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谢 伟
收到起诉状后的举证纠结,庭审中的唇枪舌剑……都需要国土人修炼行政应诉技巧,通盘考量、审时度势,恰到好处地为国土资源政策和行政行为辩护。笔者结合多年实战经验就国土资源应诉技巧作一探讨。
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后,经研读、分析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即可分类确定应诉思路。
一是提出异议。主要针对重复起诉、管辖权、诉讼资格、审判程序等提出,下文会专门论述。
二是厘清诉讼请求。即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定,表现为不属于行政争议、无明确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众多(常见于拆迁、采矿许可的多次延期中)、诉请不适当(如要求赔礼道歉等)、要求履责与不服行政行为纠缠不清、文句含义不清等,此时要与法院联系先行让原告明确,防范答非所问造成无效应诉。
三是答辩、举证。此处又分为实体答辩和程序性答辩两种。实体答辩按正常程序进行即可,程序性答辩(即案件有无超过诉讼期、有无利害关系、属否诉讼范围、实质争议为何等)应当重点关注,因为只要答辩、举证到位,事实清晰、法律明确的,法院可径直裁判驳回起诉。
案件异议是极为重要的减少无谓诉讼、寻求适格法院的应诉技巧,在民、刑事诉讼中已经普遍应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下述情况。
由于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或行政诉讼,或在不同法院起诉时,或者已有同一诉讼标的裁判等(同一征收决定的同一地块的不同当事人也可适用,此时也称受生效裁判羁束),法院由于信息不对称通知应诉的,要及时向后立案法院提出异议。
土地、矿产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因改变不动产权属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此时若其他法院已经立案,即可提出异议。现今,征地审批、采、探矿权、不动产登记及权属争议等均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先例。至于土地出让合同、征地补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责令交出土地等,由于作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重合,其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属性容易被淡化。但在目前浙江省高院推行异地管辖的情况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与指定管辖的法院已经分离,此时行政行为可否随之转移管辖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不动产管辖具有优于异地管辖(本质上属于指定管辖的一种形式,不能取代不动产管辖)的效力,因此在应诉中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防范异地管辖致裁判不利引发的国土资源失渎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此外,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多因征地拆迁纠纷引发)多地多次起诉,意图从不同法院的裁判中得利的,法院系统正通过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来处理(实践中,西湖法院多次将信息公开、查处违法类案件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行政机关若掌握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法院,推动其启动指定管辖程序,从源头上防范裁判冲突。
一是被告资格异议,这里有原告不清楚行政职责错列被告的情形(如对矿山安全或环境污染不满告国土资源部门),也有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撤销、责令、确认违法等)后仍列原机关为被告(此时最多是证人或第三人)等情形,由于被告需要担负举证和败诉责任,因此若有误一定要提出异议。二是第三人资格异议,一些法院为便于审理常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无形中增加了应诉负担,此时要及时提出异议,甚至不出庭(除非有系列诉讼,一般不影响责任分担)。此外还有原告、证人、庭审发言等资格和纪律异议等,多可在答辩或庭审环节处理,本文不作专题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上述异议时,不必再就案件答辩、举证,否则有些法院会径直越过异议处理程序而开庭审理,那么就达不到异议的效果。
在办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土地登记或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等简单案件时,为减轻应诉负担——省却举证、答辩、文书往来等负担,快审快判,国土资源部门可在答辩时一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快速定纷止争。
