。方法一,尊重原合同报价,除了扣除税金外,无论原合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报价是否合理,其费用组成均保持不变,仅调整由于工料机涨价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可按测得的造价指数调整,该造价指数为调价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与原合同除税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比值。即调价后的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原合同除税后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该造价指数。方法二,在除税的基础上,对于原合同中合理的其他措施项目仍按方法一调整价款;但对于其中与现场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按实调整,甚至可取消项目费用,如计列于其他措施项目费用中的监理抽检费等。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款调整方法相对应。

五、暂定和指定项目价款调整

原合同中的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项目,类似现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本工程的暂定金额为拆除老桥16万,指定金额包含交通便桥、交通便道390万和附属工程65万。开(复)工前均需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形式调整上述合同金额。可按原暂定和指定项目的调整设计概算或预算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下浮率确定该部分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下浮率=(1-原合同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即调整后的暂定和指定项目合同价款=调整暂定和指定项目的调整设计概算或预算金额×(1-原合同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上述调整设计概算或预算金额应不含税金。

六、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和税金调整

原合同的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方根据列于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确定,而税金则采用税率为3.41%的营业税,分别含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项目清单、暂定项目和指定项目费用内。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费用和税金作为规费,从上述各项费用中分离出,独立组成规定项目费用。在工程招标时,该规费往往作为否决投标条款而要求投标人按规定报价,不得让利。因此应按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新政调整社会保险费和税金等规定费用。即扣除原合同的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市政工程类别,取费率32.16%,以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人工费之和为计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同时按新政规定要求,新增住房公积金等规费;对于税金调整,虽然国家和本市最新出台了建设工程“营改增”新政,但本工程属老项目,按相关要求仍然采用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只是税率应按当期的标准调整。计算方法为:除去原合同各组成部分的税金后,按当期的营业税率3.48%,以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原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以及规费的费用之和为计算基数,调整税金。

七、施工方的索赔费用审核

由于工程停工时,施工方的临时设施已搭设完成,而复工时,原来的临时设施建材因为消防等安全性不符合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拆除重建,施工方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补偿新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对于施工方按实提出索赔费用,投资监理认为可根据施工方原投标报价,即原合同“四项措施”项目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费用,并充分考虑停工期的工料机市场价格涨价和国家政策法规(指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调整等因素影响,计算合理的索赔金额。具体方法为先调整原合同中临时设施费用的税金,税率由3.41%调整为3.48%,后乘以本工程复工时对比停工时的造价指数,该造价指数=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同价款/原合同除税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再乘以政策法规调整系数,可视具体测算结果取1.1—1.3,即得到施工方应获得的索赔额。

结束语

本文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以原合同(包括原招投标文件)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为原则,以施工图和市场要素价格为依据。不仅强调合同契约的重要性,同时也探索在法律框架下,力求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衷心希望本文能对同行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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