案件审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需要证据来呈现,因此举证的充分性、准确性极为重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总体举证责任,举证不当将导致败诉。常见举证问题有三。
一是当原告与案涉行政行为无关、超出诉讼期限、不属于诉讼范围等时,被告当否就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举证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在与法院协调顺畅有共识、且有同类判例的情况下,可以仅就已方主张举证;但对新型疑难案件,则需要同时就行为证据举证,以防法院不认定时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二是同类案件的举证要标准化(最好形成范本),不可因经办人的更换(还要防范律师代理时为胜诉而过度举证),各人自扫门前雪,举证材料忽多忽少,影响行政诚信,不利于法院裁判。三要注意,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等同于全部报批材料,因为有些材料可能因相互冲突或不真实等问题未被行政机关采信(可能也归入了档案),还有些行政行为并未依据报批材料,而是基于政策、法规的变化作出,比如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许可等否决类行政行为。四是因同期案件集中、应诉压力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理由要充分、合理。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搜集证据。本文所指的搜证主要指程序性证据的搜集,包括受案范围、诉讼期限、利害关系(该类证据不属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而不受上述限制)。该类证据或应由原告举证,或应由法院调查,只是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调查能力给予协助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因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多通过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搜证,所举之证多为书证,主观性较强,因此一定要从国土资源业务、生活常理、内在逻辑等方面严格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庭审中切记带好原件),防止因失真失实在质证中败北。
一是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可考虑请证人出庭,强化事实呈现,增强论辩的可信度;二是针对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国土资源业务,可考虑请国土资源资深人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解答专业问题。
在应诉中,需要对案件分析,并据此制作应诉文书。就案件分析而言,一是研读起诉状,针对原告所提事实错误、起诉理由及法规政策适用等一一厘清、核实、分析,拆除未爆弹;二是理清涉案行政行为的审查要点(职权依据、行政主体、时限、条件、程序等)以及案件罩门(即致命点或缺陷,可能败诉处),建立一整套辩护体系;三是查看同类案件常见问题、陷阱和法院生效判决(关键看法院基于同案同判原则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裁判考量〈行政实务及纠纷处理〉的整体把握),但有些因行政协调或法官个人因素所作的判决不具有参考价值。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列是最为完整的案件分析流程,实践中多数案件因案情简单等无须如此大费周章。
应诉文书主要有答辩书和代理意见。答辩书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原告起诉事由而作,需要事先提交给法院,供原告研读,内容要求中规中矩,不可尽亮观点(但行政行为完全正确且有理论、判例支撑,基于化解争议、劝服原告等理由释明者除外)。代理意见形式多样,可以是成形的书面意见,也可以是口头意见。它需要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好比电视剧的脚本、剧本),更重细节,更为精准,有强烈的辩论味;它是我方事实、观点的汇集,以严密的攻防逻辑为支撑,是底牌,不轻易拿出来;它还要让法官认可,让对方服气,因此在起草时需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让对方认识到无胜诉可能,还要尽量为其指引一条可行的救济之路。
行政诉讼厘清事实、化解争议的关键舞台是庭审(包括法庭调查和辩论两大环节),原、被告双方的诉求、事实与理由全在这儿呈现,充满着智慧的交锋和情商的过招。
法庭调查旨在查清案件事实,由于事实需要证据来呈现,所以在庭审中通过质证来查清事实。质证要点如下。
1.紧抓三性展开质证
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有原件,无反证)、合法性(取得方式)、相关性(与案件的直接关联性)质证,尤其要紧盯录音、录像、照片的合法性(是否偷录、偷拍获得),相关性(拍摄地点、时间、专业度〈完整性、清晰度等〉、有无移花接木等)。
2.善借原告证据为我所用
许多原告为证明案件事实举了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信访、裁判文书等作为证据。研讨这些材料有助于理清事实,甚至找到于已有利的证据。比如笔者在办理金华、温州等地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几十份承包权纠纷判决,经连夜比对裁判原文中的“双方举证、事实认定”部分,查得原告早已知道征地批文(在质证时要认可其真实性,且不同意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已经超期,最终法院采信后驳回原告起诉。
3.掌握质证节奏,防范原告意见先入为主
由于现今庭审质证与辩论环节大多合一进行,因此要及时发表对证据及衍发问题的辨论意见,在质证环节即勾画出于我方有利的事实图景。尤其在原告证据或意见众多容易忘却辩论意见,或者原告慷慨激昂将法庭转为主场等情况下,要大胆抗议要求一证一质或分批质证,掌握质证环节的主动节奏,以免法庭对原告意见先入为主,导致庭审风向不利。
4.巧用延期质证
若原告证据提交晚(原告常在开庭当日,甚至在庭审中提交,打被告一个措手不及),且相关事实危及行政行为的事实根基及合法性的,可以时间不足为由申请延期开庭或者庭后质证。
事实与法律的结合是法庭辩论的核心技巧,而充分的庭前准备、不断积累的诉讼经验,更让代理人能在庭审不同面向、不同问题、不同场景下作出机智、到位的回答,让法官深以为然,最终赢得诉讼。法庭辩论要点如下。
1.辩法自如,随机应变
庭审论辩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一一回应,廓清迷雾。这是最常见的论辩方式,多用于行政行为无问题时,兵来将挡,层层剥笋,朴实无华却所向披靡。二是与案件无涉,不予回应。该方式适用于当事人一再纠缠案外问题,死磕庭审时间,或法庭已反感时,如信息公开中讲拆迁、许可等实体性问题。三是雷区行军,如履薄冰。该方式多适用于行政行为问题较多(且输不起时),险象环生、背水一战时,对逻辑推理能力和应诉技巧要求极高,实战中难得一遇。此时的每一次举证、质证、辩论都要避开己方弱点,好比雷区行军,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一步不慎就会触雷身亡。四是出奇制胜,直捣黄龙。该方式适用于新型案件,或者有新事实、新法律、新理论和新判决时,原有辩论说理已显多余,足以釜底抽薪、一击制胜。
2.多重设防,百折不挠
辩论的听众,不仅仅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其中有法律功底深厚的律师、社会经验丰富的老百姓、死缠烂打的诉讼老户等),还有不同背景的法官(民、刑、行政背景,或者新、中、老资格法官)。零意外的庭审可以说是百里挑一,90%的庭审都会冒出新问题待你回应,若无法应对就得庭后说明或协调,既繁琐耗时又拉长了战线。因此庭审中,一定要对关键问题从多个角度(实践做法、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同案裁判等)做好辩论方案,以应对少则两三回合多则数次庭审的法庭攻防,否则在庭上无言以对,在旁人看来就是你不占理,输了。当然,在攻防中可以通过霰弹打靶、扬长避短、声东击西、适时示弱(故意听不清、暂不回应)等方式暂时转移话题,赢得思考时间;但也要逮住对方事实和法律错误等疏漏,在其庭审松懈、反应不及强势出击,压制其气焰。要做到上述攻防自如,进退有据,需要有百折不挠的战斗精神和笑看风云的心理素质。
3.开宗明义,百姓语言
相对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专业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法官、原告、旁听群众往往是门外汉,要让其听懂并支持,一定要使用简炼、概括、明确的百姓语言,一个字能说明白的绝不用两个字。文字表述不清楚,就用表格、数字、比喻、类比、常识等说明,从而理清部门职责、法规的适用范围、生效与否等,以及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序的强制性还是选择性等。
最后,若在质证论辩中遗漏了事实或辩论意见,可以在最后陈述中简要说明。
为防止时间冲淡庭审记忆,有效衔接一审与二、再审的应诉策略,做好庭审笔记至关重要,正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庭审笔记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庭审要点,如攻防问题及对策、未决问题、待补充材料或说明、不利问题等;二是庭审图景,包括庭审战术、意外与旁听情况、首长出庭、原告或律师风格、法官审理思路与态度等,关涉案件的未来走向和最终结果。长远来看,庭审笔记更是记录庭审经验教训的第一手材料,是提升专业能力和娴熟应诉技巧的私人特训教材。
在应诉中,往往会遇到三类问题:一是新类型案件审理思路;二是应诉程序性问题,如举证范围与自认、行政首长出庭、代理人资格、共同被告等问题;三是重大案件审理方向协调(此类协调要压缩到最少,否则会耗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权威和形象,等到真正大祸临头时就无人相救了)。上述问题,最好通过定期会商、上门对接、法院集中反馈等方式达到一致意见。特别要关注现今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制度(往往是两三年轮换一次管辖法院,此时更需要初次、其中、年度对接),否则若遇法院不解实情,就十分被动了。
最后,应诉技巧只是迫不得已而在庭审中用之,绝不能迷信于此而忽视依法行政,否则就是舍本逐末,最终得不偿失。